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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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下列有关古代借贷契约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B)唐朝将有息借贷契约称为“负债”(C)宋朝的典卖契约是一种不动产的买卖契约(D)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2 秦朝将调查或勘验结果制成的详细笔录称为( )。(A)爰书(B)封守(C)封诊式(D)法律答问3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外贸征税法令颁布于( )。(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4 亲属相
2、隐不为罪原则确立于( )时期。(A)汉宣帝(B)汉章帝(C)汉文帝(D)汉武帝5 首次将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置于律首的是( )。(A)九章律(B) 曹魏律(C) 晋律(D)北齐律6 关于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共犯不分首从(B)斩等减刑为绞(C)自首者原其罪(D)公罪从重,私罪从轻7 宋朝监督三法司活动的御用司法机关是( )。(A)宣政院(B)制堪院(C)推堪院(D)审刑院8 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A)唐朝(B)宋朝(C)明朝(D)五代9 关于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B)重其轻罪,轻其重罪(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从重
3、兼从旧10 唐朝将“六赃 ”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A)受财枉法(B)受财不枉法(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11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是( )。(A)大清现行刑律(B) 大清新刑律(C) 暂行新刑律(D)大清律例12 在中国近代史上,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实行总统制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B) 中华民国训政纲领(C)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3 引进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典是( )。(A)大清新刑律(B) 暂行新刑律(C) 中华民国刑法(1928 年)(D)中华民国刑法(1935
4、年)14 清末司法改革后确立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院(B)资政院(C)法部(D)总检察厅15 在抗日民主政权后期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 )。(A)抗日救国十大纲领(B)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下列属于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行政法规是( )。(A)蒙古律例(B) 台湾善后事宜(C)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D)钦定八旗则
5、例17 下列有关元朝行政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提刑按察司是元朝在行省以下设立的地方司法监察机关(B)大宗正府是元朝设置的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和宗教审判的机构(C)元朝的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种,该考试选官形式为明朝沿用(D)元朝首创了经义取士的科举考试形式18 宋朝的折杖法中,折成脊杖的刑种有( )。(A)笞刑(B)杖刑(C)徒刑(D)流刑19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 )。(A)格(B)比(C)条法事类(D)律20 关于元、明、清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元、明、清一直以御史台作为我国的中央司法监察机关(B)明朝厂卫干预司法,杀人致惨而不丽于法(C)明朝参与九卿圆审的官员包
6、括三法司长官和通政使等(D)明、清两代盛行文字狱21 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A)隋朝(B)唐朝(C)宋朝(D)元朝22 下列选项中属于汉朝官吏渎职犯罪的有( )。(A)左官罪(B)出界罪(C)沈命罪(D)见之故纵罪23 在近代法制史上,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政权有( )。(A)清末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25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
7、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日:“ 义绝” ,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 不用此律 ”。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2
8、6 何为“义绝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适用“义绝”的情形。27 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不得以“义绝” 论处的主要情形。28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28 大明律.吏律:“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人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接泄漏事情夤(音银编者注)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29 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30 明朝创设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31 该制度的创设有何益处和危害?法律硕士综合课
9、(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唐朝将有息的借贷契约称为“出举”,将无息的借贷契约称为“负债”,可见,B 项表述错误。从广义上讲,宋朝的典卖契约包括不动产买卖契约和附回赎条件的典卖契约,狭义上的典卖契约就是指附回赎条件的特殊的买卖契约,实质上是设置典权的契约。可见,C 项表述错误。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这是宋、元、明的法
10、律均无规定的内容。故 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秦朝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派人前往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与检验,收集证据,勘验结果要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爰书”。调查勘验过程中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为“封守”,即查封财产。封诊式是关于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的法律规定,而不是笔录。法律答问相当于法律解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唐太宗时期规定,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 10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A【试题
11、解析】 亲属相隐不为罪原则又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称为“同居相为隐”原则。“亲属相隐不为罪”是指亲属之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该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法经中的法典总则称为“具法”,商鞅改法为律,将“具法”改为“具律”,秦汉时期的法典将总则都称为“具律”,且篇目不在法典之首,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即对于共同犯罪,采取区分首从
12、的处断原则,只有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不分首从。故 A 项表述错误。按照唐律规定,凡是称“减”的,就是减至较轻的等级。减刑对笞、杖、徒三刑而言是依等次递减。如徒一年减一等,是杖一百;杖一百减一等,是杖九十;等等。但是,减刑对流、死二刑而言,则不是按等次递减,而是按照刑种递减。如流三千里减一等,是徒三年;斩刑减一等,是流三千里;等等。因此,斩刑减一等的,是流三千里,而不是绞刑。故 B 项表述错误。唐律规定,自首者原其罪,即对于自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故 C 项正确。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宋太祖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
13、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故选 D 项。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堪院和推堪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人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A 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B 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 “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D 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
14、,表明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都是官吏所犯的赃罪。凡是犯“六赃”罪的,处刑较重。“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财而为曲法处断”的行为,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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