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1及答案与解析.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1及答案与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1及答案与解析.doc(16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是一个作家,他将自己最新的一部长篇武侠小说刀,好快的刀投给湘南出版社,该社主编给甲打电话称该作品质量很高,将在合适的日期安排出版,但一直拖着未与甲签订出版合同。甲等待多日,遂将该作品投给北风出版社,北风社与甲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约定北风社在 3 年内对该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向甲支付了报酬 5 万元。为了吸引读者,北风社在出版时对作品做了较少的文字性修改,但内容不变。湘南社主编发现此情况后,打电话给甲说甲一稿多投,侵犯了湘南社的在先权利,现在湘南社有甲的投稿信为凭,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北风社出版该书时在书中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但
2、传奇武侠期刊社仍然进行了转载,但向甲支付了报酬,且传奇社在转载时对作品进行了文字性删节。甲出书后买了一辆小汽车,但现金不够,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用该作品的摄制权为某银行的债权设定了质押担保,在某公证处进行了质押合同公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后先锋影视有限公司欲将该小说拍摄成电影,与甲签订了摄制权的独家许可合同,先锋公司为此向甲支付了报酬 10 万元。问题:1 请分析甲一稿多投的行为以及北风社与甲的专有出版合同的效力。2 北风社在出版时对作品做了较少的文字性修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为什么? 3 湘南社将该书翻译成朝鲜语在韩国出版发行的行为是否符合
3、著作权法的要求?甲要求湘南社支付使用作品报酬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 传奇社的转载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为什么? 传奇社可否对作品进行文字性删节?5 某银行的质权有无成立?何时成立? 6 请分析先锋公司与甲签订独家许可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7 案情:姚某因在家中偷偷开设赌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姚某抓获归案。法院在 2005 年 5 月以赌博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姚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6 年 8 月 12 日,姚某找到其在某射击场工作的表兄刘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刘某的枪用。射击教练员刘某即将自己的射击教练枪借给姚某。但同时提出,若姚某
4、免除刘某借其 3000 元的债务,就给姚某 10 发真子弹。姚某思考后答应,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报复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姚某遇同学贾某。贾某问姚某:“急匆匆的去干啥?”姚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得我被判 3 年,我找他算账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贾某对李某也不满,就说李某正在家里养病。姚某遂赶往李某家,到李某家后,姚某踹开门,冲进李某的卧室,朝着床上睡觉的李某就打了一枪,结果将李某旁边也在休息的李妻打成重伤。姚某见到此情景后突生悔意,不再开枪,急忙抢救,李妻幸免于难。问题:试分析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8 案情:张军、张忠和张诚三兄弟为继承父亲张友军遗留下来的一栋房屋和家具
5、发生纠纷,于是张忠诉至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军继承房屋的 1/2,张忠和张诚各继承房屋的 1/4,家具三个人平分。张忠和张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兄弟三人各继承房屋的 1/3。一个月后,死者张友军的侄儿张华从外地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二审人民法院出示了张友军的书面遗嘱:“因侄儿张华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张军、张忠和张诚同样分得一份遗产。”并要求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要求张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8 如果当初是张忠将张诚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对于张军,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9 二审法院
6、对张华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10 如果张华提交的遗嘱是复制件,其又拒不提供原件,该遗嘱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其证明力如何? 11 张华如果在一审中就参加到诉讼中,其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入诉讼? 12 本案至少应当由哪个法院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审理? 13 如果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法院发现该案一、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人,则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4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天运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天运达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 1/
7、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6 年 3 月,天运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 年 5 月,天运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8、。2006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增加到 1.5 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赞成增资,7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sb_sg4m094_20091 ;有 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417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7sb_sg4m094_20091。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6 年 7 月,天运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天运
9、达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天运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4 天运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何不合法之处?说明理山。15 天运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16 天运达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7 天运达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8 天运达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19 案情: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
10、周乙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 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甲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乙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乙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审理之后,市法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
11、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乙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问题:19 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0 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1 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22 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23 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24 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25 严甲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26 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27 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28 案情:锦
