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T 423-2017 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测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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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150B 50备 案 号 : 54502-2017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46/T 423 2017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疫 病 测 报 技 术 规 范 2017-06-02发 布 2017-09-02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6/T 4232017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海 南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科 学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邱
2、名 毅 、 涂 志 刚 、 赵 志 英 、 李 丹 萍 、 崔 婧 。 DB46/T 4232017 1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疫 病 测 报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海 南 省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疫 病 测 报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测 报 体 系 及 人 员 、 监 测 、 测 报 内 容 、测 报 总 结 分 析 和 测 报 的 管 理 等 方 面 技 术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疫 病 的 测 报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3、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SC/T 7014-2006 水 生 动 物 检 疫 实 验 技 术 规 范SC/T 7011.2-2007 水 生 动 物 疾 病 术 语 与 命 名 规 则 第 二 部 分 : 水 生 动 物 疾 病 命 名 规 则SC/T 7103-2008 水 生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采 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4、 于 本 文 件 。3.1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疫 病 测 报 ( 以 下 简 称 测 报 )对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疫 病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 并 结 合 生 产 实 际 和 历 史 监 测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 对 疫 病 未 来发 生 及 危 害 趋 势 作 出 预 测 预 报 的 过 程 。3.2 发 病 养 殖 水 生 动 物 出 现 摄 食 、 活 动 等 行 为 的 异 常 , 有 一 定 数 量 个 体 出 现 烂 鳃 、 白 斑 、 溃 烂 、 死 亡 等 现 象 ;养 殖 水 生 植 物 发 生 形 态 、 生 理 、 和 生 化 的
5、异 常 , 有 一 定 数 量 个 体 出 现 变 色 、 萎 蔫 、 畸 形 、 坏 死 等 现 象 。3.3 新 发 病 例测 报 区 域 发 生 未 有 病 史 的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疾 病 。3.4 发 病 面 积 比 例测 报 区 域 某 一 监 测 养 殖 对 象 发 生 某 一 疾 病 的 面 积 与 该 对 象 测 报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3.5 测 报 区 域 月 初 存 塘 量测 报 区 域 内 监 测 养 殖 对 象 月 初 的 存 活 数 量 。3.6 发 病 区 域 月 初 存 塘 量 发 病 区 域 内 监 测 养 殖 对 象 月 初 存 活 量 。
6、 DB46/T 4232017 2 3.7 测 报 区 域 死 亡 率测 报 区 域 某 一 监 测 对 象 发 生 某 一 疾 病 导 致 死 亡 数 量 与 该 对 象 测 报 期 当 初 存 塘 量 的 百 分 比 。3.8 发 病 区 域 死 亡 率发 病 区 域 某 一 监 测 对 象 发 生 某 一 疾 病 导 致 死 亡 数 量 与 该 对 象 测 报 当 初 存 塘 量 的 百 分 比 。3.9 测 报 员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 在 基 层 测 报 点 中 从 事 病 情 信 息 收 集 的 人 员 或 在 科 研 、 教 育 以 及 口 岸 动 物 检 疫 实验
7、室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病 害 检 验 的 人 员 、 养 殖 场 病 害 监 测 人 员 、 饲 料 或 兽 药 企 业 从 事 病 害 的 指 导 人 员 。4 测 报 体 系 及 人 员 4.1 测 报 体 系测 报 体 系 包 括 测 报 组 织 、 实 施 机 构 和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 测 报 体 系 参 见 附 录 A。4.2 测 报 机 构 及 职 责4.2.1 省 级 测 报 机 构 与 职 责省 级 测 报 机 构 与 职 责 如 下 :a) 负 责 制 定 全 省 水 产 养 殖 病 害 监 测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并 报 全 国 水 产 技 术
8、推 广 总 站 核 查 备 案 。b) 负 责 全 省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机 构 的 认 定 、 监 督 、 管 理 、 指 导 、 技 术 培 训 , 组 织 辖 区 内 水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机 构 的 考 核 工 作 。c) 组 织 全 省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人 员 培 训 以 及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报 告 员 的 资 质 认 定 。d) 按 要 求 及 时 将 省 内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监 测 结 果 、 工 作 总 结 、 病 情 分 析 报 告 报 全 国 水 产 技 术 推
