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管理人)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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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管理人)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1 试论述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35 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3 某市甲餐饮公司 2002 年 9 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 20 万元。2002 年 10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由乙公司承包经营至 2008 年 10月 31 日。乙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丙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丙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2005 年 7 月
2、,甲公司停业,10 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根据甲公司向法院提供的 2005 年 6 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甲公司的应收款为人民币 194 万元,但甲公司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 62 万元,其余人民币 132 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 62 万元中,除去 74 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 546 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丙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 20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公司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
3、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甲公司的应收款中,有 546 万元之巨额的个人白条借款。这些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甲公司也未行使催款权利。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综上所述,甲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甲公司破产的申请。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54 条之规定
4、,裁定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问题:本案中法院驳回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否正确?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4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 )(A)视为自动放弃债权(B)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C)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D)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 )(A)继续采取保全(B)解除(C)等待破产案件的受理结果后再决定是否解除(D)由债权人申请解除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
5、下列哪个法院提起( )(A)债务人侵权的案件,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B)债务人侵权的案件,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C)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所在地法院(D)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7 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8 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6、)(A)由债权人会议选任(B)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C)南人民法院指定(D)由清算组指定9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 )决定(A)高级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D)债权人会议10 管理人进行的下列哪项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A)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B)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C)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11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B)
7、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12 企业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A)债权人会议(B)清算组(C)管理人(D)债权人委员会13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下列哪一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A)债权人会于(B)清算组(C)管理人(D)债权人委员会四、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14 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 年 6 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
8、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 2005 年 12 月失火烧毁仓库(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 40 万元应于 2004 年 1 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C)丙公司: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 10 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 20 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 30 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 2006 年 10月付款15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 )(A)债权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C)债务人(D)清算中的企业资不
9、抵债情形下的清算人16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 )(A)债务清册、债权清册(B)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C)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D)破产申请书1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债权人或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包括(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B)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C)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18 下列哪些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A)最高人民法院(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C)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D)内蒙
10、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 下列有关破产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C)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可能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破产的申请(D)提出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0 2013 年 3 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
11、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21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 2014 年 3 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22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
12、,应当接受( )的监督(A)人民法院(B)债权人会议(C)利害关系人(D)债权人委员会23 管理人的下列哪些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A)借款(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C)担保物的取回(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4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
13、,但管理人一再拖延(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25 支付不能26 停止支付27 破产申请28 破产管理人29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30 结合企业破产法,谈谈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商法(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管理人)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企业破产法第 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律不允许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之外受到清偿,否则必然造成债权人受偿不公平以及破产财产价值的减少。(2)对破产
14、企业作为债权人的纠纷的效力。为保障破产企业的财产,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3)对于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
15、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对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5)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样不仅方便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使待决的诉讼关系尽快得到确定,也能保证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知识模块】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 【
16、正确答案】 企业破产法第 135 条的规定属于对破产法试行在适用范围方面的重大突破之一。比较破产法试行,此次企业破产法第 135 条规定扩展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对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破产不再是少数企业的“专利” ,国有企业的破产从以往的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走向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除部分国企和金融机构破产事务外),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的“优胜劣汰” 市场规律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投资、交易将更趋公平,市场竞争法则将
17、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破产法试行及最高院关于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都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只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既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也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由此可见在我国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适用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完全不同的,立法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这一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修正。第二,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18、、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相对于原有的破产法只允许国有企业和公司制法人企业破产,第 135 条完成了重大突破,将市场上的各种企业主体全部纳入破产法的保护范围,有利于解决市场退出的问题,促进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但是,企业破产法仍然没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这也是破产法今后的努力方向。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是维持市场秩序的需要。大量的经济主体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当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果没有破产法的规范,债权人势必陷入对债务人财产的争夺,这种争夺过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资金的回收,同时也会损害债务
19、人的利益,造成极高的社会成本。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最终将会导致个人信用市场的萎缩和社会交易链条的断裂,严重损害经济体系的效率、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各国破产法都对个人破产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经济的衰退,消费者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必然导致债务清偿混乱,甚至引发金融危机。更严重的是,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向消费者发出鼓励他们过度负债的信息消费者无需面临破产带来的严重后果,将会低估过度负债的风险,并乐于以超出自身能力的水平申请贷款。这种过度负债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提高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将个人破产排
20、除在外,是令人遗憾的,应当及时加以完善,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破产法。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破产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对个人实
21、行破产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相关法律修改前,这两类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知识模块】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 【正确答案】 正确。在本案中,法院驳回甲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1)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破产案件的惟一依据。本案甲公司未对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应收款明细表数据不一致。也就是说,甲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甲公司确实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但由于资不抵债并不是企业破产的要件,仅仅是无力清偿的原
22、因之一。结合本案,资不抵债未考虑甲公司的信用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带来无力清偿。也就是说,甲公司即使资不抵债,也不一定是无力清偿。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是正确的。(2)破产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享有豁免剩余债务的权利,同时也就负有保管、追偿破产财产的义务。本案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明细表数字之间有一个 132 万元的差额,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中,竟有 546 万元之巨额是个人白条借款不去追索。这笔款是什么性质未能查明。如是经营性借款,应报账冲销计入费用;如是个人借款,则应积极主动追索。这是破产企业应负的保
23、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的不可推卸的义务。本案甲公司在交由乙公司承包经营和丙受委托负责期间,对丙对外大肆举债以及个人大量白条提取现金或支票划款不闻不问,就急于申请破产还债,其必然造成两个严重结果:第一,让可能存在的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在破产的掩护下逍遥法外,免受惩处。第二,无法做到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放任债权人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和扩大。这种意义的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应予驳回。【知识模块】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第 1 款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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