12、州市慧神乳品厂生产的奶糖的小白兔商标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注册图案为小白兔,注册证为第 228714 号。慧神乳品厂由于严格质量管理,小白兔奶糖的商品信誉越来越高,1998 年被评为优质名牌产品。天龙食品厂未经许可,先后几次印刷与慧神乳品厂的小白兔商标标识相似的商标标识,并使用自己印刷的商标销售与慧神乳品厂同类的奶糖 21756 公斤。慧神乳品厂发现后,认为天龙食品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损害了小白兔奶糖的商标信誉并导致本厂商品销售量下降,于是慧神乳品厂向本市新桥区工商局提出申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13万元。新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审理,于 1999 年 8 月 19 日做出处理决定:
13、(1)责令天龙食品厂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剩余商标标识;(2)对天龙食品厂罚款 5 万元;(3)责令天龙食品厂向慧神乳品厂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天龙食品厂当日收到处理决定后认为:(1)新桥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2)由于未给慧神乳品厂造成损失,行政裁决违法,请求法院重新确认赔偿数额。现问:28 如果天龙食品厂于 1999 年 9 月 12 日向新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本案?如果受理,法院是否可以对两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为什么?如果市法院于 2000 年 5 月 5 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新桥区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天龙食品厂可在什么期限内申
14、请再审?29 如果天龙食品厂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又拒绝履行工商局的处理决定,那么:区工商局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可以,新桥区工商局应在什么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新桥区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强制执行,慧神乳品厂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可以,慧神乳品厂应在什么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新桥区工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做出的该处理决定,其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二、论述题30 2007 年 5 月,南京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老太高某的诉状,高某在诉状中称,高某在准备乘坐公交车时,被迎面而来的男子彭某撞倒,因此要求彭某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该法院开庭后,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撞倒高
15、某。实际情况是彭某在下公交车时,发现高某已经摔倒在地,因此他将高某搀扶起来并送到医院,且垫付了 200元医药费。彭某并找到一位证人,该证人陈某证明,他确实看到彭某将摔倒在地的高某搀扶起来,陈某和彭某一起将高某送至医院。高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一份派出所的讯问笔录,由于该派出所装修,因此笔录的原件并没有找到,而是由高某的儿子李某某(系一名警察)用手机拍照了该笔录(该笔录并没有彭某的签字或指印),该手机拍照的笔录显示,在警察询问时,彭某承认是自己撞倒了高某。彭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自己从来就没有向警察承认自己撞倒了高某。法院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
16、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彭某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属到来后,彭某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因此认定彭某撞倒了高老太,判决彭某承担40sb_sg4m094_20091 的赔偿责任。假如你是本案的二审法官,你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证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请论述之。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述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31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
17、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增广贤文也载:“ 好讼之子,多数终凶。 ”中国古代有 “无讼以求”、“ 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 年 3 月 11 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 520 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 16sb_sg4m094_20091。2007 年 3 月 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
18、出,2006 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 810 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 、“厌讼”、“ 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 2. 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
19、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甲的一稿多投行为并不违法,因为甲与湘南社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北风社依据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参见著作权法第 30条。2 【正确答案】 不符合。图书出版者对作品进行任何修改和删节都必须经作者许可。参见著作权法第 33 条第 1 款。3 【正确答案】 不符合,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是侵权行为,甲有权要求湘南社赔
20、偿损失。参见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11 项、第 47 条。4 【正确答案】 符合,因为著作权人甲并未声明不得转载和摘编,故传奇社可以转载。传奇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删改。参见著作权法第 32 条第 2 款、第 33 条第 2 款。5 【正确答案】 成立。自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参见物权法第 227 条第 1 款。6 【正确答案】 该合同因未得到质权人同意而无效。参见物权法第 227 条第2 款、担保法解释第 105 条、合同法第 58 条。7 【正确答案】 (1)对姚某的处理:姚某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姚某同意以免除债务换取子弹,属于购买弹
21、药的情形,故成立非法买卖弹药罪。姚某在缓刑期间犯有新罪,即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故意杀人罪,因此,撤销缓刑,连同赌博罪一起数罪并罚。姚某闯入李某家中,虽然成立非法入侵住宅罪,但其是为了报复李某的,因此,按照其实施的目的犯罪来处理。因此,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对李妻的开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姚某朝李某开枪,主观上明知开枪射击他人的危害,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射击不准,将李妻打成重伤,属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姚某在能够继续对李某开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成立犯罪中止。姚某在能够继续对李某开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属于“自动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 的情形,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成
22、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2)对刘某的处理:其属于配置枪支的人员,其出借枪支后,姚某用来杀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刘某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刘某以免除 3000 元债务作为条件,将 10 发子弹交给姚某,在数量上达到了犯罪程度,成立非法买卖弹药罪。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以免除债务为条件提供 10发子弹,具有钱弹交易的性质,因此,属于非法买卖弹药行为。子弹数量为 10 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达到犯罪程度,成立非法买卖弹药罪。对刘某按照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予以
23、数罪并罚。(3)对贾某追究故意杀人罪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帮助犯从轻处罚。贾某为姚某指明李某所在地方,从而为姚某的杀人行为提供帮助,但该帮助并不是贾某和姚某双方协商的结果,而是贾某主动提供的,因此,贾某对姚某的杀人行为提供了姚某并不明知的帮助,这属于刑法上的片面共犯,而且是,片面帮助犯,应按照帮助犯单独对贾某做出处理。8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其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参见民诉意见第 54 条、第 58 条。考点 当事人追加、再审、证明力9 【正确答案】 合法。该案的终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试卷 国家 考试卷 模拟 101 答案 解析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