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307—2022 楼宇平方效益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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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3.1 2 0.9 9CCS A 1 6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2代 替 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0楼 宇 平 方 效 益 评 价 规 范2 0 2 2-0 6-3 0 发 布 2 0 2 2-0 7-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价 原 则.25 评 价 对 象.26 评 价 内 容
2、.27 评 价 程 序.4附 录 A(规 范 性)计 算 方 法.6附 录 B(规 范 性)评 价 指 标 体 系.8参 考 文 献.1 3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0 楼 宇 平 方 效 益 评 价 规 范,与 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0 相 比,除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3、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更 改 了 楼 宇 平 方 税 收 的 要 求(见 6.2.3,2 0 2 0 版 的 6.2.3);b)更 改 了 客 梯 配 置 的 要 求(见 6.3.4,2 0 2 0 版 的 6.3.4);c)更 改 了 残 疾 人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要 求(见 6.3.6,2 0 2 0 版 的 6.3.6);d)增 加 了 公 共 卫 生 保 障 的 要 求(见 6.3.8);e)增 加 了 低 碳 管 理 的 要 求(见 6.4.5);f)增 加 了 能 源 管 理 系 统 的 要 求(见 6.5.8);g)更 改 了 优 质 单 位
4、 和 知 名 单 位 的 要 求(见 6.6.8,2 0 2 0 版 的 6.6.8);h)更 改 了 重 点 行 业 集 聚 度 的 计 算 方 法(见 A.5,2 0 2 0 版 的 A.5)。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上 城 区 投 资 促 进 局、浙 江 浙 商 标 准 化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智 能 技 术 标 准创 新
5、促 进 会、杭 州 市 标 准 化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冯 磊、王 红 兵、徐 丽 桦、何 倞 婧、裘 兴 良、王 晶 晶、任 禹 嘉、周 芳 芳、李 南 阳、周 佳、邱 倩、张 振、方 世 世。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2 0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0;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21楼 宇 平 方 效 益 评 价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楼 宇 平 方 效 益 的 评 价 原
6、则、评 价 对 象、评 价 内 容、评 价 程 序。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对 商 务 区、城 市 综 合 体、园 区 等 楼 宇 的 商 务 面 积 平 方 效 益 进 行 评 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7、系 要 求G B/T 2 4 0 0 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1 6 1 民 用 建 筑 能 耗 标 准Y Z/T 0 1 3 3 智 能 快 件 箱D B 3 3 0 1/T 0 1 6 1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D B 3 3 0 1/T 0 1 8 7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处 置 服 务 规 范D B 3 3 0 1/T 0 1 9 0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管 理 规 范D B 3 3 0 1/T 0 2 6 4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8、质 量 评 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楼 宇 o f f i c e b u i l d i n g为 商 务 办 公 活 动 提 供 空 间、设 施 及 配 套 服 务 的 建 筑。来 源:G B/T 3 9 0 6 6-2 0 2 0,2.1 3.2楼 宇 业 主 o w n e r楼 宇 的 所 有 权 人。3.3运 营 方 o p e r a t o r承 担 楼 宇 推 广、招 商、管 理 等 活 动 的 组 织。3.4物 业 服 务 方 s e r v i c e p r o v i d e r为 楼 宇 提 供 物
9、业 服 务 的 组 织。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223.5业 权 状 态 s t a t u s o f o w n e r s h i p物 业 所 有 权 人 的 持 有 结 构。3.6平 方 效 益 a v e r a g e b e n e f i c i a l e f f e c t规 模 以 上 楼 宇 的 党 群 建 设、经 济 效 益、硬 件 设 施、绿 色 环 保、智 能 管 理、营 商 环 境 等 综 合 效 益。3.7经 常 性 税 收 r e c u r r e n t t a x除 房 地 产 税 收 以 外 的 所 有 税 收 总
