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509.4—202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4部分:医疗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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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CS C08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509.4 2022 代替DB15/509.4-2012 公共场所 消防安全 管理 第4 部分:医疗机 构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ire for public place Part4:Medical institution 2022-03-25 发布 2022-04-25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509.4 2022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消 防组 织.2 5 消 防
2、安 全职 责.2 一般 要求.2 消防 安全 责任 人职 责.3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职 责.3 志愿 消防 队员 职责.3 消防 控制 室值 班员 职 责.4 6 火 灾危 险源 管理.4 可燃 物管 理.4 用火、动 火管 理.4 易燃 易爆 化学 物品 管 理.4 燃油、燃 气管 理.4 用电 管理.5 7 重 点部 位及 设施 管理.5 一般 要求.5 消防 安全 重点 部位 管 理.6 安全 疏散 设施 管理.6 消防 设施 维护 管理.7 消防 控制 室管 理.7 8 防 火巡 查、检查.8 9 火 灾隐 患整 改.9 10 消 防宣 传与 培训.9 11 灭 火和 应急 疏散 预
3、案 编制和 演练.10 预案.10 组织 机构 与职 责.10 预案 实施 程序.10 预案 的宣 贯和 完善.11 应急 演练.11 12 火 灾事 故处 置与 善后.11 13 消 防档 案.12 一般 要求.12 DB15/T 509.4 2022 II 消防 安全 制度 内容.12 消防 安全 基本 情况 内容.12 消防 安全 管理 情况 内容.13 DB15/T 509.4 2022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代替DB15/509.4-2012 公共 场所
4、消防 安全 管 理 医 疗机 构,与DB15/509.4-2012 相比,除结构 调整 和编 辑性 改动 外,主 要技 术变 化如 下:a)增加了 对“社 会单 位灭 火 和应急 疏散 预案 编制 及实 施导则”和“医疗 机构 消 防安全 管理”等规范性文 件的 引用(见 第 2 章);b)增加了“制氧 设备、高 压 氧仓、大 型精 密医 疗设 备、具 有较 大火 灾危 险的 实 验室等 特殊 火灾 危险性场 所的 负责 人、操 作 人员应 熟悉 本场 所的 灭火 处置措 施,具 备应 对火 灾 事故迅 速响 应的 能力”(见5.1.10,);c)删除了“部 门、科室 消防 安全责 任人 职责
5、”(见 2012 年 版的4.4);d)更改“义务 消防 组织 成员 职责”为“志愿 消防 队员 职责”(见 5.4,2012 年 版的4.5);e)删除了“消 防设 施操 作维 护人员 职责”(见 2012 年 版的4.7);f)更改了“安全 疏散 设施 管 理”“消防 安全 重点 部位 管理”“消 防设 施维 护管 理”“消防 控制 室管理”“消防 安全 措 施”为“重点 部位 及设 施管 理”(见第7 章,2012 年 版 的第9 章、第 10章、第11 章、第 12 章、第15 章);g)增加了“消 防档 案”中“消防安 全制 度内 容”(见13.2);h)更改了“应”为“可以”,变更
6、了“企业”“单位”为“社 会消 防技 术服 务机 构”(见 7.4.1、7.4.2,2012 年 版的11.1、11.2);i)更改了“高 度超 过 100 m 的 多功能 建筑,应 根据 需要 邀请有 关专 家对 灭火 和应 急疏散 预案 进 行评估、论证”为“培 训应 使 承担任 务的 人员 熟悉 预案 的内容、自 身的 职责,以 及应急 演练 和 灭火疏散 行动 中的 注意 事项”(见 11.4.2,2012 年版的 16.4.2);j)更改了“高度 超 过 100 m 的多功 能建 筑,应 适时 与 地公安 消防 队组 织联 合消 防演练”为“设 置观察岗 位,指定 专人 负责 记录演
7、 练参 与人 员的 表现,演练 结束 讲评 时做 参考”(见 11.5.2.7,2012 年版 的16.5.2.7)。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消 防救援 总队 提出。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消 防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SAM/TC 02)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自治区 消防 救援 总队。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冯宇 波、詹 莹莹、田 宇、刘珠 峰、白 宏博、陶 玉雯、樊 小乐。本文件 及其 所代 替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2012 年首 次发 布为 DB15/509.4-2012;本次为 第一 次修 订。DB15/T 509.4 2022 1 公共场所 消防
