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5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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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5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陈某(女) 于 1996 年 4 月与林某(男) 相识相恋,由于林某家境不好,遂于同年 10月从几个朋友处借款共 2 万元盖房用作结婚住房。陈林二人 1998 年 1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 1.5 万元从事服装个体买卖,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生意红火,朋友虽时常催林某还钱,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推托债务。1999 年 3月,林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王某成立合伙,一直经营至今。2002 年,陈林二人因林某父母长期住在他们家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其后二人便经常发生口角,感情逐渐恶化。同年 10 月,林某认识一女子吴某,两人开始同居,
2、林某与陈某的关系更加恶化,经常不回家。陈某多次哭闹都无济于事。林某于 2003 年 5 月开始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并于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业已破裂。问:1 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话,双方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2 陈林二人结婚前林某的 2 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3 婚后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 1.5 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4 对于林某转移、隐匿财产行为,陈某于财产分割完毕后得知,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5 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6 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夏利汽车,双方约定:租期 3 个月,每月租金1000 元。如果该车在租赁期间被损害、偷盗等情况,由张某
3、承担该损失。后张某在租赁期间的某天,将该车停放在某饭店的停车场后,由于该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在而未支付停车费,后张某到该饭店办理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张某来到该停车场发现自己的汽车被盗。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情况通知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认为该车被偷系饭店的问题与己无关,拒绝赔偿。6 试分析张某、汽车租赁公司和饭店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7 张某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8 谁应承担汽车租赁公司因汽车被盗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汽车本身的损失和在此期间租赁费的损失)? 9 张某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努力侦查,找到该被偷的汽车,发现该车已被偷窃者重新改装准备出
4、售,而此时相关责任人也已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相应赔偿。则现在该车应归谁所有? 10 2004 年 1 月 5 日,甲与乙之间发生争吵,后来甲将乙打伤,乙时年 15 周岁,乙的寡母要求甲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身体损害和医药费。根据上述案情,根据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0 若甲已经年满 18 周岁,而没有经济收入,则应当如何处理本案?11 若甲打伤乙的时候,年仅 12 周岁,其父母离异,甲随其母亲生活,则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12 如果甲将乙打伤,是因为受到了丙的教唆,而丙还给甲提供了工具,而甲年仅12 岁,则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13 如果甲患有精神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而甲打伤乙
5、是因为丁指使他去做的,则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14 力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光灯管、照明器械及装置、电饭煲、个人电风扇、消毒碗柜等相同类别商品上申请了注册商标“泰丰” ,该商标的有效期至 2002 年 6月 2 日。2000 年 8 月,力乾公司与广采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广采公司在其生产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上使用“泰丰” 商标;广采公司每年向力乾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10,万元。2001 年 1 月,工商部门查处了该合同,并对力乾公司给予了罚款。2003 年 2 月,由于未按期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泰丰” 商标被依法注销。2004 年 8 月 30 日,煌润电器公司在相同类别
6、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泰丰”商标并被核准。2005 年 1 月,煌润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力乾公司从未停止过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泰丰” 注册商标标识。14 力乾公司与广采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5 力乾公司应当在哪一期间内申请续展注册? 16 力乾公司在 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8 月 30 日之间使用“泰丰” 商标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7 2004 年 8 月 30 日之后,力乾公司使用“泰丰” 商标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18 古董商人谢嘉福居住于白云市秦山区,老伴于文革中去世。有一独子谢小福,未婚,1993 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谢嘉福申请,秦山区
7、人民法院于 1999年 5 月 8 日宣告谢小福死亡。2000 年 7 月,谢嘉福因病去世,留下 20 万元存折一张、价值 100 万元的房产及古董。谢嘉福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秦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谢嘉福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 2000 年 9 月 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1 年 10 月 26 日,该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孙志经审理做出裁定,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02 年 4 月,谢嘉福被宣告死亡的儿子谢小福重新出现在白云市,向秦山区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遗产。根据以上案情
