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95-2019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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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3.040.01C 47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95 2019餐 饮 场 所 燃 气 安 全 使 用 规 程 2019 -10- 23发 布 2019- 11- 23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1/T 0295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5 安 全 使 用 .26 安 全 检 查 .4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餐 饮 场 所 用 气 安 全 隐 患 检 查 表 .5 附 录 B
2、( 资 料 性 附 录 ) 燃 气 安 全 检 查 表 .6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餐 饮 场 所 用 气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及 期 限 表 .9 DB3301/T 0295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公 用 事 业 发 展 中 心 、 杭 州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杭 州 市消 防 救 援 支 队 、 浙 江 省 长 三 角 标 准
3、技 术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仲 玉 芳 、 杨 益 华 、 闫 瑞 龙 、 尉 永 文 、 周 贻 洋 、 陈 灵 捷 、 陈 逸 峰 、 方 璐 萍 、 方 青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1/T 02952019 1 餐 饮 场 所 安 全 用 气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餐 饮 场 所 安 全 用 气 的 基 本 要 求 、 安 全 使 用 和 安 全 检 查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餐 饮 场 所 安 全 用 气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4、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28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 5014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B 50494 城 镇 燃 气 技 术 规 范GB 51142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工 程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5、 于 本 标 准 。3.1 餐 饮 场 所独 立 建 造 或 设 置 在 其 他 建 筑 物 内 , 并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餐 饮 服 务 行 业 营 业 性 场 所 , 包 括 餐 馆 、 快 餐 店 、小 吃 店 、 饮 品 店 、 食 堂 等 。 3.2 用 气 设 备以 燃 气 ( 管 道 天 然 气 、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 作 为 燃 料 进 行 加 热 、 炊 事 等 的 设 备 。3.3 瓶 组两 个 及 以 上 气 瓶 组 合 在 一 起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供 气 的 供 气 装 置 。3.4 瓶 组 间采 用 自 然 气 化 或 强 制 气 化 方
6、 式 将 液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转 换 为 气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 经 调 压 后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向燃 气 器 具 供 气 , 并 同 时 存 放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瓶 的 专 门 场 所 。3.5 附 属 安 全 装 置当 燃 气 供 气 系 统 发 生 异 常 或 发 生 燃 气 泄 漏 时 , 具 有 切 断 燃 气 气 源 、 泄 放 或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等 功 能 的 紧 急 切 断 阀 、 安 全 放 散 装 置 和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器 等 装 置 的 总 称 。GB 50494, 定 义 2.0.11 DB3301/T 0295201
7、9 2 4 基 本 要 求4.1 餐 饮 场 所 的 用 气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严 禁 在 地 下 、 半 地 下 室 、 通 风 不 良 的 建 筑 及 高 层 建 筑 使 用 瓶 装 液 化 气 ;b) 严 禁 在 同 一 室 内 同 时 使 用 含 燃 气 在 内 的 两 种 及 以 上 的 燃 料 ;c) 严 禁 使 用 液 化 天 然 气 、 压 缩 天 然 气 气 瓶 ;d) 未 设 置 瓶 组 气 化 间 的 餐 饮 场 所 禁 止 直 接 使 用 气 液 两 相 气 瓶 。4.2 餐 饮 场 所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 燃 气 和 消 防 等 相 关