8、安 全管理 第4 部 分:医疗 机构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医 疗机 构消 防安全 管理 要求 和措 施。本文件 适用 于自 治区 境内 医疗机 构的 消防 安全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25201 建筑 消防 设施 的维护 管理 GB 50222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计防 火规 范 GB 50494 城镇 燃气 技术 规范 XF
9、 503 建 筑消 防设 施检 测技术 规程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消防安 全重 点单 位 key fire safety units 火灾危 险性大,火 灾后易 造成人 员伤亡、经 济损失、社会 影响较 大的 单位,或易造 成大面 积火 灾,需要消 防用 水量 较大 的单 位。专职消 防队 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 灭火 的人 员组 成,有固定 消防 站用 房,配 备 消防车 辆、装 备、通 讯器 材,定期组 织消 防训 练,能够每 日24h 备 勤的 消防 组 织。志愿消 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
10、志愿 人员 组成,有 固定消 防站 用房,配 备消 防车辆、装 备、通讯 器材 的消防 组织。志 愿人 员有自己 的主 要职 业、平时 不 在消 防站 备勤,能 在接 到火警 出动 信息 后迅 速集 结,参 加灭 火救 援。微型消 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DB15/T 509.4 2022 2 以救早、灭 小和“三 分钟 到场”扑救 初起 火灾 为目 标,配 备必 要的 消防 器材,依托 单位 志愿 消防 队伍建立 的群 防群 治队 伍。消防设 施和 器材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y 用于火 灾报 警、防烟 排烟 和灭火 救援
11、 等设 施、器材 的总称。火灾隐 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 致火 灾发 生或 火灾 危害增 大的 各类 潜在 不安 全因素。重大火 灾隐 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 防法 律法 规,可能 导致火 灾发 生或 火灾 危害 增大,并由 此可 能造 成特 大火灾 事故 后果 和严 重社会影 响的 各类 潜在 不安 全因素。4 消防组 织 医疗机 构应根 据需 要建立 专职消 防队或 志愿 消防队,志愿 消防队 员数 量不应 少于本 学校教 职员 工数量 的 30%。属于消 防安 全重 点单 位的 医疗机 构应 依托 志愿 消防 队建立 微型 消防 站。医疗机
12、 构的 消防 安全 管理 部门负 责本 单位 的日 常消 防安全 管理 工作。5 消防安 全职 责 一般要 求 5.1.1 医疗机 构的消 防安 全管理 应遵守 消防法 律、法规、规章(以下统 称消 防法规),贯 彻“预 防 为主、防 消结 合”的消 防工 作方针,提 高自 身预 防和 控制火 灾的 能力,保 障消 防安全。5.1.2 医疗机 构应建 立完 善的消 防安全 管理体 系和 机制,定期开 展消防 安全 评估,保障建 筑具备 经 济合理的 消防 安全 条件。5.1.3 医疗机 构应建 立消 防安全 责任制,根据 机构 自身情 况明确 消防工 作管 理部门 或配备 专(兼)职消防安 全
13、管 理人 员,并制 定应对 火灾 的应 急预 案。5.1.4 医疗机 构租赁 的建 筑物应 经符合 消防安 全要 求;在 订立相 关租赁 合同 时,应 依照有 关规定 明 确各自的 消防 安全 责任,确 定 消防车 通道、涉 及 公 共消 防 安全的 疏散 设施 和其 他消 防设施 管理 的责 任单 位。5.1.5 医疗机 构与物 业管 理单位 订立物 业服务 合同 时,应 依照有 关规定 明确 各方的 消防安 全责任。物业管理 单位 应对 委托 管理 范围内 的消 防安 全管 理工 作负责。5.1.6 医疗机 构应落 实逐 级和岗 位消防 安全责 任制,明确 逐级和 岗位消 防安 全职责,确
14、定 各级、各 岗位的消 防安 全责 任人。DB15/T 509.4 2022 3 5.1.7 医疗机 构的消 防安 全责任 人应由 该机构 的法 定代表 人或者 主要负 责人 担任。承包、租赁医 疗 机构建筑 的承 租人 是其 承包、租赁 范围 的消 防安 全责 任人。5.1.8 消防安 全责 任人 应确 定本 单位的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5.1.9 消防安 全责任 人、消防安 全管理 人应经 过消 防安全 培训,消防控 制室 值班员 和消防 设施操 作 维护人员 应持 证上 岗。5.1.10 制氧设 备、高 压氧 仓、大 型 精密医 疗设 备、具 有较 大 火灾危 险的 实验 室等 特殊
15、火灾危 险性 场所的负责 人、操作 人员 应熟 悉本场 所的 灭火 处置 措施,具备 应对 火灾 事故 迅速 响应的 能力。消防安 全责 任人 职责 5.2.1 贯彻执 行消防 法规,保障 单位消 防安全 符合 规定,掌握本 单位的 消防 安全情 况,全 面负责 本 单位的消 防安 全工 作。5.2.2 统筹安 排生 产、经营、科 研等活 动中 的消 防安 全管 理工作,批 准实 施年 度消 防工作 计划。5.2.3 为消防 安全 管理 提供 必要 的经费 和组 织保 障。5.2.4 确定逐 级消 防安 全责 任,批准实 施消 防安 全管 理 制 度和保 障消 防安 全的 操作 规程。5.2.
