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50-20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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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40 A 1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50-2020 2020-04-07 发布 2020-05-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 Rules of Service Guarantee for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DB4403/T 50-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人员管理 . 2 4 硬件设施 . 4 5 案件管理 . 7 6 案件办理 . 11 7 信息化建设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2、仲裁庭设施设备要求 . 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仲裁案由分类 . 18 附录 C(规范 性附录) 仲裁机构代字 . 2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案件统计单位与统计指标 .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仲裁文书表 . 2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仲裁文书 制作规则 . 2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仲裁庭纪律 . 27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仲裁庭审语言及仪表规范 . 28 参考文献 . 29 DB4403/T 50-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
3、议仲裁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卓、李连刚、尹少文、许遵声、戴谦、钟伟红、吴光辉、周忠咏、王新苗、 杨景军、郑子尊、刘莉、林莉、曾碧静 、吴恋、肖娇玲 、戴俊雄、廖文飞、敖宇星。 DB4403/T 50-2020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的人员管理、硬件设施、案件管理、 案件办理 和信息化建 设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服务工作的开展。 2 术语 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 labor and personnel d
4、isput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bbreviatio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统称。 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设立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活动的专门机构,由干部主管部门代 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 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2.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
5、te arbitration 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实体化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2.4 仲裁院工作人员 personnel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的统称,包含专职仲裁 员、仲裁 辅助人员与仲裁行政人员。 2.5 仲裁员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的专业人员。 DB4403/T 50-2020 2 2.6 当事人 parties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6、,包含仲裁活动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7 第三人 third party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由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 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或单位。 2.8 仲裁立案审查 examination of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 仲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2.9 仲裁案号 arbitration case reference number 仲裁机构立案审查后,用于区分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和次序的简要标识。 2.10 仲裁案由 cause of 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所
7、涉及的主要仲裁请求类型。 2.11 仲裁案卷 arbitration case file 仲裁机构在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予以立卷归档、集 中保管的各种文书、声像及其他载体的材料。 2.12 仲裁文书 arbitration document 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3 人员管理 3.1 仲裁院工作人员分类与职责 仲裁院工作人员包括: 专职仲裁员。专职负责案件的审理、审核或审批工作; 仲裁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开展仲裁办案工作。仲裁辅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立案员。负责接收仲裁申请材料、立案承办与报批等工作; DB440
