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570-2008 Steel and steel products - General 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钢及钢制品之交货技术规范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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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7 1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7.080.20 G1030 1457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0 8 月 1 日 97 1 月 14 日 (共 13 頁 )鋼及鋼製品之交貨技術規範通則 Steel and steel products General 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鋼及鋼製品交貨之一般技術性規範,但不包括鍛鋼件、鑄鋼件及粉末冶金等製品。 訂購時買賣雙方同意之交貨條件或製品標準所規定之交貨條件,如與本標準之規定有差異時,則採用該條
2、件。 2. 引用標準:附表 1 所列標準,係為本文所引用之所有標準,也是本標準規定之一部分。引用標準如附記頒布年份者,僅該頒布年份之版本才作為本標準引用之依據,而其後之修訂或追補者亦適用。 未附記頒布年份之引用標準,則以其最新版作為本標準之引用依據 (含追補 )。 3. 用語釋義:本標準主要用語之定義如下。 3.1 檢驗 (inspection):對製品或服務特性所施予之測定 、調查、檢查或試驗。其結果並與規定之要求內容相互比較,以判定合格與否。 3.2 試驗 (testing):決定材料或製品之性質、特性之操作或行為。 3.3 交貨試驗及檢驗 (specific inspection and
3、 testing):為檢驗並查證交貨品或其一部分是否符合訂購要求內容,在交貨前依技術要求所施予之試驗及檢驗。 3.4 檢驗代表人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為下列之一。 (1) 依法獲得授權之檢驗人員。 (2) 買方認可之檢驗代表。 (3) 獨立於製造部門,為製造廠商所認可之檢驗人員,並能站在買方利益之立場者。 3.5 試驗單位 (test unit):依製品標準或訂單要求內容對供試製品實施試驗,以其結果進行整批合格或不合格判定之製品群體 (參照圖 1)。 3.6 供試製品 (sample product):以檢驗及 /或試驗為目的,從試驗單位中採取的製品(例如:
4、一塊鋼板 )(參照圖 1)。 3.7 供試樣 (sample):以製作試片為目的,從供試製品中所採取的足量材料 (參照圖 1)。 備考:有時,供試製品本身就是供試樣。 3.8 粗試片 (rough specimen):以製作試片為目的,而施予機械加工或視需要施以熱處理之供試樣的一部分 (參照圖 1)。 3.9 試片 (test piece):為具有規定的尺度,處於可供作進行規定試驗的狀態之供試樣的一部分 (參照圖 1)。 備考:有時,供試樣本身或粗試片就是試片。 3.10 鋼液分析 cast (heat) analysis:依 CNS 國家標準或已書面化之一定程序,由製造業者所實施之化學成分分
5、析,以決定自鋼液取樣之代表值。 2 CNS 14570, G 1030 3.11 製品分析 (product analysis):對製品所施行之化學成分分析。 3.12 組試驗 (sequential testing):以一組試片或數個試片之試驗,其平均或個別之試驗結果,用於證明是否符合訂單及 /或製品標準之要求。 圖 1 第 3 節用語釋義圖示 4. 由買方提供之資料:買方提供之資料如下。 4.1 買方須考慮其加工方法及用途而選定 鋼種、製品形狀及尺度,做選擇時,得接受製造廠商之建議。 買方之訂單須描述製品及其特性所有資料,並提供下列有關交貨之詳細資料: (1) 訂購質量、長度、面積、數量。
