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020 CCS P 22 4404 珠海市地方标准 DB4404/T 512023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 技术及管理规范 Control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xcavations effect on surrounding environmental in soft soil area2023-12-21 发布2024-01-01 实施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404/T 51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规
2、定.5 4.1 一般规定.5 4.2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5 4.3 基坑工程环境等级.6 5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6 5.1 一般规定.6 5.2 变形控制要求.7 6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调查.8 7 基坑工程勘察.9 7.1 一般规定.9 7.2 勘察工作量及参数选用.10 7.3 基坑工程勘察报告.11 8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11 8.1 一般规定.11 8.2 水泥土搅拌桩重力式挡墙.19 8.3 混凝土灌注排桩加混凝土内支撑.23 8.4 钢板桩加钢内撑.41 8.5 SMW 工法加内支撑.56 8.6 桩锚支护和土钉支护.60 9 基坑工程的检测与监测.62 9.1
3、一般规定.62 9.2 支护结构检测.62 9.3 基坑监测.63 附录 A(资料性)条文说明.65 DB4404/T 5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提出。本文件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二十冶
4、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珠海市金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立才、林奕禧、丁文其、黄良机、龚辉、朱宗明、朱强、马强、姚平、吴伟杰、何健、姜弘、邝春光、谢东武、张宇明、张英颂、缪仑、林惠庭、戴远俊、沈强。DB4404/T 512023 III 引言 本文件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2年珠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2021-01384),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牵头编制而成。为了治理珠海市基坑工程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保证珠海市基坑工程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周边环境安全,受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5、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曾制定了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文)及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珠规建质201667号文),文件实施后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了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有效地减少了基坑工程施工引起的投诉。但上述两文均未涉及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和变形控制技术措施,故未能从根本上控制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问题。为了进一步全面地加强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课题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相邻城市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本文件。DB4
6、404/T 512023 4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 技术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地区建筑与市政工程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检测,其它建设工程领域可参考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5003 建筑与市政地基
7、基础通用规范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T 282 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技术规程 DBJ/T 15-20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DBJ/T 15-162 建筑基坑施工监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基坑 excavations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注:本文件所称基坑,是指珠海地区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3.2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s 与基坑开挖相互影响的周边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岩土体与地下水体的统称。3.3 软土 soft soil 天
8、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3.4 软弱地基 soft ground 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DB4404/T 512023 5 3.5 设计使用期限 design workabl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3.6 重力式水泥土墙 gravity cement-soil wall 水泥土桩相互搭接成格栅或实体的重力式支护结构。3.7 内支撑 strut 设置在基坑内的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组成的用以支撑档土构件的结构部件。支撑构件采用钢材、混