8、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18 秦山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9 如果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遗产主张债权,法院应如何处理? 20 案件审结后,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现谢嘉福在台湾有一个失散了 50 年的妹妹,认为案件审理有错误,能否上诉?为什么? 21 法院对于谢小福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22 外国留学生史密斯是北京某高校的学生。一次,史密斯因为酒后驾车,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一位中国老人撞成重伤。撞人之后,史密斯驾车逃逸,致使老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史密斯提起公诉,并对其判处了刑罚。请回答下列问题:22 我国司法机关对史密斯行使刑事管
9、辖权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是什么? 23 如果史密斯在我国境外故意撞死中国公民,之后来到我国留学,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则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又是什么? 24 史密斯的行为构成何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25 该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的哪一大类?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26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史密斯有哪些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27 富某和徐某二人商议组织妇女卖淫,便以开餐馆的名义从外地招募了 5 名女服务员。不久,富某和徐某二人便要求 5 名服务员向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其中的一名女服务员康某坚决不肯,提出不干了。富某和徐某一怕康某动摇“军心” ,二怕康某走后泄露了机密
10、,便将康某关在一间小房间里,二人轮番对其进行威逼和利诱,见康某仍不动摇,富某想出了一个阴险的主意。富某找来服务员李某,要她以同乡的身份去给康某送饭吃并劝说康某,同时交给李某一包催情药,要她事先将药拌在饭里让康某一并服下,并告诉李某事成有赏。李某依计从命行事。康某感念同乡之情,果然中计将饭吃下,但仍然不同意卖淫。李某出来告知富某,富某心中窃喜,一会儿进入禁闭康某的房间时,果见康某已经药性发作,富某便趁机顺利地与康某发生了性关系。康某清醒过来以后,才知道上了当。富某还趁机在一旁劝说:事已至此,你再坚持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康某虽然心中非常气愤,但仍假装答应卖淫。富某便将其从被关押的房间中放出。康某出
11、来不久就偷偷跑到公安局报了案。请回答下列问题:27 富某和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哪几种罪?为什么? 28 对富某和徐某应如何进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29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30 如果康某清醒过来后趁富某不备将其打死或者打成重伤,是否属于针对强奸正当防卫?为什么 ?31 某市光明化肥厂在生产过程中每天排放大量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新余县的几十亩农田,致使农作物大量死亡,给当地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位于该市林祥区的市环保局调查了化肥厂造成新余县农田污染的情况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光明化肥厂做出了罚款 2 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更换环保设备,
12、并赔偿新余县农民经济损失 10 万元。光明化肥厂认为市环保局对污染情况的调查不符合事实,夸大了损害,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31 光明化肥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在何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32 光明化肥厂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何期限内起诉? 33 光明化肥厂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4 光明化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市环保局认为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对此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5 若光明化肥厂接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市环保局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6 案情: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
13、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既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 7 月做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 3000 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
14、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问题:36 在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 37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什么特殊的诉讼权利? 38 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是否正确? 39 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40 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该怎样作,才能惩罚罪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1 王某、廖某、于某等
15、29 人发起设立了一家名为欢欢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要由董事会决议;(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下(包括 5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议,50 万元以上的要由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完公司章程后,全体发起人缴付了 350 万元的首次出资。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会有成员 5 名,分别是王某、廖某、于某、梁某和康某,王某任董事长。谭某任公司经理。2005年 7 月 17 日,董事会会议召开,会议前 110 天通知了公司全钵董事。开会时,王某、廖某和于某如期出席;梁某因病在家卧床休息,委托其小
16、舅子高某代为出席。高某如期到会,并提交了梁某的委托书,委托书中授权高某可以自行决定对决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康某因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无法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此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包括:(1)增发新股;(2) 解除康某的董事职务; (3)追究公司经理谭某的责任;(4) 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名为欢乐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 万元)。对于增发新股的事项,高某、王某和廖某均表示赞成,于某投了弃权票。董事会便制定了新股发行方案,方案中包括新股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原有股东在新股发行中的权利等事项。董事长王某