8、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的 规 定 , 明 确 餐 饮 单 位 安 全 主 体 责任 , 建 立 安 全 用 气 责 任 制 度 。4.3 餐 饮 场 所 燃 气 管 路 的 设 计 、 施 工 及 燃 气 用 具 的 安 装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 设 计 安 装 应满 足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4.4 餐 饮 场 所 应 与 所 在 区 域 依 法 从 事 相 应 经 营 活 动 的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签 订 供 用 气 合 同 ,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划分 对 供 气 系 统 、 气 瓶 和 用 气 设 备 的 安 全 维
9、 护 责 任 。 4.5 餐 饮 场 所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检 漏 设 备 并 安 排 专 人 每 天 对 供 气 系 统 和 用 气 设 备 进 行 巡 视 和 检 查 , 并 做 好相 关 记 录 。4.6 餐 饮 场 所 应 积 极 配 合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开 展 入 户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 并 对 自 己 产 权 范 围 内 的 隐 患 落 实 整 改 。4.7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瓶 的 餐 饮 场 所 每 次 更 换 气 瓶 后 , 换 瓶 操 作 人 员 应 对 供 气 系 统 与 气 瓶 连 接 处 进 行检 漏 并 记 录 检 查 结 果 。
10、4.8 餐 饮 场 所 应 定 期 组 织 操 作 人 员 参 加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掌 握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熟 悉 燃 气 设 施 和 消防 设 施 的 使 用 方 法 , 熟 知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和 应 急 处 置 流 程 。4.9 餐 饮 场 所 发 现 燃 气 泄 漏 或 设 施 损 坏 时 应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并 向 供 气 企 业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4.10 餐 饮 场 所 灭 火 器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GB 50140 的 规 定 。4.11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应 对 用 户 单 位 进
11、 行 安 全 使 用 燃 气 的 宣 传 。5 安 全 使 用 5.1 一 般 规 定5.1.1 餐 饮 用 气 场 所 应 按 照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探 测 和 报 警 装 置 , 并 进 行 定 期 测 试 和记 录 , 确 保 其 处 于 灵 敏 有 效 状 态 。5.1.2 燃 气 连 接 软 管 安 装 时 不 应 穿 越 墙 、 楼 板 、 顶 棚 和 门 窗 等 。5.1.3 餐 饮 场 所 每 次 使 用 燃 气 前 应 检 查 燃 气 器 具 是 否 完 好 、 连 接 设 施 和 燃 气 阀 门 是 否 可 靠 , 发 现 问
12、题应 及 时 向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或 用 气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报 修 和 更 换 。5.1.4 同 一 建 筑 物 内 设 有 多 处 餐 饮 场 所 的 , 宜 使 用 管 道 天 然 气 , 并 宜 在 进 气 总 管 出 口 处 设 置 带 远 程 控制 功 能 的 紧 急 切 断 阀 。 控 制 系 统 应 接 入 该 建 筑 物 的 消 控 中 心 。5.1.5 餐 饮 场 所 应 按 照 实 名 制 登 记 的 有 关 要 求 办 理 用 气 开 户 手 续 。5.1.6 餐 饮 场 所 应 落 实 下 列 管 理 要 求 :a) 制 定 用 气 及 设 施 设 备
13、 的 操 作 规 范 ;b) 关 键 位 置 及 明 显 位 置 应 张 贴 警 示 标 志 ; c) 由 专 人 负 责 灭 火 器 材 的 管 理 工 作 ,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会 使 用 相 关 的 器 材 设 备 ;d) 保 证 安 全 出 口 、 消 防 通 道 的 畅 通 并 定 期 召 开 用 气 责 任 人 和 安 全 员 会 议 , 及 时 发 现 并 处 理 问 题 。5.2 管 道 燃 气 DB3301/T 02952019 3 5.2.1 使 用 管 道 燃 气 除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GB 50028、 GB 50494 外 , 还 应 符
14、合 下 列 规 定 :a) 餐 饮 用 气 场 所 通 风 换 气 条 件 不 能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时 ,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浓 度 报 警 及 相 应 的 连 锁 切断 系 统 ;b) 地 下 室 、 半 地 下 室 或 地 上 密 闭 房 间 内 使 用 时 , 燃 气 引 入 管 应 设 置 手 动 快 速 切 断 阀 和 紧 急 自 动 切断 阀 , 停 电 时 紧 急 自 动 切 断 阀 必 须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c) 通 风 不 良 的 用 气 房 间 内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 在 工 作 时 定 期 进 行 换 气 通