6、 (2) 製品形狀 (依個案而定,例如圖號 )。 (3) 標稱尺度。 A、 試驗單位 B、 供試製品 C、 供試樣 D、 粗試片 E、 試片 3 CNS 14570, G 1030 (4) 本節 (1)及 (3)所述特性之許可差。 (5) 鋼種符號。 (6) 交貨狀態 (熱處理種類、表面處理等 )。 (7) 表面及 /或內在品質之規定要求。 (8) 若製品標準未規定時,檢驗文件之型式及檢查,須另提出檢驗方法之要求。 (9) 如需適用 CNS 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時,則須註明之。 (10) 標示、包裝及裝載之要求內容。 (11) 製品標準中所規定之選擇性要求事項。 4.2 在第 4.1 節
7、之各項資料,須依下列方法之一決定。 (1) 引用一個或多個 CNS 國家標準。 (2) 若無適當的 CNS 國家標準可以引用時,製品之特性及條件須另明文規定。 (3) 若引用之 CNS 國家標準並未指定其年度版本時,則適用訂購成立時之有效的最新版本。 備考: 若對國家標準之有效版本有任何疑慮時,有關適用之年度版本則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5. 製造流程:除非訂購時買賣雙方同意或製品標準另有規定外,製造流程由製造廠商決定。 備考:製造流程包括至交貨之一切作業。 6. 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之提供事項 製品由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提供時,須將 CNS 14571鋼及鋼製品之檢驗文件所規定之文件交給買方,賣方不
8、得加以任何更改。 為使製品與文件之追溯性明確,製造廠商所提供之文件內容必須具有清楚識別產品之適當方法。 若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對產品之狀態或尺度有所變更時,須針對更改後之新特殊狀態向買方提出適合的文件。 本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原本不包含於製造廠商之文件的所有加工廠商或中間廠商所作的變更。 7. 要求 7.1 一般事項:製品須符合訂單之要求內 容,不論訂單要求何種型式的檢驗文件,製造廠商均應施予適當之製程管理、 試驗及檢驗,以確保交貨品質符合訂單對尺度及品質的要求。 7.2 會同檢驗 買方要求時,製造廠商或其授權代 表須將交貨品之一部分或全部的交貨檢驗可行日期,告知檢驗代表,會同檢驗 必須於訂單明確註
9、明,為避免妨礙工廠之正常運作,製造廠商及檢驗代表須就檢驗日期及時間達成協議。 第 3.4 節之 (1)或 (2)所規定之外部檢驗代表無法於原先雙方同意之日期及時間會同檢驗時,除非合約明文禁止,否 則製造廠商或其授權代表得自行執行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逕交買方或其代表。 4 CNS 14570, G 1030 製造廠商必須將記載有會同檢驗對 象訂單之檢驗通知書,於試驗及檢驗作業之開始前送達會同之檢驗代表。 檢驗代表為執行會同檢驗,得在原 先雙方議訂之日期及時間自由進出該受檢貨品之製造或庫存場所,並得依規定 從試驗單位選取供試製品,以採取供試樣。檢驗代表有權會同 採取供試樣,製作 (加工或處理 )試片
10、以及參與檢驗。但須遵守製造廠商之工廠實施中的相關規 則,特別是安全規定。工廠有權派員陪同檢驗代表。檢驗之進行須設法對生產正常運作的妨礙減至最小。 7.3 交貨試驗及檢驗 7.3.1 詢價及訂購之一般要求:若在 製品標準中 没 有規定,而由買方指定以交貨檢驗來驗證交貨品是否合格時,詢價單及訂單中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需求文件之型式:例如在 CNS 14571 中之檢驗證明文件或報告書等。 (2) 試驗頻率 (參照第 9.2 節 )。 (3) 供試樣及試片之採取及製備要求。 (參照第 7.6 節 )。 (4) 必要時,試驗單位之識別標示。 (5) 試驗方法及設備 (參照第 7.5 節 )。 (
11、6) 檢驗證明書或檢驗報告書係由外部檢驗員簽署時,則應載明該檢驗單位之地址。 7.3.2 交貨試驗及檢驗場所:製造廠商 之工廠缺少必要之設備時,得在買賣雙方同意之其它場所或法定認可場所 實施交貨試驗及檢驗。如屬於後者,則賣方在未獲得試驗結果之前,不得出貨。 7.4 試驗中之可追溯性:試驗時,製造廠 商須能在供試製品、供試樣與試片等取樣並進行與原屬試驗單位之間提供其可追溯性。然而依第 9.8.2.2 節之規定進行個別試驗時,製造廠商必須籍由確保供 試製品與試驗單位之可追溯性等,由試驗單位去除不合格之供試製品,並對其他供試製品進行重驗。 7.5 試驗方法及設備:試驗方法依 CNS 國家標準之規定。
