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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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城郊居民甲某在自家的院子里堆放了许多废旧汽油桶,其中许多桶内仍残留有未用完的汽油。邻居闻讯劝阻其不能放在院子里,以免发生危险,甲某不听,并将未用完的汽油就地泼洒在院中的土地上。完事后,甲某烟瘾发作,当甲某叼着香烟去院里取东西时,引起汽油溢散的气体着火,当即将甲某身上的衣服引燃。随后火势冲出甲某家的院墙,燃着邻居家的柴垛,并将邻居乙某家的仓房引燃,引起乙家仓房里的液化气瓶爆炸,并因此加大了火势,直至市消防队赶到,才扑灭大火。这次火灾共烧毁房屋 5 间,邻院供销社内货棚里堆放的油毡、塑料薄膜、轮胎等物品被烧毁,经济损
2、失总价值约 20 万元,甲某本人亦被烧成轻伤。事故发生后,某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甲某作出拘留 10 日,罚款 100 元的处罚。问题:请问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如何处理?1 2008 年 3 月 15 日,李某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砂石。3 月29 日,县水利局发现了此种情况,责令李某停止采砂,并处以 300 元的罚款,同时没收了李某的马车。李某不服,于 4 月 5 日向市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县水利局处罚的决定。4 月 15 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对李某的处罚既有事
3、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 。并申明:“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根据此规定,给予李某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马车” 的处罚决定、维持 “罚款”的处罚决定。问题:2 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3 该案中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可否作为行政
4、处罚的法律依据?3 2007 年 9 月 24 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戴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 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理意见,吴爱华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吴爱华的“ 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 ”。9 月 27 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作出了第 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吴爱华在 9 月 29 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吴爱华。问题:4
5、 据查,扣留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 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吴爱华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5 某乡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乡所有居民每户种植芦笋五亩,凡不按规定种植芦笋者,每亩罚款 300 元,罚款并入本乡芦笋基金,并强制种植,如有抗拒者,则由芦笋执法大队予以拘留 15 日以下处罚。该乡居民王某因拒绝执行该决定,而被迫当场交纳罚款 1500 元,该笔款项入了芦笋基金的账。该乡居民李某既不种植芦笋也不交纳罚款,而被芦笋执法大队拘留 10 日。问题:6 该乡政府的决定中行
6、政处罚权的设定是否合法?为什么?7 该乡政府收缴王某的罚款的方式有无不妥?为什么?8 该乡政府关于罚款的去向是否合法?9 该乡政府拘留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0 2006 年 5 月的某一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但在运输途中,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于是立即进行调查,获知杨某确实是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采购生猪。同年 6月 8 日,县税务局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杨某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 8048 元,并罚款 1500 元的行政处罚。6 月 10日,本县的畜牧技术水产站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
7、为杨某收购的生猪未进行防疫检疫,杨某将未检疫的猪运往外地销售,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于是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 105 元的行政处罚。问题:案中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10 洪某是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观音巷口北侧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洪某终将楼房建成,并进行营业。不久,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洪某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理,责令洪某在 10 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洪某在限期内未执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洪某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顶层,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洪某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
8、使洪某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洪某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问题:11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洪某的房屋是否合法?12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否承担给洪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3 2008 年,某省遭遇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震区内房屋被毁,上千万人无家可归。该省政府立即组织人力,将各种救灾物资运往灾区。为了让灾区百姓顺利度过冬季,同年 9 月该省计划部门向该省某县境内的某制衣厂订购棉衣 30 万套,每套 80 元,同年 12 月 15 日前交货。交货地点为制衣厂仓库,并订立了相应的订购棉衣合同。该制衣厂依合同之规定立即组织人力,采购布匹、棉花等材料
9、,着手制作棉衣。至2008 年 11 月 25 日,该厂已制衣 25 万套,全部由该省计划部门组织运往了灾区。因该年冬季比往年提前来临,该省民政部门紧急从外地采购了 10 万套棉衣运往灾区,并于 2008 年 11 月 30 日通知了该省计划部门,省计划部门于当日通知了制衣厂余下的 5 万套棉衣不要再制作。但此时,制衣厂又制成 1 万套待运。对这 1 万套棉衣如何处理,省计划部门与制衣厂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纠纷。问题:本案应如何解决?13 某市质检局在对辖区的超市进行质量检查时,发现一超市的存货严重过期,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给予该超市 1000 元的行政罚款。问题:14 本案中质检局适用简易
10、程序是否正确?15 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16 简易程序的制度价值何在?17 2008 年 5 月 1 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潮。但是大多数申请都遭遇“拒绝” ,很多媒体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只是建了一堵“ 玻璃墙 ”。因为有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以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条例生效前的信息不予公开;有的行政机关以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的行政机关干脆答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同时各地对于拒绝受理,拒绝答复,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也遭遇难题。很多法院以申请人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11、请结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理对以上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做法进行分析。18 卢小红是粤北某山村的村民,2003 年高中毕业后即前往深圳打工,打工期间,她通过自学完成了幼师课程,并获得了幼师学历。2007 年,卢小红回到家乡,经县教委批准并授予办学许可证后,在本村开办了一家幼儿园。2008 年元旦,卢所在乡的乡政府以其父连续 3 年未缴纳乡统筹款和村提留款为由,要求卢立即停止开办幼儿园,或者劝说其父缴清所有欠费。卢父认为乡政府的统筹款高于国家规定,未听取卢的劝告缴清欠费。2008 年 5 月始,乡政府命令驻村干部劝阻该村村民不要将孩子送到卢的幼儿园,并建议县教委吊销卢的办学许可证
12、。根据乡政府的要求,县教委于 6 月份吊销了卢的办学许可证。县教委的吊销决定书下达之后,卢小红认为,其父欠缴统筹款、提留款的行为与其开办幼儿园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县教委的吊销行为是违法的。据此,她向市教委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教委的“吊销决定 ”。问题:卢小红可否就县教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向市教委提起行政复议?18 2008 年 7 月 1 日,A 县某派出所处罚赌博案件时,未作详细调查,误以为旁观者任某亦参与赌博,便于 7 月 3 日作出给予任某罚款 50 元的处罚决定。任某于同日向派出所交了罚款后,听人说观看赌博并不违法,遂于同年 9 月 1 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复议申请书副本
13、发送给该派出所。该派出所于 9 月 15 日提出任某曾参与赌博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问题:19 复议机关是谁? 为什么 ?20 从时效方面看,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21 复议机关将作出什么决定?理由是什么?22 复议机关将于何时作出决定?理由是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本案中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正确,区公安局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中的某个法条的规定,这时就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竞合情况。对于这一情况,两个不同
14、的部门法法条分别规定了对行为人不同的处罚方式:行政处罚和刑罚,从而就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 22 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8 条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应混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
15、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2)行政机关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折抵刑罚,但是行政处罚拆抵刑罚是有条件的。首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并且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其次,行政机关最初认为其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而事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该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最后,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已经开始执行行政处罚。必须要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行政处罚和刑罚才可以折抵。在本案中,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其混淆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刑法第
16、 115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甲某随地倾倒残余汽油,并过失导致火灾,烧毁公私财物总价值约 20 万元,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范围,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失火罪。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刑法对甲某作出判决,如果判处甲某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对其先前已经执行的 10 日拘留应当与刑期相折抵,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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