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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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 1997 年 11 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 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 年 12 月 16 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 年 3 月 28 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 年 9 月 15 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 年 11 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 1997 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2 案情 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 1 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
4、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 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 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 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 年 4 月 1 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
5、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
6、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 案情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 2009 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 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 3591。
7、”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题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点字数不少于 500 字。 4 案情 高某系 A 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 A 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
8、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 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
9、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 ?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5 案情 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 205 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
10、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 205 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
11、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6 案情 2006 年 10 月 11 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 年 12 月 20 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
12、时效如何计算?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4 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13、的,作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
14、。发放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 4 章第 3536 条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
15、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试题解析】 1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最核心的概念,对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关键意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由此可概括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基本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和外部性。 本题中,政府总共作出了 5 项行为,即(1)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
16、2)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市政府向甲公司发放的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上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这 5 项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具备处分性;都是对特定对象的处理,具备特定性;都是对行政系统以外作为管理对象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分,具备外部性。但是,其中(2)行为是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形成权利义务安排的,具备单方性,因此只有剩余的 4 项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17、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只要行为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他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以上 4 个行为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1)根据题干表述 “2010 年 11 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
18、起诉。”可以发现,某村起诉的标的是经过复议维持后的市政府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本题明确表述为维持决定,同时无任何涉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或行为内容改变的行为,所以,应确定无疑对属于维持决定,那么,按照法律依据,被告就应该是原行为的作出者市政府。 (2)做管辖的题目应当遵照“先级
19、别、后地域”的一般顺序来,就级别而言,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的被告是市政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考生千万谨记,发证和登记是两个行为,两回事情。所以,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地域而言,本案为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所以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综合来看,应当是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的经过复议后起诉期的计算标准的一般起诉期限。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某村应当在
20、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3题干中明确交代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地位为第三人,所以题目其实是在考查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方面,第三人独立于原告、被告,即使其诉讼主张与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者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不过,第三人虽然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也可以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此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根据题干的表述,本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对象是发放第 2 号国有
21、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只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是,根据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先是甲公司取得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将土地转让给乙公司。因此,可以说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 一般而言,由于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础的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是本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一般是不能进行审查的,而需要推定其合法有效。毕竟,当时做出这个行为是并未启动法律程序予以质疑,这个行为已经产生了确定力,如果法院随时可以审查,则将破坏法的安定性。但是,考生需要注意
22、,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明显重大”,则是一个无效的行为。根据行政法的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效力的丧失并不是从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时开始,而是自其作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效力。因此,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主张其无效,或者要求有权机关宣告其无效;而有权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该行为无效。因此,一旦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提性、基础性的其他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法院应当不予认可。所谓明显重大违法,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或要求从事客观上无法实施的行为;该具体行
23、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超越职权;(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5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 (1)启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其中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决定依法强制拆除。 (2)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3)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可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均应直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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