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4982-2007 Advance-warning triangles《预警三角标志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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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9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3.040.20 D2016 498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9月24日 969月14日 (共10頁)預警三角標誌牌 (車輛故障標誌牌) Advance-warning triang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可裝載於車輛之預警裝置,日間及夜間均可用來放置於車道上,告知有停置車輛。 2. 用語釋義 2.1 反光裝置:係指一或多個可立即使用之反光元件組成。 2.2 三角形正面:係指附有光學元件之表面。 2.3 預警三角標誌牌 (以下簡稱標誌牌 )之軸:係指垂直三角形正面且通過
2、中心之直線。 2.4 螢光材質:係指經日光激發後,於整體或表面產生短時間發光現象之材料。 2.5 輝度係數:係指在相同照明及觀察條 件下,試件本體與完全散射之輝度比值,試件本體之輝度包含藉由反光及螢光產生者。 2.6 發光強度係數 (CIL: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係指於規定之入射、觀測以及旋轉角度,以接近入射光方向 之反光裝置反射光度值,且該光度係由垂直入射光之平面上量測。 3. 一般要求 3.1 標誌牌應為中空,由外側反光、內側 螢光之紅色邊緣所構成,以規定之高度整組支撐於路面。其中空與螢光及反射 條帶等部位,應圍繞其中心構成正三角形形狀。
3、3.2 標誌牌之光學元件應不易脫落,連續於道路使用及裝載於車輛,應保持其性能。 3.3 標誌牌之正面應易於清潔,且不得為粗糙面,其 突起部位,亦不得妨礙進行清潔。 3.4 標誌牌及其支撐架,應無銳邊或尖角。 3.5 標誌牌之光學元件應不易拆卸。構成之不同 零件應能於道路上提供良好穩定性,不應輕易被拆卸。若三角形必須 折疊以放入護蓋內,包括支撐架之可動件應不被拆卸。 3.6 當標誌牌於道路上之使用位置,三角形正面其軸與基準面偏差應不超過 5。 4. 形狀及尺度要求 4.1 標誌牌之形狀及尺度如圖 1 所示。 4.1.1 三角形邊長應為 500 50 mm。 4.1.2 反光元件沿著邊緣進行配置,
4、其條帶寬度介於 25 至 50 mm 範圍內。 4.1.3 三角形外緣與反光裝置邊緣間,非紅色區域容許寬度不超過 5 mm。 4.1.4 該反光裝置可以連續或非連續方 式構成三角形。若為非連續情形時,其支撐架自由區域應為紅色。 4.1.5 螢光面應緊鄰反光元件,沿三角 形之三邊對稱配置。使用時其表面積應不2 CNS 4982, D 2016 得少於 315 cm2。無論邊緣是否連續,反光面與螢光面間之非紅色區域容許寬度不超過 5 mm。 4.1.6 三角形中空部位邊長至少應為 70 mm。 4.2 支撐架尺度:支撐表面與標誌牌底部之距離應不超過 300 mm。 圖 1 標誌牌之形狀及尺度示意圖
5、 單位: mm 5. 性能 5.1 色度:依第 6.1 節之方法試驗。 5.1.1 反光裝置:基材顏色應為紅色,且位於下列所示之色度範圍以內。 色度範圍:黃色邊界 y 0.335 紫色邊界 z 0.008 5.1.2 螢光材質:應為三角形基材或分離塗層之顏色,且色度座標應落於表 1 座標範圍內。 r=15 5無需為紅色,最大寬度 5 中空區域 紅色反光區域 紅色螢光區域,面積應在 315 cm2以上 70300 500 50r20r550 500253 CNS 4982, D 2016 表 1 螢光材質色度座標範圍 色度座標 1 2 3 4 x 0.690 0.595 0.569 0.655
6、y 0.310 0.315 0.341 0.345 5.2 光度 5.2.1 反光裝置:依第 6.2.1 節之方法試驗,各觀測角及入射角所量測之反光光學元件 CIL 值不得低於表 2 所示之值 (單位為 mcd/lux)。 表 2 反光裝置之 CIL 值 入射角 垂直 V(1 ) 水平 H(2 ) 0 0或 5 20 0 0 30 0 40 20 8000 4000 1750 600 觀測角 130 600 200 100 50 5.2.2 螢光材質:依第 6.2.2 節之方法試驗,輝度係數不得低於 30 %。 5.2.3 CIL 量測:依第 6.2.1.3 節之方法試驗。反光裝置條帶於任意
7、50 mm 長度內量測 CIL 比值應不超過 3,其以垂直三角形邊以及通過對應頂點之方式截取。 5.2.4 照度:依第 6.2.1.4 節之方法試驗。應確保三角形維持清晰可見。 5.2.5 輝度係數:將輝度 L 之試件與具有已知輝度係數 0、輝度 L0之完全散射件,置於相同照明及觀察條件下。輝度係數值可由下式求得: 00 =LL5.2.6 當螢光材質之色度已經確認符合,則由試件與完全散射件三刺激值之 Y 讀值比亦可由下式求得;即0YY= 。 5.3 距地高度:依第 6.3 節之方法施行試驗,除試驗裝置遮掩外之區域,介於水平基準面與三角形零件以及支撐架之距離至少應有 50 mm(支撐架本體除外
8、)。 5.4 機械固定性 5.4.1 依第 6.4 節之方法試驗後,三角形頂點沿施力方向之位移應不超過 5 cm。 5.4.2 試驗後,裝置之位置與其原先架設位置應無明顯差異。 5.5 耐熱與耐寒性 5.5.1 依第 6.5.1 節之方法試驗後,標誌牌 (特別是反光裝置 )應均不得有裂開或明顯之扭曲。具備護蓋者,應可輕易開啟且不得有撕裂或黏附於標誌牌之現象。 5.5.2 依第 6.5.2 節之方法試驗後,立即從冷房移出,標誌牌 (特別是反光裝置 )應均不得有破裂開或明顯之扭曲。 具備護蓋者,應可輕易開啟且不得有撕裂或黏附於標誌牌之現象。 4 CNS 4982, D 2016 5.6 耐水性:依
9、第 6.6 節之方法試驗後,裝置之任何部份應無明顯之機能損壞或劣化之跡象。 5.7 耐油性:依第 6.7 節之方法試驗後,標誌牌不得黏附於護蓋,且表面應無明顯之變化及劣化,但容許表面有些許微量之裂痕。 5.8 耐風穩定性 5.8.1 依第 6.8 節之方法試驗後,標誌牌應無翻倒、橫移之現象,與路面之接觸點之位移應不超過 5 cm。 5.8.2 標誌牌之三角形部分,相對其水 平軸或垂直軸之旋轉角度,不得超過原先位置 10。 5.9 反光裝置抗水性 5.9.1 依第 6.9.1 節之方法試驗後進行目視檢查,反光裝置之反光表面不得有水浸透之現象。 5.9.2 目視檢查後無法判定是否滲水者,則依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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