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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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41 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
2、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备的运转资金,一类幼儿园不低于 50 万元,二类幼儿园不低于 30万元。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转资金验资报告。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
3、法定条件。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民办幼儿园所在的盟市、旗县区) +幼儿园的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幼儿园”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区(旗、县、市)幼儿园。不得使用 “国际”、“中国”、“双语”、“艺术”、“实验”等容易产生误导的词语,不得以 行政区域名称直接命名。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制定幼儿园办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依据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
4、活动,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 民办一类幼儿园规模一般为 6 至 15个班,民办二类幼儿园 3 至 5 个班;每班人数:小班( 3-4岁)不超过 25 人,中班( 4-5 岁)不超过 30 人,大班( 5-6岁)不超过 35 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 2-3 岁),每班 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5、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 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 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的院落;利用多层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 3 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 5 年。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安全、消防等鉴定材料 。 (四)房屋建筑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适用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民办一类幼儿园单设卧室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4 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卧室合用,其面积不低于 90 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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