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4 T 51—2023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技术及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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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20 CCS P 22 4404 珠海市地方标准 DB4404/T 512023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 技术及管理规范 Control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xcavations effect on surrounding environmental in soft soil area2023-12-21 发布2024-01-01 实施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404/T 51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规
2、定.5 4.1 一般规定.5 4.2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5 4.3 基坑工程环境等级.6 5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6 5.1 一般规定.6 5.2 变形控制要求.7 6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调查.8 7 基坑工程勘察.9 7.1 一般规定.9 7.2 勘察工作量及参数选用.10 7.3 基坑工程勘察报告.11 8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11 8.1 一般规定.11 8.2 水泥土搅拌桩重力式挡墙.19 8.3 混凝土灌注排桩加混凝土内支撑.23 8.4 钢板桩加钢内撑.41 8.5 SMW 工法加内支撑.56 8.6 桩锚支护和土钉支护.60 9 基坑工程的检测与监测.62 9.1
3、一般规定.62 9.2 支护结构检测.62 9.3 基坑监测.63 附录 A(资料性)条文说明.65 DB4404/T 5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提出。本文件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二十冶
4、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珠海市金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立才、林奕禧、丁文其、黄良机、龚辉、朱宗明、朱强、马强、姚平、吴伟杰、何健、姜弘、邝春光、谢东武、张宇明、张英颂、缪仑、林惠庭、戴远俊、沈强。DB4404/T 512023 III 引言 本文件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2年珠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2021-01384),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牵头编制而成。为了治理珠海市基坑工程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保证珠海市基坑工程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周边环境安全,受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5、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曾制定了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文)及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珠规建质201667号文),文件实施后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了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有效地减少了基坑工程施工引起的投诉。但上述两文均未涉及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和变形控制技术措施,故未能从根本上控制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问题。为了进一步全面地加强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课题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相邻城市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本文件。DB4
6、404/T 512023 4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 技术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地区建筑与市政工程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检测,其它建设工程领域可参考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5003 建筑与市政地基
7、基础通用规范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T 282 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技术规程 DBJ/T 15-20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DBJ/T 15-162 建筑基坑施工监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基坑 excavations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注:本文件所称基坑,是指珠海地区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3.2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s 与基坑开挖相互影响的周边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岩土体与地下水体的统称。3.3 软土 soft soil 天
8、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3.4 软弱地基 soft ground 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DB4404/T 512023 5 3.5 设计使用期限 design workabl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3.6 重力式水泥土墙 gravity cement-soil wall 水泥土桩相互搭接成格栅或实体的重力式支护结构。3.7 内支撑 strut 设置在基坑内的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组成的用以支撑档土构件的结构部件。支撑构件采用钢材、混
9、凝土时,分别称为钢内支撑、混凝土内支撑。3.8 锚拉式支挡结构 anchored retaining structure 以挡土构件和锚杆为主的支挡式结构。3.9 钢板桩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on of steel sheet pile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采用钢板桩沿基坑侧壁排列设置或连续封闭设置对基坑采取的支挡、加固、保护与止水的措施。3.10 土钉 soil nail 植入土中并注浆形成的承受拉力与剪力的杆件。3.11 SMW soil mixing wall 以多轴型钻掘搅拌机在现场向一定深度进行钻掘,同时在钻头处喷出水泥系强化剂而与地基
10、土反复混合搅拌,在水泥土混合体未结硬前插入H型钢或钢板作为其应力补强材,至水泥结硬形成一道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连续完整的、无接缝的地下墙体。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在策划阶段宜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基坑开挖深度及规模、主体地下结构的要求以及施工季节变化等因素;在实施阶段宜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测和检测。4.1.2 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新投计方法、新施工技术、新施工工艺和新材料,必须符合政府相关管理要求。4.1.3 珠海市基坑工程际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有标准的规定。4.2 基坑工程安全等