8、3/T 50-2020 3 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工作; 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辅助开庭、庭后处理等工作; 送达员。负责案件证据、材料、文书送达工作; 分案员。负责案件分转工作; 统计员。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仲 裁行政人员。负责统筹管理、业务指导、案件督办、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行政工作。 3.2 人案配比 3.2.1 仲裁 机构应至少配备 3 名 仲裁员和 1 名 书记员 , 确保合议庭的组成。 3.2.2 近三年 年均 立案受理数超过 100 件的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仲裁辅助人员与立案受理数 的比 例不宜低于 1:1:100。 3.3 仲裁着装 3.3.1 仲裁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
9、行调解仲裁职责或者从事公务活动时应统一着装, 仲裁员应佩戴 仲裁徽章 。 3.3.2 仲裁院 工作人员着装 应干净、 平整 ,不应出现损坏或破旧等情况。着装样式由市级仲裁机 构统一规定。 3.4 仲裁员管理 3.4.1 资质要求 仲裁员的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律师执业满三年。 3.4.2 专职仲裁员分级管理 3.4.2.1 专职仲裁员实行分级管理,其等级由高到低,设 为三个等级九个级别: 高级仲裁员:一级、二级、三级; 中级仲裁员:四级、五级、六级、七级; 仲裁员:八级、九级
10、。 3.4.2.2 专职仲裁员的等级,根据其品行、业务和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要素综合评 定。评定细则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仲裁机构或其授权的市级仲裁机构统一制定。 3.4.3 业务培训 3.4.3.1 基本要求 市级仲裁机构负责 全市仲裁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区级仲裁机构负责本机构仲裁员 的培训计划制定与实施。 3.4.3.2 培训类型 DB4403/T 50-2020 4 仲裁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类型包括: 聘前培训; 注册培训; 岗前培训; 其他培训。 3.4.3.3 聘前培训 3.4.3.3.1 拟聘仲裁员应参加聘前培训,并通 过考核。 3.4.3.3
11、.2 聘前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 培训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培训形式 : 脱产 。 3.4.3.4 注册培训 3.4.3.4.1 仲裁员每年应参加注册培训。 3.4.3.4.2 注册培训可以采取集中脱产、网络学习等形式, 培训时长不少于 40 学时 /年。 3.4.3.4.3 本年度 已参加聘前培训的仲裁员,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注册培训。 3.4.3.5 岗前培训 新聘仲裁员宜参 加岗前培训,由聘任仲裁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 3.4.3.6 其他培训 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组织脱产研修、挂点交流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方式及学时要求由仲裁 机构自行制定。其他培训的学时可以计入当年度的注册培
12、训学时。 4 硬件设施 4.1 设施分类 4.1.1 仲裁机构的硬件设施包括: 必备设施; 推荐设施。 4.1.2 必备设施包括: 庭审用房:仲裁 庭; 调解用房:调解室; 立案用房:仲裁立案区; 档案用房:档案室。 4.1.3 推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监控室; 法律援助区; 其他设施设备。 DB4403/T 50-2020 5 4.2 仲裁庭 4.2.1 仲裁机构(含派出庭)应至少 配备 1 个仲裁庭。近三年年均仲裁立案受理数超过 500 件的 仲裁机构,宜按不低于 1:400 的庭案比例配备仲裁庭。 4.2.2 仲裁庭内应悬挂仲裁徽章。仲裁徽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13、4.2.3 仲裁庭宜设置仲裁区域与旁听区域, 达标仲裁庭或简易、临时仲裁庭,面积较小的,可不 设置旁听区域 。各区域 的座位 布局 应符合 图 1 的要求。 4.2.4 仲裁区域座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仲裁员席:设置于仲裁徽章正下方,面积应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 书记员席:设置于仲裁席正前方,背靠仲裁员席,面向旁听区域; 当事人及代理人席:设置于仲裁员席前方两侧。申请人及代理人席应设置在面向仲裁员席的 左侧,被申 请人及代理人席应设置在面向仲裁员席的右侧;有第三人的,与被申请人及代理 人席并排而设; 证人、鉴定人席:设置于仲裁员席和书记员席正前方,与仲裁员和书记员席相对而设。 4.2.5 旁
14、听区域应设置旁听席,位于仲裁庭后部。 4.2.6 应根据仲裁庭的面积及庭内配置的设施设备的不同,将仲裁庭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庭、 四星级庭、三星级庭和达标庭。不同等级仲裁庭的设施设备要求参见附录 A。 图 1 仲裁庭座位图 4.3 调解室 DB4403/T 50-2020 6 4.3.1 仲裁机构应设置调解室。近三年年均仲 裁立案受理数超过 500 件的仲裁机构,调解室与仲 裁庭的配备比例不宜低于 1:2。有条件的,可分别设置 立 案调解室和庭审调解室。 4.3.2 调解室内应配置调解桌、座椅及录音录像设备,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室纪律牌。有条件 的,宜在调解室内配备电话、互联网接口设备、专用
15、电脑、打印机,在室内张贴温馨提示语等。 4.4 仲裁立案区 4.4.1 仲裁机构应设置独立的仲裁立案区。 4.4.2 仲裁机构可根据办公条件,设置立案大厅或立案窗口。 4.4.3 仲裁立案区为立案大厅的, 宜 根据服务功能,划分为立案登记区、等候区、咨询区,并按 以下要求配备设施设备: 立案登记区宜配备电脑、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扩音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网络设备、叫 号系统等; 立案等候区宜配备自助填写桌、休息座 椅、饮水器具、电子显示屏、查询终端机等,并提供 纸笔、业务表格及填写样本、流程指引须知等。 4.4.4 仲裁立案区为立案窗口的,宜为立案窗口配备电脑、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扩音设备、
