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2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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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2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赵玉芬是个体户,丈夫早逝,自己抚养二子一女。长子刘一明成年后于 1995 年与胡柔结婚,生有一子刘胜利,刘一明不幸于 1998 年因病去世。胡柔一直没有改嫁,照顾孩子,伺候婆婆。次子刘二明系养子,受刺激患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2001 年 2 月,赵玉芬因重病被胡柔送到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 3 个月后死亡。死前赵玉芬立有一份遗嘱,将其个人存款 10 万元中的 2 万元赠送给邻居陈鸣,感谢他多年来对她家的关心与帮助。赵玉芬在外地的女儿刘小芳打电话称,赵玉芬生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
2、刘小芳继承,但没有其他证据。根据题意回答下列问题:(1)刘小芳称赵玉芬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为什么?(2)刘二明是不是享有赵玉芬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3)若胡柔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赵玉芬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刘胜利是否有权继承赵玉芬的遗产? 为什么?(5)本案中,赵玉芬的 10 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6)若陈鸣在知道受遗赠后的第 3 个月才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是否能获得遗赠?为什么?2 甲妻乙不能生育,遂于 1980 年收养 6 岁的丙。甲在生病期间曾立遗嘱:家中全部财产由乙继承。但在临死前考虑到乙年老无人照顾,又要两个同事作见证人,立下口头遗嘱:家中财产全归
3、丙,但丙必须赡养乙,按月给乙生活费直到死亡。乙后来生病,丙嫌乙是负担,停付了乙的生活费,并不让乙在家居住。乙伤心至极,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2) 丙每月支付生活费;(3)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问:(1)收养关系能否解除?(2)第二次遗嘱的效力如何?(3)如何处理本案?3 刘季南与赵玉芬于 1968 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 年 5 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 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 1988 年 8 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 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
4、于 1987 年 7 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 年 6 月刘裕和外出遇车祸死亡。1996 年 12 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 1996 年 11 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 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 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 200 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 1991 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 年 4 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 1995 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为什么?(2)刘季
5、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3)刘季南 1995 年(即被宣告死亡后) 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4)刘季南 1995 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4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 1996 年 5 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 6 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 1994 年 8 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惠良于 1993 年 10 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
6、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 1 间,现金 1 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 3 间,现金 3 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 3 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 17 间,现金 1l 万;赵玉山于 1996 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现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刘惠良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其遗嘱继承人?(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 并请简要说明理由。5
7、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也经常到张甲、张丙处小住。1986 年5 月 20 日,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谓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张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9 年初,经体检发现张某身患癌症,住到长子张甲处治疗。因张甲伺候周到,张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祖传房屋,并有签名,注明时间是 1990 年 1 月 15 日。1991 年 9 月,张某病情加重,由张乙护送回老家,路上张乙对张某照顾细致,体贴人微。张某让张乙将他抬至老家乡政府,口述遗嘱,由乡秘书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是祖传房
8、屋由张乙继承。事隔不久,张某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房屋。问:张某的祖传房屋应由谁继承?为什么?6 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和儿子(工程师) 、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 1 人。甲去世,留有私房 6 间,存款 5000 元,古字画 10 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 2 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 5000 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
9、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 ?(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5)在诉讼中如何认定甲的儿子的地位?7 李树纲以打鱼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 12 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 4 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 2 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 2 间待自
10、己死后赠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鱼,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 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意见,李洁也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 3 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
11、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8 孙光、孙明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 1965 年与陈芝兰结婚,1968 年生一子名孙承熊,孙光与陈芝兰于 1970 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 15元抚养费。后陈芝兰带子与张汝风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1995 年孙光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其遗留的财产主要是十万元存款,孙军处理完丧事后,将孙光的十万元遗产分给其兄孙明三万元,其余由孙军占有。1996 年底,张承熊得知其生父孙光去世,其叔父将遗产分光后,请求孙军将其父遗产交出,孙军认为:张承熊已更名改姓,无权继承孙光的遗产,拒绝交出,为
12、此张承熊诉至某人民法院。问:(1)孙光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2)张承熊是否有权继承孙光的遗产?(3)为什么?(4)孙光的遗产应怎样分割?9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写下欠条 1 万元,共计 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 1 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人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
