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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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论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区别。2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北京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北京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 评述法律规定)3 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北京大学2008 年、2009 年亦考查过“诚实信用原则”)4 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西南政法大学 2005 年、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二、名词解释5 民法6 财产流转关系7 人身关系8 民法的渊源9 民法基本原则10 自愿原则11 平等原则(西北
2、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2 诚实信用原则1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5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6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7 民事法律事实(清华大学 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考过“构成要件”)18 民事权利19 形成权20 相对权(清华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1 抗辩权三、简答题22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清华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3 民法与民法学有什么区别?(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4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
3、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北京大学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5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将合同定义为“协议” ,但均未给出“协议”的定义。问:如何解释上述“ 协议”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逻辑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6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清华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西南政法大学 2009 年试题亦考查过)27 简述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28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29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北京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0 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清华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
4、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容易混淆。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代传口信、代接访客、好意领路等。好意施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义务)的意思,并无确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自己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意思,也不获得某种利益。因此,行为人的承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因为未践行其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权利义务关
5、系,违反义务将产生民事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
6、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7、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五)守法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 6 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
8、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中的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包括与保卫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为目的的公共秩序,以及经济的公序,即为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在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也是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
9、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10、” ,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由此也决定了其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地位。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其他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守法是一切民事活动的最低标准,因此,守法原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和最低标准。如果违反了守法原则,民事行为本身遭受否定性评价乃至无效,其他原则自然就失去了适用的必要。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11、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这里的善良风俗概念被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上述六项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
12、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3)补充功能: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的各部分中强度不同,但意思
13、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它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该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表现在:第一,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该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在私法自治原则下,法律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于自由意思所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之约束力,并对基于此种表示所形成私法上生活关系赋予法律上之保护。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第二,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只有私法充分体现了意
14、思自治原则,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行为。同时,如何优化配给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市民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而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私法自治即是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的本质要求。第三,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即每个民事主体作为一个理性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行为自由,他们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安排好自己的事务,并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中,并具体演化为各个法律制度的原则。例如,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
15、域中表现为所有权的享有与行使的自由;在合同法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在亲属法中表现为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在侵权法中表现为自己责任原则等。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制度构建的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一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为“私法自治” 。意思自治与私法自治基本上是同义语。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依其自由意思创设、变更及消灭其私法上之生活关系。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私法自治是私法领域中的最基本原则,而私法既包括民法、商法等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
16、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而意思自治是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所以意思自治应包括在私法自治的内容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首先,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意思自治原则包括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中的自由,以及在意思的表达过程中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
17、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4)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方式。其次,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意思自治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允许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尤其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通过其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民法中的任意性调整方法。该方法的特点在于,它并不是确立具体的行为准则,要求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按照该准则行动,而只是划定了一个界限和范围,要求民事主体在该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同时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使用的效力。承认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对其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效果予以承认。私法自治的手段是法律行为,而
18、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通过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塑造自身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统辖了合同法、遗嘱法和收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的法律调整制度。最后,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自由。因此,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则其享有的利益为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
19、产自由和人身自由。所以,意思自治原则划定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在 19 世纪由于个人主义思潮的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经被绝对化,但自 20 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的加强,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各国都在民法中扩大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民法的三大原则都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限制表现得尤为突出。民法的社会化和团体本位的思想越来越明显,这一趋势,也是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采纳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当注意的。【知识模块】 民法二、名词解释5 【正确答案】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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