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综合)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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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1 如何理解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 试析商法的独立性。3 试述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4 请对此予以评析。5 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6 试述我国商法理论之商主体定义的内涵及理论价值。7 试述从商人到企业的变革。8 如果他们打算共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9 试比较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之商行为特征的畀同。10 应如何理解甲医院的这些行为?11 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12 试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13 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以此案说明商事登记的意义与条件如何?14 简述商号的法律特征。15 简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16 试
2、述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主要特征。17 简述商事账簿的特征。18 试述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的冲击。19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公法属性?20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强制性?21 如何理解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特殊性?2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23 设立中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24 试述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25 如何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1)商
3、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2)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3)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
4、意第三人。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商法的独立性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1)在 20 世纪上半叶,确切来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商法从民法中分划出来,构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体系,成为法学的一个部门,这是 19 世纪法学发展的一大成就,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对经营活动之规律、特点在理性的基础上有了更为深刻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技术和立法完善的标
5、志。在 20 世纪上半叶,少数国家一反 19 世纪已成定局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实行民商合一,将商法并人民法之中。一时间在法学界引起了商法独立性的危机。其实,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商法都是一个实体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方法、社会功用及价值等方面都存在不可替代的巨大差异。但是,承认商法的独立性,并非是否定其与民法的共性,即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而商法始终是其特别法,二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无法割裂的私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结构上的关联。(2)20 世纪下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整个社会思潮发生了极大变化,人们的政治观念、
6、法律观念以及生活哲学都受到新思潮的洗礼。有人开始怀疑商法的实际社会意义和价值,极力宣扬商法在新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局限性和弱点,提出要用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即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就不可能形成刺激经济不断增长的市场。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秩序的基础,就不能失去其应有的地位,就不可能为其他法律所取代。因此,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不仅不现实,而且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所不能接受。商法与经济法之争反映了一个国家制度抉择的价值基点,即法律是应以保护经济主体的平等、自由为第一前提,还是应以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为首要任务,即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应建立在市场经济秩序之上,还是应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直言
7、之,在以市场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是无法抑制和抹杀的。(3)中国商法的独立性,从表面看来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如何划定商法的范围,寻找到商法独立的内在基础,使商法从形式到内容上都真正独立起来,还有两个层次性的工作等待我们去做。一个是商法部门和商法学的建立,另一个则是中国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的制定。只有完成了这些工作,中国的商法才可以说是真正的独立。【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从历史的角度看,德国商法作为大陆法系商法的代表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最大。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
8、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其后,虽然商法典没有得到施行,但大量的商事法规仍然以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制定颁行,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规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近代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商品贸易中的许多概念在法律上也是不清晰的,现代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是空白。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国家商法中的许多概念被逐渐引进到中国。有的对中国人来说是一种新的创造,有的则
9、是对中国原有的概念予以改造。(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中国传统法由于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和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20 世纪以来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些特点。(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导致了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商事制度和规则,在中国古代均不存在。随着现代西方商法的传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到中国。如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责任和公司独立的财产责任等
10、,都以全新的姿态为中国商法所继受。【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1)甲、乙申请设立无限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商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正确的。(2)设立企业是一种商事行为,需要遵循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为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3)本题中主要涉及到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
11、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例如,在多数西方国家,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合作社等都是商主体。而在我国,这类经济组织至今还不是商主体。我国长期以来作为商主体存在的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西方国家商主体的概念中却从未存在。这种差异就是商主体类型法定的结果。综上,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无限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所以它不具有商主体资格。所以,甲、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
