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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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 ,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七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 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 5000 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 l 万元。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
2、,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 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 l 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问:(1)
3、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为什么?3 李红与姚小兰均生于 1976 年 6 月 7 日,1991 年 7 月李红初中毕业后即参加工作,月收入 200 元,姚小兰继续上高中。1993 年 9 月李红与姚小兰谈到想购一台高级收录机,第二天,姚小兰即拿出姨夫送与她的高级收录机,问李红是否想买,李红看后很喜欢,愿以 1400 元购下,姚小兰表示同意。后李红先交给姚小兰 1000 元,并表示另 400 元三个月后再付,姚收下 1000 元后即把高级收录机交给了李红。三个月后姚小兰找李红要 400 元,李红说高级收录机都给我了,说明你同意 1000 元卖给
4、我了。姚小兰无奈,只好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其父母便要求李红归还高级收录机,或者另外再付 800 百元,高级收录机便归她所有。李红不同意。为此,姚小兰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李红与姚小兰之间关于高级收录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4 甲开了一家火锅店,当地工商所所长乙经常到店里混吃混喝。2002 年 12 月 10日一大早,乙的老婆丙突然拉来一车鸡要甲买下,甲当场拒绝,结果下午乙就上门令甲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晚上丙给甲打电话,说只要甲买下鸡,就不用整顿了。甲只好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了整车鸡。第二天一早,工商所通知甲整顿完毕,可以继续营业。问:(1)
5、乙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甲能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5 甲、乙在一起逛街时,甲捡到 20 元钱。两人约定,20 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回去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体育彩票销售点在发售体育彩票。甲即用捡到的 20 元钱买了 10 注,乙没有阻止。在开奖后,甲所买的体育彩票中了 5000 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体育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 20 元钱是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甲便以体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体彩中心给付奖金。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问:(1)甲对捡到 20 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2)
6、甲对乙许诺均分捡到的 20 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3)甲和体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二、论述题6 试述从物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意义。7 论有瑕疵意思表示及其法律效果。(武汉大学 200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8 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中国政法大学 200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武汉大学 201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9 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北京大学 2006 年,西南政法大学 2005 年、2008 年、2009 年,中国政法大学 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清华大学 2009 年亦出过名词解
7、释)三、名词解释10 动产11 限制流通物12 特定物13 民事法律行为(华东政法大学 20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4 意思表示(中国人民大学 201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5 表示行为(华东政法大学 201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6 欺诈17 胁迫18 乘人之危19 无效民事行为20 表见代理(清华大学 201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1 再代理(华东政法大学 201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四、简答题22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3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西南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4 简述区分法律行为
8、的成立与生效的意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5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清华大学 2005 年、20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6 简述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27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北京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8 代理权的滥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清华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9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华东政法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0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西北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9、】 (1)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2)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事故的发生是由谭某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谭某应对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15000 元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3)应当由张某承担。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是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2)丁的损失应由甲
10、乙丙丁四人分担(或答由甲乙丙给予分担)。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李红与姚小兰之间关于高级收录机的买卖行为无效。姚小兰未满 18 岁,且在校学习,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她只能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买卖高级收录机的行为超越了她能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且事后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此,该项买卖行为属主体不合格的无效民事行为。(2)根据民法通则 第 61 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处理的有关规定,李红应归还姚小兰高级录音机,姚小兰返还李红 1000 元。如若姚小兰无力偿还。由姚小兰父母负
11、责偿还。【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1)本题中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民通意见第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题中丙伙同乙以关店为要挟,迫使甲买下不想买的鸡,甲买鸡的行为与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2)甲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奈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12、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1)甲捡到 20 元钱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拾得遗失物在物权法109 条中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是货币是特殊的物,其遵循的是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因为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属性,由此货币的占有人视为所有人。由此可知,甲对其占有的 20 元钱有所有权。(2)甲的许诺是一种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甲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甲可以行使其享有的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该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
13、合同法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甲对乙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对甲具有拘束力,不过甲在实际交付 10 元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甲和体彩中心的关系,应当是订立了一份有关彩票买卖的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法律上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因此甲享有 20 元钱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4、。由此可知,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甲和体彩中心均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由此可知,体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4)法院应当判令:体彩中心支付甲 5000 元奖金;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知识模块】 民法二、论述题6 【正确答案】 (1)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主物是在两个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2)从物应具有下列构成要件:第一,从物之使用目的应该具有永久性,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第二,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第三,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部分;第四,须交易上视为从物。在
15、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以从物论。(3)从物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于从物,如设定抵押,则抵押之效力亦及于从物。【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也称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以某种非常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因诈欺而为的意思表示。诈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
16、,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诈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有诈欺人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2)诈欺人必须有诈欺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有使表意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故意,在此不问。(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诈欺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目的明显的善意诈欺和社会能接受的诈欺,不构成法律上的诈欺。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诈欺,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第二,因
17、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 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3)胁迫的本意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不法干预,所以,用以胁迫的情况本身应该是违法的。(4)须相对人因胁迫而实际上已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5)须相对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现象。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8、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为意思表示。(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在上述情况下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由相对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第四,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还包括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所谓显失公平,指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构成要件为:(1)须是有偿行为。(2)须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3)该不公平是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示人是
19、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而不是受他人不当干涉的结果。(4)无错误情事。对上述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诈欺、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法律径直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势下的法律行为判定为无效不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理念,后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所修正,规定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若是侵犯到私人利益,则由其自己抉择变更抑或撤销,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都是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原因,显然这一修正是比较科学的。【知识模块】 民法8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
20、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意思表示是以语言、文字等信号表述追求特定目的的意思的行为。(2)意思表示是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3)意思表示是有意识地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4)意思表示是真实表达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5)表意人须行为能力适格。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是这样的:(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2)在单方诺成行为,法律行为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3)在双方或多方诺成行为,法律行为则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结合而成;(4)在要物行为,除意思表
21、示之外,尚须践行一定的行为,方构成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1)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但在若干场合,依行为的性质,也可延展至行为成立之后。标的可能是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排除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全部不能和永远不能的情形。(2)不存在诸如错误、内心保留、通谋虚伪、受诈欺、受胁迫等问题。存在上述任何问题的表示,在性质上均不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能充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可称之为不真正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健全的不真正民事法律行为,当属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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