11、级和重要性系数 根据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等因素,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按表1的规定确定。DB4404/T 512023 6 表1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及其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等级范围描述 重要性系数0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1 基坑开挖深度14m;2 开挖深度10m的基坑(支护桩、墙深度范围内存在深厚软土层);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重要建(构)筑物、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或需保护的重要管线。1.1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1.0
12、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开挖深度小于5m 0.9 注1:深厚软土层,指支护桩、墙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8.0m的软土层;注2:基坑工程只要符合安全等级一级中三项条件中的任一项,即定为一级。4.3 基坑工程环境等级 根据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环境等级应分为表2中的四级:表2 基坑工程环境等级 环境等级 适用范围 特殊要求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地下管线、地铁站、变电站、古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 一级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浅基础房屋、桩长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摩擦桩基础建筑、轨道交通设
13、施、隧道、防渗墙、雨(污)水总管、供水总管、煤气总管、管线共同沟等重要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 二级 一级及三级以外的基坑 三级 周边三倍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无任何建筑物和基础设施需保护 注1: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一般取1.0H(H为基坑开挖深度);注2:当存在软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2.0m,或总厚度大于0.3H的淤泥层)时,开挖影响范围应加大至2.0H;注3:当存在深厚软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8.0m,或总厚度大于0.5H的软土层)时,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应加大至3.0H4.0H(软土层总厚度大于H时取大值);5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14、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应贯穿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的全过程。DB4404/T 512023 7 5.1.2 基坑支护设计前应进行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和岩土工程勘察,以获取相关资料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5.1.3 基坑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等级,选择安全、适用、经济的支护结构形式,同时应结合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经验及周边环境变形控制要求,综合确定基坑工程变形控制原则及控制指标。5.1.4 基坑群设计和施工宜采用分区控制方法并整体协调,且宜考虑分区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定分区基坑相应的变形控制指标。5.1.5 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施工过程宜实时监测,并根据基坑岩
15、土实际性状、支护结构变更和环境条件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方案。5.2 变形控制要求 5.2.1 支护结构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宜符合下列规定:a)不宜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支护结构位移的计算值;b)当支护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不宜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c)不宜大于周边环境允许的变形值。5.2.2 支护结构顶部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宜根据基坑工程环境等级、支护结构形式、设计计算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无经验时可参考表 3 取值。表3 支护结构顶部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参考取值 环境等级 取值 支护结构形式 支撑式结构 锚拉式结构、双排桩、复合土钉墙 放坡、单一土钉墙、重力
16、式水泥土墙、钢板桩等 特殊要求 满足特殊的位移控制要求。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应得到周边特殊建(构)筑物、设施管理部门的同意。一级 绝对值(mm)30 35 40 相对值 0.0025H 0.003H 0.008H 二级 绝对值(mm)3060 3580 40100 相对值 0.0025H0.0035H 0.003H0.008H 0.008H0.018H 三级 绝对值(mm)60 80 100 相对值 0.004H 0.01H 0.02H 注1:表中H为基坑开挖深度(mm)。注2: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严格控制变形;一三级基坑的位移,如基坑周边环境许可,则主要由支护结构的稳定控制,设计人员
17、可适当调整。设计人员可适当调整控制参数;表中的相对值与绝对值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本文件不强调采用两者的较小值。5.2.3 确定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变形控制值时,应考虑其原有变形值。基坑开挖后邻近建(构)筑物的累积变形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规定的允许值;邻近道路和各种管线的变形不应超过相关规范的规定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当邻近有轨道交通等特殊基础设施时,应按其特殊要求进行控制。5.2.4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变形控制值应根据相关设施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建筑检测报告的结论确定,DB4404/T 512023 8 无具体数据时,可参考表 4 取值。表4 基坑工程周边
