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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689-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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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689-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pdf

    1、ICS 91.080.01 P 2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689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heritage buildings 2019 - 12 - 25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6892019 I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2 6 现状勘查 . 4 6.1 一般要求 . 4 6.2 场地、地基与

    2、基础(台基)勘查 . 5 6.3 主体结构勘查 . 5 6.4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 6 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 6 7.1 一般要求 . 6 7.2 现状勘查 6 7.3 第一级鉴定 . 7 7.4 第二级鉴定 7 7.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 8 8 木结构建筑鉴定 . 8 8.1 一般要求 . 8 8.2 现状调查 8 8.3 第一级鉴定 . 10 8.4 第二级鉴定 . 11 8.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 12 9 砖木结构建筑鉴定 . 12 9.1 一般要求 . 12 9.2 现状勘查 . 12 9.3 第一级鉴定 . 13 9.4 第二级鉴定 . 16 9.5 重点保

    3、护部位鉴定 . 18 10 砖石结构鉴定 . 18 10.1 一般要求 . 18 10.2 砖石城墙 . 18 10.3 砖石塔 . 20 10.4 砖石桥 . 22 DB11/T 16892019 II 11 综合判定及抗震鉴定报告 . 2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抗震验算 . 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砖木结构建筑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 26 DB11/T 1689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

    4、工程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国文信 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故宫博物院、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革、王乃海、韩继云、郭小东、刘佳、席向东、吴静姝、杨娜、宋晓胜、 耿树江、李永录、滕磊、赵鹏、高峰、王晓亮、王娟、王林安、潘蓉、吴星、欧阳苏勇、孙艳群、葛川、 李卫宁、朱亚培、郭志丹。 DB11/T 16892019 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及其内容、现状勘查、场地、地基与基础(台 基)鉴定、木结构建筑鉴定、砖木结构建筑鉴定、砖石结构

    5、鉴定、综合判定与抗震鉴定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的抗震鉴定: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历史建筑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

    6、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基于地基与基础之上的建筑承重骨架,承担和传递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 性的体系。 3.2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 文物建筑中突出体现该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以及社会和文化价值的部位。 3.3 损伤 damage 由于荷载作用、环境侵蚀、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等对结构构件与建筑部件造成非正常的位移、开裂 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 DB11/T 16892019 2 3.4 勘查 recon

    7、naissance and survey 对文物建筑场地地质、环境、结构体系、保护现状和主要病害等进行勘察、检查、检测、监测,编 制成果文件,为后期抗震鉴定提供资料的活动。 3.5 地质勘察 investigation 查明、分析、评价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编制相关文件的活动。 3.6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勘查现有文物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和现状,对文物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7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文物建筑综合考虑其结构体系、构造、现有损伤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8、 4 基本要求 4.1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a) 搜集文物建筑的相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勘查; b) 对文物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现状变形与损伤、病害等现状进行勘查; c) 按照各类建筑结构相应的逐级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 d) 对现有文物建筑综合抗震能力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4.2 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文物建筑应具有的抗震设防目标是:遭遇相当于北京市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地 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4.3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应符合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避免损伤文物建筑本体。 4.4 抗震鉴定分为两

    9、级进行鉴定,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及现状变形与损伤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 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抗震验算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 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进行第二级鉴定,并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4.5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为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3个部分分别进 行鉴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分为两级进行鉴定,重点保护部位按照各章 节相应规定进行鉴定。 4.6 北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10、和设计地震分组应符合GB 50011相关规定。 4.7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5.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程序宜按照图1的规定进行。 DB11/T 16892019 3 图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5.2 调研与初勘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 资料搜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资料; 2) 历次检测鉴定资料; 3) 地下开采、抽水等资料。 b) 查询文物建筑历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沿革及保护等资料; 2) 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等情况; 3) 使用条件改变、用途变更等情况

    11、; 资料不足时 资料不足时 不 满 足 满 足 风险评估 现状勘查 补充勘查 综合判定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抗震鉴定报告 调研与初勘 鉴定方案的制定 补充资料 第一级鉴定 第二级鉴定 资料不足时 DB11/T 16892019 4 4) 历史受灾情况。 c) 现场初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资料核实文物建筑现状; 2) 调查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3) 查看现状病害、损伤、残损以及其他问题; 4) 走访有关人员。 5.3 应根据调研和初勘情况,基于文物建筑的价值及现状,对文物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以及抗震鉴定过 程对文物本体、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围绕价值保护开展

