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1.140.40 CCS P 47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922023 代替 JG4201/T 018-2012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mmercial gas-burning appliance and facilities 2023-12-29 发布2024-01-29 实施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4201/T 69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燃具
2、安装场所.2 6 燃具、燃具连接管及排烟设施的安装.3 7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5 8 试验.5 9 验收.7 附录 A(资料性)燃具气密性(试通气前)试验记录.8 附录 B(资料性)室内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9 附录 C(资料性)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试验记录.10 附录 D(资料性)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通知书格式.11 附录 E(资料性)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记录.12 DB 4201/T 69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JG4201/T 018-2012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
3、程,与JG4201/T 018-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规范名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2012版的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程)b)更改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定义(见3.1,2012版的4.1)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d)增加了商业燃气和设施设置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的要求(见5.1.1);e)更改了安装商用燃具房间泄压设施要求(见5.1.2,2012版的5.1.1);f)增加了安装燃具的房间与餐饮区分设要求(见5.1.3);g)更改了地下空间安装燃具要求(见5.1.4,2012版的5.1.3);
4、h)增加了商用燃具安装场所要求(见5.1.5、5.1.6、5.1.7);i)增加了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设置的要求(见5.3.2、5.3.6);j)增加了燃具的要求(见6.1.1、6.1.2、6.1.5);k)更改了燃具铭牌标识的内容(见6.1.3,2012版的6.1.4);l)增加了沸水器、蒸箱和蒸汽发生器、炸炉安装的要求(见6.2);m)增加放散管设置前提条件要求(见7.3.1);n)增加了放散管防雷接地电阻要求(见7.3.2);o)更改了试通气前气密性试验要求(见8.2.2,2012版的8.2.2)。本文件由武汉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
5、市燃气事业发展中心、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林珊、李佳融、安翠林、赵玉落、冶强。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G4201/T 018-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 4201/T 6922023 1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设施的术语和定义,燃具安装场所,燃具及燃具连接管、排烟设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及验收方式。本文件适用于宾馆、酒店、餐馆、食堂等商业用户燃气计量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商用燃具和设施的安装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
6、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12241 安全阀一般要求 GB 3584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XF/T 3019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commercial gas-burning appliance 宾馆
7、、酒店、餐馆、食堂等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的用于烹饪、饮用热水等用途的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3.2 商用燃气设施 commercial gas facilities 宾馆、酒店、餐馆、食堂等室内公共场所燃气计量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3.3 熄火 extinction of a flame 燃烧时意外发生火焰中途熄灭的现象。3.4 回火 flash back 火焰缩入火孔内燃烧的现象。3.5 离焰 lifted flame DB 4201/T 6922023 2 当火孔气流速度增加到某一极限值时,火焰根部全部或部
8、分脱离火孔燃烧的现象。3.6 泄压面积 despersal area 爆炸时为避免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而在建筑的围护结构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门、窗、屋盖和孔洞等设施的总面积。3.7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gas leakage alarm device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到并发出信号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3.8 燃具连接管 stainless steel corrugated tubes for the connection of gas appliances 管道燃气用户支管末端或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与燃具之间连接用的软管。3.9 商业燃气用
9、户 commercial customer 商用燃具及用户燃气设施的使用者或所有者。3.10 安装单位 installation unit 承担商用燃具、室内燃气管道、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设备及设施安装的单位。4 总则 为保证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燃具使用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订本文件。4.1 承担商用燃具安装的单位应具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其安装人4.2 员须经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关规定的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承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的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
