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641-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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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 OO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641 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Occupancy or expropriation of woodlands license 2016 - 06 - 20 发布 2016 - 06 - 22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41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政审批主体 1
2、5 业务主管部门 1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7 审批类别 2 8 依据 2 9 办理程序 2 10 时限 10 11 收费 11 12 效能投诉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使用林地申请表 .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 18 DB12/T 641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 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 管理 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秀民、李雪梅、杨志霞、岳嘉、孔繁涛、王静、付荣。
3、本标准于 2016年 6月首次发布。 DB12/T 641 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征用占用林地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郊区县征用占用林地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4、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界定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林业局和滨海新区、郊区县行政审批局是征用占用林地许可行政审批的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林业局是实施征用占用林地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6.2 子项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不应存在子项。 DB12/T 641 2016 2 6.3 类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7 审批类别 按照 DB12/T 629-
5、2016的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许可属于特许类审批类别。 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 年修正)第 18 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 2011 年修订)第 17 条、第 18 条。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2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和 、 的通
6、知(林资发 2015 122 号)第 1 条 4、 5 款; b)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7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国发 2016 11 号 ) ; c) 现场踏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10条; d) 公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11 条; e) 数量限制: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林资发 2011 98 号 ); f) 收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7、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 1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122 号); g)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年 )第 25 条; h)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 2004 年)第 41 条; i)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国发 2016 11 号 ) 第 81 项; j)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
8、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DB12/T 641 2016 3 9.1.1 市级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局接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市内六区、自贸区行政区域内的低于上述面积的申请,由市林业局审批。 9.1.2 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3
9、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 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由滨海新区接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 或是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滨海新区审批。 9.1.4 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5 郊区县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由郊区县接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 或是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郊区县审批。 9.2 申请条
10、 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 、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
11、4 208 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b)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DB12/T 641 2016 4 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12、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 c)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9.3 申请材料 9.3.1 使用林地申请表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 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填写;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下载 ;
13、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 A、 B。 9.3.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非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 申请单位提供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 或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 d) 材料准备要点: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9.3.3 建设项目有 关批准文件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及准备要点:材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
14、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确认文件 ; 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 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 批次用
15、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DB12/T 641 2016 5 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 宗教、殡葬设施等 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9.3.4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
16、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及准备要点: 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出具林地证明 ; 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 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
17、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 林地补偿协议 ;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批准文件,若不能提供规划批准文件也可提供由保护区、公园、名胜区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内容一般要有具体的补偿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途等项目基本信息,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金额等内容。 9.3.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
18、地现状调查表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 及准备要点:申请人可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9.3.6 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由申请人自行准备; d) 材料准备要点:内容应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DB12/T 641 2016 6 9.3.7 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应注意以下几点:
19、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由申请人自行准备; d) 材料准备要点:建设工期超过 二 年的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前 三 个月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 ;准予延续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临时占用林地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9.3.8 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说明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批准文件由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说明由
20、申请人自行准备; d) 材料准备要点:说明内容应包括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工程设施内容、 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的说明。 注 1: 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需提交 9.3.1 9.3.5 项材料。 注 2: 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交 9.3.1 9.3.6 项材料;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需提交 9.3.1 9.3.7 项材料,其中 9.3.4 项 c 中的协议应是新签订的。 注 3: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申请需提交 9.3.1、 9.3.8两项。 注 4: 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
21、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按前 面要求提交 9.3.1 9.3.5 项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 注 5: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9.4 区县初审阶段 9.4.1 申请 9.4.1.1 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接件: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 见附录 C)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 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b) 网上接件:
22、征用占用林地许可不能网上办理。 9.4.1.2 补正 通过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DB12/T 641 2016 7 9.4.2 受理 9.4.2.1 形式审查 9.4.2.1.1 使用林地申请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核对表内申请单位或个人与提交的 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 或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一致; b) 核对表内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机关、项目批准文号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一致; c) 核对表内占用林地面积、林地类型等林地基本情况内容是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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