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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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赵飞是某公司职员。1995 年 6 月因公出国,从此失去音讯,至 2000 年 6 月,下落不明已达 5 年,公司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飞死亡,以便将其除名。赵飞的父母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赵飞死亡,而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就不让申请。赵飞的妻子李悦不同意赵飞父母的看法,不经赵飞父母同意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飞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飞妻子的申请,于 2000 年 8 月 30 日宣告赵飞死亡,其财产被分给李悦和赵飞的父母,李悦不久便嫁给本单位司机张某,不幸刚结婚两个多月,张某因酒后驾车导致车毁人亡。2001 年 12 月,赵飞
2、突然回家。原来他出差到国外,被人骗走财物,又得了一场大病,经不住别人怂恿,用随身携带的公款与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头笔买卖就赔了,不敢回家,遂到边境地区流浪了 5 年,因思家心切,终于回来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惊,要与李悦复婚,李悦不同意,后又要李悦和他父母归还他的财产,李悦和他父母也都不同意,赵飞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做,遂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假设你是律师,对赵飞提出的下列问题应如何回答?(1)赵飞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宣告赵飞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有道理吗?(2)赵飞的妻子李悦不经赵飞父母允许,直接申请法院宣告赵飞死亡。对不对?法院宣告赵飞死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赵飞是否有
3、权要求与李悦恢复夫妻关系?(4)赵飞是否有权要求李悦返还财产? 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归还财产?2 甲(30 岁) 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 12 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钱,甲给乙 5 元钱,“拿出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 。结果,乙摸得价值 50 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1)甲交给乙 5 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乙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3 16 岁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 1000 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
4、认为乙不应当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你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当向乙偿还 1000 元钱,为什么?(西南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4 某县沙石厂与张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全厂的沙石销售业务、有权使用本厂的账号、介绍信,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年底不完成销售额,不发奖金还要扣发 5 个月工资,完成销售额奖励 5000 元。某年 10 月 25 日,张某以沙石厂名义与某大学签订了沙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派车分多次送货上门。一天,张某在随车送货途中,因发生车祸,沙石全部滚人江中,张某和司机也身亡。张某死后,某大学见沙石厂未按合同约
5、定送货,即要求沙石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沙石厂不按期履行合同给校方造成的停工损失,而沙石厂以“我厂已实行承包,张某与你方签订合同我不知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把责任推给张某。于是某大学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石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依案情摘要回答下列问题:(1)法人内部承包后,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如果张某病重,私下持盖有沙石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李某,李某以沙石厂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二、论述题5 民事权利既可因法律行为取得,又可因
6、法律行为之外的要件被充分而取得。问:权利取得与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有何关系?(中国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6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0 年、2006 年,清华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7 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西北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8 试论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中国人民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9 论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三、名词解释10 民事权利能力11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2 宣告失踪(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
7、学考试题)13 宣告死亡14 监护15 财团法人(中国人民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6 法人清算17 法人拟制说(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8 非法人组织19 合伙20 个人合伙21 合伙财产22 隐名合伙(中国人民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四、简答题23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什么区别?(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4 简述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中国人民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5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异同?26 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有哪些?27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有何区别?28 谈谈对法人
8、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清华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9 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30 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中国人民大学 200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赵飞父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 29 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9、(2)赵飞的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赵飞死亡。赵飞下落不明已 5 年,李悦又是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 25 条之规定,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赵飞的父母无权阻止李悦行使这一权利,因为他们属于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受理李悦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
10、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可知本案法院并未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赵飞死亡,是不合法的。(3)赵飞无权要求与李悦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民通意见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李悦是再婚后配偶死亡,不得要求与李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4)赵飞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 25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知识
11、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甲交与乙 5 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甲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乙替他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甲的意思是赠与乙 5 元钱。该5 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转让,乙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2)本题中乙虽只有 12 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12条第 1 款的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又根据民通意见第 3 条的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12、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本题中乙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乙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此题涉及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生效,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我国民事立法也依据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对自然人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13、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个案审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题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年满 16 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种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当返还,但应由甲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须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题意可看出,甲的父母即其法
14、定代理人,并无追认之意,此种情况下,甲与乙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61 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题中甲应向乙返还所借款 1000 元,而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15、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甲的父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甲有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1)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张某是沙石厂工作人员,该沙石厂销售合同是以沙石厂的名义签订的。其次,经销该沙石是该沙石厂的经营范围。应该对该厂与某大学签订的购销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2)有效。承包是企业法人内部管理
16、制度,不能影响企业法人的外部关系。见上题分析。(3)应当由沙石厂承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 【知识模块】 民法二、论述题5 【正确答案】 所谓权利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的情形。权利取得的样态包括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即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样态。原始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生。例如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及依原物所有权而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另一种是继受取得,即自前手权利人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样态。继受取得属于权利的相对发
17、生。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 。无论是何种取得权利的方式,都要求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义务担当者的法律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才有可能取得民事权利。在现代民法国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且是平等的,不得抛弃亦不得非法褫夺。而团体履行必要的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时,便也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取得权利。在权利的继受取得中,当事人除了具有权利能力外,还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移转或者创设民事权利。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行
18、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就其本质来说,行为能力正是民法关于理性人观念的表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年龄和智力状态而确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自身性质、法律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但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可能有效地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权利的移转和设定,而使对方当事人取得权利。综上,权利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样态。这两种样态中都需要当事人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担当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资格。在权利的继受取得中,还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方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移转或创设民事权利,使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继受相应的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同属于
19、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再进一步,根据实施行为的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合法的表示行为和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其中的合法表示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这一定义的要点,民事法律行为被界定为合法行为。但是按
20、照西方民法中通行的理解,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设立法律关系的表意行为,其中不仅包括不道德或违反法律的无效行为,而且也包括行为人有权提出撤销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它亦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前者如无因管理,后者如侵权行为。由上可知,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积极运用意思表示的手段主动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事实行为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或者说法律在规定
21、这一行为的效果时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正是由于这一根本性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根本工具和重要手段。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行为制度之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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