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类试卷]财产法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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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法练习试卷 2及答案与解析 Question 1 1 简单说明 “所有权 ”与 “占有权 ”的区别。 (1987年 9月, 1992年 10月 ) 2 “根据法律,土地上能够转让或设定的或正在转让或设定的产权有: (a)占有的绝对私产; (b)绝对年期租地 ”。请解释。 (1987年 4月 ) 3 “使用权是对另一财产的权利,可以是地役权或取利权。 “地役权 ”和 “取利权 ”的含义是什么 ? (1988年 9月 ) 财产法练习试卷 2答案与解析 Question 1 1 【正确答案】 所有权指 拥有一件东西,它赋予占有权、享受或处置权。所有权可以和占有权一起,也可以和占有权分离。所有权可
2、以通过实物转让也可以无须实物转让而实现转让。占有是对东西的实际保管,占有人可以是业主也可以不是业主。 【知识模块】 财产法 2 【正确答案】 “fee”是指地产属于继承的地产, “simple”则说明继承的地产可以继承给一般类型的继承人而不限于特别类型的继承人。 “absolute”有别于 “fee simple”,它使可以确定的继承地产一直继承下去。 “占有 ”是指地产是直接拥有的,但这并不仅仅意味着实际占有 ,它还指收取租金和利润的权利。 “绝对年期租地 ”是指租契中通常所理解的含义。其基本特征是年期有一个最低期限。年期可以是绝对的 尽管可以通过通知、重获所有权、法律实施或其他事件来进行确
3、定。 【知识模块】 财产法 3 【正确答案】 地役权可以被定义为:可以以某种方式使用和限制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最重要的地役权有:通过权、采光权、用水权和建筑支撑权。地役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必须有主要目的物产单位和一个服务目的物产单位。 (2)地役权必须能够形成许可的标的物,必须有一个合格的许可人和一个合格的被许可人,许可的对象应该是可以被合理定义的,并具有地役权的特征。 (3)对主要日的物产单位和一个服务目的物产单位的所有权应该是独立的。 取利权是从他人土地获取某种东西的权利,如在他人河里钓鱼的权利。取利权可以笼统存在,这就是说这种利益可以由某个业主或某些业主享用,而独立于任何主要目的物产单位之外并且与土地的使用不相联系。利益可以足 “单独的利益 ”,也就是由一个人享用而排除所有其他人的享用,或是 “共同的利益 ”,也就是由 很多人享用。 【知识模块】 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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