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7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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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7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赵某 1998 年 8 月 1 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刑罚执行 3 年后被假释。假释后,赵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现在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3 月,赵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两年间,就获利达到 3 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赵某的赌友钱某欠其赌债 2 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 年 5 月的一天,赵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钱某刚放学的 8 周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孙某家,然后请李某代其写给钱某一封措辞严厉
2、的信,威胁说:钱某必须在 3天内送还 5 万元(2 万元赌债并且另加 3 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孩子卖掉抵债。钱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赵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周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 赵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2 赵某绑架钱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3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4 对赵某的最后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5 被告人江某原系某市城建委主任,因涉嫌受贿被某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时,该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干警将江某从家中用警车带到某招待所,关在事先订好的房间里
3、,交待江某不准外出,不准与亲友通信通电话。该县人民检察院又派出几名干警轮流值班,监视江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江某还涉嫌另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4 年前,为了能够升任城建委主任,当时任城建委第二副主任的江某雇凶将被其视为仕途拦路虎的第一副主任王某杀死。该案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破,检察机关决定立即将江某逮捕,将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徐苗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参加诉讼。开庭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向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审判长不予准许。在
4、法庭辩论阶段,张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就本案的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再次被审判长打断,说:“请张良伟律师注意,你作为被害人徐苗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意见,而不能越权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罪犯的公诉意见,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依法提出。”在最后陈述阶段,江某除了承认已被指控的受贿 150 万元外,又供认自己还曾收受贿赂 4000 元,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对这笔贿赂进行指控。人民法院在休庭后,经调查证人,认定江某的供述属实,考虑到这笔贿赂数额相对较小,对量刑影响不大,人民法院决定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便在判决中一并认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江某犯故意杀
5、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受贿罪判处江某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决定对被告人江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法定上诉抗诉期满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复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江某的死刑判决后,由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的第 10 天,一边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刑场执行现场监督,一边由负责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员对罪犯江某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
6、言。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公开执行大会,数千群众赶来参加,观看执行死刑的情况。当日上午开完大会以后,即将罪犯江某押在一辆卡车上,在城内繁华街道上绕了一圈,然后将其押到一公园旁边执行枪决。 请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6 甲公司因工程需要从乙公司处租赁 6 台挖掘机(分别为机 1、机 2、机 3、机 4、机 5 和机 6),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乙公司将 6 台机器交付甲公司。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6 设在出租之前,乙公司已经将机 1 设定抵押给丙银行以获得贷款,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借款期限届至,因无力还款,丙银行行使抵押权,该机器被丁公司购
7、买,则甲公司是否有权丁公司主张承租权?为什么?7 设在出租之后,乙公司将机 2 设定抵押给戊银行以获得贷款,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借款期限届至,因无力还款,戊银行行使抵押权,该机器被己公司购买,则甲公司是否有权对己公司主张承租权?为什么?8 设在租赁期间,机 3 发生故障,甲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用若干,因对维修费用没有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则该维修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什么?9 设在租赁期间,机 3 因存放不妥,将路人砸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0 设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因资金问题向庚银行借款,庚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将机 4 设定抵押。因到期甲公司未能还款,庚银行主张行使抵押权与乙公司
8、发生纠纷。庚银行是否有权对机 4 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11 设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机 5 设定质押于不知情的辛公司,以担保贷款的支付。因甲公司到期未能支付贷款,辛公司主张行使质权与乙公司发生纠纷。辛公司能杏取得该机器的质权? 为什么 ? 12 设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机 6 转租于寅公司。乙公司得知情况后,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收回机 6。则,甲公司与寅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公司能否收回机 6?为什么? 13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 年 1 月 5 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
9、。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 4 名董事,公司 9 名董事有 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乙、丙、丁 3 名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做出了决定定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实现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便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5 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沦处分公司限制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6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
10、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 86 人,持有股数为 12 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 20 万股的 60%。此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 30 人(持有股数 6.5 万股)同意,做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定违法;(2)2006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
11、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并未经过董事会议决定通过。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4 2000 年 10 月 1 日,村民甲、乙两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两人各出资人民币 3 万元。同年 12 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 8 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将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 9 万元转手卖给丁。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 1 年,租金
12、1.5 万元。两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丙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01 年 11 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12 月丁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丙归还卡车,丙得知丁把车卖给戊,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 9 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请问:14 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15 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6 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17 丙与