10、质。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除执行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3 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方可正式供气。4.4 5 燃具安装场所 一般规定 5.1 5.1.1 商用燃具和设施应设置在符合商业活动、功能,通风良好、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5.1.2 安装燃具和设施的房间应有良好的空气进风、排风条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房间宜有泄压设施,泄压面积()数值宜大于房间体积(m3)数值的 3,当房间体积大于 1000 m3 时,泄压面积()数值宜大于房间体积(m3)数值的 1。5.1.3 安装燃具和设施
11、的房间应与餐饮区分设。当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与安装燃具的房间应分设,且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5.1.4 使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 0.75 的燃具和设施不得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5.1.5 大型商业综合体用气场所和房间应符合 XF/T 3019 的规定。5.1.6 安装燃具和设施的房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介质。DB 4201/T 6922023 3 5.1.7 燃具和设施安装场所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 GB50016 有关规定。进风、排风 5.2 5.2.1 燃具上方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有
12、独立排烟设施的除外。5.2.2 燃具和设施的安装场所和房间应保持自然通风。依据使用场所和房间条件设计、安装独立的机械进排风设备,并与燃气泄漏报警控制装置联锁。设备全开时,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换气次数=设备小时总风量/房间体积),房间不用气时,换气次数不小于 3 次/h。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3 5.3.1 安装燃具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保持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正常运行。5.3.2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检测、认证、计量、防爆、许可、备案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5.3.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液化石油气的探测器,其安装的高度应距地面 0.3m之内,与燃具燃烧器的水
13、平距离不大于 4m;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探测器,其安装的高度应距屋顶 0.3m 之内,且不在燃具的正上方,与燃具燃烧器的水平距离 3m5m 为宜,且不大于 8m;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避开水淋、火烤或烟雾,不妨碍人员通行或作业,宜安装在燃气容易滞留且容易检修的地方。5.3.4 供气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燃具房间的风机应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联动。5.3.5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供气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的电源应不间断。一旦电源间断时,紧急切断装置应处于阀门关闭状态。5.3.6 面积 80 或以上的用气场所应按照 CJJ/T 146 规定设置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
14、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对于面积小于 80 的场所,可设置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6 燃具、燃具连接管及排烟设施的安装 一般规定 6.1 6.1.1 燃具应符合 GB 35848 的有关规定,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其额定压力为低压。6.1.2 燃具应是在本市设有售后服务站点、经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6.1.3 燃具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和型号、燃气类别、额定压力、额定热负荷、制造商名称、执行标准等。6.1.4 燃具铭牌上标注的适用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一致。6.1.5 在同一房间内不应安装两种或以上不同燃气类别的燃具。燃具的安装 6.2 6.2.1 燃具的安装应保持水平
15、、稳固。6.2.2 燃具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6.2.3 燃具前供气支管应设置在燃具的一侧,与燃气灶具连接管相接处应安装手动快速切断阀。手动快速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6.2.4 燃具前宜有宽度不小于 1.5m 的通道,且不得妨碍人员的正常通行。6.2.5 燃具与可燃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具边缘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20cm。DB 4201/T 6922023 4 6.2.6 燃具边缘与电气设备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与明装绝缘电线(电缆)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30cm;与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20cm;与配电盘
16、(箱)或电表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100cm;与电插座、电源开关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30cm。6.2.7 燃具与燃气管道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与燃气主立管水平净距不小于 30 cm;当燃气管道在燃气灶具上方通过时,与燃气灶具的垂直净距大于 100 cm,且在集、排烟罩的上方;当上述间距不能满足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6.2.8 沸水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沸水器与侧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50cm,其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小于 60cm;当安装 2 台及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 50cm;沸水器排气口不应有遮挡物。6.2.9 蒸箱和蒸汽发生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蒸汽输送管应加装保温材料,
17、保温材料及绝热结构应符合 GB/T 4272 的有关规定。蒸汽发生器应至少有一个不安装阀门的出口。在 U 形蒸汽管道最低端必须安装疏水阀、最高端应安装 0.08MPa 的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 GB/T 12241 的有关规定。并联安装的蒸汽发生器,蒸汽支管与蒸汽主管之间应安装止回阀。支管应安装与大气进气方向保持联通的止回阀。蒸汽主管道应安装压力表,蒸汽主管道每间隔 1.5m 应安装固定支架,支架距管路接口距离不应小于 0.2m。蒸箱和蒸汽发生器用水硬度不应大于 0.03mmol/L,供水硬度高于 0.03mmol/L 时,供水管路应安装软水装置。6.2.10 炸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除装有特质防
