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2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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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人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 万元,分给丁 1 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 3 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
2、,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问题:1 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甲、乙应成立何种犯罪?2 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应如何认定?3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4 对于丁的投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4 案情:孙某(男,16 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 年 6 月 3 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 年 6 月 10 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
3、护。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甘某。2008 年 8 月 3 日,法院宣布: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 3 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
4、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 7 年。问题:5 检察人员赖某 2008 年 6 月 10 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6 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否担任孙某的辩护人,为什么?7 太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8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9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10 在本案审理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 7 年是否违反二审的审判原则,为什么?10 案情:四达电脑公司与某显示屏生产厂家在 2002 年 5 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四达电脑公司应于同年 7 月份向显
5、示屏生产厂家交付 10 台电脑,显示屏生产厂家则同时向四达电脑公司交付价值 6 万元的电脑显示屏。后来四达电脑公司企业转产不从事电脑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某电脑营销商借款 6 万元,于是与该电脑营销商达成合意,由电脑营销商来接受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的电脑显示屏。四达电脑公司与电脑营销商达成协议后,四达电脑公司就此事通知了显示屏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表示到时会将电脑显示屏交给某电脑营销商企业。同年 7 月份,生产厂家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电脑营销商的电脑显示屏,但四达电脑公司却于此时未向生产厂家提供电脑。生产厂家于是对电脑营销商表示,除非四达电脑公司对其履行,否则为避免风险将不会对电脑营销商履行交
6、付电脑显示屏的合同义务。电脑营销商此时才知道四达电脑公司与显示屏生产厂家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在收到显示屏生产厂家的抗辩后,电脑营销商找到四达电脑公司向其要求马上向显示屏生产厂家履行交付电脑义务,或者返还其欠款。四达电脑公司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债务。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1 四达电脑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12 四达电脑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13 生产厂家可否向电脑营销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什么?14 四达公司是否应向电脑营销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5 电脑营销商可否要求四达公司还款?为
7、什么? 15 案情:2006 年,李欣(家住大连市中山区)和谢文华(家住大连市西岗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谢文华将拆迁安置房(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93 平方米及车库 12 平方米以 75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欣。协议签订后,李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该市房价上涨,谢文华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李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李欣只得答应。2008 年 1 月 22 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欣一次性补偿谢文华房屋价款 14 万元,谢文华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李欣。2010 年,区政府颁发房产证时,谢文华没有按约将房产
8、证直接过户给李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李欣得知后,要求谢文华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李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谢文华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欣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合法有效。由于谢文华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执意收回房屋,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欣的诉讼请求,判令谢文华在 10 日内协助李欣办理过户手续。谢文华不服判决,以未过户房产证,房子所有权属于自己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履行期届满后,谢文华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1
9、6 李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向哪一法院申请?17 如果在二审审理期间,李欣打听到谢文华要将此房屋卖给张广胜,则李欣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18 本案终审生效后,如果大连市检察院发现本案中的房屋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不能转让时,应对此案如何处理?19 如果在执行期间,谢文华的妻子提出她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并没有同意转让房屋,谢文华是瞒着自己与李欣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则谢妻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 如果在执行期间,谢文华试图将此房转卖给他人时,执行法院的执行员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在第二天才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法院此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1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谢、李两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
10、定:李欣补偿谢文华 10 万元,谢文华立即将此房过户给李欣,协议生效后,谢文华未履行协议,则李欣应如何处理?21 案情: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和伊某、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A 公司出资 40%,B 公司和 C 公司各出资 20%,伊某和程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B 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 10%的股份转让给C 公司。伊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宋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A 公司和程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伊某的股份,B 公司一直不作回复,C 公司明确表示反对。伊某与 A 公司、程某和宋某谈判,A 公司、程某和宋某的出价均为 20 万元,A 公司和程
11、某表示要分期支付,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伊某遂将股份转 -让给宋某。宋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宋某要求玉泉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玉泉公司拒绝,宋某起诉玉泉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宋某败诉。玉泉公司总经理梁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程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22 B 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 C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23 伊某将股份转让给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伊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 A 公司和程某,A 公司和程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伊某应如何转让?24 法院判决宋某败诉是否
12、正确?请说明理由。25 宋某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26 程某可以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二、论述题27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28 素材一:在学术研讨会上,甲提出“政策是法治化的障碍” ;乙坚决反对,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 。素材二:政策是当代中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问题: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对上述观点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0
1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个共犯都对同一罪或同数罪持有故意。既可以是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是一方为直接故意,只要是同一罪或同数罪的故意,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过,在后两种情况下,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构成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有可能不同。本题中,甲仅有伤害的故意,对于丙的死亡不存在故意,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乙则心存杀人的故意,也存在杀人的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二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不
14、同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是考查的重点,对此要严格遵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2 【正确答案】 本案中,甲在进入丙家之前并没有盗窃财物的主观意愿,而仅仅是为了报仇而伤害丙,而在致死丙之后逃走时,甲又顺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已经属于另一个独立的行为,独立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相反,如果甲事先就存在盗窃财物的主观意愿,则其对丙的伤害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而超出了盗窃的范畴。同样,丁也仅仅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盗窃犯的犯罪数额是以盗窃所得的数额来计算的,并且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两人都需要为窃取财物的总数负责。所以本题中,甲、丁均要对 5 万元承担刑事责任。3 【正确答案】 依据刑法第 196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
16、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96 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的条件,应依照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 条第 1 款第(3)项,即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并不构成共同犯罪。4 【正确答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相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
17、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依据该解释第 5 条规定,根据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题中,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代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但并不成立立功。5 【正确答案】 检察人员赖某 2008 年 6 月 10 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不妥,因为已超过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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