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689-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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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80.01 P 2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689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heritage buildings 2019 - 12 - 25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6892019 I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2 6 现状勘查 . 4 6.1 一般要求 . 4 6.2 场地、地基与
2、基础(台基)勘查 . 5 6.3 主体结构勘查 . 5 6.4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 6 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 6 7.1 一般要求 . 6 7.2 现状勘查 6 7.3 第一级鉴定 . 7 7.4 第二级鉴定 7 7.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 8 8 木结构建筑鉴定 . 8 8.1 一般要求 . 8 8.2 现状调查 8 8.3 第一级鉴定 . 10 8.4 第二级鉴定 . 11 8.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 12 9 砖木结构建筑鉴定 . 12 9.1 一般要求 . 12 9.2 现状勘查 . 12 9.3 第一级鉴定 . 13 9.4 第二级鉴定 . 16 9.5 重点保
3、护部位鉴定 . 18 10 砖石结构鉴定 . 18 10.1 一般要求 . 18 10.2 砖石城墙 . 18 10.3 砖石塔 . 20 10.4 砖石桥 . 22 DB11/T 16892019 II 11 综合判定及抗震鉴定报告 . 2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抗震验算 . 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砖木结构建筑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26 DB11/T 1689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
4、工程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国文信 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故宫博物院、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革、王乃海、韩继云、郭小东、刘佳、席向东、吴静姝、杨娜、宋晓胜、 耿树江、李永录、滕磊、赵鹏、高峰、王晓亮、王娟、王林安、潘蓉、吴星、欧阳苏勇、孙艳群、葛川、 李卫宁、朱亚培、郭志丹。 DB11/T 16892019 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及其内容、现状勘查、场地、地基与基础(台 基)鉴定、木结构建筑鉴定、砖木结构建筑鉴定、砖石结构
5、鉴定、综合判定与抗震鉴定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的抗震鉴定: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历史建筑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
6、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基于地基与基础之上的建筑承重骨架,承担和传递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 性的体系。 3.2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 文物建筑中突出体现该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以及社会和文化价值的部位。 3.3 损伤 damage 由于荷载作用、环境侵蚀、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等对结构构件与建筑部件造成非正常的位移、开裂 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 DB11/T 16892019 2 3.4 勘查 recon
7、naissance and survey 对文物建筑场地地质、环境、结构体系、保护现状和主要病害等进行勘察、检查、检测、监测,编 制成果文件,为后期抗震鉴定提供资料的活动。 3.5 地质勘察 investigation 查明、分析、评价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编制相关文件的活动。 3.6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勘查现有文物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和现状,对文物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7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文物建筑综合考虑其结构体系、构造、现有损伤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8、 4 基本要求 4.1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a) 搜集文物建筑的相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勘查; b) 对文物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现状变形与损伤、病害等现状进行勘查; c) 按照各类建筑结构相应的逐级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 d) 对现有文物建筑综合抗震能力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4.2 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文物建筑应具有的抗震设防目标是:遭遇相当于北京市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地 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4.3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应符合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避免损伤文物建筑本体。 4.4 抗震鉴定分为两
9、级进行鉴定,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及现状变形与损伤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 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抗震验算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 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进行第二级鉴定,并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4.5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为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3个部分分别进 行鉴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分为两级进行鉴定,重点保护部位按照各章 节相应规定进行鉴定。 4.6 北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10、和设计地震分组应符合GB 50011相关规定。 4.7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5.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程序宜按照图1的规定进行。 DB11/T 16892019 3 图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5.2 调研与初勘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 资料搜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资料; 2) 历次检测鉴定资料; 3) 地下开采、抽水等资料。 b) 查询文物建筑历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沿革及保护等资料; 2) 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等情况; 3) 使用条件改变、用途变更等情况
11、; 资料不足时 资料不足时 不 满 足 满 足 风险评估 现状勘查 补充勘查 综合判定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抗震鉴定报告 调研与初勘 鉴定方案的制定 补充资料 第一级鉴定 第二级鉴定 资料不足时 DB11/T 16892019 4 4) 历史受灾情况。 c) 现场初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资料核实文物建筑现状; 2) 调查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3) 查看现状病害、损伤、残损以及其他问题; 4) 走访有关人员。 5.3 应根据调研和初勘情况,基于文物建筑的价值及现状,对文物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以及抗震鉴定过 程对文物本体、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围绕价值保护开展