18、溅板外,炸炉不应放在有溢水风险的设备旁。炸炉旁不宜设置明火类燃具。燃具连接管的安装 6.3 6.3.1 管道燃具连接管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气专用连接管道。6.3.2 管道燃具连接管与燃具前供气支管、燃具均应采用螺纹连接,且宜采用铜配件。6.3.3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设置;若需穿越设置时,连接管应采用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硬管,并采用钢制套管保护。排烟设施的安装 6.4 6.4.1 燃具上方应安装集、排烟装置。6.4.2 集、排烟装置的烟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集烟罩罩口的投影面积不小于燃具灶台面积,罩口前面下沿与地面的净距宜为 1.9m 2.0m;DB 4201/T 6
19、922023 5 水平烟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6 m,并坡向燃气灶具;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小于 5 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小于 25 cm。7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一般规定 7.1 7.1.1 管材、管件、阀门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7.1.2 管道的安装质量应符合 CJJ 94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7.1.3 从事钢质管道焊接作业的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管道敷设 7.2 7.2.1 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的燃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采取焊接连接。7.2.2 燃具位于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在燃具房间外的主供气管道上安装
20、紧急切断装置。7.2.3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与明装绝缘电线(电缆)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25cm,交叉净距不小于 10cm;与配电盘(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30cm,且不得交叉;与电插座、电源开关的水平净距不小于 15cm,且不得交叉。7.2.4 管道与墙面、地面和其它构筑物应留有间距,满足燃气管道维护检修的需要。7.2.5 管道穿越墙和楼板处应设金属套管,燃气管道与金属套管之间、套管与墙和楼板间隙应密封严实,能起到防腐、防水的作用。7.2.6 沿墙体敷设的燃气管道与不用气房间的建筑物门、窗、进排气洞口等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在用气房间敷设的燃气管道不应遮挡、穿越门
21、窗(洞口)或影响门窗的开关。7.2.7 支撑管道的金属管卡或金属托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固定牢固,表面应进行涂漆防锈处理,涂层颜色宜与管道颜色一致。7.2.8 管道阀门和法兰安装不应紧贴墙面、楼板、管道支架和燃气灶具;燃气管道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法兰盘两端面应平行,连接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外露螺纹为 13 扣,并作防腐处理。7.2.9 管道面层油漆应为黄色。管道上宜标注气体流向的箭头及燃气的字样。放散管 7.3 7.3.1 向每组燃具供气的主管末端宜设置放散管口。7.3.2 放散管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进行测试,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7.3.3 放散管面漆颜色宜涂紫红色。8 试验
22、一般规定 8.1 8.1.1 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下列试验:室内燃气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燃气灶具气密性试验和燃烧工况试验;排烟设施抽力试验;DB 4201/T 6922023 6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报警装置与风机、引入管上紧急切断装置的联动试验。8.1.2 燃气灶具气密性试验和室内管道的强度、严密性试验应分开进行。8.1.3 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在检验的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 1.52 倍。弹簧压力表精度应为 0.4 级。8.1.4 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应进行记录,并在修补后进行复检。燃具试验 8.2 8.2.1 燃具气密性试验和燃烧工况试验应逐台进行。8.
23、2.2 燃具气密性试验分试通气前气密性试验和试通气后气密性试验,分别应符合下列要求:试通气前气密性试验:关闭燃具阀门,向安装燃具房间内燃气管道中通入压力为 5kPa 的压缩空气或惰性气体,稳压 15min,观察压力表或 U 形压力计,无压降为合格。试验记录填写在附录 A 表格中。试通气后气密性试验:试通气后,点燃全部燃烧器,在额定压力下,用检漏仪或发泡剂检查燃具的燃气阀门至燃烧器火孔前管路、燃具连接管接头。无漏气为合格。8.2.3 燃烧工况试验包括熄火试验、回火试验、离焰试验,燃烧工况试验应在燃具进气阀全开的状态下进行,应符合下列要求:熄火试验:点燃主火燃烧器,在 0.5 倍额定压力下,15s
24、 后目测每个火孔,都应有火焰;回火试验:点燃主火燃烧器 20min 后,在 0.5 倍额定压力下,目测火焰,不得烧向燃烧器内部;离焰试验:冷态点燃主火燃烧器 15s 后,在额定压力下,目测单个燃烧器,离焰火孔数不得大于 10%。室内燃气管道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8.3 8.3.1 试验范围为燃气计量表或调压装置后至所有燃具前支管末端之间的所有供气管道(含阀门)。8.3.2 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惰性气体,不得使用燃气。8.3.3 试验压力及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强度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且不低于 0.1MPa,稳压不少于 0.5h,无压降为合格;严密性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 5kPa,
25、试验时间不小于 0.5h(当室内管道中有不锈钢波纹管、覆塑铜管、铝塑复合管时,稳压时间不少于 1 h),试验期间用发泡剂检查接头、外包覆层端面,无渗漏、无压降为合格,试验记录填写在附录 B 表格中。排烟设施抽力试验 8.4 8.4.1 热负荷 30kW 以下的燃具,排烟设施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 3Pa;热负荷 30kW 以上的燃具,排烟设施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 10Pa。8.4.2 排烟设施抽力试验,用补偿式微压计测定。无仪器时可利用发烟物或轻质纸条目测检查。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系统试验 8.5 8.5.1 用可燃气体测试或启动报警装置的试验按钮,距报警装置控制器 1 m 处的音量不低于 70
26、db。8.5.2 用可燃气体测试报警装置与机械进排风设备联动时,可燃气体浓度为爆炸极限下限的 025。用可燃气体测试报警装置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时,可燃气体浓度为爆炸极限下限的 2550。8.5.3 报警装置与机械通风、紧急切断装置联锁控制时,报警器报警后的联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8.5.4 报警装置与机械通风、紧急切断装置联锁控制试验按报警装置探测器总数的 20比例进行抽查,DB 4201/T 6922023 7 抽查数量不少于 1 个。抽查试验记录填写在附录 C 表格中。9 验收 一般规定 9.1 9.1.1 燃具及设施安装竣工后,用户应督促相关安装单位对燃具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质量、用
