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8454-2004 Ear protectors《防音防护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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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340.20 T2012845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1 年 1 月 28 日 93 年 4 月 20 日 (共 19 頁 )防音防護具 Ear protecto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高噪音之事業場所,如製造業之紡織業、鋼鐵業、金屬工業、製造修配業、造船廠、航空站、製材廠(含使用鏈鋸者)、礦坑、隧道工程及其他會發生強烈聲音之場所,為防止作業人員因暴露於高噪音環境 造成聽力障礙,所使用之防音防護具。 2. 用語釋義 (1) 防音防護具:覆蓋耳朵
2、或插入外耳道,以避免噪音過度刺激人耳,保護噪音環境下之聽覺免於受損。 (2) 耳塞:防音防護具之一種,用於插入外耳道內,以封閉外耳道入口,降低聲音傳播之音量者。 (3) 耳罩:防音防護具之一種,由一頭帶連接左右二端之耳護蓋者,耳護蓋內部為吸音材料,緊壓在左右耳廓上或圍住耳廓四周遮住耳朵,以降低聲音傳播入耳內者。 (4) 音壓級:某聲音之音壓實效值 Prms,與基準音壓實效值 P0(20 Pa)比之實數對數之 20 倍。一般以分貝 (decibel, dB)表示,其計算如下 Lp=20log10ormsPP=20log105rms102P式中, Lp:音壓級 (dB) (5) 八音階頻帶:一連續
3、分布之聲音,將入耳可聽到之頻率劃分為八個中心頻率,且每一頻帶之上截頻率 (fi+1)與下截頻率 (fi)之比值為 2,即 fi+1/fi 2。 (6) 1/3 八音階頻帶:一連續分布之聲音,將入耳可聽到之頻率劃分為二十四個中心頻率 (每一八音階頻帶再劃分為三個音階頻帶) ,且每一頻帶之上截頻率 (fi+1)與下截頻率 (fi)之比值為 21/3,亦即 fi+1=21/3fi, fc=1iiff+ =21/6fi, fc為中心頻率,以代表其頻帶域之頻率。 (7) 最小可聽聞值:係指感覺聲音存在之最小音壓實效值。 (8) 遮音:阻擋聲音之傳播。 (9) 遮音性能:係指未佩帶防音防護具時之裸耳與佩帶
4、防音防護具時,以二者最小 2 CNS 8454, T 2012 (11) 粉紅噪音:一連續頻 譜之聲音,在八音階頻帶之各頻帶有相同之功率,其聲壓頻譜密度與頻率成反比。 (12) 插入損失:於特定試 驗場所,用聲響試驗頭型於未佩戴耳罩時與在相同狀況下佩戴耳罩時,量測二者所得之八音階頻帶音壓級,其差值稱之。 (13) 擴散音場:一個室內聲音音壓級處處均相同之音場。 (14) 迴響時間:於一密閉室內,聲音停止後,頻率或頻量之音壓級降低 60 分貝所需時間。 (15) 上升法:為測定最小 可聽聞值之方法。在測定時,自比最小可聽聞值更小之音壓級依序提升,值 至感覺到聲音存在之音壓級作為最小可聽聞值之測定