12、抗震 鉴定工作。 5.4 鉴定方案应根据现场调研与初勘情况结合文物建筑的价值认识、风险评估及其建筑特点制定。内 容应包括鉴定的依据、现状勘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方法、工作进度计划以及现场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等。 5.5 现状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 b) 主体结构勘查; c)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5.6 文物建筑第一级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对其进行现状勘查确定变形与损伤状况,并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 损伤的分布、劣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坏和后果进行评估; b)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
13、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 构件;当建筑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c) 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 5.7 文物建筑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当建筑的平、立面布置不均 匀,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明显不对称时,应直接进行第二级鉴定。 5.8 在抗震鉴定过程中,当发现勘查资料缺失无法进行进一步鉴定时,应及时组织补充勘查。 5.9 各部分鉴定完毕后应进行综合判定给出鉴定结论并提交鉴定报告。 6 现状勘查 6.1 一般要求 6.1.1 文物建筑勘查应获取历史、环境、工程与水文地质、场地、地基与基础(
14、台基)、主体结构、 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现状等基础资料和其他有害影响因素资料。 6.1.2 勘查宜采用无损(或微损)探测、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应破坏文物建筑 本体及其现状。 6.1.3 文物建筑的历次维修加固勘查,应查清下列情况: a) 历次维修加固现状; b) 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是否发生改变; c) 是否出现损伤、残损、沉降、变形、裂缝等新的病害; d) 是否存在因维修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e) 加固时间、方法及材料等。 6.1.4 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建筑形制与保存现状调查成果;当现有 地基与基础(
15、台基)不能适应文物的长期保护时,建议可行的地基与基础(台基)治理方案; DB11/T 16892019 5 b) 现状测绘及主体结构形制与保存现状调查成果; c) 主体结构的破损现状与地基、基础(台基)相关性分析成果; d) 重点保护部位的现状调查成果; e) 病害成因分析。 6.2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 6.2.1 场地、地基勘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a) 场地稳定性状况,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洪水冲刷等; b) 场地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 c) 地下水对文物建筑保护的影响; d) 地基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 e) 主体结构倾斜变形、裂缝破坏等现
16、象与地基的关系; f) 下方是否有采空区,采空区形成的时间危害等。 6.2.2 场地、地基勘查应采取与文物建筑相适应的下列技术手段: a) 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地质雷达等; b) 采用回转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 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监 测等工作; c) 岩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测试,应综合使用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 6.2.3 基础(台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基础(台基)材料与形制; b) 调查基础(台基)的保存情况,评估基础(台基)完整性; c) 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台基)的腐蚀性状况; d) 基础(台基)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关系。 6.2.4
17、 基础(台基)勘查宜与地基勘察综合进行,宜采用如下技术手段: a) 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台基)进行调查与测试,并 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台基)剖面; b) 采取基础(台基)材料样品,如砖、石、灰土、胶结物等,对其物理力学性能等进行测试; c) 采用超声、回弹法等无损检测手段对强度、内部缺陷等进行检测。 6.2.5 对文物建筑的下列情况,应对地基与基础(台基)进行详细勘查或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a) 文物建筑有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等情况,不能判定已停止发展; b) 文物建筑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等情况,不能判定已
18、停止发展。 6.3 主体结构勘查 6.3.1 主体结构勘查应包括结构勘查、病害、变形与损伤勘查、材质性能检测等内容。 6.3.2 结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体结构现状测绘,宜采用现场测绘、三维扫描、拍照、摄像、局部人工临摹等方式进行; b) 结构内部特征探测与分析宜优先采用雷达法、声波法、红外法、影像法等无损检测技术; c) 局部构件或残损、病害部位的检测、探测,宜采用超声法、钻芯取样法、空间CT探测法等方 法。 6.3.3 病害、变形与损伤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宜进行现场实测和长期监测: a) 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 b) 结构倾斜或差异沉降量; c) 砖石结构鼓
19、胀范围及最大鼓胀变形量; DB11/T 16892019 6 d) 砖石结构风化、酥碱、粉化、缺损等范围及其形成的砌块截面损失; e) 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f) 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g) 榫卯连接处的拔榫部位和变形尺寸。 6.3.4 材料性能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材料类型、尺寸、来源及制作工艺; b) 砖、石块材的性能和风化程度; c) 灰浆材料组成及其性能; d) 木材的树种及其物理力学性能。 6.4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6.4.1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结合其文物价值,调查现状情况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 构的不利
20、影响,以及使用功能、老化损伤、残损等情况。 6.4.2 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 室外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雕塑、斗栱、石雕石刻等; b) 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壁画、附着雕塑、天花、藻井等。 6.4.3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a) 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b) 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c) 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连接; d) 残损情况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7.1 一般要求 7.1.1 应按GB 50011的规定划分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別,建造在对抗震有利地段的文物建筑, 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7.1.
21、2 应收集地质勘察资料和现状检查情况,对于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应先通过现状检查 判定有无严重静载作用缺陷,再进行抗震鉴定。 7.1.3 建筑场地为不利地段时,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 果。 7.1.4 文物建筑位于可能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或建在斜坡场地上时,或 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损伤状况时,应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 测与稳定性评估。 7.1.5 当地基与基础资料不全时,应根据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存在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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