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 T 662-2022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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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80CCS C 59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622022 托幼机构 消毒卫生 规范 Hygienic regulation for disinfection in nursery 2022-07-07 发布 2022-08-07 实施武汉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4201/T 662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2 5 卫生管理要求.3 6 消毒要求.5 7 卫生指标.5 8 检验方法.6 附录A(资料性)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要求.7 附录B(资料性)托幼
2、机构常见污染对象的消毒方法.8 附录C(资料性)托幼机构消毒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品储备清单.13 附录D(规范性)托幼机构消毒采样检测方法.14 参考文献.23 DB 4201/T 662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武汉市直属机关育才幼儿园、武汉市妇幼保健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慧琼、刘尔男、汤佳、侯莉、张艳。DB 4201/T 6622022 1 托幼 机构 消毒卫生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托幼
3、机构消毒卫生管理要求、消毒要求、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托幼机构。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58
4、 紫外线杀菌灯 GB 27948 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 GB 27950 手消毒剂通用要求 GB 27952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通用要求 GB 27953 疫源地消毒剂通用要求 GB 28232 臭氧消毒器卫生要求 GB 28235 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 GB/T 30690 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效果监测方法和评价要求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3-201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T 466-2014 消毒专业名词术语 WS/
5、T 648 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 WS/T 77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WS/T 797 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托幼机 构 nursery DB 4201/T 6622022 2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3.2 预防性 消毒 preventive disinfection 对托幼机构内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来源:WS/T 466-2014,4.49,有修改 3.3 疫源地 消毒 disinfection for infectious focus 对托幼机构内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病原微生物
6、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来源:WS/T 466-2014,4.48,有修改 3.4 随时消 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 托幼机构内有传染源存在时对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和物品进行及时的消毒。来源:WS/T 466-2014,4.31,有修改 3.5 终末消 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托幼机构后,对托幼机构内传染源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来源:WS/T 466-2014,4.55,有修改 3.6 物体表 面 surface of object 学龄前儿童在托幼机构能够接触到的相关物体表面以及环境表面,日常监测以玩具、桌
7、面、床栏、洗手水龙头等儿童高频接触物体表面/部位为重点。3.7 速干手 消毒 剂 alcohol-based hand rub 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手消毒剂。来源:WS/T 313-2019,3.7.1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BGLB:煌绿乳糖胆盐(Brilliant Green Lactose Bile)BS:亚硫酸铋(Bismuth Sulfite)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HE:琼脂(Hektoen Enteric)KCN:氰化钾 LST: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Lauryl Sulfate Tryptose)ON
8、PG:邻硝基酚-D半乳糖苷(O-Nitrophenol-D Galactoside)SC:亚硒酸盐胱氨酸(Selenite Cystine)TTB:四硫磺酸钠煌绿(Sodium Tetrathiosulfonate Brilliant Green)TSI:三糖铁(Trisaccharide Iron)XLD:木糖赖氨酸脱氧胆盐(Xylose Lysine Deoxycholate)DB 4201/T 6622022 3 5 卫生管 理要 求 制度管 理 5.1 托幼机构应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卫生室/保健室管理制度、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
9、生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预案、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病因追查和登记制度、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性消毒和隔离制度等,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托幼机构内清洁及消毒工作。组织管 理 5.2 5.2.1 托幼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机构应确定一名园长(主任)分管卫生防病、消毒隔离工作。5.2.2 托幼机构应独立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其中卫生室按规定应取得医疗机构相应资质。5.2.3 卫生室或保健室应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并按照每收托 150 名儿童至少设 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 名以下儿童的至少配备1 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主
10、要包括医生、护士、保健员,其中医生、护士应按规定分别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人员职 责 5.3 5.3.1 分管园长(主任)定期督促检查卫生防病、消毒隔离落实情况。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本机构卫生防病、消毒隔离工作,督促、指导及其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等工作,并定期向园长(主任)汇报。5.3.2 分管园长(主任)应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保健管理培训,卫生保健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市区级及以上组织的有关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知识培训班或学术讲座。卫生保健人员每月应对本机构内保育员、炊事员举办有关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知识学习讲座。布局及 设施 设备 5.4 5.4.1 新(改、扩)建托幼机构时,在建筑布局
