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159-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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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40 A16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 37/T 3158 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2018 - 03 - 12 发布 2018 - 04 - 12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 发布 DB37/T 3158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设置 . 2 4.1 设立原则 . 2 4.2 命名规则 . 2 4.3 机构职能 . 2 5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 2 5.1 总体要求 . 2 5.2 标志标识 . 3 5.3 立案接待场所 . 3 5.4 调解室 . 3
2、 5.5 仲裁场所 . 4 5.6 资料室 . 5 5.7 档案室 . 5 5.8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 . 5 6 人员 . 5 6.1 总体要求 . 6 6.2 管理人员 . 6 6.3 仲裁员 . 6 6.4 记录人员 . 7 6.5 法律援助人员 . 7 6.6 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 7 7 信息化 . 8 7.1 总体要求 . 8 7.2 办案信息系统 . 8 7.3 管理信息系统 . 8 7.4 在线服务平台 . 8 8 管理要求 . 9 8.1 人员管理 . 9 8.2 办案过程管理 . 9 8.3 应急与安全管理 . 9 8.4 档案管理 . 9 DB37/T 3158
3、2018 II 9 评价与改进 . 10 9.1 评价 . 10 9.2 改进 .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标志标识设置样式 . 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仲裁场所布局方式 .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仲裁庭纪律示例 . 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当事人权利义务示例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仲裁桌椅样式 . 1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仲裁员着装 . 20 DB37/T 3158 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4、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睿、赵红红、王波、曲发川、朱晓芃、王世卓、王平、刘世芹、高进华、齐 婧妍、薛阳。 DB37/T 3158 2018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机构设置、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人员、信息化、管理要求、 评价与改进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9 标志用
5、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一部分:标志 GB/T 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19012 2008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 50763 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人事争议 当事人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因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3.2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争议案件”) 当事人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因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产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 3.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6、) 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处理争议案件 的 专门 机构 。 3.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 DB37/T 3158 2018 2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简称“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 员和兼职仲裁员。 3.6 记录人员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承担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并协助办理一系列仲裁辅助工作的人员 。 3.7 仲裁当事人(简称“当事人”) 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机构设置 4.1 设立原则 应
7、 按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 原则 设立。 4.2 命名规则 由 “ XX省 /市(县、区)”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两部分组成。 4.3 机构职能 仲裁院承担仲裁委员会的以下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和宣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 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负责仲裁员 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受理争议案件; 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5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5.1 总体要求 5.1.1 应设置办公场所、立案接待场所、调解室、仲裁场所、资料室、档案室、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 助工作站等。 5.1.2 办公、办案区域应相互分离、彼此独立。 5
8、.1.3 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清晰明显,同类型标志标识应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 格。标志标识设置样式参见附录 A。 5.1.4 应配置大型电子液晶显示屏, 设置于仲裁活动场所醒目位置。 DB37/T 3158 2018 3 5.1.5 应配备办案车辆,满足送达、鉴定、取证、调卷等工作需要。 5.2 标志标识 5.2.1 应在 距仲裁 院最近的干道路口设置路口指示牌。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从道路 指示标牌安放的有关规定,保证指示牌醒目便于远距离识别,并避开树木、交通标志、广告牌及其他指 示标牌等。 5.2.2 应在仲裁院入口上方设置门楣标识。没有雨篷时,门楣标识在门框上
9、方平面固定;有雨篷时, 门楣标识沿雨篷外沿固定,且三面合围。 5.2.3 应在仲裁院大门右侧(面向大门)悬挂名称标牌。 5.2.4 应在仲裁院入口处设置平面引导标识。 5.2.5 应在各楼层醒目位置设置导向标识 、仲裁文化宣传标识 。 5.2.6 无障碍设施 标识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9 的 要求 和 GB/T 50763 2012 中第 8 章的规定 。 5.2.7 消防安全标识 设置 应符合 GB 13495.1 的 要求 。 5.3 立案接待场所 5.3.1 场所设置 5.3.1.1 应设置于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入的位置。 5.3.1.2 宜采用“柜台式”等开放方式设置。 5