13、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18 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9 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20 胡某系某单位工程师,1996 年因老伴去世而导致精神失常。胡某曾因有过发明创造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7 年 4 月 5 日胡某签了一张 2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具制造厂订做一套名贵家具。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家具制造厂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胡某找到其朋友高某(以单独立户)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家具制造厂收到支票后在 4 月 8 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甲木材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木材货款。4 月 12 日甲木材公司持该支票向某
14、百货公司购置机器 10 台,4 月 16 日某百货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提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公司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甲木材公司和家具制造厂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高某则以胡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票据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胡某确系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请问:20 开户银行的退票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1 胡某签发票据的出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2 胡某所签发的 20 万元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3 甲木材公司和家具厂推卸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24 本案中,保证人高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15、25 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 年 3 月 8 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 1 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 2000 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 1 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25 刘美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26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刘美和郭东曾经人民
16、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刘美允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遂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刘美可以采取什么措施?27 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刘美与郭东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刘美允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遂认定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刘美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美能否再次起诉? 28 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刘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再给付刘美1000 元。人民法院向刘美送达调解书时,刘美表示被告给的赔偿金数额过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
17、败,遂要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一下,什么时候达成一致意见了再到法院来。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9 设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刘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刘美 1000 元,并且被告当庭将 1000 元给付刘美。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签了字。次日,刘美反悔,认为被告赔偿数额过少,声称人民法院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 A 几次向刘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东的父亲是表兄弟,事情是由郭东引起的,况且郭东也已作过赔偿,暗示刘美应见好就收,刘美是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之下才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在这种情况下,刘美能否上诉? 或者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30 二
18、审法院查证刘美所述情况属实,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调解,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应如何进行?法院能否再次主持调解? 31 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32 王某与郑某是邻居,两家为宅基地发生争吵,当王某欲拉郑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郑某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 张某闻声赶来劝开两人。在郑某请求下,张某遂将其搀扶回家。之后,郑某告到当地某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郑躺在地上” 的证词,对王某拘留 3 天。王某不服,申诉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某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某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改为对王某做出拘留 5 天的处罚。王某更
19、加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王某的处罚偏重,改拘留 5 天为罚款 100 元的处罚。王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请问:32 本案行政处罚与复议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33 本案有无第三人? 若有,谁是第三人 ?法院应如何处理 ? 34 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期间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二、论述题35 毕业于当地某大学环境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的经济管理职位,张某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
20、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据原告称,当时他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用的书面答复,或复印两次医院体检的化验单,但结果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中,张某不得已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据复诊结果显示:乙肝五项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 。相关专家认为,这个结果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
21、活角色中应该被视为“ 健康人 ”。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 ”列举了 7 种不合格情况,但并没有第一、第五项同时为阳性这一条。由此张某认为的情况不属于不合格,便很快与安徽省人事厅取得联系,但始终没有回音。10 月 18 日,他又书面向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 天后,人事厅驳回了他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体检医院和主检医生做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行为。11 月 10 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 天后,张某便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据有关专家的观点:“ 我国 宪
22、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情况明显违犯了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官司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或者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这才是最重要的” ,他认为“ 这起案件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乙肝感染者正当工作和正当生活的权益,意义比输赢更重要”。据悉,目前我国有超过 1 亿人和张某一样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根据本文的内容分析其中的法理以及司法适用问题。三、文书题36 案情介绍:高(男,45 岁)、陈(女,40 岁
23、)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 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 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 2004 年 10 月 7 日高和陈 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 14日 13 时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进入邱 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 房间的李(女,邱 的表妹) 相遇并发生争吵。高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 经预谋冒充陈前夫邱 的名义,将邱 、陈共同所有的本市 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2004 年 10 月 14 日 13 时
24、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惟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 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李的母亲 (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人王 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人高 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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