11、上应充分考虑活动室、教室和寝室等场所的空气流通,必要时配置机械通风或空气消毒设备。5.4.2 每个班应独立设置卫生间,班级间不共用;每个班应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洗手水龙头数量应不少于 6 个;托幼机构儿童严格实行一人二巾(餐巾、擦手巾),餐(饮)具不应共用,毛巾与墙壁、两巾之间及茶杯之间放置的最近距离应不低于 10 cm。5.4.3 食堂应设置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并配备消毒和保洁设施;生、熟食砧板、刀具分开。5.4.4 卫生室或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消毒隔离物品,如儿童观察床、工作服、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消毒药品、紫外线灯或其它空气消毒装置,以及消毒压舌板或一次性使用医用棉签、体温监测设备
12、、手电筒等晨午检用品;应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室应配备压力蒸汽灭菌器。5.4.5 当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室用品应专用并配备独立卫生间及以下物品:儿童观察床、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隔离服(两件)、体温监测设备、消毒压舌板或一次性使用医用棉签、面盆、毛巾、洗手液或肥皂、清洁用具、消毒药械等物品。5.4.6 托幼机构提供的饮用水或饮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5.4.7 托幼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有害生物防制设施。室外排水沟安装防蚊闸或其它防蚊设施;食堂、餐厅入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门(窗)缝隙小于 6 mm,用于通风的窗和通风口设置网眼小于
13、6 mm6 mm 的金属筛网,室内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排水沟对外的出口安装缝隙小于 10 mm 的篦子,食堂、DB 4201/T 6622022 4 食品库房进出口设置防鼠挡板;活动室、教室、卧室等应安装有纱窗纱门;室外放置的陶罐和废弃轮胎应作打孔处理或用防雨布遮盖。传染病 管理 卫生 要求 5.5 5.5.1 当托幼机构内未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托幼机构应适时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当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 GB 19193 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增加消毒频次,加强物体表面及环境消毒,并使用手消毒剂加强人员手卫生;教室(活动室)、卧室及临时隔离观察室每天增加 1次空气
14、消毒,同时加强通风换气。5.5.2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做好发病登记,及时按规定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处理及消毒隔离措施工作记录。发生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及时开展消毒隔离工作。5.5.3 发现传染病后,托幼机构对与患者接触过的儿童及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病种进行医学观察,并做好相关场所和物品的随时消毒。传染病患儿在家休息时,班级老师应每天向家长了解患儿情况,并进行缺勤记录。在医学观察期内,托幼机构不接收新儿童,本机构内的儿童及保教人员不混班、不串班,日常生活用品应与其它班
15、级分开消毒和存放,并做好保洁工作;医学观察期满后,未出现相关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常见传染病的医学观察可参照附录 A 执行。5.5.4 患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和儿童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疗机构(有传染病相关科室)证明,在本机构卫生室或保健室办理相关返园手续,方可回园(所)或班。隔离期相关卫生要求按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时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5.5.5 儿童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询问家长有无传染病接触史。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在医学观察期满后方可回园(所)。儿童离园(所)三个月以上,应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所)。5.5.6 工作人员及儿童家中
16、发现传染患者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必要消毒隔离措施。5.5.7 使用符合国家文件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如紫外线消毒器、臭氧消毒器、空气消毒机应分别符合 GB 28235、GB 28232、WS/T 648的要求,空气、手、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应分别符合 GB 27948、GB 27950、GB 27952 的要求。消毒剂、消毒器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预防性消毒可选用季铵盐类、双胍类、含氯消毒剂等;疫源地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符合 GB 27953 要求。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本机构保育员工作情况定期对配制好的消毒液进行浓
17、度监测。5.5.8 托幼机构的在岗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甲肝、戊肝、痢疾、伤寒、淋病、梅毒和滴虫性阴道炎等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保教和炊事人员,应立即离岗,治愈后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回园(所)工作。5.5.9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处置,禁止作为教(玩)具使用。5.5.10 托幼机构内的食堂应参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定期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除害工作,达
18、到国家相关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冷链食品应索取外包装等消毒相关证明,入库时做好外包装消毒。其他相关消毒工作按本文件和国家相应规定要求执行。DB 4201/T 6622022 5 6 消毒要 求 预防性 消毒 6.1 托幼机构日常应做好室内空气、手、环境物体表面、餐(饮)具、饮水用具、织物、卫生洁具、污染物(呕吐物、排泄物等)、医疗器械、垃圾存放点、戏水池等的预防性消毒,消毒方法可参照附录B执行。疫源地 消毒 6.2 6.2.1 当托幼机构内发现有传染源存在时应遵循“三分开、六消毒”原则做好随时消毒;当传染源离开托幼机构后应对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照 GB 19193要求开展终末消毒。注:“三分开”
19、包括患者住室、饮食、生活用具分开;“六消毒”包括患者的分泌物或排泄物、生活用具、双手、衣服和被单、患者居室环境以及生活污水污物。6.2.2 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疫源地消毒重点。经呼吸道途径传播的传染病疫源地消毒重点包括室内空气、环境物体表面、手等,并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疫源地消毒重点包括环境物体表面、餐(饮)具、呕吐物、排泄物、手、饮用水等,并暂停使用戏水池;经接触传播的传染病疫源地消毒重点包括手、环境物体表面等,并暂停使用戏水池。6.2.3 疫源地消毒剂的使用按照GB 27953执行,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可参照附录 B执行。个人防 护 6.