    12、抗震 鉴定工作。 5.4 鉴定方案应根据现场调研与初勘情况结合文物建筑的价值认识、风险评估及其建筑特点制定。内 容应包括鉴定的依据、现状勘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方法、工作进度计划以及现场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等。 5.5 现状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 b) 主体结构勘查; c)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5.6 文物建筑第一级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对其进行现状勘查确定变形与损伤状况,并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 损伤的分布、劣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坏和后果进行评估; b)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

    13、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 构件;当建筑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c) 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 5.7 文物建筑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当建筑的平、立面布置不均 匀,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明显不对称时,应直接进行第二级鉴定。 5.8 在抗震鉴定过程中,当发现勘查资料缺失无法进行进一步鉴定时,应及时组织补充勘查。 5.9 各部分鉴定完毕后应进行综合判定给出鉴定结论并提交鉴定报告。 6 现状勘查 6.1 一般要求 6.1.1 文物建筑勘查应获取历史、环境、工程与水文地质、场地、地基与基础(

    14、台基)、主体结构、 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现状等基础资料和其他有害影响因素资料。 6.1.2 勘查宜采用无损(或微损)探测、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应破坏文物建筑 本体及其现状。 6.1.3 文物建筑的历次维修加固勘查,应查清下列情况: a) 历次维修加固现状; b) 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是否发生改变; c) 是否出现损伤、残损、沉降、变形、裂缝等新的病害; d) 是否存在因维修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e) 加固时间、方法及材料等。 6.1.4 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建筑形制与保存现状调查成果;当现有 地基与基础(

    15、台基)不能适应文物的长期保护时,建议可行的地基与基础(台基)治理方案; DB11/T 16892019 5 b) 现状测绘及主体结构形制与保存现状调查成果; c) 主体结构的破损现状与地基、基础(台基)相关性分析成果; d) 重点保护部位的现状调查成果; e) 病害成因分析。 6.2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 6.2.1 场地、地基勘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a) 场地稳定性状况,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洪水冲刷等; b) 场地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 c) 地下水对文物建筑保护的影响; d) 地基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 e) 主体结构倾斜变形、裂缝破坏等现

    16、象与地基的关系; f) 下方是否有采空区,采空区形成的时间危害等。 6.2.2 场地、地基勘查应采取与文物建筑相适应的下列技术手段: a) 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地质雷达等; b) 采用回转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 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监 测等工作; c) 岩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测试,应综合使用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 6.2.3 基础(台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基础(台基)材料与形制; b) 调查基础(台基)的保存情况,评估基础(台基)完整性; c) 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台基)的腐蚀性状况; d) 基础(台基)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关系。 6.2.4

    17、 基础(台基)勘查宜与地基勘察综合进行,宜采用如下技术手段: a) 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台基)进行调查与测试,并 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台基)剖面; b) 采取基础(台基)材料样品,如砖、石、灰土、胶结物等,对其物理力学性能等进行测试; c) 采用超声、回弹法等无损检测手段对强度、内部缺陷等进行检测。 6.2.5 对文物建筑的下列情况,应对地基与基础(台基)进行详细勘查或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a) 文物建筑有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等情况,不能判定已停止发展; b) 文物建筑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等情况,不能判定已

    18、停止发展。 6.3 主体结构勘查 6.3.1 主体结构勘查应包括结构勘查、病害、变形与损伤勘查、材质性能检测等内容。 6.3.2 结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体结构现状测绘,宜采用现场测绘、三维扫描、拍照、摄像、局部人工临摹等方式进行; b) 结构内部特征探测与分析宜优先采用雷达法、声波法、红外法、影像法等无损检测技术; c) 局部构件或残损、病害部位的检测、探测,宜采用超声法、钻芯取样法、空间CT探测法等方 法。 6.3.3 病害、变形与损伤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宜进行现场实测和长期监测: a) 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 b) 结构倾斜或差异沉降量; c) 砖石结构鼓

    19、胀范围及最大鼓胀变形量; DB11/T 16892019 6 d) 砖石结构风化、酥碱、粉化、缺损等范围及其形成的砌块截面损失; e) 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f) 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g) 榫卯连接处的拔榫部位和变形尺寸。 6.3.4 材料性能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材料类型、尺寸、来源及制作工艺; b) 砖、石块材的性能和风化程度; c) 灰浆材料组成及其性能; d) 木材的树种及其物理力学性能。 6.4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6.4.1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结合其文物价值,调查现状情况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 构的不利

    20、影响,以及使用功能、老化损伤、残损等情况。 6.4.2 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 室外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雕塑、斗栱、石雕石刻等; b) 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壁画、附着雕塑、天花、藻井等。 6.4.3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a) 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b) 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c) 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连接; d) 残损情况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7.1 一般要求 7.1.1 应按GB 50011的规定划分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別,建造在对抗震有利地段的文物建筑, 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7.1.

