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 T 692-2023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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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140.40 CCS P 47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922023 代替 JG4201/T 018-2012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mmercial gas-burning appliance and facilities 2023-12-29 发布2024-01-29 实施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4201/T 69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燃具
2、安装场所.2 6 燃具、燃具连接管及排烟设施的安装.3 7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5 8 试验.5 9 验收.7 附录 A(资料性)燃具气密性(试通气前)试验记录.8 附录 B(资料性)室内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9 附录 C(资料性)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试验记录.10 附录 D(资料性)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通知书格式.11 附录 E(资料性)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记录.12 DB 4201/T 69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JG4201/T 018-2012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
3、程,与JG4201/T 018-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规范名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2012版的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程)b)更改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定义(见3.1,2012版的4.1)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d)增加了商业燃气和设施设置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的要求(见5.1.1);e)更改了安装商用燃具房间泄压设施要求(见5.1.2,2012版的5.1.1);f)增加了安装燃具的房间与餐饮区分设要求(见5.1.3);g)更改了地下空间安装燃具要求(见5.1.4,2012版的5.1.3);
4、h)增加了商用燃具安装场所要求(见5.1.5、5.1.6、5.1.7);i)增加了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设置的要求(见5.3.2、5.3.6);j)增加了燃具的要求(见6.1.1、6.1.2、6.1.5);k)更改了燃具铭牌标识的内容(见6.1.3,2012版的6.1.4);l)增加了沸水器、蒸箱和蒸汽发生器、炸炉安装的要求(见6.2);m)增加放散管设置前提条件要求(见7.3.1);n)增加了放散管防雷接地电阻要求(见7.3.2);o)更改了试通气前气密性试验要求(见8.2.2,2012版的8.2.2)。本文件由武汉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
5、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林珊、李佳融、安翠林、赵玉落、冶强。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G4201/T 018-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 4201/T 6922023 1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设施的术语和定义,燃具安装场所,燃具及燃具连接管、排烟设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及验收方式。本文件适用于宾馆、酒店、餐馆、食堂等商业用户燃气计量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商用燃具和设施的安装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
6、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12241 安全阀一般要求 GB 3584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XF/T 3019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commercial gas-burning appliance 宾馆
7、、酒店、餐馆、食堂等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的用于烹饪、饮用热水等用途的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3.2 商用燃气设施 commercial gas facilities 宾馆、酒店、餐馆、食堂等室内公共场所燃气计量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3.3 熄火 extinction of a flame 燃烧时意外发生火焰中途熄灭的现象。3.4 回火 flash back 火焰缩入火孔内燃烧的现象。3.5 离焰 lifted flame DB 4201/T 6922023 2 当火孔气流速度增加到某一极限值时,火焰根部全部或部
8、分脱离火孔燃烧的现象。3.6 泄压面积 despersal area 爆炸时为避免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而在建筑的围护结构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门、窗、屋盖和孔洞等设施的总面积。3.7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gas leakage alarm device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到并发出信号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3.8 燃具连接管 stainless steel corrugated tubes for the connection of gas appliances 管道燃气用户支管末端或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与燃具之间连接用的软管。3.9 商业燃气用
9、户 commercial customer 商用燃具及用户燃气设施的使用者或所有者。3.10 安装单位 installation unit 承担商用燃具、室内燃气管道、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设备及设施安装的单位。4 总则 为保证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燃具使用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订本文件。4.1 承担商用燃具安装的单位应具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其安装人4.2 员须经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关规定的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承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的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
10、质。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除执行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3 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方可正式供气。4.4 5 燃具安装场所 一般规定 5.1 5.1.1 商用燃具和设施应设置在符合商业活动、功能,通风良好、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5.1.2 安装燃具和设施的房间应有良好的空气进风、排风条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房间宜有泄压设施,泄压面积()数值宜大于房间体积(m3)数值的 3,当房间体积大于 1000 m3 时,泄压面积()数值宜大于房间体积(m3)数值的 1。5.1.3 安装燃具和设施
11、的房间应与餐饮区分设。当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与安装燃具的房间应分设,且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5.1.4 使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 0.75 的燃具和设施不得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5.1.5 大型商业综合体用气场所和房间应符合 XF/T 3019 的规定。5.1.6 安装燃具和设施的房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介质。DB 4201/T 6922023 3 5.1.7 燃具和设施安装场所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 GB50016 有关规定。进风、排风 5.2 5.2.1 燃具上方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有
12、独立排烟设施的除外。5.2.2 燃具和设施的安装场所和房间应保持自然通风。依据使用场所和房间条件设计、安装独立的机械进排风设备,并与燃气泄漏报警控制装置联锁。设备全开时,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换气次数=设备小时总风量/房间体积),房间不用气时,换气次数不小于 3 次/h。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3 5.3.1 安装燃具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保持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正常运行。5.3.2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检测、认证、计量、防爆、许可、备案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5.3.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液化石油气的探测器,其安装的高度应距地面 0.3m之内,与燃具燃烧器的水
13、平距离不大于 4m;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探测器,其安装的高度应距屋顶 0.3m 之内,且不在燃具的正上方,与燃具燃烧器的水平距离 3m5m 为宜,且不大于 8m;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避开水淋、火烤或烟雾,不妨碍人员通行或作业,宜安装在燃气容易滞留且容易检修的地方。5.3.4 供气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燃具房间的风机应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联动。5.3.5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供气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的电源应不间断。一旦电源间断时,紧急切断装置应处于阀门关闭状态。5.3.6 面积 80 或以上的用气场所应按照 CJJ/T 146 规定设置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
14、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对于面积小于 80 的场所,可设置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6 燃具、燃具连接管及排烟设施的安装 一般规定 6.1 6.1.1 燃具应符合 GB 35848 的有关规定,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其额定压力为低压。6.1.2 燃具应是在本市设有售后服务站点、经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6.1.3 燃具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和型号、燃气类别、额定压力、额定热负荷、制造商名称、执行标准等。6.1.4 燃具铭牌上标注的适用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一致。6.1.5 在同一房间内不应安装两种或以上不同燃气类别的燃具。燃具的安装 6.2 6.2.1 燃具的安装应保持水平
15、、稳固。6.2.2 燃具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6.2.3 燃具前供气支管应设置在燃具的一侧,与燃气灶具连接管相接处应安装手动快速切断阀。手动快速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6.2.4 燃具前宜有宽度不小于 1.5m 的通道,且不得妨碍人员的正常通行。6.2.5 燃具与可燃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具边缘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20cm。DB 4201/T 6922023 4 6.2.6 燃具边缘与电气设备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与明装绝缘电线(电缆)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30cm;与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20cm;与配电盘
16、(箱)或电表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100cm;与电插座、电源开关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30cm。6.2.7 燃具与燃气管道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与燃气主立管水平净距不小于 30 cm;当燃气管道在燃气灶具上方通过时,与燃气灶具的垂直净距大于 100 cm,且在集、排烟罩的上方;当上述间距不能满足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6.2.8 沸水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沸水器与侧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50cm,其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小于 60cm;当安装 2 台及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 50cm;沸水器排气口不应有遮挡物。6.2.9 蒸箱和蒸汽发生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蒸汽输送管应加装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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