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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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1)某甲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雷达”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不慎将表遗失在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把表卖给丙,不久后,丙在旧货市场将该表卖给丁,丁在从旧货市场回家的路上因车祸不治身亡,丁妻继承了该表,见表样式一般,误以为是冒牌货,且认为该表不祥,遂将表丢在垃圾箱中,清洁工 A 见到后捡回。数月后,A 将表以高价卖给 B;丁妻恰好在场,遂指出该表归其所有,要求 A 将所得价款交还自己,二人争执不下,恰好甲路过,认出是自己遗失的表,拿出发票要求 B 将表还回。问: (1)在第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
2、在第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 本案中,对第阶段的争议应如何处理?2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望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 80 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 90 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1)刘涛与张直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张直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2)刘涛与刘琳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刘琳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3)如果刘琳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仍订立合同并出资购买刘涛的房产,刘琳是否能取得该房所有权?(4)如果刘琳住
3、入该房后,张直拒绝刘琳从楼梯上下,并拿出其产权证,产权证的确将楼梯产权确认给张直,张直这种行为是否合法?(5)如果刘琳住人该房后,张直每晚卡拉 OK 直至深夜,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刘琳的合法权益?3 大华贸易公司为筹措资金,向某银行贷款 400 万元,银行要求大华公司就贷款提供担保,大华公司即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抵押(该楼价值 300万元),又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法人单位)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未提及保证方式及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份额。(1)大华公司的两项担保是否有效? 为什么?(2)假定抵押物为该公司之办公楼,保证人为吉利商场与来顺公司。二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4、?因经营不善,大华公司与银行协议,把还贷期限推迟一年,吉利商场与来顺公司考虑到与大华公司长期以来的良好关系,口头同意了该协议。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后,大华公司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共 600 万元。在就办公大楼拍卖优先受偿后,银行还有 300 万元债权未受清偿。(3)银行能否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能,应怎样承担;如不能,为什么?4 某造纸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 5 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1998 年 8 月,造纸厂以本厂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 1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
5、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进口设备尚需 5 万元,1998 年 10 月,造纸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款 8 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8 年 11 月,造纸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 20 万元。1999 年 4 月,机械厂要求造纸厂归还 8 万元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造纸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造纸厂答复说车已被烧毁,没有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有了抵押权。试分析:(1)造纸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
6、,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5 1999 年 7 月,大发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和顺公司为大发公司加工特种空调机 50 台,每台加工费 5000 元,由大发公司提供原材料,交货时间为次年 6 月底,交货的同时交付加工费。和顺公司于次年 6 月中旬完成了该批空调机的加工,就通知大发公司取货付款。大发公司直到 7 月 10 日才派一辆货车来和顺公司取空调机,并请求和顺公司同意延期付款。和顺公司见大发公司未能付款,就拒绝让大发公司的汽车取货,为了保证大发公司能付款,同时将大发公司的货车也予以扣留,并通知大发公司必须在 50 天内将加工费交齐,否则将空调机连同货车一并处理以抵加工费。
7、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和顺公司拒绝大发公司取货的行为是否合法?(2)和顺公司扣留大发公司货车的行为是否合法?(3)和顺公司是否可以在大发公司不交加工费的 50 天后处理留置物?(4)如在和顺公司扣留空调机与汽车期间发生意外火灾,空调机全部被毁,和顺公司是否还有权要求大发公司偿还加工费?6 王强到一修理部将自己的一辆旧自行车让人维修。3 天后,王强来取车,修理部让其支付修车费 20 元,王强认为价格太高,拒绝付款。修理部出示了维修价目表并声明如不付款将扣留其自行车。双方争执不下,王强遂表示不要自行车,从此也就不了了之。一月后,王强骑摩托车经过此地,恰巧其摩托车坏了,不得已只好到此修理
8、;修理完毕,修理部要求付款 50 元,加上上次修自行车费 20 元共是 70元。王强认为上次费用,已用自行车抵了,于是不付上次费用;修理部人员说旧自行车他们不要,要求王强一次付清费用;否则,连摩托车一起扣留。问:(1)修理部两次扣留是否合法? 为什么?(2)若修理部第一次将自行车变卖得款 50 元应如何处理?(3)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7 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在乙承租期间,该地发生地震,房屋受到损毁。乙及时与房主甲联系,但是甲正巧出差在外,赶不回来,但他告诉乙他有一批建材堆放在出租房屋的附近,乙可以使用。乙发现该房附近确有一堆建材,数量不少。于是就叫人用这些材料将房屋修缮了一番。由于乙觉
9、得甲的房屋布局不是很合理,趁此机会,让修理人员对房屋格局也作了局部变动。房屋修缮完数月后,甲办完事返回家中,发现乙改变了房屋格局,第二天,邻居丙找到甲说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甲赔偿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问:(1)甲乙分别以何种方式占有这间出租房屋?(2)乙使用的丙的建材现在应当归谁所有?8 3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一万吨钢材,分两批交付,分别在 7 月、8 月发货。6 月份市场上钢材供不应求,价格提高。丙公司急需钢材,遂找到甲公司,要求以高价买下甲库存的五千吨钢材,并约定即时付款。甲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 7 月
10、初发货完毕。7 月,乙公司催着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声称货源紧张,无法按期供货,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甲公司已经将钢材转卖给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1)丙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这批钢材?(2)乙公司能否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五千吨钢材的占有?二、论述题9 试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10 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 年考研综合卷试题)11 试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2 试述留置权取得的条件。三、名词解释13 用益物权14 担保物权15 抵押权(中国人民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6 质权17 留
11、置权(中国人民大学 20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8 债19 债的要素四、简答题20 简述所有权的特征。21 简述所有权的权能。22 简述共有的特征。23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什么?24 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25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与基本内容。(西南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6 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27 谈谈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清华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8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与分类。(武汉大学 200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北京大学2006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类似、中国人民大学2007、2012 年研究生入学