18、环境变形控制值参考取值 编号 项目 控制值(mm)备注 1 地下水位变化 10002000(常年变幅以外)-2 管线位移 刚性管道 压力 1020 直接观察点数据 非压力 1030柔性管线 10603 邻近建筑位移 小于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4 邻近道路路基沉降 高速公路、道路主干 1030-一般城市道路 20405 裂缝宽度 结构性裂缝 0.20.25(新增裂缝)持续发展 地表裂缝 13(新增裂缝)持续发展 6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调查 6.1.1 建设单位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委托有经验、有调查能力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按调查报告的用途,调查工作可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调
19、查是为基坑工程设计、监测、施工提供资料。第二阶段的调查为固化和保全证据,为地下工程各工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提供客观资料。当周边环境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通知产权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6.1.2 调查范围应根据基坑工程所在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设场地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桩的类型、支护结构型式、基坑工程的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以及开挖方法、周边环境等情况,结合可类比工程的调查结果界定调查范围,无相关资料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宜符合以下要求:a)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不大时,从基坑边缘计起,宜取 2 倍基坑开挖深度与 40m
20、二者的大值;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缘计起,取 4 倍基坑开挖深度与 80m 二者的大值:1)基坑影响范围内存在强透水层;2)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较大、施工风险较高;c)本条 a)、b)项范围外存在优秀历史建筑物、重点保护建筑物、配置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等对沉降敏感的建筑物时,调查范围宜适当增大。6.1.3 应根据 6.1.2 确定的调查范围对下列内容开展第一阶段的调查:a)既有建(构)筑物的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处理方式、基础的形式和埋深;b)道路的类型、宽度、路基形式和最大的车辆荷载等;c)桥梁基础形式、桩基长度及持力层位置;d)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类型、
21、主要尺寸及其埋深;e)既有的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的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等;f)汛期场地周围地表水的汇流和排泄条件;DB4404/T 512023 9 g)上述 a)d)项各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完好情况、与拟建基坑的相对位置关系。上述调查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完成。6.1.4 第二阶段的首次调查应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对下列内容进行细化:a)既有建(构)筑物的建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记录并测读初始值;b)既有道路的建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既有道路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记录并测读初始值;c)既有桥梁的建
22、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既有桥梁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记录并测读初始值;d)了解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必要时对重点部位安装监测点,并测读初始值;e)其他应调查和监测的重点部位布置监测点,并测读初始值;f)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工艺,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艺试验要求和相应的监测建议。上述a)e)款内容调查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完成,第f)款应在正式施工前完成。6.1.5 第二阶段的末次调查应比对 6.1.4 条 a)e)款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评价基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第二阶段的末次调查应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6.1
23、.6 对调查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应及时保存固化,必要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6.1.7 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工程概况;b)调查目的和依据、仪器;c)调查范围和对象;d)调查方法和手段;e)现场调查、检查检测结果;f)第二阶段末次调查应有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g)附件,宜包括下列内空:基坑平面及周边环境图(对应调查建筑物编号);第二阶段首次调查的报告应包括变形初始值监测报告;现场相关影像资料、实测数据。6.1.8 调查人、校核人等应在周边环境调查报告上签字,经调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7 基坑工程勘察 7.1 一般规定 7.1.1 对基坑工程
24、勘察宜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一般基坑工程,可在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里进行基坑专项评价;b)对于重要基坑工程,宜根据基坑设计及施工的要求,进行专项的岩土工程勘察。勘察成果报告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的分布,评价地下水的影响(具体要求见条文说明),提出支护与开挖的建议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提供基坑支护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7.1.2 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前宜收集以下资料:a)拟建建筑物的用地红线图及总平面图;DB4404/T 512023 10 b)场地地形图、拟建建筑物0.000 的高程、基坑底面高程、地下室外轮廓线,建筑物基础平面图等;c)建筑物存在核心筒或其他构造形成坑中坑的范围及底面高程;
25、d)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环境资料。7.1.3 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进行以下工作:a)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及其水平、垂直方向分布规律;b)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c)查明岩质边坡岩土的岩性、产状、风化程度,结构面的类型及其力学性质、发育程度,查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是否有构造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岩质边坡在开挖过程中宜查明岩体不利结构面组合;d)查明水文地质条件。7.2 勘察工作量及参数选用 7.2.1 勘探点宜位于基坑外侧 0.3-0.5 倍基坑开挖深度,对可能采用锚杆或锚索支护的宜于开挖边界线外 2 倍3 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外或预估锚索长度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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