    21、2 应收集地质勘察资料和现状检查情况,对于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应先通过现状检查 判定有无严重静载作用缺陷,再进行抗震鉴定。 7.1.3 建筑场地为不利地段时,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 果。 7.1.4 文物建筑位于可能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或建在斜坡场地上时,或 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损伤状况时,应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 测与稳定性评估。 7.1.5 当地基与基础资料不全时,应根据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存在的地基

    22、不均匀沉降反应进行评估;必 要时,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7.2 现状勘查 7.2.1 文物建筑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现状勘查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并应包括下列 内容: a) 文物建筑的实际荷载; DB11/T 16892019 7 b) 基础(台基)的类型、构造、尺寸、埋深;基础材料强度;基础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 c) 文物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稳定性; d) 文物建筑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出现的倾斜、扭曲、裂缝和沉降造成的损伤、变 形等状况; e) 对于同一建筑物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 位引起的不均

    23、匀沉降与损伤; f) 文物建筑的地下室和管线情况。 7.2.2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包括望柱、栏板、台阶等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其他构件的 连接状况、破损、裂隙、空鼓、剥落、表面风化等。 7.3 第一级鉴定 7.3.1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础无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 b) 台基夯土无明显空洞,包砌部分无松散,开裂或剥落; c) 上部主体结构无沉降裂缝和倾斜; d)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文物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台基),应依据GB 50011并根 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台基)类型,进行液化、震陷鉴定。 e) 基础(台基)

    24、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文物建筑; 2) 符合GB 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文物建筑。 f) 基础(台基)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鉴定: 1) 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大于80kPa; 2) 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7.3.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直接判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抗震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再进行第 二级鉴定: a) 根据地基(台基)变形(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主体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文物建筑不均匀沉降 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2mm;或砌体构件出现宽

    25、度大于5mm 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 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b) 当地基与基础(台基)承载力或处于液化土层的其抗液化处理措施不符合GB 50007的要求, 且文物建筑局部存在损伤; c) 建筑地基与基础(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仍有可 能再滑动。 7.4 第二级鉴定 7.4.1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不满足第一级鉴定和软弱土地基及GB 50011规定的、类场地上的文物建筑地基与基 础(台基),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b) 对天然地基的承载力验算,应按GB 50023的规定考虑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c) 饱和土液

    26、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GB 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 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 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7.4.2 静载作用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与基础(台基),应同时验算其静载下的承载力。若其静载 作用下的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则可直接判定其不满足抗震要求。 DB11/T 16892019 8 7.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7.5.1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鉴定,可根据受损程度并综合考虑易损性及与主体结构构造 连接的可靠性进行鉴定。受损程度可通过受损处的数量及其占重点保护部位总体长度、面积和体积等的 百分比

    27、确定。 7.5.2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能力评估应按表1进行评定。 表1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抗震能力评定 抗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连接情况 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连接虽已松动,但与主体结构有有效连接 连接已损坏或与主体结构无可靠连接 受损程度 0% 满足 满足 不满足 10% 满足 不满足 不满足 10% 不满足 不满足 不满足 7.5.3 望柱、栏板、台阶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其他构件存在由外力等因素影响下的断裂、局部缺失等 现象,可直接评定为严重损坏,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 7.5.4 望柱、栏板、台阶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其他构件存在影响其稳定性的构件连接松动的情况,可 直接评定为严重

    28、损坏,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 8 木结构建筑鉴定 8.1 一般要求 8.1.1 本章适用于木柱与木梁(枋)、檩或木屋架等共同承重的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 8.1.2 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进行结构抗震鉴定外,还应根据建筑的价值特征,对重点保护部 位进行抗震鉴定。 8.1.3 木结构建筑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a) 木柱和木梁(枋)节点的连接方式及连接构造; b) 屋盖形式与连接、砖围护墙与木构架的连接构造等; c) 木构架的变形与损伤及其形成原因; d) 柱头和柱根的糟朽和虫蛀情况; e) 局部易脱落伤人的构件、部件的连接构造。 8.1.4 、类场地上的一般木结构建筑及所有场地上结构

    29、特殊的木结构建筑和300年以上的木结构 建筑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8.1.5 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a) 、类场地时,基本自振周期T1不小于1s的单层木结构建筑; b) 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木结构建筑。 8.2 现状勘查 8.2.1 木结构建筑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现状勘查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 8.2.2 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的现状勘查,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 构构件变形与损伤,对于缺少图纸资料的还应包括木构件的几何参数、树种、材料力学性能等内容。 8.2.3 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