10、和。4 评 价 原 则4.1 评 价 应 遵 循 科 学 性、客 观 性、可 行 性 原 则,指 标 可 采 集、可 量 化,应 包 括 能 反 映 楼 宇 建 设、管 理和 服 务 水 平 状 况 的 关 键 信 息。4.2 评 价 应 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体 系,遵 循 政 府 监 督、行 业 主 导、社 会 参 与、自 愿 申 报、公 开 公 正、动 态管 理 的 原 则。5 评 价 对 象5.1 评 价 对 象 应 为 楼 宇 的 业 主、运 营 方、物 业 服 务 方,也 可 组 成 联 合 体。5.2 评 价 对 象 应 提 供 真 实、合 法、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11、等 资 质 证 书。5.3 楼 宇 的 商 务 面 积 应 达 到 5 0 0 0,且 评 价 当 年 经 常 性 税 收 达 到 1 0 0 0 万 元。5.4 评 价 近 三 年,评 价 对 象 不 应 出 现 以 下 情 况:a)发 生 质 量、安 全、环 保、卫 生、金 融 风 险 等 事 故;b)存 在 偷 税 漏 税 行 为 被 执 法 机 关 或 税 务 机 关 立 案 查 处 并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黑 名 单;c)违 反 生 产 经 营、知 识 产 权、劳 动 保 障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受 到 刑 事 或 行 政 处 罚;d)违 反 消 防 安 全 法 律 法
12、规 规 定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6 评 价 内 容6.1 党 建 引 领6.1.1 宜 成 立 党 组 织,配 置 党 群 服 务 站,实 行 党 务(组 织 关 系 转 接、三 会 一 课、档 案 党 费 等)、政 务商 务 一 楼 通 办。6.1.2 配 备 专 兼 职 党 务 工 作 者,做 好 组 织 关 系 转 接、党 务 政 策 咨 询、流 动 党 员 管 理 等 党 员 服 务。6.1.3 组 织 或 指 导 开 展 主 题 党 日 等 党 员 固 定 活 动,开 展“青 年 文 明 号”等 各 类 思 想 文 化 活 动。6.2 经 济 效 益6.2.1 楼 宇 经 常
13、 性 税 收 达 到 1 0 0 0 万 元,宜 逐 年 提 高。6.2.2 楼 宇 经 常 性 税 收 同 比 增 长 率 达 到 1 0%,计 算 方 法 按 照 A.1 进 行。6.2.3 楼 宇 平 方 税 收 达 到 1 0 0 0 元,计 算 方 法 按 照 A.2 进 行。6.2.4 楼 宇 经 常 性 税 收 在 县(市、区)的 贡 献 值 达 到 1%,计 算 方 法 按 照 A.3 进 行。6.2.5 楼 宇 入 驻 企 业 的 属 地 率 达 到 8 0%,计 算 方 法 按 照 A.4 进 行。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236.2.6 楼
14、宇 宜 形 成 商 贸 业、金 融 业、健 康 医 疗 产 业、文 化 创 意 产 业 等 主 导 产 业 集 聚 区,重 点 行 业 集 聚度 达 到 2 0%,且 数 量 和 面 积 指 标 均 达 到 2 0%,计 算 方 法 按 照 A.5 进 行。6.3 硬 件 设 施6.3.1 楼 宇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体 量 规 模 达 到 3 0 0 0 0。6.3.2 楼 宇 交 通 便 利,距 离 出 入 口 3 0 0 m 内 有 3 条 及 以 上 公 交 线 路 站 点 或 距 离 出 入 口 5 0 0 m 内 有 地 铁 站点。6.3.3 停 车 位 数 量 配 置 应 满
15、 足 客 户 需 求,每 2 0 0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配 置 1 个 停 车 位,地 下 或 室 内 停 车 位数 量 不 少 于 总 停 车 位 数 量 2/3,计 算 方 法 按 照 A.6 进 行,宜 配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管理 与 服 务 符 合 D B 3 3 0 1/T 0 1 6 1 的 规 定。6.3.4 客 梯 数 量 配 置 应 满 足 客 户 需 求,每 幢 楼 至 少 配 置 1 台 消 防 梯 兼 货 梯,实 行 客 货 分 离,每 5 0 0 0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至 少 配 置 1 台 客 梯,并 应 设
16、 有 停 车 场 与 大 堂 的 独 立 转 换 电 梯,计 算 方 法 见 A.7。6.3.5 定 期 检 查 消 防 设 施,做 好 消 防 安 全,达 到 以 下 要 求:a)装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应 设 有 消 控 室,持 证 上 岗 2 4 小 时 值 班。自 动 消 防 设 施 保 持 完 好 有 效,定 期 进 行 设 施 维 保,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设 施 检 测、1 次 消 防 安 全 评 估;b)应 配 置 城 市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系 统,每 栋 建 筑 应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负 责 人 了 解 掌 握 自 身 工 作职
17、责,并 在 每 单 元 一 楼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本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姓 名、照 片、联 系 电 话 等 相 关 信息;c)所 有 员 工 入 职 前 经 培 训 合 格,落 实 人 员 三 项 职 责 十 项 制 度;d)消 防 登 高 场 地、消 防 车 道 保 持 畅 通,不 应 违 规 占 用、堵 塞;e)设 置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智 能 停 放 点,电 动 自 行 车 不 应 违 规 停 放、充 电;f)楼 宇 内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提 示 警 示 类 标 语;g)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落 实 1、3、5 分 钟 快 速 反 应 机
