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269-2016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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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060.30 J 75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 41/T 1269 2016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2016 - 08 - 11 发布 2016 - 11 - 11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269201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监检程序 . 1 5 监检前准备 . 2 6 监检项目和方法 . 2 7 监检基本要求 .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格式 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格式
2、 . 21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格式 . 22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格式 . 2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 24 DB41/T 1269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 。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桑清莲、齐晓冰 、 闫军政 、 宋全轩、 姜慧 、 张平 、 焦昌锋。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张兰 、李占斌、王凤琴、陈娟、李东立、李腾蛟、郑炘、赵
3、园婷、付晓飞、李玉真、冯精良、王文 韶、徐小龙、王 兵 、周静 、 郑伟、王龙、曹景林。 DB41/T 12692016 1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术语和定义、程序、监检前准备、项目、方法 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 规定范围内,由境外制造单位制造 , 未按 TSG G7001-2015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并 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4、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的承压 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 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的 承压热水锅炉 ; 有机热载体锅炉 。 3.2 进口锅炉产品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
5、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境外制造单位制造并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产品。 3.3 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过程按照 TSG G7001-2015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 锅规 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3.4 到岸检验 在进口锅炉产品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进行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 4 监检程序 监检的 程序按以下规定: a) 收 /用货单位( 统 称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 DB41/T 1269 2016 2 b) 监检人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
6、,确定监检 项目 ; c) 监检人员根据确定的监 检 项目, 进行监检并填写 进 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以下简称 监 检 记录 见附录 A) 等工作见证 ; d) 监检合格后, 打监检钢印并且 出具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及锅炉部件、组件) (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见附录 B) 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 。 5 监检 前准备 5.1 进口锅炉产品 到达口岸或使用地 后 , 受检单位应到 当地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并 向当地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 (或者复印件 )各一份: a)
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项目检测工作联系单; b) 进口承压 类特种设备 到岸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 (见附录 C) ; c) 进口合同(协议); d) 锅炉产品出厂资料。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产品应当符合锅规的要求,如果与锅规要求不一致时,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的证明文件。 5.2 监检机构接到监检申请后,应根据锅炉产品的基本情况安排具有锅炉检 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从事监检工作, 监检现场受检单位应设专人 配合工作 。 5.3 监检前监检人员需做以下准备 : a) 检查受检单位对监检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b) 查阅相关技术文件,熟悉所检锅炉产品结构,备齐有关技术标准; c) 检查现场
8、检验平台、扶梯、护栏、环境等 安全性是否满足监检工作需要; d) 备齐检测工具和防护用品。 6 监检 项目和方法 6.1 资质审核 审查由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锅炉产品、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锅炉产品、安全附件的级别相符合。 6.2 设计文件 和 出厂 资料的审查 6.2.1 设计文件 6.2.1.1 基本要求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经过设计文件鉴定;设计变更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 6.2.1.2 总图及受压部件图 图纸应清晰,主要设计参数、结构形式、技术要求、尺寸均应完整、准确;图纸应符合
9、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DB41/T 12692016 3 6.2.1.3 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主要受压元件应有强度计算书。许用应力、安全系数、焊缝系数、孔桥减弱系数、计算壁温、材质、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内径、取用壁厚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对有疑问部位应进行复核计算, 必要时监检人员应记录有关内容。 6.2.1.4 安全阀计算书 审查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1.5 产品质量证 明 书 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图纸和设计要求,包括如下内容:产品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耐)压试验证明等。 6.2.1.6 安装 使用 说
10、明书 应有中文安装使用 说明书,包括安装技术要求、基本使用条件、操作说明等。 6.2.2 出厂资料 6.2.2.1 审查锅炉产品 出厂 资料,是否符合 锅规 的要求; 6.2.2.2 审查燃油燃气燃烧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6.2.2.3 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是否符合 TSG G0002-2010 的要求。 6.3 必检项目 监检人员按 TSG G7001-2015要 求 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且根据审查结果确定需要补充现场确认或者现场检查的项 目,但以下项目应当进行现场确认或者检查 : a) 主要受压元件的厚度测量; b) 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 c) 主要
11、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确认(条件允许时); d) 无损检测检查(条件 允许时); e)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条件允许时); f) 相关技术资料审查有怀疑的检验项目 。 6.4 结构、外观 质量及 几何尺寸检查 6.4.1 结构检查 检查锅炉本体结构型式、锅壳与前后管板连接型式、炉胆与回燃室 连接 型式、炉胆与前后管板连接型 式、焊缝布置、拉撑型式与布置、管孔布置、管与管板连接型式是否符合设计 文件 和相关标准要求。 6.4.2 外观检查 母材表面质量、现场能检查到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制造标准。所有受压部件的内外表面可见部位应无腐蚀、机械损伤、裂纹、变形、电弧擦伤等不允许存在的或超标的缺陷。 6.
