DB5104 T 51.8—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 第8部分:医疗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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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5 1.8 2 0 2 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8 部 分:医 疗 机 构2 0 2 1-0 9-0 3 发 布 2 0 2 1-0 9-1 0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条 件.15 通 用 要 求.26 建 设 要 求.27 评 价 与 改 进.4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2、费 环 境 建 设 医 疗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5参 考 文 献.8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3、攀 枝 花 市 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冉 光 明、杨 文 元、邓 春 莉、周 朝 华、贤 安 娃、庞 洁、王 强、张 银、李 堰 军、罗 磊。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8 部 分:医 疗 机 构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条 件、通 用 要 求、建 设 要 求、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4、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二 级 以 上)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5 5 6 6.6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6 部 分:医 疗 场 所D B 5 1 0 4/T 5 1.1 放 心
5、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为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服 务 而 设 立 和 运 营 的 医 疗 机 构,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其 收 入 用于 弥 补 医 疗 服 务 成 本,实 际 运 营 中 的 结 余 只 能 用 于 自 身 的 发 展,如 改 善 医 疗 条 件、引 进 技 术、开 展 新 的医 疗 服 务 项 目 等,不 能 用 于 投 资 者 的 回 报。3.2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营
6、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医 疗 服 务 所 得 收 益 可 用 于 投 资 者 回 报 的 医 疗 机 构。4 基 本 条 件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环 境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第 4 章 规 定 的 条 件,同 时 还 应 满 足 以 下条 件:a)依 法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按 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核 定 的 诊 疗 科 目 执 业。b)在 国 家 医 疗 卫 生 法 律、法 规、规 章、诊 疗 规 范 的 框 架 内 开 展 诊 疗 活 动。c)由 具 备 资 质 的 卫 生 专
7、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诊 疗 服 务。境 外 医 务 人 员 来 攀 枝 花 行 医 需 遵 守 外 国 医 师来 华 短 期 行 医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定。香 港、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医 务 人 员 来 攀 枝 花 行 医 需 分 别 遵 守 香 港、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医 师 在 内 地 短 期 行 医 管 理 规 定 台 湾 地 区 医 师 在 大 陆 短 期 行 医 管 理规 定。d)强 制 检 定 和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医 疗 类 计 量 器 具(检 定、校 准)溯 源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执 行。D B 5 1 0 4/T 5 1.8 2
8、0 2 125 通 用 要 求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5.3 通 用 基 本 要 求。6 建 设 要 求6.1 管 理 规 范6.1.1 医 疗 机 构 应 符 合 国 家、省 和 攀 枝 花 市 医 疗 卫 生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6.1.2 医 疗 机 构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制 度 健 全,确 保 医 疗 服 务 质 量。主 要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制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投 诉 处 理 制 度;
9、b)满 意 度 调 查 制 度;c)回 访 工 作 制 度。6.1.3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照 要 求 保 留 投 诉 处 理、满 意 度 调 查、回 访 等 工 作 记 录。6.1.4 医 疗 机 构 应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管 理 机 制,有 完 整 的 医 院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职 工 熟 悉 本 岗位 职 责 及 相 关 规 章 制 度。6.1.5 医 疗 机 构 应 完 善 医 疗 保 障 服 务 机 制,优 化 服 务 流 程。开 展 健 康 教 育、健 康 咨 询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公益 性 社 会 活 动,及 时 完 成 上 级 部
