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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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 5 万元赔偿金2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 5 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 190
2、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3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
3、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4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5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
4、伙入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B)表见普通合伙(C)特殊普通合伙(D)隐名合伙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6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 200 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 合同法和公司法7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
5、、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 4 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 12(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7 张某有 200 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问题。8 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
6、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9 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 50 万元(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C)只能由张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 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 字样(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
7、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一般而言,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行为或者是为公司设立进行准备的行为可以视为成立后公司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包括:(1)为设立公司需要的经营场所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2)开立账户、委托验资;(3)与工作人员订立雇佣合同;(4)聘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公司设立时为发行股票而与证券公司订立的包销代销协议、与股款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等法律行为。上述行为均可视为成立后公司的行为,其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而与公司设立无关的行为应由从事该行为的发起人承担
8、责任。本题中,发起人蒋某因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是为促成公司设立的必要支出,因此该费用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 A 项不应入选。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是公司为了保证资本充实而需要承担的必要的设立费用,故B 项不应入选。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属于公司成立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 C 项不应入选。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显然是由于其个人过失造成的,而非公司设立的准备行为,因此应由缪某承担责任而不是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D 项符合题意应入选。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
9、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本题中属于国有企业改制为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的情况。法律并未限制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具体形式,即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24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本题中法人股东与职工股东人数总和为 195 人显然超过了“五十人”的限定,因此,该国企不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故 A 项不能人选。公司法 第 79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
10、中国境内有住所。”本题中 5 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及 190 名员工成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该国企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公司法第 7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法律并未要求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因此 C 项后半句“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的表述错误。此外,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职工
11、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从其中第三项“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看出,公司法并不禁止职工持股,因此 C 项前半句“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 ”的表述错误。综合以上分析,C 项错误,不应入选。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不可突破,故 D 项错误
12、,不应入选。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所以 A 选项认为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是错误的,不应选。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考生应予以区分,不要混淆。合伙企业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并不需要登记,D 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15 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
13、字号。”据此,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以某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所以,C 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第 36 条第 1 项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B 选项中,乙保留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以其房屋使用权出资,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变更,所以不需要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据此,B选项认为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正确的,应选。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 26 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4、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该法第 27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赵、钱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26、27 条的规定,孙、李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 A 选项错误,应选;同时,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 B 选项正确,不应选。合伙企业法第 29 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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