9、广 总 站 。 4.2.2 市 ( 县 ) 级 测 报 机 构 职 责市 ( 县 ) 级 测 报 机 构 职 责 如 下 :a) 负 责 省 市 ( 县 ) 内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的 测 报 工 作 , 及 时 掌 握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动 态 , 并 按规 定 将 病 情 测 报 结 果 和 工 作 总 结 报 省 级 测 报 机 构 。b) 按 规 定 进 行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监 测 、 数 据 收 集 、 信 息 分 析 、 疫 病 确 认 、 整 理 上 报 等 工 作 。c) 负 责 测 报 点 的 认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10、。d) 在 实 施 各 自 年 度 监 测 工 作 计 划 的 同 时 ,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 监 测 计 划 和 临 时 监 测 任 务 并 向 上 级 报 告监 测 结 果 。4.2.3 测 报 点 职 责负 责 随 时 收 集 本 区 域 内 的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 并 整 理 和 上 报 市 ( 县 ) 级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机 构 。4.2.4 测 报 员 要 求 与 职 责 测 报 员 要 求 与 职 责 如 下 :a) 熟 知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 , 掌 握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调
11、 查 技 术 和 报 告 方 法 , 爱 岗 敬 业 、责 任 心 强 。b) 具 有 职 业 高 中 以 上 的 文 化 程 度 ,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c) 经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 由 省 级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监 测 机 构 统 一 颁 发 上 岗 证 书 , 持 证 上 岗 。 DB46/T 4232017 3 d)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疾 病 测 报 员 备 案 表 ( 参 见 附 录 B) , 并 报 上 级 组 织 实 施 机 构备 案 。4.3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与 职 责技 术 支 撑
12、机 构 为 测 报 组 织 、 实 施 机 构 开 展 测 报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 包 括 以 下 单 位 :a) 省 级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重 点 实 验 室 , 市 ( 县 ) 级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实 验 室 。b) 有 关 高 校 、 科 研 院 所 。c) 负 责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分 析 与 诊 断 。5 监 测5.1 测 报 点 设 置 市 ( 县 ) 级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机 构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养 殖 情 况 , 统 筹 设 置 测 报 点 。 测 报 点 应 符 合以 下 要 求 :a) 同 一
13、 个 市 县 , 同 一 养 殖 对 象 、 同 一 养 殖 模 式 测 报 点 设 置 应 不 少 于 3 个 , 监 测 面 积 不 少 于 其 养 殖面 积 的 3%。b) 各 市 县 总 测 报 面 积 不 少 于 总 养 殖 面 积 的 3%。c) 测 报 点 挂 (立 )标 示 牌 , 注 明 测 报 点 名 称 等 。 标 示 牌 的 样 式 参 见 附 录 C。d) 填 写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疾 病 测 报 点 备 案 表 ( 参 见 附 录 D) , 报 省 级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疫 病 监 测机 构 备 案 。e) 设 置 测 报 点 相 对 稳 定 ,
14、 维 持 2 年 以 上 。f) 配 备 水 质 测 试 盒 、 显 微 镜 、 解 剖 器 械 、 照 相 器 材 、 水 温 表 或 温 度 计 等 水 生 动 植 物 疾 病 诊 断 相 关的 仪 器 设 备 , 能 够 通 过 手 机 或 电 脑 登 录 水 生 动 物 疾 病 远 程 辅 助 诊 断 系 统 。5.2 监 测 对 象 5.2.1 监 测 养 殖 种 类以 中 国 经 济 水 产 品 名 录 为 基 础 编 制 拟 监 测 养 殖 种 类 。 参 见 附 录 E。5.2.2 监 测 疾 病 种 类参 照 附 录 F规 定 执 行 。5.3 监 测 组 织 方 式组 织
15、上 , 省 级 病 情 测 报 机 构 根 据 全 国 测 报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和 当 地 的 养 殖 区 域 布 局 特 点 在 省 内 设 立 测报 区 , 原 则 上 渔 业 重 点 市 ( 县 ) 单 独 设 立 测 报 区 , 非 重 点 市 ( 县 ) 可 联 合 设 立 测 报 区 。 区 内 的 市 ( 县 )级 病 情 测 报 机 构 负 责 测 报 区 的 统 一 管 理 , 并 根 据 当 地 品 种 结 构 特 点 、 诊 断 实 际 条 件 等 情 况 确 定 区 内 测 报点 的 数 量 、 地 点 和 类 型 。 测 报 点 可 以 因 地 制 宜 ,
16、 以 养 殖 场 、 苗 种 场 、 鱼 病 医 院 、 渔 药 经 营 点 等 为 基 本 进行 建 设 , 其 设 置 应 体 现 代 表 性 ( 区 域 的 代 表 性 和 品 种 的 代 表 性 ) 和 互 补 性 ( 要 结 合 测 报 区 的 水 域 类 型 和养 殖 特 点 统 筹 考 虑 , 以 基 本 反 映 当 地 的 养 殖 面 貌 ) 。 工 作 上 , 测 报 采 取 “ 以 点 带 面 ” 的 方 式 组 织 开 展 , 以 基 层 测 报 点 作 为 信 息 收 集 的 基 本 单 位 , 不 同 测报 点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特 定 的 养 殖 品 种