10、门 下 达 的 医 疗 保 障 任 务。6.1.6 医 疗 机 构 应 开 展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宣 传 工 作,创 新 工 作 方 法 和 内 容,及 时 上 报 相 关 信 息。6.1.7 医 疗 机 构 积 极 引 入 先 进 的 或 国 际 公 认 的 医 院 管 理 体 系 与 理 念,有 效 且 高 效 地 管 理 医 院。6.2 医 疗 场 所6.2.1 医 疗 场 所 命 名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进 行。6.2.2 医 疗 场 所 的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按 G B/T 1 5 5 6 6.6 要
11、 求 设 置。6.2.3 医 疗 机 构 应 达 到 相 关 环 境 标 准 要 求,诊 疗 环 境 干 净、整 洁、舒 适、安 全,有 保 护 患 者 隐 私 的 设施 设 备,并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保 护 患 者 隐 私。6.2.4 应 对 医 疗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实 行 分 类 管 理。6.2.5 污 水 管 理 和 处 置 符 合 规 定。6.3 费 用 明 示6.3.1 应 按 照 人 民 政 府 或 物 价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医 疗 费 用,详 列 细 项,并 出 具 收 据。6.3.2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应 标 明 项 目 名 称、项 目
12、 内 容、计 价 单 位、价 格 等 相 关 信 息。6.3.3 医 用 材 料 应 标 明 品 名、规 格、价 格 等 相 关 信 息。6.4 医 疗 服 务6.4.1 宜 为 老 年 人 或 者 特 殊 人 群(残 疾 人、现 役 军 人、劳 动 模 范 等)开 启 一 站 式 服 务 窗 口,为 有 需 要的 老 年 人 或 者 特 殊 人 群 提 供 陪 诊 等 服 务,并 与 相 关 科 室 建 立 无 缝 对 接 工 作 机 制,完 善 服 务 流 程,实 现 老年 人 或 者 特 殊 人 群 优 先 就 诊、优 先 缴 费、优 先 检 查、优 先 取 药、优 先 住 院 等 服
13、务。6.4.2 通 过 各 种 信 息 化 手 段,提 供 预 约 服 务,避 免 人 员 过 度 集 中。6.4.3 咨 询 窗 口 应 实 行 应 告 知 尽 告 知 原 则。6.4.4 医 疗 机 构 宜 提 供 预 约 制 服 务,推 行 分 时 段 诊 疗。6.5 医 疗 安 全D B 5 1 0 4/T 5 1.8 2 0 2 136.5.1 建 立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和 责 任 体 系,制 定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定 期 研 究 分 析 医 疗 安 全 问 题 并 持续 改 进。6.5.2 建 立 医 疗 风 险 防 范 体 系,确 保 患 者 安 全,
14、按 规 定 报 告 并 妥 善 处 理 医 疗 安 全(不 良)事 件 与 隐 患缺 陷。6.5.3 定 期 进 行 全 员 医 疗 安 全 教 育,牢 固 树 立 医 疗 安 全 意 识。6.5.4 制 定 制 度 保 障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尊 重 民 族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6.5.5 实 施 患 者 安 全 目 标,在 患 者 安 全 方 面 进 行 持 续 性 改 进。6.6 医 疗 质 量6.6.1 建 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和 体 系,制 定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制 度,定 期 研 究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相 关
15、问 题 并 持续 改 进。6.6.2 成 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部 门,对 全 院 医 疗、医 技 质 量 等 实 行 监 管,并 落 实 多 部 门 管 理 协 调 机 制。6.6.3 定 期 进 行 全 员 医 疗 质 量 教 育 和 培 训,牢 固 树 立 医 疗 质 量 意 识,建 立 全 员 参 与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改进 机 制。6.6.4 建 立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信 息,为 制 订 质 量 管 理 持 续 改 进 目 标 与 评 价 改 进 的 效 果 提 供 依 据。6.7 医 德 医 风6.7.1 应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建 设、完
16、 善 内 部 考 核 机 制,树 立 尊 重、关 爱 患 者,主 动、热 情、周 到、文 明 为 患 者 服 务 意 识,严 禁 推 诿、拒 诊 患 者。6.7.2 加 强 行 风 建 设,建 立 完 善 相 关 制 度、奖 惩 措 施 并 认 真 落 实。6.7.3 加 强 医 院 文 化 建 设,逐 步 建 立 起 以 病 人 需 求 为 导 向 的 医 院 理 念 和 行 为 标 准。6.8 回 访 调 查6.8.1 可 采 用 电 话 回 访 或 实 地 回 访 的 方 式 进 行 回 访。6.8.2 电 话 回 访 应 有 经 验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回 访。6.8.3 实
17、地 回 访 时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6.8.4 制 定 针 对 性 回 访 计 划,详 细 掌 握 回 访 服 务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6.8.5 在 回 访 过 程 中,参 加 回 访 人 员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原 则,促 进 双 方 的 理 解 和 沟 通,全 面 准 确 地 了 解回 访 服 务 对 象 的 康 复 情 况。6.8.6 回 访 结 束 后,要 对 回 访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并 建 立 转 档。6.9 投 诉 管 理6.9.1 应 当 设 置 医 患 关 系 办 公 室 或 者 指 定 部 门(以 下 统 称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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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4 51.8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 第8部分:医疗机构 51.8 2021 放心 舒心 消费 环境 建设 规范 部分 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