10、.3.1.3 面 积不应少于 30 平方米。 5.3.1.4 内部设置应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5.3.2 设施设备配置 5.3.2.1 应在入口处设置存包柜和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张贴平面引导标识。 5.3.2.2 应在工作平台正上方采取吊挂方式设置窗口标识,窗口标识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 5.3.2.3 应在工作平台统一摆放桌牌, 标明办理业务类别和工作人员信息 。 5.3.2.4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仲裁院和仲裁员相关信息等。 5.3.2.5 应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卫生服务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提供纸笔、网络等相
11、关服务, 以及各种业务表格和填写样本。 5.3.2.6 有条件的 仲裁院应配置公示屏幕、电子触摸屏、传呼系统等。 5.4 调解室 5.4.1 场所设置 5.4.1.1 应单独设置。 5.4.1.2 应设置至少一个调解室,有条件的仲裁院可按照每一个仲裁场所设一个调解室的标准配备。 5.4.1.3 面积不应少于 20 平方米。 5.4.1.4 内部设置应按和谐柔性的原则,合理布局。 5.4.1.5 应设置调解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等 。 5.4.2 设施设备配置 5.4.2.1 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 5.4.2.2 应在房门一侧设置小型电子液晶显示屏,
12、标明调解室使用状态。 DB37/T 3158 2018 4 5.4.2.3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标识,张贴温馨提示语、调解相关制度,包括调解原则、调解员行为 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当事人 权利义务 等。 5.4.2.4 应设置椭圆形调解桌、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配置连接互联网和业务专网的计算 机、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 5.5 仲裁场所 5.5.1 场所设置 5.5.1.1 应单独设置。 5.5.1.2 应设置至少两个仲裁场所,有条件的仲裁院应按照 200 起争议案件 /年设一个仲裁场所的标准 配备。 5.5.1.3 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仲裁场所室内面积不应少于 60
13、 平方米 , 设区的市级仲裁场所至少应有一个室内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 乡镇派驻仲裁场所室内面积不应少于 40 平方米 ; 有条件的仲裁院可设置 100 平方米 200 平方米的大型仲裁场所,具备向社 会各界人士开放 旁听的功能。 5.5.1.4 内部设置应庄重严肃,简洁大方。总体色调采用深色系,仲裁区地台采用红棕色,仲裁桌椅 采用浅红棕色,仲裁区地台、仲裁桌椅色彩应与仲裁场所内总体色调相适应,旁听区色彩应与仲裁区保 持一致。 5.5.1.5 墙壁应满足隔音、吸音要求。 5.5.1.6 应设置仲裁区和旁听区。仲裁区应设置仲裁员席、记录人员席、当事人席、证人席等;旁听 区应设置旁听席。具体布
14、局方式参见附录 B。 5.5.2 设施设备配置 5.5.2.1 应在入口处设置存包柜和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 5.5.2.2 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 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专门处理特殊争议案 件的仲裁场所应标明受理争议案件类型。 5.5.2.3 应在房门一侧设置小型电子液晶显示屏,标明仲裁场所使用状态。 5.5.2.4 应在 仲裁员席的靠墙上方正中处 悬挂庭徽,在醒目位置张贴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仲裁庭纪律示例参见附录 C,当事人权利义务示例参见附录 D。 5.5.2.5 应在仲裁区设置地台,地台高出室内地面 20 厘米,面积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 5.
15、5.2.6 仲裁桌尺寸应视仲裁场所的大小和具体情况而定,桌面均设置遮板,遮板三面合围,高 10 厘米 15 厘米,其他参考数据如下,样式示例见附录 E。 仲裁员台桌长 300 厘米 500 厘米,高 60 厘米 80 厘米,宽 70 厘米 80 厘米; 记录人员席台桌长 100 厘米 150 厘米 ,高 60 厘米 80 厘米 ,宽 60 厘米 70 厘米 ; 当事人席台桌长 200 厘米 300 厘米 ,高 60 厘米 80 厘米 ,宽 60 厘米 70 厘米 ; 证人席台桌长 60 厘米 ,高 80 厘米 100 厘米 ,宽 50 厘米 。 5.5.2.7 仲裁桌遮板应统一镶嵌标牌,包括:
16、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 代理人等。涉外劳动人事争议较多的地区,标牌应有英文标识。 5.5.2.8 仲裁员椅座高 40 厘米 45 厘米,仲裁员椅背高 60 厘米 70 厘米,首席仲裁员 椅背高 70 厘 米 80 厘米。仲裁员椅背应与当事人椅背有明显区别。仲裁椅样式示例见附录 E。 DB37/T 3158 2018 5 5.5.2.9 配置连接互联网和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扩音设备、刻录设备、存储设备、录音录像 设备、证据演示设备、多媒体投影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口设备等。仲裁员台桌配备 显示屏应倾斜摆放,高度低于桌沿遮板。 5.6 资料室 5.6.
17、1 场所设置 5.6.1.1 应单独设置。 5.6.1.2 面积不应少于 30 平方米。 5.6.1.3 可根据需要设置阅读区、藏书区、电子阅览区等。 5.6.2 设施设备配置 5.6.2.1 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 5.6.2.2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借阅制度 。 5.6.2.3 应设置阅览桌、座椅、电脑等服务设施,提供纸笔、复印、网络等相关服务。 5.6.2.4 应设置书架、期刊架,收纳法律法规、理论研究、案例选编等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 关书籍、报刊杂志。 5.7 档案室 5.7.1 场所设置 5.7.1.1 应单独设置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
18、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橱柜。 5.7.1.2 单独设置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 20 平方米。 5.7.1.3 应符合防火、防潮、防光、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等要求。 5.7.2 设施设备配置 5.7.2.1 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 5.7.2.2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档案管理制度。 5.7.2.3 应配备档案盒、档案柜(架)、装订设备及空 调、除湿、防火、防盗设施等。 5.8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 5.8.1 场所设置 5.8.1.1 应设置于临近立案接待场所的位置。 5.8.1.2 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可采用独立或开放方式设置。 5.8.
19、2 设施设备配置 5.8.2.1 采用独立方式设置的,应在房间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采用开放方式设置的,应在工作平台 摆放法律援助标牌 。 5.8.2.2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工作职责、申请条件、援助范围、工作流程等。 5.8.2.3 应设置休息座椅和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办公设施,提供相关业务表格和填写样本。 6 人员 DB37/T 3158 2018 6 6.1 总体要求 6.1.1 应配备与仲裁院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包括院长、 副院长、庭 长等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业务人员包括仲裁员、记录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和其他办案辅助 人员等。 6.1.2 业务人员应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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