9、凝土时,分别称为钢内支撑、混凝土内支撑。3.8 锚拉式支挡结构 anchored retaining structure 以挡土构件和锚杆为主的支挡式结构。3.9 钢板桩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on of steel sheet pile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采用钢板桩沿基坑侧壁排列设置或连续封闭设置对基坑采取的支挡、加固、保护与止水的措施。3.10 土钉 soil nail 植入土中并注浆形成的承受拉力与剪力的杆件。3.11 SMW soil mixing wall 以多轴型钻掘搅拌机在现场向一定深度进行钻掘,同时在钻头处喷出水泥系强化剂而与地基
10、土反复混合搅拌,在水泥土混合体未结硬前插入H型钢或钢板作为其应力补强材,至水泥结硬形成一道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连续完整的、无接缝的地下墙体。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在策划阶段宜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基坑开挖深度及规模、主体地下结构的要求以及施工季节变化等因素;在实施阶段宜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测和检测。4.1.2 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新投计方法、新施工技术、新施工工艺和新材料,必须符合政府相关管理要求。4.1.3 珠海市基坑工程际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有标准的规定。4.2 基坑工程安全等
11、级和重要性系数 根据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等因素,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按表1的规定确定。DB4404/T 512023 6 表1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及其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等级范围描述 重要性系数0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1 基坑开挖深度14m;2 开挖深度10m的基坑(支护桩、墙深度范围内存在深厚软土层);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重要建(构)筑物、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或需保护的重要管线。1.1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1.0
12、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开挖深度小于5m 0.9 注1:深厚软土层,指支护桩、墙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8.0m的软土层;注2:基坑工程只要符合安全等级一级中三项条件中的任一项,即定为一级。4.3 基坑工程环境等级 根据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环境等级应分为表2中的四级:表2 基坑工程环境等级 环境等级 适用范围 特殊要求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地下管线、地铁站、变电站、古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 一级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浅基础房屋、桩长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摩擦桩基础建筑、轨道交通设
13、施、隧道、防渗墙、雨(污)水总管、供水总管、煤气总管、管线共同沟等重要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 二级 一级及三级以外的基坑 三级 周边三倍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无任何建筑物和基础设施需保护 注1: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一般取1.0H(H为基坑开挖深度);注2:当存在软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2.0m,或总厚度大于0.3H的淤泥层)时,开挖影响范围应加大至2.0H;注3:当存在深厚软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8.0m,或总厚度大于0.5H的软土层)时,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应加大至3.0H4.0H(软土层总厚度大于H时取大值);5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14、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应贯穿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的全过程。DB4404/T 512023 7 5.1.2 基坑支护设计前应进行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和岩土工程勘察,以获取相关资料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5.1.3 基坑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等级,选择安全、适用、经济的支护结构形式,同时应结合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经验及周边环境变形控制要求,综合确定基坑工程变形控制原则及控制指标。5.1.4 基坑群设计和施工宜采用分区控制方法并整体协调,且宜考虑分区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定分区基坑相应的变形控制指标。5.1.5 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施工过程宜实时监测,并根据基坑岩
