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444-2008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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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80 备案号: 232022008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DB15/T 4442008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 Fire building in Agricultural and Pastoral area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2008-07-15发布 2008-08-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T 444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华金铭、杨顺
2、、韩利、李光华、李晓光、王罡世。 DB15/T 4442008 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的基本要求,涉及村镇规划与农村牧区建筑设计、用 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镇苏木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所有农村牧区及旅游点。本标准 所指村镇包含行政村、自然村、嘎查、林区居民点、农垦区居民点等。 本标准针对的是消防安全,而非产品和服务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3、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907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术语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3 村镇规划与农村牧区建筑设计 3.1 村镇规划 3.1.1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规划和 建设规划。 3.1.2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 生产区用地宜
4、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及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靠近水源的地 方。 3.1.3 农村、牧区、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3.1.4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 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 高不应小于4m。 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3.2 消防给水 3.2.1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5、DB15/T 4442008 2 3.2.2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灌溉机井等天然水源, 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 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无给水管网、但有条件设立灌溉机井的村镇,可按照间距不大于120m、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小于5m的标 准,沿道路设置可供消防给水的灌溉机井网。 3.2.3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 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不 小于144m3的消防水池,
6、并应采取维护管理措施。 3.2.4 厂房、库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宜设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缺水源的村镇 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3.3 消防队站建设 3.3.1 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所辖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辖 区的火灾扑救。 农村牧区可以根据需要,以自然村、牧民聚集区为单位建立由农牧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3.3.2 义务消防队应至少配备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1台机动消防泵。并以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 为基数,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按比例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随车器材,保证相应的场地、设施。 条件困难的农村牧
7、区,可通过改装农用车、奶罐车、灌溉机动泵、水带、水囊等农牧区设施,保证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的配备。 3.3.3 义务消防队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定员6人确定。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义务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3.4 建筑物 3.4.1 农村牧区建筑、旅游点建筑宜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4.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以及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 面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分户墙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0.5m。建筑之间的连
8、接顶棚不应采 用可燃、易燃材料。 3.4.3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允许层数为2层,1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为500m、允 许长度为40m,2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为300m、允许长度为20m。 3.4.4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与主要建筑构件为砖石材料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0m。 主要建筑构件为砖石材料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8m。 3.4.5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数座民用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500 m (2层建筑为300 m),或主 要建筑构件为砖石材料的数座民用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
9、超过1200 m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 3.4.4的规定。 3.4.6 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学校,厂房、库房以及电影院、剧院礼堂等公共建筑的防火 设计遵循有关规范要求。 DB15/T 4442008 3 3.4.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 烧体墙隔开。 3.4.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 求。 3.5 可燃材料堆场、牲畜棚、打谷场 3.5.1 稻草、麦秸、芦苇以及粮食土圆仓、棉、
10、麻、毛、化纤、木材等堆场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不宜小于10m,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3.5.2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其建筑面积超过 150m2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 墙分隔。面积超过300m2时,棚圈之间、棚圈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应留有14m以上的防火间距。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 墙分隔。 牲畜棚内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 3.5.3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必须采用金属管埋地敷设。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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