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994-2008 餐饮业建筑设计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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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01 P 53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994 2008 餐饮业建筑设计卫生规范 2008-04-28 发布 2008-05-15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T 994 2008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桂刚、王海燕、王庆云、于福贵、王龙艳、段钢山、董淑琴、赵玲。 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I DB37/T 994 2008 餐饮业建筑设计卫生规范 1 2 3 3.1 3.2 3.3 3.3.1 3.3.1.1 3.3.1.1.1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的选址、加工场所建筑布局、场所设置、专间设置、食品处理区面积设置、地 面与供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通风排烟与采光照明、水池的设置、员工厕所、更衣场所等 的基本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
3、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10 号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 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卫生部令第 14 号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07 年版) 卫生部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餐饮业 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 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加工经营
4、场所 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 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清洁操作区 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1 DB37/T 994 2008 专间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生食水产间、备餐专间、 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 3.3.1.1.2 3.3.1.2 3.3.1.2.1 3.3.1.2.2 3.3.1.3 3.3.1.3.1 3.3.1.3.2 3.3.
5、1.3.3 3.3.1.3.4 3.3.2 3.3.3 3.4 备餐场所 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 准清洁操作区 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调场所 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 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 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一般操作区 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 粗加工操作场所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选、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
6、场所。 切配场所 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 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食品库房 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 非食品处理区 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就餐场所 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 场所。 食品加工场所 泛指某种功能区,可以设或不设独立隔间,食品加工场所分为区域和间。 3.4.1 区域 不设独立隔间的某种功能区,各区域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造成相互污染。 2 DB37/T 994
7、2008 3.4.2 间 必须为独立隔间的某种功能区,又分为专间和非专间两种形式,其中专间的分隔必须从地面到天花 板(或吊顶),非专间可以超过人体和日常操作的高度(如 2m)进行分隔。 3.5 超大型餐饮单位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大于 3000 以上,具有与提供的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餐种相适应的各种 条件。 3.6 大型餐饮单位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大于 500 小于或等于 3000 ,具有与提供供餐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各种条件。 3.7 中型餐饮单位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大于 150 小于或等于 500 ,具有与提供供餐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各种条件。 3.8 小型餐饮单位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或等于 150
8、 , 具有与提供供餐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各种条件。 4 4.1 4.2 4.3 4.4 5 5.1 5.2 5.3 选址卫生要求 应选择周围环境整洁、地势干燥、通风良好、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应远离工业废物排放口、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 、旱厕、畜禽养殖场等易孳生蚊蝇和害虫的场所至少 25 米以 上。 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加工场所建筑布局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保持清洁,能够避免有害动物侵入和 栖息。 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布局原则,设置与供
9、应品 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食品库房,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面点制作、凉菜制作、餐用 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就餐等场所及其他辅助用房。 食品处理区各场所的设置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既 要使各加工环节严格分开,又要使其相互连贯,保证食品加工处理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成品通道、 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应分开设置。流程布局按 图 1 设置。 如图 1: 食品库房 原料进入 原料处理 半成品加工 烹饪制作 备餐 餐厅 保 洁 餐饮具清洗消毒 3 DB37/T 994 2008 5.4 5.5 5.6 6
10、6.1 6.2 6.3 6.4 6.5 7 7.1 7.2 7.3 1.1 1.2 1.3 2 2.1 2.2 2.3 2.4 2.5 垂直运输生、熟食品的电梯应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更衣场所、厕所、办公室、非食品库房以及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等要设置在非食品处理区。 大中型以上的餐饮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拖把等清洁工具存放隔间。 在就餐场所现场制作食品的区域应与就餐场所相对隔离。 场所设置 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设置应与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超大型餐饮单位应根据卫生许可申请的内容设置独立的肉类、水产品、蔬菜三个粗加工间,食品 原料切配间、烹调间、面点加工间、餐用具清
11、洗消毒间、餐用具保洁间、烧烤间、食品库房、专间等相 应的功能间并具备相应条件。 大型餐饮单位应根据卫生许可申请的内容设置粗加工间(内设半封闭的肉类、水产品、蔬菜三个 分间)、食品原料切配间、烹调间、面点加工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餐用具保洁间、烧烤间、食品库 房、专间等相应的功能间并具备相应条件。 中型餐饮单位应根据卫生许可申请的内容设置半封闭的粗加工间(粗加工间内应划分独立的肉类、 水产品、蔬菜三个加工区域,各区域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造成相互污染)、食品原料切配区域、烹调间、 面点加工区域、餐用具清洗消毒间、烧烤间、食品库房、专间等相应的功能间并具备相应条件。 小型餐饮单位不得制作裱花食品、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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