15、风 , 并 设 置 燃 气浓 度 检 测 报 警 器 , 且 集 中 监 控 。5.2.2 用 气 设 备 应 有 熄 火 保 护 装 置 。5.2.3 室 内 明 设 燃 气 管 道 时 , 管 道 与 墙 面 的 净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当 管 径 小 于 DN25 时 ,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30mm;b) 当 管 径 在 DN25 DN40 时 ,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50mm;c) 当 管 径 等 于 DN50 时 ,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60mm;d) 当 管 径 大 于 DN50 时 ,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90mm。 5.2.4 燃 气 管
16、道 与 配 电 盘 、 配 电 箱 的 水 平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300mm; 与 接 线 盒 、 开 关 、 插 座 的 水 平 净 距 不应 小 于 150mm。5.2.5 燃 气 管 道 的 支 撑 不 应 设 在 管 件 、 焊 口 、 螺 纹 连 接 口 处 ; 立 管 宜 以 管 卡 固 定 , 水 平 管 道 转 弯 处 2m以 内 设 固 定 托 架 不 应 少 于 1处 ; 沿 墙 、 柱 、 楼 板 明 设 的 燃 气 管 道 应 采 用 支 架 、 管 卡 或 吊 卡 固 定 。5.2.6 引 入 室 内 的 燃 气 管 道 、 球 阀 、 调 压 器 、 流 量
17、表 和 灶 前 阀 门 等 燃 气 设 施 应 明 设 , 不 得 封 闭 , 并 应便 于 检 查 和 维 修 , 严 禁 擅 自 改 装 、 迁 移 、 拆 卸 和 封 闭 管 道 燃 气 设 施 。5.2.7 燃 气 管 道 与 用 气 设 备 连 接 的 软 管 应 使 用 燃 气 用 钢 管 或 金 属 软 管 。5.2.8 软 管 与 管 道 、 燃 具 的 连 接 处 应 采 用 压 紧 螺 帽 ( 锁 母 ) 或 管 卡 ( 喉 箍 ) 固 定 。 在 软 管 的 上 游 与 硬管 的 连 接 处 应 设 阀 门 。5.3 瓶 装 燃 气5.3.1 餐 饮 场 所 应 使 用
18、取 得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的 燃 气 气 瓶 。5.3.2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向 餐 饮 场 所 供 气 时 , 应 核 对 用 户 信 息 , 信 息 一 致 时 方 可 供 气 。 5.3.3 气 瓶 应 保 持 角 阀 向 上 直 立 放 置 , 严 禁 卧 放 和 倒 立 使 用 。5.3.4 气 瓶 使 用 时 的 环 境 最 高 温 度 不 应 大 于 45 , 不 应 使 用 明 火 、 蒸 汽 和 热 水 等 热 源 对 气 瓶 进 行 加 热 。5.3.5 餐 饮 场 所 在 用 和 备 用 的 气 瓶 应 分 开 放 置
19、, 用 防 火 墙 隔 开 或 设 立 明 显 的 区 域 标 志 。5.3.6 气 瓶 与 单 台 灶 具 连 接 使 用 耐 油 橡 胶 软 管 的 , 应 用 卡 箍 禁 锢 , 软 管 应 控 制 在 1.2m 2m 之 间 且 无 接口 ; 气 瓶 供 应 多 台 灶 具 时 , 应 使 用 硬 管 连 接 , 并 将 用 气 设 备 固 定 。 瓶 装 燃 气 软 管 的 使 用 年 限 应 满 足 相 关技 术 要 求 。5.3.7 餐 饮 场 所 使 用 50kg气 瓶 或 气 瓶 存 放 量 超 过 5 瓶 时 , 应 设 置 专 用 瓶 组 间 。5.3.8 放 置 气 瓶
20、 、 用 气 设 备 的 房 间 内 不 应 堆 放 易 燃 易 爆 、 腐 蚀 性 物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5.4 瓶 组 间5.4.1 瓶 组 间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瓶 组 间 的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 50016 中 规 定 的 二 级 ;b) 瓶 组 间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2m, 内 部 应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报 警 装 置 ; c) 室 内 不 应 有 暖 气 沟 、 地 漏 及 其 它 地 下 构 筑 物 , 地 面 应 为 撞 击 时 不 发 生 火 花 的 面 层 ;d) 瓶 组 间 室 外
21、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e) 瓶 组 间 应 使 用 防 爆 型 照 明 灯 电 器 设 备 , 开 关 设 置 在 室 外 ;f) 瓶 组 间 应 通 风 良 好 , 且 至 少 配 备 2 具 8kg的 干 粉 灭 火 器 ; DB3301/T 02952019 4 5.4.2 瓶 组 间 液 化 气 存 放 量 不 宜 超 过 1m3。5.4.3 瓶 组 间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和 半 地 下 室 内 。5.4.4 瓶 组 间 与 气 化 间 毗 连 时 , 隔 墙 应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5.4.5 当 采 用 瓶 组
22、气 化 供 气 时 , 应 设 置 自 动 切 换 装 置 。5.4.6 瓶 组 间 的 四 周 围 墙 上 部 宜 设 置 非 实 体 围 墙 , 围 墙 下 部 实 体 部 分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0.6m。 围 墙 应 采 用不 燃 烧 材 料 。5.4.7 瓶 组 间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时 , 每 个 自 然 间 应 设 2 个 连 通 室 外 的 下 通 风 式 百 叶 窗 , 通 风 口 的 总 有 效 面积 不 应 小 于 该 房 间 地 面 面 积 的 3%。 通 风 口 下 沿 距 室 内 地 坪 宜 小 于 0.2m。5.4.8 瓶 组 间 不 能 满 足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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