17、或 养 殖 病 害 的 调 查 。 省 、 市 县 级 测 报 机 构 将 测 报 点 病 情 信 息 按 特 定区 域 、 养 殖 品 种 、 养 殖 病 害 进 行 分 类 汇 总 , 以 满 足 年 度 病 情 分 析 的 需 要 。5.4 监 测 方 法 DB46/T 4232017 4 5.4.1 流 行 病 学 调 查5.4.1.1 调 查 范 围各 级 测 报 单 位 辖 区 内 的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5.4.1.2 调 查 时 间 和 数 量每 个 测 报 点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害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18、 , 每 次 至 少 调 查 10 个 养 殖 户 、 鱼 病 医院 或 渔 药 经 营 点 。 当 发 现 疑 似 动 植 物 病 害 时 , 应 扩 大 调 查 范 围 , 并 送 市 、 县 测 报 单 位 做 必 要 的 实 验 室 检测 。5.4.1.3 调 查 方 法询 问 座 谈 、 查 看 现 场 、 进 行 必 要 的 实 验 室 检 验 检 测 、 收 集 有 关 流 行 病 学 资 料 、 确 定 调 查 范 围 ( 普 查或 抽 样 调 查 ) 、 拟 定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表 等 , 采 用 临 床 症 状 观 察 和 实 验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19、 并 填 写 水 产 养 殖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调 查 表 。 5.4.2 实 验 室 检 测 和 监 测5.4.2.1 监 测 范 围对 测 报 点 上 报 的 疑 似 某 病 的 动 植 物 进 行 诊 断 检 测 , 对 历 史 上 曾 经 发 生 过 某 病 的 养 殖 动 植 物 或 周 边 地区 流 行 某 病 的 养 殖 动 植 物 进 行 采 样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病 害 监 测 和 样 品 的 记 录 、 保 存 、 送 检 。5.4.2.2 监 测 时 间 和 数 量每 月 完 成 测 报 点 上 报 疑 似 病 例 的 检 测 工 作 , 每 年
20、 至 少 开 展 三 次 养 殖 对 象 携 带 病 原 的 抽 样 监 测 , 时 间根 据 养 殖 生 产 安 排 和 发 病 的 敏 感 温 度 确 定 。 监 测 采 样 的 品 种 、 地 点 应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 采 样 数 量 按 水生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采 样 规 范 ( SC/T 7103-2008) 要 求 执 行 。5.4.2.3 监 测 方 法 及 标 准包 括 临 床 诊 断 、 病 理 学 检 查 、 病 原 分 离 和 血 清 学 监 测 等 。 监 测 方 法 及 标 准 按 照 水 生 动 物 检 疫 实 验技 术 规 范 ( SC/T 7
21、014-2006) 要 求 执 行 。 5.5 监 测 要 求5.5.1 监 测 月 度每 年 1月 至 3月 , 为 一 个 监 测 月 度 , 每 年 4月 至 10月 期 间 , 每 个 月 为 一 个 监 测 月 度 ; 每 年 11月 至 12月 ,为 一 个 监 测 月 度 , 全 年 共 9个 监 测 月 度 。 月 度 报 告 见 表 G.1。测 报 的 内 容 按 表 G.2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疾 病 测 报 月 度 统 计 报 表 统 计 。5.5.2 工 作 要 求测 报 员 应 与 测 报 点 养 殖 人 员 保 持 日 常 联 系 , 及 时 了 解 测 报
22、点 的 发 病 情 况 。监 测 期 间 , 在 主 要 生 产 季 节 , 测 报 员 每 月 应 间 隔 1周 左 右 到 测 报 点 , 现 场 查 看 养 殖 记 录 , 观 察 养 殖情 况 , 了 解 发 病 情 况 。一 旦 发 现 病 情 , 应 及 时 到 现 场 采 样 , 采 取 临 床 观 察 、 实 验 室 检 测 等 方 法 对 疾 病 进 行 诊 断 。测 报 员 应 做 好 监 测 情 况 记 录 , 填 写 测 报 点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疾 病 测 报 月 度 报 表 , 及 时 上 报 并 归 档 , 长 期保 存 , 或 通 过 “ 全 国 水 产
23、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系 统 ” 填 写 月 度 报 表 , 并 打 印 归 档 , 长 期 保 存 。 当 测 报 区 域 发 生 疑 似 新 发 病 例 或 重 大 疾 病 时 , 测 报 员 应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的 市 ( 县 ) 级 测 报 组 织 、 实 施机 构 报 告 , 并 填 写 新 发 病 例 和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重 大 疾 病 紧 急 报 送 表 ( 附 录 H) , 逐 级 上 报 至 全 国 水 产 技术 推 广 总 站 。6 测 报 内 容 DB46/T 4232017 5 监 测 的 病 害 种 类 按 动 物 防 疫 法 、 进
24、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 病 原 微 生 物 名 录 、 世 界 动 物 卫生 组 织 ( OIE) 水 生 动 物 卫 生 法 典 的 有 关 要 求 对 进 行 分 级 管 理 。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流 行 强 度 与 疫 情 等 级参 见 附 录 I。省 级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机 构 根 据 当 地 水 产 养 殖 病 害 防 治 的 实 际 需 要 , 从 测 报 名 录 中 选 择 测 报对 象 , 并 报 国 家 水 产 养 殖 动 植 物 病 情 测 报 机 构 备 案 ,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可 增 加 名 录 外 的 养 殖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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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423-2017 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测报技术规范 423 2017 水产 养殖 动植物 疫病 测报 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