5、方法。 (16) 參考點:連接受測者兩外耳道開口連線之中點位置。 (17) 環境背景噪音:於實 施測定之場所中,除了施行試驗時產生之試驗音以外,所有音源所產生之噪音。 3. 種類:防音防護具依其型式可分為耳塞與耳罩兩大類。 4. 性能 4.1 概述:應符合第 4.2 至 4.13 節之規定。試驗樣品應如第 7.1 節所述來調理與試驗,耳塞之試驗程序應如 7.2 節所述,耳罩之試驗程序應如第 7.3 節所述。 4.2 耳塞尺度大小:依第 7.2.1 節進行試驗。 4.3 調整能力性能:依第 7.3.2 節試驗,表 3、表 4 以字母小、中、大顯示各種試驗尺度組合,試驗耳罩其調整能力範圍及二彈性墊
6、間之寬度應與架撐模型之試驗尺度配合。 4.4 耳護蓋旋轉性能:依第 7.3.3 節試驗,彈性墊(內側與外側)與架撐模型間之接觸應為密合無間隙的。 4.5 頭帶力量性能:依第 7.3.4 節試驗,頭帶力量應不大於 14N。 4.6 彈性墊壓力性能:依第 7.3.5 節試驗,彈性墊壓力應不超過 4500Pa。 4.7 墜落性能:依第 7.3.6 節試驗,耳罩不得有破裂(可更換彈性墊者除外)之情形發生,且任何部分均不得發生有需使用工具或更換零件來重組鬆脫狀況之情形。 4.8 耐低溫墜落性能:依第 7.3.7 節試驗,耳罩不得有破裂(可更換彈性墊者除外)之情形發生,且任何部分均不得發生有需使用工具或更
7、換零件來重組鬆脫狀況之情形。 4.9 頭帶彎曲性能:依第 7.3.8 節試驗,耳罩頭帶力量之變化不能超過第 7.3.4 節量測結果之 20%。 4.10 耐滲漏性能:依第 7.3.11 節試驗,彈性墊有充填液者不得有滲漏之 情形發生。 4.11 插入損失性能:依第 7.3.12 節試驗,八音階頻帶其 4 個以上鄰接頻帶之標準偏差不得大於 4dB,且任一個八音階頻帶之標準偏差不得大於 7dB。 4.12 耐熱性能:依第 7.3.13 節試驗,耳罩任何部分不應有著火或在拿掉加熱不銹鋼桿後有繼續發熱之現象。 3 CNS 8454, T 2012 4.13 聲衰減值性能:依第 7.3.14 節試驗,耳
8、塞與耳罩各頻率之 (Mf-sf)值不得小於表 1 數值。 表 1 耳塞與耳罩之聲衰減規定 中心頻率 (Hz) (Ms-sf)值 (dB)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5 8 10 12 12 12 12 Mf 為平均聲衰減值; sf 為標準偏差 5. 材料:防音防護具各部分使用材料應選擇品質優良之材料, 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各材質之強度、硬度、彈性均應適當,並選用不易發生變形、龜裂、破損、發黏及其他異常現象之材料。 (2) 與皮膚接觸部分之材料,應選用對皮膚不會產生刺激、過敏、有毒及腐蝕等項或其他不良副作用之材料。 (3) 所有可重複使用之材料,佩
9、帶者以廠商指定之方法清潔後,應不會發生損壞、異常之現象。 (4) 所有材料零件應做光滑加工處理,無任何足以傷害佩戴者之尖角及毛邊。 6. 構造 6.1 耳塞之構造:係為插入外耳道之遮音之構造(參考圖 1 及圖 2),並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應與外耳道充分密合。 (2) 使用中應無不舒適感。 (3) 使用中應不易脫落 6.2 耳罩之構造:係為覆罩全耳之遮音之構造(參考圖 3),並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耳護蓋應以能覆蓋全部耳朵為原則,並以吸音材料襯裡。 (2) 連接耳護蓋之頭帶長度宜可調整,使用 彈簧時應具有適當之彈性,在使用時不得有壓迫、疼痛或不適之感覺。 7. 試驗 7.1 取