16、5 组织防 火检 查,督促 整改 火灾隐 患,及时 处理 涉及 消防安 全的 重大 问题。5.2.6 根据消 防法 规的 规定 建立 专职消 防队、志 愿消 防队,并配 备相 应的 消防 器材 和装备。5.2.7 针对本 单位 的实 际情 况组 织制定 灭火 和应 急疏 散预 案,并 实施 演练。消防安 全管 理人 职责 5.3.1 拟订年 度消 防安 全工 作计 划,组 织实 施日 常消 防安 全管理 工作。5.3.2 组织制 订消 防安 全管 理制 度和保 障消 防安 全的 操作 规程,并检 查督 促落 实。5.3.3 拟订消 防安 全工 作的 资金 预算和 组织 保障 方案。5.3.4
17、组织实 施防 火检 查和 火灾 隐患整 改。5.3.5 组织实 施对本 场所 消防设 施、灭 火器材 和消 防安全 标志的 维护保 养,确保其 完好有 效和处 于 正常运行 状态,确 保疏 散通 道和安 全出 口畅 通。5.3.6 组织管 理专 职消 防队、志 愿消防 队开 展日 常业 务训 练。5.3.7 定期组 织员 工开 展消 防知 识、技 能的 教育 和培 训,组织灭 火和 应急 疏散 预案 的实施 和演 练。5.3.8 定期向 消防 安全 责任 人报 告消防 安全 情况,及 时报 告涉及 消防 安全 的重 大问 题。5.3.9 消防安 全责 任人 委托 的其 他消防 安全 管理 工作
18、。志愿消 防队 员职 责 5.4.1 熟悉本 单位 灭火 与应 急疏 散预案 和本 人在 志愿 消防 队中的 职责 分工。5.4.2 参加消 防业务 培训 及灭火 和应急 疏散演 练,了解防 火知识,掌握 灭火 与疏散 技能,会使用 灭 火器材及 消防 设施。DB15/T 509.4 2022 4 5.4.3 做好本 部门、本 岗位 日常 防火安 全工 作,宣传 消防 安全常 识,督促 他人 共同 遵守。5.4.4 发生火 灾时应 立即 赶赴现 场,服 从现场 指挥,积极 参加扑 救火灾、疏 散人员、救助 伤患、保 护现场等 工作。消防控 制室 值班 员职 责 5.5.1 遵守消 防控 制室
19、的各 项规 章制度。5.5.2 熟悉和 掌握 消防 控制 室消 防设施 的工 作原 理和 操作 规程,能够 熟练 操作。5.5.3 应在岗 在位,认真 记录火 灾报警 控制器 日运 行情况,每日 检查火 灾报 警控制 器的自 检、消 音、复位功 能以 及主 备电 源切 换功能,消防 通讯 器材 的 通讯功 能,消 防联 动控 制 器的运 行状 况,并 认真 填 写消防控 制 室 值班 记录,如 发现不 正常,应 在日 登记 表中记 录并 及时 处理 或报 告主管 人员。5.5.4 及时发 现和 处理 设备 故障,并填 写消 防设 施故 障处 理记录。5.5.5 掌握和 了解 消防 设施 的运
20、行、误 报警、故 障等 有关 情况。5.5.6 熟练掌 握消防 控制 室应急 程序,发生火 灾时 能熟练 操作有 关消防 设施,并依 照火警 处置程 序 进行处置,做 好情 况记 录。6 火灾危 险源 管理 可燃物 管理 6.1.1 医疗机 构建 筑内 部装 修材 料的燃 烧性 能等 级应 符 合GB 50222 中的 有关 要求。6.1.2 高压氧 舱内 装饰 板、地板、座椅、床、柜 具及 油漆 等材料,应 采用 不燃 或难 燃材料。6.1.3 医疗机 构经常 有人 停留的 场所应 限制可 燃物 品的储 存量,禁止存 放燃 烧后产 生大量 有毒烟 气 的物品。用火、动火 管理 6.2.1 焊