12、考试题类似)29 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30 何谓债的标的? 简述其要件及形态。 (武汉大学 200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第 阶段,表归甲所有。甲从商店购买该表,取得了表的所有权。依据我国法律,乙拾得表,并不能取得对表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 79 条)。丙购买遗失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因此,也不能获得该表的所有权。 (2)第阶段,表归 A 所有。丙虽非表的所有人,但因在公开市场买卖,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之目的,丁善意取得该表,获得表的所有权,而自善意取得之时,甲失去所有权。丁妻合法继承了该表,享有该表的所有
13、权,丁妻遗弃了表,即主动放弃了对表的所有权,而 A 拾得遗弃物,从而获得了所有权。 (3)B 从所有权人 A 手中买得表,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故 B 取得表的所有权,A 获得价款,甲与丁妻的请求不予支持。【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
14、权才发生转移。(2)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同上。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3)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保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4)张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楼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确认为某一方所有的行为是无效的。刘琳
15、有权使用该楼梯。建筑物区分所有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对于共有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不得分割,即使分割,也是无效的。(5)张直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侵犯刘琳相邻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大华公司的两项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第 37 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的教学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因此,大华公司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的抵押无
16、效。根据担保法第 8 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不得担任保证人,因此,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也无效。(2)(a)吉利商场与来顺公司应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之外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是物权法第 176 条,该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
17、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该问题应具体分析。如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未超过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银行可以要求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已超过,则不可以。担保法解释第30 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条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 24 条的规定。据此,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并不一定导致保证人的保
18、证责任终止,保证人仍应在不超过原保证合同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1)造纸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 35 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造纸厂以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 10 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 8 万元,并未超出第一个抵押合同的余额部分,因此,造纸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2)担保法 第 5
19、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第 58 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由上述规定可知,造纸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20 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 10 万元、8 万元。【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1)和顺公司拒绝大发公司取货的行为合法。担保法第 84 条第1 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合同法也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本题中,由
20、于定作人大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承揽人和顺公司有权留置承揽的工作成果。(2)和顺公司扣留大发公司货车的行为不合法。合法的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是: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而本题中大发公司的货车与承揽合同并无牵连关系,故和顺公司对货车的留置不合法。(3)和顺公司不可以在大发公司不交加工费的 50 天后处理留置物。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在处置留置物之前,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不应少于 2 个月。(4)和顺公司有权要求大发公司偿还加工费。因为留置物灭失只是导致留置权本身灭失,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并不消灭。【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1)修理部第一次扣留自行车合法。第
21、二次则不合法。留置权构成的要件有:留置物属于留置权人的债务人所有; 留置物是依合同由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的,因此留置物因合同的成立有效而特定化,并非任何归债务人所有的物均可成为留置物。否则将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侵权行为;债权清偿期届至;债务人不依合同履行债务。本案中王强和修理部实际上签订了两个加工承揽合同,一个是维修自行车,一个是维修摩托车,两个合同不可混淆。王强已付清摩托车修理费,修理部就应依约交还摩托车。王强未付的是自行车修理费,修理部只能通过留置自行车来实现其债权,而不能通过留置摩托车来实现对自行车修理费的债权。(2)修理部可将 20 元扣留,剩余 30 元归还王强。留置权的范围只能及于合
22、同债权的范围。开始时王强和修理部只存在自行车维修合同,在王强不支付修理费时,修理部的留置权范围只能以实现 20 元的债权为限。若自行车卖得 50 元,修理部可自行扣留修理费 20 元,其余 30 元应返还王强。(3)修理部应立即将摩托车返还王强。王强应付清自行车修理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理由同第 1 问。【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1)甲对该房屋的占有是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有权占有;乙对该房屋的占有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从空间上看,标的物处于占有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从时间上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应持续一定时间。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
23、。其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分类就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这是依照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对占有进行的分类。对标的物有直接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就是直接占有;仅仅间接地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就是间接占有。直接占有通常包括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通常包括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委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间接占有不能脱离直接占有而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从占有的法律基础上对占有的分类。前者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占有,反之就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之下又可以细分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这个分类在涉及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之间的
24、法律关系、占有人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与他主占有相对。(2)乙在修缮过程中误以为丙的建材是甲的,修缮完毕后,这些建材成为甲的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通过附合取得这批建材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给丙相应的赔偿金。占有总是和所有权的取得分不开,尤其是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有很多途径和方法,本案例中涉及是通过附合的方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附合是添附的一种,指不同的所有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体物相结合,从而在交易上认为形成一个物。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分离或者可以分离但是所需费用巨大,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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