15、土实际性状、支护结构变更和环境条件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方案。5.2 变形控制要求 5.2.1 支护结构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宜符合下列规定:a)不宜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支护结构位移的计算值;b)当支护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不宜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c)不宜大于周边环境允许的变形值。5.2.2 支护结构顶部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宜根据基坑工程环境等级、支护结构形式、设计计算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无经验时可参考表 3 取值。表3 支护结构顶部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参考取值 环境等级 取值 支护结构形式 支撑式结构 锚拉式结构、双排桩、复合土钉墙 放坡、单一土钉墙、重力
16、式水泥土墙、钢板桩等 特殊要求 满足特殊的位移控制要求。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应得到周边特殊建(构)筑物、设施管理部门的同意。一级 绝对值(mm)30 35 40 相对值 0.0025H 0.003H 0.008H 二级 绝对值(mm)3060 3580 40100 相对值 0.0025H0.0035H 0.003H0.008H 0.008H0.018H 三级 绝对值(mm)60 80 100 相对值 0.004H 0.01H 0.02H 注1:表中H为基坑开挖深度(mm)。注2: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严格控制变形;一三级基坑的位移,如基坑周边环境许可,则主要由支护结构的稳定控制,设计人员
17、可适当调整。设计人员可适当调整控制参数;表中的相对值与绝对值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本文件不强调采用两者的较小值。5.2.3 确定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变形控制值时,应考虑其原有变形值。基坑开挖后邻近建(构)筑物的累积变形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规定的允许值;邻近道路和各种管线的变形不应超过相关规范的规定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当邻近有轨道交通等特殊基础设施时,应按其特殊要求进行控制。5.2.4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变形控制值应根据相关设施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建筑检测报告的结论确定,DB4404/T 512023 8 无具体数据时,可参考表 4 取值。表4 基坑工程周边
18、环境变形控制值参考取值 编号 项目 控制值(mm)备注 1 地下水位变化 10002000(常年变幅以外)-2 管线位移 刚性管道 压力 1020 直接观察点数据 非压力 1030柔性管线 10603 邻近建筑位移 小于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4 邻近道路路基沉降 高速公路、道路主干 1030-一般城市道路 20405 裂缝宽度 结构性裂缝 0.20.25(新增裂缝)持续发展 地表裂缝 13(新增裂缝)持续发展 6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调查 6.1.1 建设单位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委托有经验、有调查能力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按调查报告的用途,调查工作可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调
19、查是为基坑工程设计、监测、施工提供资料。第二阶段的调查为固化和保全证据,为地下工程各工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提供客观资料。当周边环境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通知产权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6.1.2 调查范围应根据基坑工程所在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设场地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桩的类型、支护结构型式、基坑工程的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以及开挖方法、周边环境等情况,结合可类比工程的调查结果界定调查范围,无相关资料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宜符合以下要求:a)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不大时,从基坑边缘计起,宜取 2 倍基坑开挖深度与 40m
20、二者的大值;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缘计起,取 4 倍基坑开挖深度与 80m 二者的大值:1)基坑影响范围内存在强透水层;2)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较大、施工风险较高;c)本条 a)、b)项范围外存在优秀历史建筑物、重点保护建筑物、配置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等对沉降敏感的建筑物时,调查范围宜适当增大。6.1.3 应根据 6.1.2 确定的调查范围对下列内容开展第一阶段的调查:a)既有建(构)筑物的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处理方式、基础的形式和埋深;b)道路的类型、宽度、路基形式和最大的车辆荷载等;c)桥梁基础形式、桩基长度及持力层位置;d)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类型、
21、主要尺寸及其埋深;e)既有的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的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等;f)汛期场地周围地表水的汇流和排泄条件;DB4404/T 512023 9 g)上述 a)d)项各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完好情况、与拟建基坑的相对位置关系。上述调查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完成。6.1.4 第二阶段的首次调查应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对下列内容进行细化:a)既有建(构)筑物的建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记录并测读初始值;b)既有道路的建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既有道路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记录并测读初始值;c)既有桥梁的建