12、若無相關 CNS 國家標準,則須在訂購時,由買賣雙方協議其它採行之方法參照第 4.1(8)節。 製造廠商所有用於驗證製品特性之 檢驗及量測儀器設備,不論是在訂單上或相關標準所涵蓋的,均應以國家所認 可之標準對儀具施予校正調整,並保持該狀態。若無適當的標準可參考,則採 用之校正基準必須予以文件化。製造廠商或其授權代表須保持該校正記錄。試 驗或量測儀具之精確度須充分遵照規定值及其許可差。 化學成分得以化學、物理或分光化 學之分析方法測定之。若有爭議,其分析方法之採用則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附錄 B 為有關試驗及分析所採用之主要國家標準。 7.6 試片及其採取條件:機械試驗用及化學分析用供試樣之製備須
13、分別依 CNS 14502鋼及鋼製品機械試驗用供試樣及試片之採取位置和製備及 CNS 15161鐵及鋼化學成分定量分析用試樣之採取及製備之規定。 試片之位置、方向及製備須依 CNS 14502 及 CNS 15161 之一般要求、製品標準 5 CNS 14570, G 1030 之規定或訂單之要求。 機械性質試驗用供試樣及試片之採取方法須依個別標準之規定採用 A 類或 B 類。 (1) A 類適用於試片採自製品本體而施予機械性質試驗,規定如下: (a) 試片使用取自製品本體或其剩餘部 分之供試樣製作,除非有特別指定,不得施予任何對材質有影響之處理 ,如有需要矯正供試樣或試片時,得於常溫下進行。
14、此外若試片須施以熱處理時,宜以供試樣進行熱處理。 (b) 試片之採取方向須依個別標準之規定,棒鋼、型鋼、扁鋼則為軋延方向 (縱方向 ),鋼板、鋼帶、鋼管等為軋延方向 (縱向 )或其垂直方向。 (c) 製品標準中規定須使用兩種以上之 試片時,若未特別指定,則由製造廠商自行決定。除為鋼料全截面之試驗外,試片採取位置若未特別規定時,則依 CNS 14502 之規定。 (d) 硬度試片除非有特別規定,得使用拉伸試片等其他試片之一部分。 (2) B 類適用於 試片採自經依規定方法熱處理之標準供試樣而施予機械性質試驗,規定如下。 (a) 各標準所規定機械性質數值,通常 係標準供試樣施予規定熱處理後之試驗值
15、。 (b) 標準供試樣為直徑 25 mm,自鋼料沿軸方向鍛延或切削製作。但鋼料直徑、對邊距離或厚度為 25 mm 以下時,得直接當作標準供試樣。 (c) 試片自經規定熱處理方法之標準供試樣切削製作。 (d) 硬度試片除非有特別規定,得使用拉伸試片等其他試片之一部分。 8. 化學成分:化學成分規定如下。 (1) 化學成分之要求,除非明確規定為製 品分析,否則視為採用鋼液分析,分析方法依 CNS 15162鋼製品之鋼液分析法之規定。 (2) 鋼液分析試樣的採取方法及試樣的製備依 CNS 15161 之規定,但是鋼液分析之試樣,每一爐鋼液通常於整個澆鑄過程中採取所需之量。 (3) 買方要求時,得施予
16、製品分析。其試樣採取方法依 CNS 15161 之規定。須分析元素及其化學成分之標準值許可差依 製品個別標準之規定。若無此類標準,由買賣雙方協議之,明確指定依 CNS 3158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4) 分析方法依製品個別標準之規定,分 析數值以質量百分率表示並計算至規定數值有效最末位之下一位數。關於碳當 量、銲接破裂敏感性指數、熱浸鍍鋅破裂敏感性指數之表示準則,依各計算式 規定之所有元素做分析,並算出至各規定值之下一位數。 9. 機械性質 9.1 機械性質試驗 (拉伸試驗、衝擊試驗、硬度試驗、彎曲試驗等 )之試驗方法及其試片種類,依各相關標準之規定。 9.2 試驗頻
17、率 9.2.1 試驗單位之形成: 對任何一項試驗,其試驗單位須在製品標準中或訂單中 6 CNS 14570, G 1030 予以規定。 通常其形成,依下列 (1)及 (2)之組合。 (1) 組合須為 (a) 同一鋼液。 (b) 同一澆鑄。 (c) 同一熱處理條件或同一批熱處理件。 (d) 同一製品形狀。 (e) 同一厚度或直徑範圍。 (2) 試驗單位之質量或數量。 在某些場合,試驗單位可能為一個別製品 9.2.2 供試製品、供試樣 及試片之數量:從各試驗單位採取供試製品之數量,各供試製品採取供試 樣及由供試樣製備試片之數量,須依製品標準或訂單之規定。 9.3 適用尺度:在製品標準中,以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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