10、樣及狀態調理:試驗用之樣品,應以供 販售及各種大小尺度之成品施行試驗,且每次試驗須有 10 個樣品(編號 1 至 10)。所有試樣皆應置於溫度 235,相對濕度不可大於 65%20%之大氣環境中,至少 4 小時以上。 7.2 耳塞試驗 4 CNS 8454, T 2012 7.2.1 尺度大小試驗:將耳塞分為大 、中、小三種尺度,使佩戴者選用大小適當之耳塞,以有效達到其遮音效果。 7.2.1.1 儀器:標準度量圓孔模型,具 10 個圓孔(尺度於表 2 所示),內由厚 5mm0.5mm 之硬板構成。 7.2.1.2 程序 (1) 若試驗耳塞之大小與形狀為可壓縮者,將耳塞壓縮至可置入圓孔模型之形狀
11、。 (2) 由最小之孔徑依序進行試驗,將耳塞置入圓孔中,觀察其與圓孔周圍接觸是否密合,及外型是否有變形導致洩漏之情形。並依序將耳塞置入較大尺度圓孔中,觀察其與圓孔周圍接觸是否密合。 7.2.1.3 報告:依試驗尺度,填寫試驗報告(標示尺度範圍)。 表 2 耳塞尺度大小試驗標示表 指定之尺度 標準度量圓孔 (mm)(許可度 0.1mm) 尺度標示 5 5 6 6 7 7 小 8 8 9 9 10 10 11 11 中 12 12 13 13 14 14 大 7.2.2 耐熱試驗:將不銹鋼桿加熱至高溫,貼於耳塞上進行熱試驗。 7.2.2.1 儀器 長 300mm,直徑 6mm 之平頭不銹鋼桿。 |
12、 熱源。 熱電偶溫度量測裝置。 7.2.2.2 程序 (1) 耳塞之受測體,為當佩戴時暴露於耳道外,可被看見之部分。 (2) 不銹鋼桿一端以熱源加熱至約 50mm 長之溫度達 650 20。 (3) 將不銹鋼桿垂直放置,檢查其溫度是否達 650 20,其熱端朝著受測體表面,以鋼桿自身之重量施力於受測體上,時間為 5 秒0.5 秒。 5 CNS 8454, T 2012 (4) 移開鋼桿後,觀察受測體是否有任何部 分引燃或持續發熱之情形。 (5) 再將鋼桿加熱,並視需要重複試驗多次 來評估所有受測體之狀態。 7.2.2.3 報告:依試驗結果報告是否有引燃或持續發熱之情形填寫報告。 7.2.3 聲
13、衰減值試驗:依第 7.3.14 節進行試驗。 7.3 耳罩試驗 7.3.1 耳罩試驗流程:當樣品不能符合相關規定時,可以中斷試驗。 #選取 10 件樣品並將其完全拆封,依第 7.1 節所示進行狀態調理。 #樣品編號 1 至 6 進行下述試驗流程 (1) 檢查每件樣品是否符合第 7.3.2 節調整能力試驗、第 7.3.3 節耳護蓋旋轉試驗、第 7.3.4 節頭帶力量試驗、第 7.3.5 節彈性墊壓力試驗之規定。 (2) 若需選擇進行耐低溫墜落試驗,檢查是否符合第 7.3.7 節之耐低溫墜落試驗之規定,若毋需進行耐低溫墜落試驗,檢查是否符合第 7.3.6 節之墜落試驗規定。 (3) 檢查每件樣品是
14、否符合第 7.3.8 節頭帶彎曲試驗。 (4) 卸下每件樣品之耳護蓋(若為可拆卸者)、彈性墊與襯裡,檢查是否可重新組合而無損壞其結構。若耳護蓋、彈性墊與襯裡為不能拆卸或更換者,於試驗時,應防止浸水。 (5) 若需選擇進行高溫調理試驗,檢查是否符合第 7.3.10 節之高溫調理試驗之規定,若毋需進行高溫調理試驗,檢查是否符合第 7.3.9 節之浸水試驗規定。 (6) 將每件樣品自水槽取出,除去多餘之水分,並將所有卸下之零件裝回。若耳罩為可更換彈性墊、襯裡之樣品,需將新彈性墊、襯裡依廠商說明重新組裝。 (7) 將每件樣品依第 7.1 節狀態調理 60 分鐘 5 分鐘 (自水槽取出後起算) 後,立即
