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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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6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论述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2 试述法律责任的归结的基本原则。3 试述西方法学家有关法律责任本质的理论并对其进行评述。4 试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5 论述程序的一般价值。6 论诉讼原则。7 试述正当程序的意义。二、名词解释8 作为哲学的自由概念9 作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自由概念10 作为法学和法律的自由概念11 效率12 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概念13 人权三、简答题14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5 在立法中借鉴外国经验应注意什么?16 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涵义是什么?17 简述中国法律体系下的立法程序。18 简述法
2、的生成的概念和特征。19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是什么?20 简述守法的主客观条件。21 为什么说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6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 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
3、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的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般是同时存在的,通常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即自然人的行
4、为能力。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成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我国 18 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6 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如我国立法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指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知识模块】 法律关系2 【正确答案】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
5、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归责的结果、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归责的基本原则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它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当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要贯彻责任法定
6、原则,首先,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第二,反对责任擅断;第三,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第四,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7、3)责任相当原则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 ”、“罚当其罪”。责任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4)责任自负原则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
8、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转移承担问题。【知识模块】 法律责任3 【正确答案】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责任时,就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建立过不同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 三论 ”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
9、,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体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规范责任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 的
10、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上述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道义责任论正确的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前者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后者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这些理论的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
11、消除这种片面性。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可以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然而,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规范责任论,既不能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也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对法律评价标准的深刻影响。【知识模块】 法律责任4 【正确答案】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程序法则是指规定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
12、和条件的法律。当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是相对的。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许多情况下我们可以离开实体法的内容来鉴别法律程序的合理与不合理、科学与不科学。程序上的合理性判断,无需借助于法的实体内容就能够独立地进行。第二,法律程序与实体法并不同步发展。可能超越落后的实体法,也可能相对落后于实体法的发展程度。实体法内容的优劣程度也并不必然决定法律程序内容的优劣。诞生一部优异的实体法的国家并不必然会有一部与之相匹配的程序法;同理,有优越的法律实体内容的国家并不必然会产生优越的法律程序形式。第三,法律程序的规定在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知识模块】 法律程序5 【正确答案】
13、 程序的一般价值包括公平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1)程序的公平价值。程序的公平价值一般是指同类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对待。在司法程序中,公平是首要的价值目标。公平价值是程序的首要价值。它包括这样一些最低标准:无偏袒地中立、听取对方意见。其一,无偏袒地中立是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其二,听取对方意见是指给予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意见和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程序告知他们,将诉讼中所指控的信息告知他们,以便他们能够准备答辩,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
14、和证据” 。(2)程序的秩序价值。程序的秩序价值主要是指通过可预测的、理性的决定过程来维持某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范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程序的秩序价值至少要求达到两项标准:公开进行的方式,科学解决的手段。(3)程序的自由价值。程序的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中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其行为的活动余地,从而保障个人在意志、人身和人格上受到尊重,不受奴役。(4)程序的效率价值。程序的效率价值是指程序的成本与解决的效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知识模块】 法律程序6 【正确答案】 诉讼原则,即诉讼的程序原则,是指由诉
15、讼法确认或体现的,在诉讼程序全过程中或诉讼程序部分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诉讼原则分为诉讼普遍原则与诉讼特别原则。前者是指在各类、各阶段诉讼程序中均适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通常是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后者是指在某一类、某一阶段诉讼程序中适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它们通常是在具体诉讼法中规定的。(1)权利原则。这是指诉讼程序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如果说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那么“ 司法权则是权利的庇护者 ”,如果 “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所以司法程序应当以权利保护为本位,它表现在民事诉讼中就是意思自治的处分权原则
16、,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就是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被告人人权保障原则。(2)平等原则。这是指法院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当事人。其含义包括:第一,一切公民不论身份差别在法律程序面前一律平等;第二,不同民族的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平等权利;第三,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程序地位平等;第四,其他同类当事人和同类参与人诉讼地位平等,等等。(3)证据原则。这是指诉讼须以事实为根据,而认定事实应当凭证据,或称证据裁判主义。(4)公开原则。这是指审判和诉讼活动原则上对当事人、对社会公开。其含义包括:其一,法院审理程序和过程,一般要对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第二,法院审理程序过程一般要对当事人公开,受当事人监
17、督。第三,对于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除审理程序和过程公开外,法院进行裁判的证据材料及某些活动环节也应当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公开。第四,群众可以在法庭旁听。(5)回避原则。这主要是指当出现审判人员(含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况,审判人员应该回避。(6)辩论原则。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由指控和被控双方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展开辩论。其含义包括:第一,双方平等享有辩论权(刑事被告的辩解也属于辩论权)和平等的辩论机会;第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进行辩论;第三,辩论内容可以是关于事实和证据的质证辩论,也可以是关于法律理解与适
18、用选择的法理辩论;第四,辩论形式可以是当庭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解;第五,审判人员有义务倾听(或阅读)和分析辩论、辩解以及代理和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反映双方辩论意见,作出分析解释。(7)经济原则。这是指比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或者说是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知识模块】 法律程序7 【正确答案】 就中国法传统而言,正当程序是中国法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元素之一。正当程序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以相同的规则处理同类的人或事” ,即平等地适用法律,而公正的核心是平等。现实生活的具体的人和事,与抽象的法律规则之间存
19、在着差异和距离,这给法律适用带来难度。法律适用就是对抽象规则与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这个认同过程的高度“同一性” 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证。倘若没有统一的步骤和方法,没有时间与空间上的向导,就难以实现“同一性”,因而平等适用法律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英国法学家们普遍相信: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正当的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衡。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因此程序控权的功
20、能大大增长。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结合。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得以解决。相反,偏私或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使纠纷的解决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就感到有不公正因素;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尚未消除暴力的直接冲突;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花费了不必要的或过高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在处理结果面前仍有遗留的纠纷或由处理结果引起的新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解决,从而实现实体公正。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21、首先,法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其次,法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实体权利。此外,法律程序是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正当程序对于权利又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补救手段。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武力。正当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过程使人们体会到法的公正和尊严。正当程序必定会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相反,不正当的程序却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恶、轻蔑和怀疑。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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