16、 录音录像设备、网络设备等。 4.5 档案室 4.5.1 仲裁机构应配备独立的档案室,并根据案件量规划档案室规模。 4.5.2 档案室应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业务开展要求。 4.5.3 档案室宜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为档案库区域和对外服务区域。 注 : 档案库区域专门用于存放案卷及音像、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案件材料;对外服务区域用于制作、整理案卷 和供人查阅案卷。 4.5.4 档案库区域宜划分为纸质档案 库、音像及光盘档案库及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 4.5.5 档案库区域的温湿度范围及昼夜波动幅度应符合表 1 的要求,并应定时测记温湿度。 4.5.6 对外服务区域宜配备桌椅、电脑、互联网接口设
17、备、案卷装订设备等。 表 1 档案库区域的温湿度要求 档案库区域 范围 昼夜波动幅度要求 温度 14 -24 2 相对湿度 45%-60% 5% 4.6 监控室 4.6.1 仲裁机构宜设置独立的监控室。 4.6.2 监控室宜设置在环境噪声较小的场所,室内温度宜为 16 -30,相对湿度宜为 30%-70%。 4.6.3 监控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不能设置地槽的,宜敷设在电缆 架槽、电缆 走道、墙上槽板内。 4.6.4 监控室内其他设备的设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 DB4403/T 50-2020 7 4.7 法律援助区 4.7.1 仲裁机构宜联合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仲裁立案区设立法
18、律援助区。 4.7.2 仲裁机构可根据办公条件,设置法律援助室 或 法律援助窗口。 4.7.3 仲裁机构宜为法律援助区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4.8 其他设施设备 4.8.1 仲裁机构宜配备专门的安检通道,配置 X 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安检门或手持探测仪。 4.8.2 仲裁机构宜在仲裁庭、调解室、仲裁立案区、档案室、公用走廊和通道等场所安装视频监 控设备。 4.8.3 仲裁机构宜在仲裁庭、调解室、仲裁立案区、档案室等场所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配备防 火、防盗 、防暴等安全设施设备。 4.8.4 仲裁 机构 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 其他功能用房, 包括但不限于 : 仲裁员更衣室; 当事人(代理人)等候室;
19、 远程庭审观摩室; 案件讨论室等。 5 案件管理 5.1 仲裁案由 5.1.1 仲裁机构决定立案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确定案件的案由。 5.1.2 仲裁案由分类见附录 B。 5.2 仲裁案号 5.2.1 仲裁案号的基本要素包括: 仲裁机构代字:用中文汉字表示,为承办仲裁机构的简化标识,与其所在市、行政区(新区) 简称一致。仲裁机构代字见附录 C; 收案年度:为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案件编号:为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2.2 仲 裁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则:仲裁机构代字 +“案” +【收案年度】 +案件编号 +“号”。 5.2.3 案件编号的编排规则应符合以
20、下要求: 同一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按照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用阿拉伯 数字表示; 不同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应单独编制。 示例: 仲裁机构所在区和街道为宝安区沙井街道,收案年度为 2019 年,收案顺序是 1 的,该案件的案号名称为: 深宝劳人仲 (沙井 )案【 2019】 1 号。 5.3 案件类型 5.3.1 根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数量,案件类型分为: DB4403/T 50-2020 8 个人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 10 人以下 的案件; 集体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 10 人及以上,有共同被申请人及仲裁请求的案件。 5.3.2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 案件 类型分为:
21、简单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的案件。简单案件 的认定标准由市级仲 裁机构统一制定 ; 重大 疑难案件 :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 普通案件: 除 简单案件和 重大 疑难案件 外的其他案件。 5.4 案件统计 5.4.1 仲裁 机构在 开展案件 统计分析工作时 , 应采用规范的统计单位和统计指标 。 5.4.2 案件 统计单位和统计指标见附录 D。 5.5 仲裁文书 5.5.1 仲裁文书分为: 通告类文书:供仲裁机构以通知等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仲裁程序事项及法律 法规规定时使 用; 回执类文书:供仲裁机构接收、送达相关文书材料时使用;
22、笔录记录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在记录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庭审、评议等过程时使用; 审批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内部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立案、延期、中止、结案等事项时使用; 决定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在 案件处理过程中记载涉及程序性事项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结果 时使用; 裁决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审结案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作出处理时使用; 指引类文书:供仲裁机构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时使用。 5.5.2 仲裁文书类型、名称、适用情形见附录 E。 5.5.3 仲裁文书制作应根据文书类型,规 范格式,统一模版。仲裁 文书的制作规则见附录 F。 5.5.4 裁决类文书应能够反映申请人仲裁请求及争议事实、记载仲裁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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