22、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既有桥梁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记录并测读初始值;d)了解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必要时对重点部位安装监测点,并测读初始值;e)其他应调查和监测的重点部位布置监测点,并测读初始值;f)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工艺,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艺试验要求和相应的监测建议。上述a)e)款内容调查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完成,第f)款应在正式施工前完成。6.1.5 第二阶段的末次调查应比对 6.1.4 条 a)e)款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评价基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第二阶段的末次调查应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6.1
23、.6 对调查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应及时保存固化,必要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6.1.7 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工程概况;b)调查目的和依据、仪器;c)调查范围和对象;d)调查方法和手段;e)现场调查、检查检测结果;f)第二阶段末次调查应有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g)附件,宜包括下列内空:基坑平面及周边环境图(对应调查建筑物编号);第二阶段首次调查的报告应包括变形初始值监测报告;现场相关影像资料、实测数据。6.1.8 调查人、校核人等应在周边环境调查报告上签字,经调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7 基坑工程勘察 7.1 一般规定 7.1.1 对基坑工程
24、勘察宜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一般基坑工程,可在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里进行基坑专项评价;b)对于重要基坑工程,宜根据基坑设计及施工的要求,进行专项的岩土工程勘察。勘察成果报告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的分布,评价地下水的影响(具体要求见条文说明),提出支护与开挖的建议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提供基坑支护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7.1.2 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前宜收集以下资料:a)拟建建筑物的用地红线图及总平面图;DB4404/T 512023 10 b)场地地形图、拟建建筑物0.000 的高程、基坑底面高程、地下室外轮廓线,建筑物基础平面图等;c)建筑物存在核心筒或其他构造形成坑中坑的范围及底面高程;
25、d)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环境资料。7.1.3 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进行以下工作:a)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及其水平、垂直方向分布规律;b)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c)查明岩质边坡岩土的岩性、产状、风化程度,结构面的类型及其力学性质、发育程度,查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是否有构造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岩质边坡在开挖过程中宜查明岩体不利结构面组合;d)查明水文地质条件。7.2 勘察工作量及参数选用 7.2.1 勘探点宜位于基坑外侧 0.3-0.5 倍基坑开挖深度,对可能采用锚杆或锚索支护的宜于开挖边界线外 2 倍3 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外或预估锚索长度的远
26、端布置适量钻孔。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7.2.2 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 15m25m,但每一条侧边勘探点不宜少于 3个。存在软土、块石填土、孤石、暗沟、不利结构面等地层结构突变的特殊地层应适当加密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其分布及工程特性。7.2.3 勘探点的深度不宜小于 2.0 倍基坑开挖深度,并宜穿过主要的软弱土层和含水层进入支护结构持力层 5.0m 以上。当两倍基坑深度内遇到中微风化岩时,控制性勘探点可钻入中微风化岩3.0m5.0m,一般性勘探点可钻入中微风化岩 1.0m3.0m。每一条侧边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宜
27、少于该侧边勘探点数的 1/3。7.2.4 特殊性岩土层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a)厚度大于 3.0m 的填土层,宜了解填筑时间、填料主要成分、填筑方式等,勘察时宜进行原位测试并取典型土样进行室内试验;对填石较多的块石填土,除钻探外,建议结合坑探,对填石粒径、含量等进一步了解;b)厚度大于 0.5m 以上的淤泥、淤泥质土,宜查明其类型、成因、触变性、固结状态等工程特性;c)花岗岩残积土和风化岩层,宜查明各风化层的界面,说明其软化性、崩解性,并分析其对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的影响。7.2.5 基坑工程勘察宜对场地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a)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和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