18、 制;h)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每 年 至 少 组 织 2 次 演 练。6.3.6 宜 有 母 婴 室、残 疾 人 无 障 碍 设 施、A E D 除 颤 仪 等 便 民 设 施,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6.3.7 确 保 水、电、气 等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正 常 运 行,并 定 期 维 护 保 养。特 种 设 备 的 管 理 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要 求 执 行,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6 4 的 规 定。6.3.8 应 做 好 以 下 公 共 卫 生 保 障,
19、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能 立 即 开 展 防 控 应 急 管 理:a)制 定 防 控 方 案,包 括 防 控 目 标、防 控 重 点 区 域、防 控 流 程 和 应 急 措 施 等;b)配 备 相 应 的 防 控 资 源,包 括 临 时 隔 离 观 察 室、口 罩、消 杀 用 品 等;c)建 有 通 行 预 警 系 统,记 录 进 出 人 员 身 份、联 系 方 式、行 程 码、健 康 码、体 温、出 入 时 间 等 信息;d)定 期 进 行 消 杀 管 理,包 括 出 入 口、办 公 区 域、餐 厅、会 议 室 以 及 空 调 等。6.4 绿 色 环 保6.4.1 采 用 无
20、公 害 病 虫 害 防 治 技 术,有 效 避 免 对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环 境 损 害,花 草 树 木 长 势 良 好,修 剪 整齐、美 观,绿 地 率 达 到 2 0%,计 算 方 法 见 A.8。6.4.2 每 层 配 置 垃 圾 桶,垃 圾 分 类 封 闭 存 放;设 置 集 中 的 垃 圾 处 理 间,做 好 垃 圾 集 置 规 范 工 作,周 边无 臭 味,对 环 境 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城 市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处 置 服 务 符 合 D B 3 3 0 1/T 0 1 8 7 的 规 定,生 活 垃 圾 分类 管 理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1、1 9 0 的 规 定。6.4.3 环 境 管 理 符 合 G B/T 2 4 0 0 1 的 规 定,宜 通 过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认 证 或 国 际 环 保 认 证。6.4.4 楼 宇 宜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实 施 节 能 减 排,采 用 雨 水 浇 灌、节 水 器 具、太 阳 能 发 电、节 能 灯 等 节能 节 水 设 施。D B 3 3 0 1/T 0 3 0 7 2 0 2 246.4.5 定 期 开 展 节 能 诊 断 评 估,并 提 供 第 三 方 机 构 评 估 报 告,单 位 建 筑 面 积 年 综 合 能 耗 符 合 G B/T 5 1 1 6 1要
22、求。6.5 智 能 管 理6.5.1 配 置 通 信 网 络 系 统,移 动 通 信 信 号 实 现 全 覆 盖,公 共 区 域 内 W I F I 无 线 网 络 宜 全 覆 盖。6.5.2 宜 采 用 专 用 办 公 系 统 或 物 业 管 理 系 统,提 高 工 作 效 率。6.5.3 配 置 安 防 监 控 中 心,公 共 区 域 配 置 有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进 行 实 时 监 控 并 保 存 3 0 日,列 入 防 恐重 点 单 位 的 应 保 存 9 0 日。6.5.4 宜 配 置 人 行 管 理 系 统,能 根 据 管 理 需 要,对 其 办 公 区 域、重 要
23、功 能 场 所 的 出 入 口 等 对 来 访 人 员进 行 出 入 口 权 限 控 制,宜 支 持 包 括 人 脸 识 别、二 维 码、智 能 卡、生 物 识 别 等 多 种 身 份 识 别 方 式。6.5.5 宜 配 置 新 风 系 统 改 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6.5.6 宜 配 置 停 车 库(场)智 能 管 理 系 统,对 车 辆 和 停 车 位 进 行 实 时 管 控。6.5.7 宜 配 备 智 能 快 件 箱,提 供 快 件 的 投 递 与 提 取,智 能 快 件 箱 应 符 合 Y Z/T 0 1 3 3 的 规 定。6.5.8 宜 配 备 智 能 外 卖 餐 柜,提 供
24、 外 卖 餐 品 的 存 放 及 提 取,外 卖 餐 柜 每 日 进 行 消 毒 及 清 洁。6.5.9 宜 配 备 智 能 信 息 公 告 系 统,公 共 区 域 配 置 多 媒 体 信 息 显 示 屏,可 通 过 楼 宇 后 台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进行 集 中 控 制 管 理 和 自 动 播 出。6.5.1 0 宜 配 备 建 筑 环 境 监 测 系 统,自 动 采 集 温 度、湿 度、空 气 质 量 等 环 境 数 据 并 进 行 分 析,可 与 楼 宇建 筑 设 备 进 行 联 动 控 制,保 障 楼 宇 环 境 健 康 舒 适,节 能 降 耗。6.6 营 商 环 境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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