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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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材料一(案情) :2012 年 3 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变更为 800 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 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 600 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
2、 20 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 3 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 25 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二:2013 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14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3、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2014 年试卷四第 7 题)问题:1 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 20 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2 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3 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 25 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3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
4、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 年 2 月 25 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干 4月 10 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 6 月 18 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4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5 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 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
5、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7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8 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8 案情:1997 年 11 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 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 年 12 月 16 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 年 3 月 28 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
6、向乙公司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 年 9 月 15 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 年 11 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 1997 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
7、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2012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9 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11 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12 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13 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14 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 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14 案
8、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 1 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 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 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
9、安局报案。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 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 年 4 月 1 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2011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15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16 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17 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18
10、 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 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19 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20 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21 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2 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3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
11、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 2009 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 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 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2010 年试卷二第 7 题)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
12、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 【正确答案】 材料一中,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即使在工商局作出 20 号处罚决定前王某、张某补足了注册资金,仍然不影响将王某、张某的行为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只是由于及时补呈现金,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的认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特
13、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张某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即使王某、张某在工商局作出 20 号决定前补足了资本,但其先前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已构成对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侵犯,所以不影响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第 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材料一中,王
14、某、张某在处罚前及时补足了现金,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2 【正确答案】 材料一中,市政府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试题解析】 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用于外部行政相对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本质上,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 59 条第 2、3
15、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本案中,市政府有权对工商局进行监督领导,并且通过内部行政行为,如会议纪要的形式,改变或者撤销工商局不适当的命令或者指示。但是,市政府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对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监督领导的职权,不得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若市政府针对工商局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会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是对下级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则该内部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二,若市政府针对工商局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直接改变了行
16、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了可以强制执行的依据,则该内部行政行为就变成了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是无效的。材料一中,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并没有直接改变行政相对人原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是合法有效的。【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3 【正确答案】 材料一中,工商局作出 25 号处罚决定,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的营业执照决定前,应当先告知原野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野公司要求听证的,工商局应当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17、,并根据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试题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故工商局在作出吊销原野公司的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和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律精神。合法行政,也称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法律保留作为合法行政最主要的内涵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实
18、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此次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公司法修改在先,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公司法立法精神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落实法律规定,符合合法行政要求,充分体现了合法行政的精神。合理行政,又称作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在合法的范围内,而且应当具有适当性或者合理性。此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人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与之
19、前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相比,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向合理性迈进了一大步。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本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高了登记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符合高效便民的精神。虽然此次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只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方面内容,但却是向简政放权、建设法治政府迈出了一大步,值得进一步发扬光大。【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4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
20、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试题解析】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不作为。张某对此不服,有权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原告需
21、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二,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第三,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认为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张某具有原告资格。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5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案中,省政府 4 月 1
22、0 日受理复议申请,经过 60 日复议期满逾期不作决定,再经过 15 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张某至迟应当于 6 月 25 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某于 6 月 18 日起诉,因此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最后,关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 13 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诉解释第 l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23、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不存在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5 【正确答案】 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试题
24、解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0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由此可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此可知,只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才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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