28、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以及土层的渗透性等;b)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时,宜进行单孔或群孔分层抽水试验或进行注水、压水试验等,测定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当存在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和确定承压水水头高度,并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对基坑坑底以下的钻孔进行封孔。7.2.6 室内试验或原位测试宜符合下列规定:a)原状岩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宜满足每一建筑基坑每一主要土层不少于 6 个(组);厚层软土宜按深度分段取样并统计指标;b)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项目外,重点试验项目为重度、直接快剪及固结快剪试验等,软土的抗剪强度宜采用直接快剪强度指标,对 2.03.0 倍基坑开挖深度内的黏性土
29、层宜增加渗透试验等。饱和软黏土宜进行高压固结试验,明确固结比和固结状态;砂土宜加做休止角试验,当需进行抗渗透破坏稳定性计算时,宜进行颗粒分析试验,绘制颗粒大小分布曲线;当止水桩穿越范围DB4404/T 512023 11 内存在强透水性的砂层时,应有砂土中黏粒含量的参数;厚度大于 3.0m 的素填土应进行重度和抗剪强度试验;c)对原位测试的重点试验项目,一般黏性土和砂土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淤泥、淤泥质土宜进行十字板剪切和静力触探试验;较厚的填土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其中块石含量较高的块石填土层应进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连续记录的动力触探,每一建筑基坑不宜少于 3 孔;d)预压地基处理后的软土分层
30、检测统计评价,分层厚度宜结合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宜超过 5.0m。检测点布置宜靠近处理前检测点位。7.3 基坑工程勘察报告 7.3.1 专项基坑工程勘察应提交专门的基坑工程勘察报告,作为详细勘察报告的一部分时,应列专门章节进行评价论述。专项的勘察报告和专门章节应包括以下内容:a)勘察的目的、要求和任务,基坑工程有关的场地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b)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基坑影响的分析评价,对含水量变化较大的土层应明确其对应范围;c)基坑设计相关的岩土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d)地下水埋藏条件和水位变化幅度,补给和排泄条件,承压性、相关计算参数及地下水控制
31、方法的建议,渗透稳定性的评价;e)基坑开挖和降水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价,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7.3.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宜提供以下图表:a)给出基坑开挖范围线以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带地形图)等内容的勘探点平面布置图;b)沿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剖面图,以及必要的垂直于基坑边线的地质剖面图;c)钻孔柱状图;d)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成果图表,水文地质试验图表等;e)对岩层基坑给出具有岩性与产状、结构面产状、软弱岩层和破碎带的分布等特征的工程地质图,以及软弱结构面对基坑稳定性起控制作用时的分段有代表性的结构面赤平投影分析图。8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基坑支
32、护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的形状和尺寸、岩土工程地质情况和基坑周边环境情况、工程桩设计和施工要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支护结构形式、配套措施、计算方法和施工时序。8.1.2 应根据基坑工程破坏后果的影响程度和周边环境选择相应的安全等级和环境等级;当基坑工程各部位破坏后果的影响程度差异较大、或周边环境等级差异较大时,同一基坑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和环境等级。8.1.3 采用锚杆(或锚索和土钉,下同)的深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f)穿越建筑红线的锚杆应征得周边土地、建(构)筑物产权人或管养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将作为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方案评审的必要条件。g)深基坑工程开工
33、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向质监站和安监站提交书面质量安全承诺责任书,承担使用锚杆所产生质量安全的全部责任,无条件处理由此引起的所有问题。8.1.4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的基坑工程宜符合下列规定:8.1.4.1 水泥土搅拌桩可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冲填土、粉土、无流动地下水的砂土、软塑黏性土分布的建设场地;当用于存在较多地下障碍物、有机质土、塑性指数 Ip大于 25 的黏土、地下水DB4404/T 512023 12 具有腐蚀性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建设场地时,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必要时尚宜通过室内试验确定水泥与被处理土的相容性;不宜用于泥炭土、泥炭质土地层。8.1.4.2 水泥土搅拌桩的搅拌深度