12、4.3 几何尺寸检查 检查锅 筒、炉胆几何尺寸,锅筒、集箱全长直线度,是否在标准允许范围内。锅筒焊缝最大边缘偏差及最大棱角度、管端伸出长度等偏差是否符合制造标准要求。 DB41/T 1269 2016 4 6.5 主要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确认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标记 、焊工标记等应清晰、齐全,且与质量证明书的内容相符。 6.6 厚度测量 应通过相当数量的测点检查进行厚度复核,测点宜选在厚度 可能减薄的部位,测量数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7 无损检测 由监检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法及比例,检查的重点是对原报告中有疑问的部位、焊缝交叉部位、 T型接头、纵焊缝,重要的角焊缝以及焊缝外观检查有缺
13、陷的部位。 6.8 其它项目 发现可疑部位时,监检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等项目进行复核。 6.9 安全附件 及 保护装置 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的数量、有效期、 规格 型号、位置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 6.10 水(耐)压试验 必要时进行水(耐)压试验,试验 的条件和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11 产品铭牌 铭牌是 否采用中文和国际单位制,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6.12 检验问题的处理 监检人员 发现 一般问题 时, 应 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录 D); 发现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 应当签发 特种设备监
14、督检验意见 通知书 (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录 E), 并抄报国家质检总局 。 注: 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现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6.13 例外情 况的处理 6.13.1 因条件、结构限制,某些项目应该检验而无法进行时,由受检单位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监检人员确认后,此项目可与首次定期检验同时进行 。 6.13.2 合约中其它需要检验的项目应根据合 约及相应的标准进行 。 7 监
15、检 基本要求 7.1 监检记录 7.1.1 监检项目以及结果有 具 体数据要求的,应记录实际测量的数据和结果 。进行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 厚度测量、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应按规定填写记录;进行无损检测 、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水(耐)压试验应按照有关规定 填写单项记录。 DB41/T 12692016 5 7.1.2 在监检过程中, 监检人员应如实填写 监检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在 监检 记录的“ 检验结果 (结论)”栏内应填“符合” 、“不符合” 、“整改后符合”;“合格”、“不合格”、“整改后合格”或者“无此项” ;“记事 栏 ” 供监检人 员填写监检情况
16、使用 , 如在监检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项时,将该项目的序号、名称、不符合(不合格)内容及日期填写在记事栏中,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在该项目的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整改后符合”或“整改后合格”。 7.1.3 监 检机构可按照 锅炉产品的实际情况 对监检记录项目适当进行调整 , 监检记录由监检机构制定,在本机构正式颁布使用。 7.2 监检钢印与监检 证书 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应按规定汇总监检记录及见证资料,监检机构在监检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证书 和监检报告 ,并且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监检证书 和 监检报告 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交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份交受检 单位。 监检报告参
17、照监检记录的格式(报告封面可改为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7.3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项目检测工作联系单 ; b) 进口 承压类特种设备 到岸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 ;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d) 进口合同(协议) ; e) 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检验结论 (根据监检记录 ); f) 现场进行的主要受压元件的 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厚度测量、主要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确认、 无损检测 检查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化学成分分析、 硬度 检测、金相分析、水(耐)压试验检查 等抽查内容的报告;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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