    30、系与结构布置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DB11/T 16892019 9 a) 建筑层高和建筑总高度; b) 结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 c) 建筑结构的承重体系; d) 木屋架的构成; e) 侧脚和升起状况。 8.2.4 木结构建筑的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木柱与柱础的连接状况; b) 木柱与屋架的连接状况; c) 木柱与斗栱的连接状况; d) 斗栱与梁架和屋架的连接状况; e) 屋架构件之间的连接状况; f) 斗栱各构件的连接状况。 8.2.5 木结构建筑的木构件变形与损伤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木梁(枋)、屋架、檩、椽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 b) 斗栱中

    31、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损伤状况; c) 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状况; d) 木柱倾斜状况; e) 木构架的倾斜或歪闪状况; f) 斗栱的倾斜或歪闪状况。 8.2.6 木材材质和力学性能的勘查,宜采取现场微损检测或取样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木材力学性能的现场检测,可根据木构件的颜色、纹理、硬度、气味等特点,判定木构件的材 质; b) 对现场直观检查不能判定木材种类的构件,可采取试样,进行木材树种和材料性能的测试,取 样构件应具有代表性,且要保证原结构构件的安全。 8.2.7 木构件斜裂缝和斜纹理,应主要勘查斜裂缝或斜纹理与中轴线的夹角、斜裂缝位置、数量、长 度、宽度及深度。 8.2.8 木构

    32、件腐朽和虫蛀的勘查,应重点检查埋入墙内或长期接触潮湿和遭受雨水淋泡的柱根、木柁、 木屋架的端头、檩头、椽头等部位。腐朽和虫蛀检查、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下列方法: a) 对出现的腐朽木构件应采用表面剔除腐朽层的方法,量测腐朽的范围和腐朽深度; b) 对于内部腐朽或虫蛀应采用铁锤敲击被检查的构件,通过发出的声音初步判断木材内部存在的 腐朽或虫蛀情况,对初步判定内部可能存在的腐朽或虫蛀构件,宜采用应力波和阻抗仪技术进 一步检测木材内部腐朽、虫蛀危害程度; c) 对柱根部位的腐朽程度可采用钢钎刺探法进行微损检测,根据刺入深度判断木材的腐朽程度。 8.2.9 木材缺陷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33、木构件的翘曲、扭曲、横弯和顺弯,可采用拉线和尺量的方法或用多功能检测尺与尺量结合的 方法进行检测; b) 影响受力的裂缝,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裂缝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 长度。 8.2.10 木结构建筑中砌体围护墙的勘查项目和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2节的规定执行。 8.2.11 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包括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屋面重 点保护部位及其他重点保护部位等内容。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 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门窗、雀替、含壁画或花饰的外墙、雕塑等; b) 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天花、藻井、隔扇、含壁画或花饰的内墙、雕塑等; D

    34、B11/T 16892019 10 c) 屋顶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屋瓦面、吻兽、宝顶、檐口花饰及雕塑等; d) 其他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建筑结构体系、特殊构造、附着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迹的构件等。 8.2.12 对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采用外观普查和测量手段。其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木质类重点保护部位受损情况,包括变形、开裂、松动、脱落、虫蛀、腐朽等; b) 含壁画或花饰墙面的受损情况,包括风化、疏松、空鼓、开裂、破损、脱落等; c) 屋顶重点保护部位的受损情况,包括破损、松动、脱落、开裂、材料粉化等; d) 各类重点保护部位与结构的连接情况。 8.3 第一级鉴定 8.3.1 木结构建筑的第一

    35、级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构造的合理性、整体和局部倾斜情 况、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现状变形与损伤状况进行评定。 8.3.2 评定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应比较均匀,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应基 本重合或接近; b)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8.3.3 评定木结构建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脊檩处,两坡屋顶椽条有防止下滑的措施;檩条有防止外滚和檩端脱榫的措施; b) 大梁以上各层梁与瓜柱、驼峰等应有可靠的榫接或隐蔽式锚固; c) 角梁应有充分的抗倾覆连接件连接;

    36、d) 屋顶饰件及檐口瓦应有可靠的系固措施; e) 梁下各柱应有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以确保纵、横向联系的可靠; f) 纵向梁枋及其联系构件应无残缺或连接松动; g) 构架间的纵横向应连接牢固; h) 梁柱间的连接(包括柱、枋间、柱、檩间的连接),榫头拔出卯口的长度不宜超过榫头长度的 1/4,或有可靠铁件连接。 8.3.4 木结构建筑的整体和局部倾斜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沿构架平面内的倾斜量1,应满足以下要求:1H/250(H为构架的总高); b) 沿构架平面外的倾斜量2,应满足以下要求:2H/350; c) 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应满足以下要求:L0/150(L0为柱的无支长度)。 8.