15、進行第 7.3.4 節之頭帶力量試驗量測其頭帶力量。 (8) 將每件樣品依第 7.1 節狀態調理至少 16 小時。 (9) 取編號 1-10 樣品進行第 7.3.12 節插入損失試驗,計算所有樣品耳護蓋 ( 20個)插入損失之平均值與標準偏差。 (10) 選取編號 5、 6 之樣品進行第 7.3.11 節之耐滲試驗。 (11) 檢查編號 5、 6 之樣品是否符合第 4 節材料與第 5 節構造之規定。 (12) 選取編號 5、 6 之樣品進行第 7.3.13 節之耐熱試驗。 (13) 選取編號 1 至 4 之樣品進行第 7.3.14 節之聲衰減值試驗。 7.3.2 調整能力試驗(不可調整者應 註
16、明大、中、小尺度):試驗耳罩頭帶調整至舒適尺度之調整能力。以適 當之架撐模型施行試驗,架撐模型尺度如表3、表 4 所示。 7.3.2.1 儀器:架撐模型(如圖 4 所示)。 耳廓模擬器(如圖 5 所示)。 7.3.2.2 程序:分頭上式、下顎式與頭後式耳罩 6 CNS 8454, T 2012 (1) 調整耳罩頭帶至最長之位置。 (2) 將耳罩置於架撐模型上,且將耳護蓋覆蓋於耳廓模擬器。 (3) 依序調整二調整板之間隔與頭帶之高度,使其與表 3、表 4 上所示各種組合之寬度、高度或頭部深度相同,檢查耳罩頭帶之調整範圍與彈性墊之間之寬度是否能達表 3、表 4 之規定。 表 3 架撐模型尺度 (頭
17、上及下顎形式耳罩)表 4 架撐模型尺度 (頭後及下顎形式耳罩)寬 度 (mm) 寬 度 (mm) 高 度 (mm) 131 151 169頭部深度(mm) 131 151 169133 小 中 71 小 中 149 中 中 中90 中 中 中167 中 大108 中 大中:正常尺度之耳罩。 小:“小”尺度之耳罩。大:“大”尺度之耳罩。:毋需配合此尺度。 備考: 此表選取之寬度(兩耳珠間距)、寬度 (頭頂自耳珠)之值乃取自國人成年人族群之 5%、50%及 95%之尺度。 中:正常尺度之耳罩。 小:“小”尺度之耳罩。大:“大”尺度之耳罩。:毋需配合此尺度。 備考: 此表選取之寬度(兩耳珠間距)、深
18、度之值乃取自國人成年人族群之5%、 50%及 95%之尺度。 7.3.3 耳護蓋之旋轉試驗:耳罩依既 定之調整固定於適當之架撐模型上,來試驗耳罩容納角旋轉移動之範圍。 7.3.3.1 儀器:架撐模型(如圖 4 所示)。 耳廓模擬器(如圖 5 所示) 7.3.3.2 程序 (1) 若耳罩之頭帶為可調整者,將其設定在調整範圍之中點上。 (2) 耳罩放在架撐模型上,並將耳護蓋覆蓋於耳廓模擬器。 (3) 調整二塊調整板,使於頂角突出 5 度,且其在水平中線間隔量測為151mm(國人兩耳珠間距之中位數)。 (4) 於水平軸模擬旋轉調整板 5,並於垂直軸模擬旋轉調整板 5進行試驗。 (5) 觀察彈性墊與調
19、整板之間之接觸,於試驗期間是否皆密合。 7.3.3.3 報告:依上節 (5)觀察結果填寫試驗報告。 7.3.4 頭帶力量試驗:耳罩依既定之 調整固定於適當之架撐模型,試驗頭帶彈性 7 CNS 8454, T 2012 施於二塊調整板之力量範圍(不改變二塊調整板間隔)。 7.3.4.1 儀器:架撐模型,外型如圖 4。電子儀器量測其力量大小。 7.3.4.2 程序:(與襯墊壓力試驗一同進行)。 (1) 調整二塊調整板使之平行,其外側間隔為 151mm。 (2) 將耳罩放在架撐模型上,使頭帶垂直,彈性墊之中心點應置於原耳廓模擬器使用之相同位置處。 (3) 於脫下耳罩後 2 分鐘 5 秒後讀取力量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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