21、 接 等 动火 作 业 应办 理 动火 审 批 手续,动 火审 批 人应 前 往 现场 检 查 并确 认 防火 措 施 落实 后,方可签批 动火 审批 手续;动 火操作 人员 应持 有有 效的 岗位工 种作 业证;现 场应 有动火 监护 人到 场监 护。6.2.2 焊接、切割、烘烤 或加热 等动火 作业,应检 查清理 作业现 场的可 燃物;对于 作业现 场附近 无 法移动的 可燃 物,应采 用不 燃材料 覆盖、隔 离等 防护 措施。6.2.3 焊接、切割、烘 烤或 加热 等动火 作业,应 采取 应急 灭火措 施,配备 相应 的灭 火器材。6.2.4 医疗机 构的 消防 安全 重点 部位严 禁使
22、 用明 火。6.2.5 医疗机 构的 公共 场所、可 燃物品 仓库 禁止 使用 明火 照明或 取暖。易燃易 爆化 学物 品管 理 易燃易 爆化 学物 品的 使用 和储存 应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技 术标 准规 范的 要求。燃油、燃气 管理 DB15/T 509.4 2022 5 6.4.1 燃油、燃气 设施 的施 工、安装应 符 合 GB 50494 及 国 家相关 技术 标准 规范 的要 求。6.4.2 燃油、燃气 管道 及器 具的 安装、调试 应由 具有 相关 安装资 质的 单位、人 员进 行,不 应私 自拆 除、改装、迁移、安 装、遮挡 或封闭 燃油、燃 气管 道及 器具。6.
23、4.3 燃油、燃气 设备 的管 道应 采用金 属管 道,管道 上应 设置手 动和 自动 切断 阀。6.4.4 医疗机 构建 筑内 使用 燃气 时,应 采用 管道 方式 供气,并设 置可 燃气 体报 警装 置。6.4.5 定期检 查燃 油、燃气 管道 及器具。6.4.6 使用燃 油、燃气 时应 有专 人看管,保 持室 内通 风良 好。用电管 理 6.5.1 增设的 电气 设备 及其 线路、开关 等应 按规 定负 荷装 设。6.5.2 定期检 查、检测 电气 线路、设备,及 时维 修或 更换 有故障 的线 路和 设备,禁 止超负 荷运 行。6.5.3 电气线 路敷 设、电气 设备 安装和 维修 应
24、由 具备 职业 资格的 电工 或供 电专 业单 位负责。6.5.4 不应随 意乱 接电 线,擅自 增加用 电设 备;增加 用电 负荷应 办理 审核、审 批手 续。6.5.5 电器设 备的高 温部 位靠近 可燃物 时应采 取隔 热、散 热等防 火保护 措施。电器 设备周 围应与 可 燃物保 持0.5 m 以 上的 间距。6.5.6 在室内 使用 高温 电气 设备 或电器 时,应有 专人 负责。7 重点部 位及 设施 管理 一般要 求 7.1.1 医疗机 构的建 筑结 构、耐 火等级、总平 面布 局、安 全疏散、消防 设施 设备应 符合国 家消防 技 术规范。7.1.2 医疗机 构防火 分区 的面
25、积 除按建 筑耐火 等级 和建筑 物高度 确定外,病 房部分 每层防 火分区 内,尚应根 据面 积大 小和 疏散 路线进 行再 分隔;同 层 有2 个及2 个 以上 护理 单元 时,通 向公 共走 道的 单元 入口处应 设乙 级防 火门。7.1.3 防火分 区内 的病 房、产 房、手术室、精密 贵重 医疗 设 备用房 等,均 应采 用耐 火 极限不 低 于 1 h 的非燃烧 体与 其他 部位 隔开。7.1.4 洁净手 术室 应使 用耐 火极 限不低 于 2 h 的不 燃墙 体 和耐火 极限 不低 于 1 h 的 楼板与 其他 场所 隔开,并 设置 不低 于乙 级的 防火门。7.1.5 高压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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