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158-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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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40 A16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 37/T 3159 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2018 - 03 - 12 发布 2018 - 04 - 12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3159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机构 . 2 4.2 仲裁员及办案辅助人员 . 2 5 受理范围与管辖 . 2 5.1 受理范围 . 2 5.2 管辖 . 3 6 送达 . 3 7 普通办案程序及要求 . 3 7.1 立案受理 . 3 7.2 组庭
2、. 4 7.3 庭审 . 4 7.4 审结 . 4 7.5 归档 . 5 8 简易办案程序及要求 . 5 8.1 立案受理 . 6 8.2 组庭 . 6 8.3 庭审 . 6 8.4 审结及归档 . 6 9 集体争议案件处理要求 . 6 9.1 总体要求 . 6 9.2 仲裁 . 6 10 仲裁监督 . 7 10.1 内部监督 . 7 10.2 外部监督 . 7 10.3 改进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仲裁规范文明用语 . 8 DB37/T 3159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
3、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发川、赵红红、韩春梅、朱晓芃、王世卓、王平、刘世芹、高进华、齐婧妍、 薛阳。 DB37/T 3159 2018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要求、仲裁受理范围与管辖、送达、普通办案程序与要求、 简易办案程序与要求、集体争议案件仲裁要求、仲裁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4、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3158-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争议案件”) 当事人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因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产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 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处理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3.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 仲裁委员会 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简称“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3.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简称“仲裁员
5、”)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DB37/T 3159 2018 2 3.6 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简单争议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争议案件。 3.7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集体争议案件”)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8 仲裁当事人(简 称“当事人”) 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 4.1.1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4.1
6、.2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即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4.1.3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 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4.1.4 仲裁委员会应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 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 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具体要求参见 DB37/T 3158-2018 第 5 章。 4.2 仲裁员及办案辅助人员 4.2.1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 4.2.2 仲裁员聘任应符合 DB
7、37/T 3158-2018 中 6.3.1 的要求。 4.2.3 仲裁员应符合 DB37/T 3158-2018 中 6.3.3 和 6.3.4 的要求。 4.2.4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应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4.2.5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应使用文明用语,语言规范准确。仲 裁规范文明用语参见附录 A。 5 受理范围与管辖 5.1 受理范围 5.1.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其建立劳
8、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 劳动争议。 DB37/T 3159 2018 3 5.1.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 生的人事争议。 5.1.3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机关 (单位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 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5.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5
9、.2 管辖 5.2.1 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5.2.2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 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5.2.3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 不改变争 议仲裁的管辖。 5.2.4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 5.2.5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
10、门指定管辖。 6 送达 6.1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6.2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 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 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6.3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 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 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可在报纸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 送达。 7 普通办案程序及要求 7.1 立案受理 7.1.1 受理条件 7.1.1.1 案件受理应符合以下
11、条件: 属于第 5 章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7.1.2 初审 7.1.2.1 立案人员应在专门立案场所(窗口)接收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7.1.2.2 立案人员应耐心细致,引导申请人清晰表达诉求。 7.1.2.3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下 列材料: 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申请书副本份数应与被申请人数量一致; DB37/T 3159 2018 4 申请人身份情况证明,申请人系劳动者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登记注册信息; 提交相关的证据复印件,提交数应与申请书副本数
12、相同;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7.1.2.4 仲裁申请书宜由申请人填写,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立案人员记 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申请人申请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立案人员应耐心解答。 7.1.2.5 立案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材料。材料规范且齐备的,立案人员应进行立案登记,并出具 收件回执。 7.1.3 调解建议与受理 7.1.3.1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立案人员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 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7.1.3.2
1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 ,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 的除外。 7.1.3.3 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争议,立案人员应制作立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 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审批后,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 法送达。 7.1.3.4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通知书及 仲裁申请书副本等相关材料 送达被申请人。 7.1.3.5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2 组庭 7.2.1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 7
14、.2.2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7.2.3 仲裁庭应单独配备记录人员。 7.2.4 仲裁员依法回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另行指定仲裁员。 7.3 庭审 7.3.1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委托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 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 开庭审理。 7.3.2 仲裁庭应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7.3.3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并逐一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宣布仲裁庭纪律,向仲裁员报告并提请开
15、庭。 7.3.4 仲裁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及案由,询 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7.3.5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和辩论,征询当事 人最后意见,引导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裁决前调解。 7.3.6 记录人员应将庭审情况如实记录,形成庭审笔录。 7.3.7 参与或旁听庭审的所有人员应服从仲裁员指挥,遵守仲裁庭纪律。 7.3.8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校阅庭审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当事 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7.4 审结 DB37/T 3
16、159 2018 5 7.4.1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 由仲裁员签字,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及时送达双 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7.4.2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做出裁决。 7.4.3 裁 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 意见时,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4.4 记录人员应将合议情况如实记录,参加合议人员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 7.4.5 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
17、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 7.4.6 仲裁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写明案情摘要、处理结果等,并附上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等, 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7.4.7 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 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不签名。 7.4.8 仲裁 委员会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情复杂需 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 期限不应超过十五日。 7.4.9 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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