27、气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组织安装单位、供气企业、设计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验收通知书的格式可参照附录 D。9.1.2 室内燃气管道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系统已通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不再重复验收。9.1.3 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气企业不应供气。验收程序及内容 9.2 9.2.1 验收时用户应提交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设计文件;燃具合格证明;燃具连接管合格证明;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相关设备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合格证明;室内燃气管道管材、管件、阀门合格证明;室内燃气管道焊接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相关试验记录:室内燃气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试验记录;燃具气
28、密性(试通气前)试验记录;安装单位资质证和关键岗位人员上岗证:燃气管道安装单位资质证、焊工上岗证;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单位资质证;燃具安装单位资质证、安装人员上岗证。9.2.2 参加验收的人员按照附录 E 表格中的检查项目,对用气场所安全条件、燃具、室内燃气管道、检验项目的内容进行核查。9.2.3 当参加验收的人员一致认为试通气前核查内容符合要求时,供气企业可以试行通入燃气,由安装单位进行燃气灶具燃烧状态下的气密性试验和燃烧工况试验,试验结果需经验收人员确认后填写在附录 E 表格中。9.2.4 附录 E 表格由用户组织填写,当参加验收的各方一致认为应核查项目全部合格时,该工程验收合格,供气企业
29、可正式向用户供气。9.2.5 当验收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验收。DB 4201/T 6922023 8 附录A (资料性)燃具气密性(试通气前)试验记录 表A.1给出了燃具试通气前气密性试验记录。表A.1 燃具气密性(试通气前)试验记录 项目名称 安装位置 安装单位 试验压力 试验介质 压力计 种类 压力表 U形压力计 试验记录 燃具名称 燃具编号 试验结果 试验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 试验人员签字:年 月 日 DB 4201/T 6922023 9 附录B (资料性)室内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表B.1给出了燃具室内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表B.1 室内管
30、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项目名称 安装单位 设计压力 介质 空气 氮气 试验用压力表 压力表 U型压力计 其它 量 程 精度等级 最小分格值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强 度 试 验 记 录 时间 压力 试验结果 严 密 性 试 验 记 录 时间 压力 试验结果 试验过程中的问题及处理 试验人员签字:年 月 日 DB 4201/T 6922023 10 附录C (资料性)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试验记录 表C.1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试验记录。表C.1 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试验记录 项目名称 安装位置 安装单位 可燃气体探测器编号 报警音量 机械进排风设备联动 紧急切断装置联动 调试结论 试验人员签字:年 月 日
31、 DB 4201/T 6922023 11 附录D (资料性)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通知书格式 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通知书 :我单位建设的商用燃具及设施已经过相关安装单位按照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规范自查,符合规定,具备验收条件。现定于 年 月 日 时进行共同验收,特通知你单位参加。联系人:联系电话:用气单位(盖章)年 月 日 DB 4201/T 6922023 12 附录E (资料性)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记录 表E.1给出了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记录。表E.1 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记录 项目名称 安装地点 验收时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用气场所安全条件 房间通风或给排
32、风是否符合要求,风机开启状况是否良好。房间的防爆泄压是否符合要求。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燃气报警装置是否与机械进排风设备和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当供电间断时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处于阀门关闭状态。采用液化气瓶组供气时,瓶组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燃具及连接管 燃具品牌是否在燃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与所供气源是否相符。燃具之间的净距是否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燃气管道、燃具前供气支管上的阀门是否便于操作。燃具是否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燃具与家具、电气设备的间距是否符合要求。燃具连接管与电线的间距是否符合要求。DB 4201/T 6922023 13 表E.1 商用燃具及设施安装验收记录(
33、续)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室内燃气管道 管道敷设、管材、管件、阀门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燃气灶具安装在地上密闭房间时,室外供气主管上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管道与相邻建筑墙面、地面、电气设备的间距是否符合要求。管道连接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管道的支架、支撑和固定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油漆色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检验 可燃气体探测器与紧急切断装置的联动是否符合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音量是否大于70db。排烟设施抽力是否符合要求。试通气后燃气灶具气密性是否符合要求。燃具燃烧工况(熄火、回火、离焰)是否符合要求。验收意见:参加验收单位 燃具安装单位 代表签字:报警装置安装单位 代表签字: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单位 代表签字:设计单位 代表签字:商业用户 代表签字:供气企业 代表签字:注1:检查内容合格的在检查结果栏中打“”,不合格的打“”,未检查的打“/”。注2:验收意见栏内填写合格或需整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