17、宣布会议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批准。对于解除康某公司董事职务的事项,王某、廖某、于某和高某一致认为康某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遂通过决议解除了其董事职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申请一笔金额为 160 万元的贷款,但该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保证,否则不予贷款。经理谭某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就以公司价值 300 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了担保。现董事会中王某、于某和廖某均主张谭某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应追究其责任,高某未表态。最后董事会通过了扣除谭某 1 年奖金的决议以示惩戒。关于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欢乐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鉴于对
18、方首次出资额仅为 1 万元,董事会决定欢欢公司首次出资 2 万元,以满足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董事会召开后第 41 天,1 名连续 100 天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张某得知了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30 天后,张某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关于增发新股的决议。法院以张某持有公司股份不足 1%,持有天数不足 180 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第 51 天时,在张某向法院出示了自己持有的占公司股份总数 1%的股票后,法院才审理了此案。在答辩状中,欢欢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张某提供 50 万元的担保,法院拒绝了公司的该项要求。最后,
19、法院判决欢欢公司败诉。由于败诉,欢欢公司只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使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公司在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时,于某提出董事会在对增发新股的事项表决时自己投了弃权票,应当免责,于是公司便未再追究其责任。请指出上面材料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简要说明理由(找出 9 处即可)。 二、论述题42 公司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如此大的作用,关键在于公司制度能够把分散的财产集合起来,将单薄的个人团结起来。一个兴旺发达的公司背后必然站立着一个精诚团结,齐心协力的经营管理团队。但是,任何公司里都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会有不同的观点,甚至会因此而发生尖锐
20、的对立或者冲突,这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公司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里,大股东凭借其持股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违背了现代公司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也会对公司本身的发展造成极为消极的影响。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进步,如何解决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此次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此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请你选取新公司法中关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几个制度性规定,谈一谈你对此问题的看法。答题要求:1选取的规定不得少于 4 个;2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对这些规定进行理论剖析并指出它们的制度机理;3论述完整,论据恰当,语言流畅,表达准;4字数不少于 800 字。三、文书题
21、43 请指出以下给出的民事起诉状中的错误之处,并写明正确的写法,指出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格式。起诉状案由:继承原告:徐 (又名徐 ),男,47 岁, 省 县人,暂住 市 街 号。委托代理人:侯 , 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 ,男,60 岁,美国公民,住美国关岛,由香港九龙 道 大厦 B座陈 转。要求:依法将被继承人吴 、张 、李 夫妇的全部遗产判决由原告与被告按份额平等继承。事实和理由:原告徐 系被继承人吴 与陈 的非婚生子;与被告为同父异母兄弟关系。于1953 年原告 20 岁时由生父吴 与养父徐祥达成协议,并经证人陈 、李 、朱 等作证,议定: (1)宣告原告系吴 的亲生儿子;(2)原告当
22、即回到吴家生活上学,成为吴家成员;(3)因养父徐祥别无子女,故原告不改姓,只将徐祥之名改为徐 。此点,有原告的户籍登记册可以证明。而且生父配偶李 有遗书可充分证实。所以被继承人吴 与原告的亲生父子关系,早已成为众所周知、无可争议之事实。自 1954 年至 1966 年 12 年间,原告一直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生活,相依为命。原告称吴 夫妇为爹娘,被继承人夫妇对原告抚爱备至,完全尽到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原告有了工资收入后,每月除自留一部分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均交被继承人夫妇收用。被继承人夫妇年老多病之际,原告均必亲侍汤药,殷勤奉养,料理家务。对此,邻里、亲友均可证实。1966 年秋,吴家被查抄,
23、被继承人吴 死亡,其配偶张 、李 二人生活困难,原告当时虽也因案在押,但仍委托姨母李 将其在京所存衣物变卖,以作为二位老人的生活费用。所以 20 余年来,原告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今落实政策, 市人民政府已发还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资和财产,包括坐落在 市 路 号房屋一所。另外被继承人吴 生前在香港 银行存有港币 240 万元,外国企业股票若干和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存款(数额待查)。再者,原告之祖母(即吴 之母)吴王氏在香港 银行亦有存额(数额亦待查) 。以上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吴 、张 、李 及吴王氏均已死亡,因此,上述各项国内外财产即成为吴 夫妇之遗产。被继承人吴 的美
24、籍儿子吴 ,久居美国关岛,均为美国公民。于 1979 年秋冬两次分别回国探亲时,竟无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利,提出对被继承人在国内外的全部遗产均由被告继承的非法主张。并指使昆明路 251 号房产照管人余 拒绝原告进住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 路 号的房舍内,致起纠纷。被告与原告同为被继承人吴 夫妇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履行过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8 条中关于“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依同法第 19 条关于“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原告的合法继承地位与权利,自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不容抹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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