34、宜符合下列要求:a)采用单轴搅拌桩的搅拌深度不宜大于 20m;b)采用其它设备的搅拌深度不宜超过设备的能力。8.1.4.3 所有水泥土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均宜消除搅拌盲区。单轴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宜符合图 1 所示要求,不宜采用图 2 所示的平面布置;多轴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图 3 所示要求,不宜采用图 4 所示的平面布置。图1 提倡的单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1搅拌盲区 图2 不提倡的单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图3 提倡的多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1搅拌盲区 DB4404/T 512023 13 图4 不提倡的多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8.1.4.4 采用 SMW 工法的水泥土墙和坑后止水止土的水泥土搅拌桩宜采用多轴搅拌
35、工艺套打,或采用连续成墙的搅拌工艺。当被处理土层存在砂土时,宜掺入淤泥或淤泥质土等黏土,黏土掺量应根据砂土的含泥量、孔隙比(密实度)和砂土所处位置确定,必要时宜做抽水试验验证。8.1.4.5 采用灌注排桩的支护工程,坑内被动土区加固的水泥土搅拌桩、坑后止水止土的搅拌桩和桩间旋喷桩与支护灌注桩的位置关系、坑内被动土区加固的裙边桩与腹桩的尺寸关系宜符合下列规定:a)水泥土搅拌桩(墙)与灌注桩的搭接长度均宜为 150mm,桩间旋喷桩的中心线宜位于支护灌注桩心线靠挡土侧一方,两者距离宜为 50100mm,如图 5 所示。桩间旋喷桩施工位置应根据灌注桩的桩顶实际位置定位;b)坑内被动土区加固的水泥土搅拌
36、桩宜进入相对硬层,裙边桩与腹桩的相互尺寸关系宜采用图 6所示做法。图5 各类桩位置关系示意 1裙边桩;2支护桩中心线;3旋喷桩中心线;4旋喷桩;5止水止土搅拌桩 图6 裙边桩与腹桩尺寸关系示意 1-腹桩;2-裙边桩 a 裙边桩的宽度 a 为示意。当基坑深度 H6m 时可取 b1.5a;当 H=12m 时可取 b=a;当 H12m 时可取 ba。8.1.4.6 采用 SMW 工法或钢板桩的基坑支护工程,当需要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坑内被动土区时宜符合下列要求:a)当坑底以下的软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图 6 所示做法;b)对于基坑开挖宽度较小的带状基坑,当坑底以下的软土层较厚、水泥土搅拌桩无法穿透淤泥、淤
37、泥质土时应设置对撑桩。对撑桩和稳定桩的布置宜符合图 7图 8所示做法。对撑桩的长度、DB4404/T 512023 14 宽度和间距应满足坑后主动土压力的传递和平衡需要,由计算确定。当不考虑工程桩的保护措施;图 7图 8 的 d/c 宜取 46;当工程桩需要保护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c)SMW 工法的型钢宜在水泥土硬化前插入搅拌桩中,如图 7 所示;钢板桩宜紧贴水泥土搅拌桩设置。图7 多轴搅拌对撑桩设置示意 1-型钢;2-裙边桩;3-稳定桩;4-对撑桩 a 裙边桩的宽度 a 为示意。当基坑深度 H6m 时可取 b1.5a;当 H=12m 时可取 b=a;当 H12m 时可取 ba。图8 单轴搅
38、拌对撑桩设置示意 1-钢板桩;2-裙边桩;3-稳定桩;4-对撑桩 a 裙边桩的宽度 a 为示意。当基坑深度 H6m 时可取 b1.5a;当 H=12m 时可取 b=a;当 H12m 时可取 ba。DB4404/T 512023 15 8.1.4.7 阳角处坑内被动土区加固的水泥土搅拌桩平面布置宜参照图 9图 10 所示思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予以完善。对撑桩和稳定桩在阳角处的平面布置宜符合 8.1.4.6 要求。图9 90阳角被动土区加固示意 1-腹桩;2-裙边桩 a 裙边桩的宽度 a 为示意。当基坑深度 H6m 时可取 b1.5a;当 H=12m 时可取 b=a;当 H12m 时可取 ba。图
39、10 钝阳角被动土区加固示意 1-腹桩;2-裙边桩 a 裙边桩的宽度 a 为示意。当基坑深度 H6m 时可取 b1.5a;当 H=12m 时可取 b=a;当 H12m 时可取 ba。8.1.4.8 坑内设置对撑桩的支护工程,对撑桩在90阴角处的平面布置宜采用图11图12所示做法。非 90的阴角处参照这一原则在角部形成有效对撑。DB4404/T 512023 16 图11 90阴角设置多轴搅拌对撑桩示意 1-基坑长边;2-水泥土墙;3-型钢;4-对撑桩或腹桩;5-角撑桩;6-基坑短边 图12 90阴角设置单轴搅拌对撑桩示意 1-基坑长边;2-钢板桩;3-对撑桩或腹桩;4-角撑桩;5-基坑短边 a
40、 在图 12图 13 中,裙边桩的宽度 a 为示意。当基坑深度 H6m 时可取 b1.5a;当 H=12m 时可取 ba;当 H12m 时可取 ba。对撑桩的布置要求见 8.1.4.5。8.1.4.9 坑内水泥土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应避开预制工程桩,当无法避开时应有措施保证水泥土搅拌桩在水平向的连续性。8.1.4.10 对于常用单向旋转的搅拌设备,水泥土搅拌桩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a)宜采用 42.5R 级水泥;b)单轴搅拌桩的水泥掺量宜符合下列要求:c)当搅拌土层的一半及以上软土时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18%,水灰比不宜大于 0.6;d)当搅拌土层的一半及以下软土时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15%,水灰比不
41、宜大于 0.6;e)多轴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20%,水灰比不宜大于 1.0;f)搅喷次数应与设备能力相匹配;DB4404/T 512023 17 g)当水泥土的养护龄期少于 90d 时,宜掺入水泥重量 0.05%三乙醇胺早强剂。8.1.4.1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宜载明下列设计参数:a)搅拌工艺、搅拌桩直径、各剖面的搅拌深度;b)水泥或其它固化剂的掺量、水灰比;c)外加剂的掺量;d)不同土质的搅喷次数;e)当采用常用单向旋转的搅拌设备时,设计允许开挖龄期的芯样抗压强度代表值 fcu的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f)对于塑性指数大于 20 的淤泥、淤泥质土和其它黏土:g)fcu28d 0.6MPa,
42、fcu90d0.9MPa;h)对于填土:fcu28d2.0MPa,fcu90d3.0MPa。8.1.4.12 施工应选择窜浆较小的搅拌工艺。施工现场配置计量设备的数量、种类应满足工程需要,精度应符合校准、检定要求;应及时对搅拌所用的水泥、外加剂、水等材料进行有效计量。施工前应进行工艺试验,根据设计要求所需的浆液体积、搅拌深度、搅拌轴的下沉速度和提升速度所需时间,验证、调整浆液流速等参数。8.1.4.13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信息宜同步录取上传。8.1.5 对人工加固土的粘聚力 c、内摩擦角、桩侧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 m 的取值宜考虑以下因素:a)天然土层和人工加固土的各自粘聚力 c、内摩擦角