13、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 2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 1 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 1 万元;(3)丧葬费 1000 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 万元由李梅在年满 18 周岁以后 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
14、问题:(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10 王某早年丧偶,有两个女儿王樱和王琴,后又收养了一子取名王新。王新在外地工作成家,生有一子王建军。1987 年王新因工伤事故死亡,当时王建军只有两岁。王新的妻子一年后与同事张某结婚,王建军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张某自己没有子女,待王建军如同己出。1996 年 10 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樱、王琴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王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其中写明祖传房屋一栋留给生活比较困难又照顾自己较多的女儿王樱。对其他财产未作处分。经查,王某尚有存款近十万元,红木家具一套及家用电器若干,价值约五万元。王樱因与妹妹关系一直很好,父亲又将
15、房子留给了自己,故提出自己只要房屋,其他财产均归王琴,王琴同意。但赶回奔丧的王新的妻子提出异议,认为王建军也是王家的后代,也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而王家姐妹则认为王新本不是父亲的亲生儿子,王建军又长期与继父生活,并改名张建军,故与王家没有关系,也无权继承财产。问:(1)张建军是否有继承权? 为什么?(2)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11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但遭拒绝,故不再
16、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二、论述题12 试论遗嘱不生效的情形及其与无效遗嘱的区别。(华东政法大学 200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3 论侵权法上损害的分类。(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三、名词解释14 遗嘱能力(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5 遗产16 人身权17 一般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201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8 生命权19 隐私权(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中国人民大学 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清华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0 身份权(中国人民大学 20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17、21 亲权22 侵权行为23 过错责任原则24 公平责任原则四、简答题25 简述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26 遗赠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华东政法大学 200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27 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28 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29 简述遗产的特征。30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31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 200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2 法人的人格权。(清华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3 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中国人民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4 简述亲权与亲属权。(中国人民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5 请比较过错责任、过
18、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概念不同。(北京大学2004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2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2)有继承权。根据 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可以继承。因为刘胜利可以代位继承。(5)如陈呜接受遗赠,则剩余的 8 万元由刘胜利、刘二明、刘小芳和胡柔均分。(6)不能。根据 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19、 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 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第 27 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题中,第一次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合法,而且已被第二次遗嘱否定,不能生效。第二次遗嘱是附义务(附条件)的遗嘱,丙并未履行义务,因此第二次遗嘱未生效应取消丙按该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次遗嘱的内容侵犯了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权。(3)对本案的处理为: 两次遗嘱均不生效;收养关系解除; 先分割
20、夫妻共同财产,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乙、丙继承;收养关系解除后,丙仍有给付乙生活费的义务。理由是收养法第 30 条第 1 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 1996 年 11 月。因为虽然 1988 年 8 月刘季南被法院宣告死亡,但这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并不说明刘季南已确实死亡。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在19
21、96 年 11 月刘季南真正死亡之时才消灭所以应将 1996 年 11 月确定为刘季南死亡时间。(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有效。因为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其近亲属可以继承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只有在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经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的情况下,依继承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才应当返还其财产。本案中刘季南死亡前并未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原来的继承仍为有效。(3)该遗嘱有效。刘季南被宣告死亡而实际上仍然生存的情况下,仍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4)依刘季南 1995 年所立的遗嘱,其生前所积聚的 200 万元财产
22、作为遗产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由于刘裕和已于八九年死亡,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本题考查宣告死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代位继承。【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刘惠良的遗嘱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玉兰,刘叔湖不是遗嘱继承人、张阳、赵玉山是受遗赠人。(2)刘惠良生前有房屋 17 间,现金 11 万元。应由张阳取得房屋 1 间,现金一万。赵玉山先于刘惠良死亡,且刘惠良未修改遗嘱,逐赵玉山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余下的 16 问房和 10 万元现金由刘伯潇、刘仲湘继承和马玉兰代位继承。刘伯潇于刘惠良去世后同年也去世,故由其子刘明川、刘明秀转继承。本题考查代位继
23、承、转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法第 5 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 2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故赵玉山死后,其已不是受遗赠人,不能取得遗产。值得考虑的是,在赵玉山死后,刘惠良多次表示遗嘱中指定的财产就是赵玉山妻儿的,这能否作为口头遗嘱。继承法中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故此
24、不构成口头遗嘱。刘叔湖因遗嘱不能分得财产,其妻任好君因非法定继承人,又非受遗赠人,不能分得财产。刘伯潇死于刘惠良后,故此种情况应属转继承,即在刘惠良死时刘伯潇已经继承了其应继承份额(只不过这时并未分割),其应继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刘伯潇死后,其应继份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夏桂兰所有)由其妻夏桂兰及其子女刘明川、刘明秀继承。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在刘季南及刘惠良死后,刘季南的应继份应由其女马玉花继承。马行空因非刘季南子女(而是其丈夫),故不能代位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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