    37、3.5 承重木柱的现状变形与损伤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承重木柱柱身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1/5或按剩余截面验算符合承载力要求; 2) 当仅有心腐时,1/7或按剩余截面验算符合承载力要求; 3) 当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况时,不论大小均视为不符合要求。 b) 承重木柱柱身任意部位不应有明显虫蛀空洞,敲击无空鼓音;沿柱长任一部位,不应有贯通裂 缝,裂缝最大深度不宜超过0.5R(R为木柱半径); c) 承重木柱的弯曲矢高应满足L0/100(L0为柱的无支长度)L0/100(L0为柱的无支长度); d)

    38、承重木柱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承压面积与柱脚底面积之比应满足 ; e) 承重木柱与柱础之间错位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应满足 ; f) 承重木柱沿柱长任一部位有劈裂、断裂或压皱迹象出现。 8.3.6 承重木梁(枋)的现状变形与损伤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1/T 16892019 11 a) 承重木梁(枋)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的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1/8或按剩余截面验算符合要求,且梁(枋)端支承 范围内无腐蚀与老化变质现象; 2) 当沿梁(枋)长任一部位有心腐时,不论大小均视为不符合要求。 b) 沿梁(枋)

    39、长任意部位不应有明显虫蛀空洞,且敲击无空鼓音; c) 梁(枋)跨中不应有断纹开裂,且梁(枋)上表面无压皱痕迹;梁(枋)端不应有明显端裂缝 或斜裂缝(不包括干缩裂缝);梁(枋)身任意部位不应有影响其正常受力性能的锯口、开槽 或钻孔; d) 承重木梁(枋)的弯曲变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梁高h与梁长l的比值 时,竖向挠度最大值 ; 2) 当梁高h与梁长l的比值 时,竖向挠度最大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3) 任何情况下,侧向弯曲矢高2 L/200。 e) 承重木梁(枋)、柱原有加固部位,加固措施应完好,未出现新的破坏现象。 8.3.7 木结构建筑的楼盖、搁栅等现状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40、木楼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楼盖搁栅的竖向最大挠度1应满足1 L/180,且无严重体感颤动; 2) 木楼盖搁栅的侧向弯曲矢高2应满足2 L/200; 3) 木楼盖搁栅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或端部锚固可靠。 b) 屋盖上椽、檩、瓜柱、角背、驼峰、翼角、檐头等构件不应有成片腐朽或受力损伤现象,不应 有明显虫蛀空洞。以上构件之间以及与相邻梁(枋)柱等构件间应有可靠连接。 8.3.8 承重木梁(枋)与柱榫卯节点连接处的现状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榫头和卯口不应有木材腐朽、虫蛀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导致的损伤; b) 榫头不应有断裂损伤; c) 卯口不应有劈裂损伤; d) 榫头和卯口

    41、应有可靠连接; e) 榫卯节点处如有连接铁件,应确保其连接可靠,并且对节点的任何加固措施不应造成建筑整体 刚度变化不均匀。 8.3.9 木结构建筑满足本标准第8.3.2条第8.3.8条,可评为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8.3.10 当木结构建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 定: a) 结构构造不满足本标准第8.3.2条或第8.3.3条的要求; b) 主要木构件存在较严重的腐朽、虫蛀等损伤; c) 梁(枋)柱等重要部位节点连接失效。 8.4 第二级鉴定 8.4.1 第二级鉴定应验算木结构或木构件的承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

    42、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b)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现场实测数据,木构件缺陷处的有效截面面积应采用实测数据。 8.4.2 梁、柱构件应按GB 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实际搭接状况确定,并应考虑搭接处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 受力的影响; DB11/T 16892019 12 b) 柱的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柱两端按 铰接计算时应考虑到柱两端相邻构件的影响对结果进行修正; c) 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有效截面进行验算。 8.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8.5.1 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应根据受损程度并考虑主体结构构造连接的可靠性进行鉴定。 8.5.2 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能力应按表2进行评定,受损程度通过受损处的数量及其占重 点保护部位总体长度、面积和体积等的百分比确定。 表2 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抗震能力评定 抗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连接情况 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连接虽已松动,但与主体结构有有效连接 连接已损坏或与主体结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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