43、;b)人工加固土的置换率;c)室内试验与现场施工的差异;d)水泥土搅拌桩的桩底进入相对硬层时人工加固土的深宽比例;e)水泥土搅拌桩的桩底位于软土中时人工加固土的宽度与基坑宽度的比例。8.1.6 除钢板桩加内支撑支护结构外,所有多层桩撑支护结构的首层均宜采用混凝土撑。当单层桩撑支护结构采用钢支撑时,钢支撑与冠梁的连接应能够有效地传递拉力和剪力。8.1.7 混凝土支护桩、冠梁、腰梁、栈桥梁的截面及配筋均应符合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8.1.8 支护桩和立柱桩的纵筋连接均应采用一级直螺纹套筒连接,同一连接区段内的连接率不应大于 50%。不应在吊装过程中进行焊接。8.1.9 支护工程各工序之间的施工时序、
44、支护工程各工序与工程桩的施工时序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工程桩为预制桩时应先施工工程桩;b)当支护桩为 SMW 工法桩且坑内设置水泥土搅拌桩时,应先施工水泥土搅拌桩,还应保证型钢在水泥土搅拌桩中的水泥终凝前插入到位;c)当支护桩和工程桩均为灌注桩时,应先施工水泥土搅拌桩,再施工支护灌注桩以及与水泥土搅拌桩相连接的工程灌注桩,最后施工支护桩间的旋喷桩。桩间土旋喷桩施工前应能够清晰、准确定位。8.1.10 除与耐久性相关的参数外,用于支护工程施工的材料进场复验、验收、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复验和验收均以国家现行标准为依据。8.1.11 所有钢筋的弯折应采用冷弯方法成形,弯弧内直径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45、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的 5.3.1 规定。不应采用火烧成型。8.1.12 钢管柱的钢管对接焊、格构柱的型钢对接焊、SMW 工法的型钢对接焊均应按本文件规定实施,并经检测合格、验收符合要求后才能够吊装,不应在吊装过程中进行焊接。其它钢构件的焊接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按照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20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道工序。DB4404/T 512023 18 8.1.13 施工过程应检查支护桩、立柱桩的下列施工事项且应符合要求:a)施工设备的接地应力、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扩散地基应力的措施;b)泥浆制作工艺、
46、制作质量及成孔过程的泥浆液面高度;c)旋挖桩的出土提升速率;d)钢筋笼的连接质量、吊装和安装措施;e)钢管混凝土柱的钢管和格构柱与桩钢筋笼的对中情况、搭接长度、连接质量和格构柱的摆放方向;f)桩身垂直度、桩长、持力层岩性;g)清渣措施和清渣质量;h)首斗混凝土的体积;i)混凝土拌合物的充盈系数。8.1.14 坑后的环境、截水、集水、排水和荷载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坑后地面宜做硬化处理;b)坑后排水宜遵循从面(坡面)到线(排水沟)再到点(集水坑)的原则,及时抽水;c)坑后硬化地面、排水沟和集水坑的裂缝宜及时修复;d)抽水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暴雨的排水要求;e)坑后荷载大小和分布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7、8.1.15 坑内的降水、集水和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砂土、粉土和填土,宜用大井明排法降水、集水和排水;b)对于黏性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宜在坑内表面设置临时排水通道和临时集水坑排水,除临时排水通道和临时集水坑外,坑内的其它部位不宜积水;c)抽水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暴雨的排水要求。8.1.16 挖土过程应检查下列事项:a)水泥土搅拌桩、旋喷桩、土钉、锚杆、混凝土构件等有龄期要求的地基处理和结构构件的龄期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实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b)应检测的项目已检测且结果符合要求;c)分块跳挖、分层开挖的实施应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d)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
48、过 1m;e)挖土机械作业和运土车辆行驶应在指定区域内,且宜监测该区域和周边的土体、工程桩及立柱桩的变形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扩散地基应力的措施;f)土方开挖过程出现的渗水点应及时修复;g)监测数据范围值不宜大于报警值;h)挖土至设计标高应及时施工封底垫层,软土的坑底外露时间不宜超过 24 小时;i)封底垫层的连接口、封底垫层与工程桩和立柱桩与的连接段均应清理干净,不得夹杂泥浆、泥块和杂物。8.1.17 内支撑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下室的结构施工、防水层及其保护层的施工、地下室外墙与支护桩之间的填土和混凝土传力层的施工、地下室底板和各层梁板后浇带传力键的施工已经符合设计要求,已能够转换、传递、
49、平衡作用在拟拆支撑上的土压力荷载;b)吊装设备作业位置、运输车辆行驶通道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已加固至符合要求;c)具有拆撑作业的安全空间和可靠的着力点;d)拆撑的构件段尺寸与出料口尺寸匹配,构件段的重量在吊装设备的允许范围内;DB4404/T 512023 19 e)拆撑方案已经论证,各质量责任主体已共同确认;f)监测措施、保障措施已准备就绪。8.2 水泥土搅拌桩重力式挡墙 8.2.1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重力式挡墙(以下简称水泥土墙)宜用于环境等级为二级三级、开挖深度不大于 6m 的基坑工程。8.2.2 水泥土墙的竖向截面宜采用变截面设计,且宜以相对硬层做持力
50、层。当相对硬层埋深较浅时宜采用图 13 所示的水泥土搅拌桩平面布置,当相对硬层埋深较深时宜采用图 14 所示的水泥土搅拌桩平面布置,且应通过调整竖向截面的宽度尺寸来满足现行规范规定的相关验算要求。图13 搅拌桩布置示意一 1-翼缘桩;2-腹桩;3-坑底桩 a 图中 a 为示意,b1.5a,d 由地下常水位埋深确定。图14 搅拌桩布置示意二 1-翼缘桩;2-腹桩;3-翼缘桩(稳定桩);4-翼缘桩(坑底桩)a 图中 a 为示意,b1.5a,d 由地下常水位埋深确定。DB4404/T 512023 20 图15 A-A 剖面 1-坑边地面;2-常水位;3-主墙;4-坑底 a c、e、f1、f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