20、3 6.3.1 预防性消毒采取一级防护,可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长袖橡胶手套、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鞋或胶靴,必要时加穿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疫源地消毒采取二级防护,可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乳胶/丁腈手套和长袖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颗粒物防护口罩(无呼气阀)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必要时加穿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6.3.2 个人防护用品及消毒用品储备可参照附录C 执行。7 卫生指 标 日常监测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7.1 表1 日常监 测卫 生指 标卫 生标 准 对象 卫生指标 卫生标准 监测频次 室内空气 细菌菌落总数(CFU/皿5m
21、in)4 1次/学期 手表面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10 1次/学期 大肠菌群(发酵法)不得检出 物体表面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10 1次/学期 餐(饮)具 大肠菌群(发酵法)不得检出 1次/学期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使用中紫外线灯(30 W)辐照强度(W/cm2)70 1次/学期 使用中消毒液 有效成分含量(mg/L)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1次/学期 DB 4201/T 6622022 6 表1 日 常监 测卫 生 指标 卫生标 准(续)对象 卫生指标 卫生标准 监测频次 使用中消毒液 染菌量(CFU/mL)皮肤黏膜 10 1次/学期 其它(非灭菌用)100 压力蒸汽灭菌器
22、 灭菌效果 化学监测 化学指示物颜色或形态等变化达到终点要求 每包监测 生物监测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 1次/周 戏水池 菌落总数(CFU/mL)1 000 1次/学期 大肠菌群(MPN/100 mL或CFU/100 mL)不得检出 游离性余氯(mg/L)0.30.5 注: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托幼机构的日常监测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采样检测。监测量根 7.2 据托幼机构实际情况,每次每类监测对象不少于 10 件;幼儿总数小于等于 300 人时,每次监测总件数不少于 10件;幼儿总数大于 300人时,每增加 300人每
23、次监测总件数增加 5件,每次最多监测 20 件。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疫源地消毒效果应达到 GB 19193、WS/T 797的要求,其卫生要求符 7.3 合表2规定。特殊传染病(如 COVID-19等)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应标准(如 WS/T 774)。表2 疫源地 消毒 合格 判定 标准 消毒类型 对 象 指标 卫生标准 随时消毒 物体表面、空气 自然菌的杀灭率(%)90 终末消毒 物体表面 自然菌的杀灭率(%)指示微生物 90 杀灭对数值3.00 空气 自然菌的杀灭率(%)90 排泄物、分泌物、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血液等 病原微生物 目标微生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1:物体表面指示微生物
24、的选择参照WS/T 797执行。注2:必要时开展相应病原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检测。注3:物体表面以地面、墙面、桌面、床扶手、便器、门把手、按钮等为重点采样对象,每类采样对象不少于2个样本,样本总数不少于30个。注4:消毒前空气自然菌平均菌落数10 CFU/(皿10min),可不计算杀灭率,消毒后空气自然菌平均菌落数4 CFU/(皿10min),判为消毒合格。8 检验方 法 日常监测儿童戏水池和生活饮用水的采样及检验方法按照GB 5750执行,疫源地消毒物体表面指示微生物的采样及检测方法参照WS/T 797执行,其它指标的采样及检验方法按照附录D执行。DB 4201/T 6622022 7 A A
25、 附录A(资料 性)托幼机 构常 见传 染病 密切 接触者 医学 观察 要求 表A.1 托幼机 构常 见传 染病 密切 接触者 医学 观察 要求 疾病种类 病 名 医学观察内容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 呼吸道 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注意观察儿童有发热、头痛、咽痛、鼻塞、流涕、全身酸痛。7天 麻 疹 注意儿童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口腔粘膜斑和皮疹。21天 水 痘 注意观察儿童有无皮疹。21天 流行性腮腺炎 注意观察儿童有无发热、单侧或双侧腮腺肿痛。21天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注意儿童的体温和咽部粘膜有无炎症,皮肤及口腔粘膜有无出血等。7天 猩红热 注意观察儿童有无发热、咽扁桃体内假膜、鼻涕带血、精神萎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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