12、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2)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由于商事能力的特殊性,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了对商事能力取得的限制。如对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外国人等获
13、得商事能力的限制;又如对因从事特定标的物的经营而对商事能力的限制等等。【知识模块】 商主体6 【正确答案】 (1)我国目前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有谓商人者,有谓市场经营主体者,有谓市场主体者。关于商主体的定义,同样在没有法定概念界定的情况下,学者们基于其各自理解作出的学理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只能在学理上对商主体的内涵作理论上的构造。(2)商主体定义的内涵基于商主体内涵的变化,商人的概念在现代商法中不宜使用。并且,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商人的含义往往限定在从事买卖活动的商贩,而且将其限定在自然人,因而与商主体意义上的商人的含义相去甚远。市场经营
14、主体不限于商主体,因此,以市场经营主体指称商主体,也不够确切。至于市场主体,则完全可以认为包括作为市场监管者的国家机关。因此,也不宜采用该概念。商主体概念则既反映了其商法特性也反映了商主体之为商事法律关系发动者的内在含义,应当成为现代商法的法定概念。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3)商主体定义的理论价值商主体的这一定义不仅明确了商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区别,而且还明确了商主体与商行为的实施者之间的区别。这样,就澄清了多年来我国学者将商主体视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的错误认识,肯定了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不同类型的法律主体的行为性
15、质也具有相应区别,应当说商主体的定义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知识模块】 商主体7 【正确答案】 (1)商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出现,最初与他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联系在一起。中世纪后期,在欧洲,伴随着手工业和贸易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商人这一特殊的经济利益集团。当最早一批有关商事经营的城市立法和海商立法颁布时,商人便成为这些法律中的独立而特殊的权利主体。到了中世纪末期和近代初期,伴随着商事立法的逐渐规范化和完整形态的出现,虽然以商人命名的法律日益减少,商法所涉及的范围日益增大,然而,商人的法律地位亦逐渐巩固,其特权更未削弱。(2)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其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两个方面。传统的商
16、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已远远不符合现代经营主体形态。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是雇员的对立面。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已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3)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当多的商法学家们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是商法的核心。由此,商法的任务就是调整
17、社会中的经营活动,即企业的形态、企业的成立及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及决算、企业的交易等。(4)在企业与商人的关系上,仍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虽然企业是当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它不等同于商人,也不能完全取代商人,相反,它仅是大大充实并丰富了商人的内容,使商人体系更加丰满、完备。【知识模块】 商主体8 【正确答案】 (1)要判断甲、乙、丙三人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需要先了解企业组织形式的种类及其具备的特征。(2)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并兴
18、办的企业,其业主享有全部的经营所得,同时对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b有书面合伙协议;c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e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公司企业,指以营利为目的,由许多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19、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b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3)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资产总额为 111000 元。其中,投资人甲没有时间经营、乙在外国极少回国、丙可以经营。对此,本案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有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需要各投资人共同经营;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此要求,甲、乙、丙三人均不符合。综上,本案的投资人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知识模块】 商主体9 【
20、正确答案】 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的涵义与传统商行为涵义大体相同,但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传统商法的商行为特征与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1) 相同点两者都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营利性。无论是传统商法还是我国商法的商行为,都包含这一特征。都包括经营性行为。这种经营性也被称为营业性。经营性表明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问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经营性也是传统商法商行为与我国商法商行为的共同特征。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两者都承认,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可推定为商行为。商行为即商主体所实
21、施的营业行为,表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2)区别点对营利目的的内涵理解不同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商行为的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等非商主体所从事经济活动均被排除于商行为范畴之外。由于这些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被认为不具有营利目的。我国将其理解为某一具体行为的具体目的,而不是将营利目的理解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也就是说,不管法律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均可实施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行为,只不过非商主体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从而使营利成为实现其公益目的的手段而非终极目的,而商主体则既以其为直接目的又以其为终极目的。商行为的表现是否仅限
22、于营业行为传统的商行为是经营性(营业性)行为。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都具有明显的营业性特征。由于设立商主体就是要通过持续的生产经营行为获取盈利并将其最终分配于投资者,因而商主体所实施的一切商行为都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与计划性,也就是说具备营业性要素。与传统商行为的特征不同,我国的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为。非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也一般具有营业性特征。是否仅限于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传统的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与传统商行为的特征不同,我国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不能将商主体与商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知识模块】 商行
23、为10 【正确答案】 (1)甲医院增加收费相对较高的医学美容服务项目是合法的。但是,甲医院又决定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投资成本较低的英语考试培训机构的行为违法。(2)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 2 条规定,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例如题中甲医院为了创收,决定增加收费相对较高的医学美容服务项目而专门建设一座大楼即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
24、。第 3 条规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人股、合资、合作、联营;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4 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国家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3)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和案情可知,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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