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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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8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2 试述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9 年考研题)3 我国法的效力冲突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二、名词解释4 法律事件5 法律行为6 法律责任的构成7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8 归责9 无责任10 诉讼结构11 诉讼普遍原则三、简答题12 简述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13 试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14 简要阐述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联系与区别。15 简述法的特殊分类。16 简述阶级社会中法的两种社会作用的关系。17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哪里?(中国人民大学 2010 年考研
2、题)18 如何理解法的预测作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8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在当代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首先,判例法制度不适合我国已经形成的、实践证明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判例法制度是普通法法系国家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我们没有这样的传统;相反,我国封建社会中,作为类似于判例法的一种法的渊源的“例” ,旱在我国古代就有记载,唐以后有作为判案依据的判例、事例和成案。在明清时期,例与律曾经并重,但是,正如在清代文献中记载的“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逾繁碎。”这种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现象,使例在我国历史上不仅没有
3、好名声,而且整个来说没有起好作用。第三,我国司法人员根本没有受到判例法方法论的教育和训练,而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不容易的。第四,同制定法相比,判例法有许多缺点,既不够民主,以个案为基础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判决往往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匆忙作出,等等。所以,在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2 【正确答案】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就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的资源、进路和动因诸要素而言,动因要素对法的形成和法治国家建设有直接价值,比较容易为人们所重视。资源和进路要素,则不大容易为人们所看重。(1)立法立法是各国最直接的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
4、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有权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所有这些立法,都是当代中国法的直接渊源,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都分别由这些渊源产生。(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6)习惯(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
5、效力3 【正确答案】 由于法的数量非常之多,它们由多方面的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或由多方面的司法机关所创制,且产生的时间和针对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它们之间常有冲突。(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在我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6、制定的规章。第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 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2)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处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一般可遵循有条件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的规则。所谓优先,通常指:在适用对象方面,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有效的法优先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在适用时间和空间方面,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优先于对平时和普通区域有效的法。所谓有条件,是说应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之间适用这一规则。立法法对处理此类冲突已有明确规定:第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7、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在中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处理新法和旧法相冲突的基本制度是:第一,同一机关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8、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第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二、名词解释4 【正确答案】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知识模块】 法律关系5 【正确答案】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9、。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知识模块】 法律关系6 【正确答案】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第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第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第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10、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第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第五,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知识模块】 法律责任7 【正确答案】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它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认定” 和“归责”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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