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1294-2023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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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40 CCS A 0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2942023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ediation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service in the grass-roots 2023-05-27 发布2023-06-27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T 1294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4.1 公平公正.1 4.2 合理有据.2 4.3 公开透明.2 4.4 信息保密.2 5
2、 调解组织.2 5.1 组织要求.2 5.2 调解员.2 6 服务要求.2 6.1 一般要求.2 6.2 接待.3 6.3 受理.3 6.4 调解.4 6.5 归档.5 7 服务保障.6 7.1 场所管理.6 7.2 制度建设.7 7.3 应急管理.7 8 服务评价与改进.7 8.1 服务评价.7 8.2 服务改进.8 附录 A(资料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服务要素.9 附录 B(规范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流程.10 附录 C(资料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表.11 附录 D(资料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12 附录 E(规范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笔录.13 附录 F(资料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3、协议书.14 附录 G(资料性)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情况呈报表.15 附录 H(资料性)仲裁审查申请书.16 DB33/T 12942023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杭州方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
4、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文浩、顾莉萍、张磊、姜旻、方正、张送智、求丽、梁公一、冯曹冲、曹金岗、孙冰、林永吉、童志雄、马运成、陈钧、吴新意、黄振豪、虞纯。DB33/T 12942023 1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基本要求、调解组织、服务要求、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企业、行业、商会、村(社区)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
5、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4055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SF/T 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DB33/T 22162019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5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media
6、tion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活动。3.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mediation 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性组织。简称调解组织。3.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mediator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工作人员。简称调解员。4 基本要求 4.1 公平公正 DB33/T 12942023 2 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不
7、徇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调解相关争议。4.2 合理有据 应综合考虑个案案情,制定合理有据的调解方案,解决劳动人事争议。4.3 公开透明 应向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调解依据等信息,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4.4 信息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及相关人员不应泄露调解案件情况。5 调解组织 5.1 组织要求 5.1.1 应符合 SF/T 00832020 第 4 章的规定。5.1.2 应配置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符合简洁实用、功能齐备、安全便民、统一协调的要求。5.1.3 应建立重大案件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多部门联动调处机制。5.1.4 应配备与
8、案件数量相适应的调解员。5.1.5 调解组织服务要素见附录 A。5.2 调解员 5.2.1 调解员可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任职条件应符合 DB33/T 22162019 中 4.2 的规定。5.2.2 调解员应满足下列要求:a)接受调解组织指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b)关注本行业、本区域、本辖区内劳动关系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向调解组织报告;c)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d)完成调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5.2.3 调解员聘期不应少于 3 年,可以续聘。5.2.4 调解员应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0 学时/年。5.2.5 调解员应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9、员证书。调解员名册应上墙公示。5.2.6 调解员应统一着装,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5.2.7 案件多发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应配备专职调解员。年受理案件数量 150 件300 件的,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调解员。年受理案件数量 301 件500 件的,应至少配备 2 名专职调解员。年受理案件数量 500 件以上的,应至少配备 3 名专职调解员。5.2.8 专职调解员力量不足的,宜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可从律师、退休法官和企业人事干部等社会力量中选任。6 服务要求 6.1 一般要求 DB33/T 12942023 3 6.1.1 调解组织通过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
10、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委托和社会舆情介入等方式开展调解服务。6.1.2 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予以登记,及时组织调解。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流程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6.2 接待 6.2.1 调解组织可通过网络、电话、信件和现场等途径接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6.2.2 调解组织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问题解答和调解申请咨询服务。6.2.3 调解组织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途径接收调解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明确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并提供基本证据。6.2.4 调解组织通过现场接收调解申请时,调解员应倾听书写困难的申
11、请人口头表述,完整记录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6.3 受理 6.3.1 收到调解申请后,受理窗口应加盖材料接收章,将调解申请信息录入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调解组织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查内容应包括:a)申请人的调解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b)申请人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明确;c)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d)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明确;e)是否属于本调解组织管辖范围;f)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和齐全。6.3.2 劳动人事争议分为简易劳动人事争议、一般劳动人事争议和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分类要求应符合表 1 的
12、规定。表1 劳动人事争议分类要求 序号 争议分类 分类要求 1 简易劳动人事争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人事争议;b)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c)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2 一般劳动人事争议 除了简易和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DB33/T 12942023 4 表1 劳动人事争议分类要求(续)序号 争议分类 分类要求 3 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3 次以上信访影响较大的劳动人事争议;b)涉及 10 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c)上级部门交办且疑难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d)信访积案等其他疑
13、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6.3.3 简易劳动人事争议可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表,具体见附录 C。6.3.4 一般劳动人事争议和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具体见附录 D。6.3.5 受理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a)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办理受理审查批准手续、编制案号、载明受理时间等;b)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c)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应优先进行受理审查,并宜当天受理。6.4 调解 6.4.1 调解准备 6.4.1.1 被申请人不
14、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以调解不成功结案。结案后应通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其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6.4.1.2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选定调解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指派 2 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组。6.4.1.3 调解员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理清事实和法律问题,拟定调解方案。6.4.1.4 调解组织可视情况安排调解预备工作,通过网络、电话、现场等途径商讨调解的方式和程序。6.4.1.5 调解前,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的基本信息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调解员,可组织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材料。6.4.2 开展调解 6.4.2.1 调解员可通过网络、
15、电话、现场调解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调解。6.4.2.2 调解员应核对当事人身份。除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审核身份后允许外,其他任何人不应参与调解。6.4.2.3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核对证据材料。6.4.2.4 调解员应归纳争议焦点,灵活运用调解技巧,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疏导工作,合理引导,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6.4.2.5 调解方法包括:a)“面对面调解”:调解员组织纠纷双方通过现场调解直接沟通,面对面表达诉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b)“背靠背调解”:调解员通过分头做工作,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个别进行劝说,促使当事人达成
16、调解协议;DB33/T 12942023 5 c)“中间人调解”:引入双方都熟悉、信任的中间人辅助调解,使纠纷双方放下戒备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d)其他适宜采用的调解方法或技巧。6.4.2.6 不同类别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符合下列规定:a)简易劳动人事争议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当日调解;b)简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复杂不宜简易处理的,调解员应将其及时转为一般劳动争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c)一般劳动人事争议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结案;d)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根据案情联合综治、公安、司法、信访、建设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并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案。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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