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16-2-2006 Safety of laser products - Part 2 Safety of optical fibre communication systems《雷射产品安全-第2部:光纤通讯系统之安全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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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110;31.260 C5280-215016-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7月10日 月日 (共35頁)雷射產品安全第2部:光纖通訊系統之安全性 Safety of laser products Part 2: Safety of optical fibre communication systems 目錄 節次 頁次 1. 適用範圍 .2 2. 參考規範 .2 3. 定義 .2 4. 製造要求 .4 4.1 工程規格 4 4.2 標籤 .5 4.3 資訊提供 6 4.4 危
2、害位準之評估 6 4.5 安裝要求 7 4.6 重新啟動脈衝之要求 .7 5. 檢修及維護之指引 .7 5.1 測試及量測 .7 5.2 安全預防措施 .8 附錄 A (參考)理論 . 10 附錄 B (規定)光纖通訊系統區域工程要求概要 . 11 附錄 C (參考)危害安全分析方法 12 附錄 D (參考)安全使用光纖通訊系統之應用註釋 . 13 附錄 E (參考) “雷射危害位準 ”意義之釐清 31 2 CNS 15016-2, C 5280-2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第 2 部,提供光功率可達距光源有一大段距離之光纖及 /或控制通訊系統安全上之要求及特定指引。本標準不適用如材料處理或醫療
3、用途使用之傳輸光功率之光纖系統。 本標準中,當使用 “雷射 “一詞,則包含發光二極體 (LEDs)。 本標準第 2 部之目的爲: 保護人員受到來自光纖通訊系統的光輻射之傷害。此乃依據危害等級,引用工程上及實際工作上之要求; 為了製造商及運作機構建立程序及供應參考之需求使得適當之預防措施得以被建立; 透過標誌、標籤及說明書等方式,對於光纖通訊系統相關之危害確保適當的警告個人; 藉由降低非必要之輻射接觸,透過保護方法以改善對光輻射之控制以及藉由詳述使用者的控制方式以提供產品之安全使用 等方式,減少傷害之可能性。 附錄 A 對本標準提供更詳細之理論說明。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之條文,通過在
4、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爲本標準之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爲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之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之可能性。 CNS 14301-2 光纜第 2 部:產品規格 CNS 15016-1 雷射産品安全第 1 部:設備分類、要求和用戶指南 3.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此外還包含 CNS 15016-1 之定義。 3.1 可達區域 於光纖通訊系統內在合理可預期情況下,人員可能會接近雷射輻射之任何部分。 3.2 自動功率衰減 例如發生光纖破損使得有可能會使 人員曝露於輻射之情況時,光纖通訊系統會在一特定之時間內將可達功率降低到一特定位準以下之一種特性。 3.3 密封系
5、統 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光輻射是完全 被密封,例如藉由防光機殼、零件、完全為內部反射或是光纜及連接器。 3.4 終端用戶 以原設計使用方式使用光纖通訊系 統之個人或組織。用戶不需要控制系統內所產生及傳輸之功率。 3.5 危害位準 在合理可預期情況下,於光纖通訊 系統內任何可達區域之潛在危害。此係基於例如發生光纜破損時使得有可能會 使光輻射變成可達情況時之位準。此位準亦與 CNS 15016-1 之雷射分類程序緊密相關。 3 CNS 15016-2, C 5280-2 3.6 危害位準 1 危害位準 1,係在任何合理可預期情 況下,於光纖通訊系統內任何可達區域,人員在此系統運作之波長及發射持續 時
6、間所會接近的雷射輻射,不會超過第 1類雷射可達發射極限 (AEL)之位準。 3.7 危害位準 2 危害位準 2,係在任何合理可預期情 況下,於光纖通訊系統內任何可達區域,人員在此系統運作之波長及發射持續 時間所會接近之雷射輻射,不會超過第 2類雷射可達發射極限 (AEL)之位準。 3.8 危害位準 3A 危害位準 3A,係在任何合理可預期情況下, 於光纖通訊系統內任何可達區域,人員在此系統運作之波長及發射持續時間所會接近之雷射輻射,不會超過第 3A類雷射可達發射極限 (AEL)之位準。 3.9 危害位準 k3A 危害位準 k3A,係在波長 400 nm 到 4000 nm 的範圍,在合理可預期
7、情況下於光纖通訊系統內任何可達區域,人 員在此系統運作之波長及發射持續時間所會接近之雷射輻射,不會超過 k3A 類雷射可達發射極限值 (AEL)之位準。為了評估 k3A 危害位準,需使用 3A 類雷射可達發射極限 (AEL)表;若更長之觀察週期在合理之情況下,預期不會發生 ,則從表觀光源量起之最小量測距離應增加到 250 mm,且其使用時基應為 10 s。若波長大於 1400 mm,則其輻射功率限制值應比第 1 類雷射之值高 10 的因數。 備考: k 之值並非常數,且無需計算(理論依據見附錄 A) 3.10 危害位準 3B 危害位準 3B,係在任何合理可預期情況下,於光纖通訊系統內任 何可達
8、區域,人員在此系統運作之波長及發射持續時間所會接近之雷射輻射,不會超過第 3B類雷射可達發射極限 (AEL)之位準。 3.11 危害位準 4 危害位準 4,係在任何合理可預期情況下,於光纖通訊系統內任何可達區域,人員在此系統運作之波長及發射持續時間所會接近之雷射輻射,可能會超過第3B 類雷射可達發射極限 (AEL)之位準。 3.12 發光二極體 (LED) 具 p-n 接面之半導體裝置,其可藉由半導體 內部之輻射重組效應產生電磁輻射,波長介於 180 nm 到 1 mm 範圍內。(此光學輻射主要是由自發性發射過程產生,雖然有部分屬於激發性發射。) 3.13 操作者控制現場 光纖通訊系統若其運作
9、控制及光輸出可由一操作人員直接模擬監控,並管制所有可能接近光輻射之潛在人員,則此系統係處於在場操作者控制。 3.14 管制接近的區域 欲接近到此區域之保護罩(外殼)是受到管制的,且只有受過系統有關之雷射4 CNS 15016-2, C 5280-2 安全及系統檢修等充分之訓練並經授權之人員才可接近的區域。例如包括光纜槽管及開關中心。 3.15 限制接近之區域 欲接近到此區域之保護罩(外殼)受到限制的,且不得對公眾開放。例如包含工業用及商業用之房屋。 3.16 無限制接近之區域 欲接近到此區域之保護罩(外殼)是不受限制的。例如包含家庭用及供大眾使用之房屋。 3.17 製造商 組合光學裝置及其他組
10、件以構成或修改成一光纖通訊系統之機構或個人。 3.18 操作機構 對於光纖通訊系統之安裝及 /或操作,負責之機構或個人。 3.19 光纖通訊系統 用來產生、傳輸以及接收由雷射所產生之光輻射的工程組合,其乃藉由光纖之傳輸作為通訊及 /或控制用途。 3.20 合理可預期事件 在規定之環境下可被相當準確預期會發生之事件,而且其發生之機率或頻率並不低。 合理可預期事件之例子,可能包含:組件失效、光纜破損、光連接器斷接、操作者失誤或對工作實務安全之輕忽。 胡亂使用或以完全不適當之用途使用,則不視為合理可預期之事件。 3.21 保護電纜 光纖係藉由一堅固之電纜覆被固持在內部,且能允許正常之搬運而不會使電纜
11、破損及 /或不會使光纖之終端外露。(見第 4.1.2.2 節及附錄 B) 3.22 半成品 構成光纖通訊系統之任何可分離的單元,其可包含光發射器或光放大器。 4. 製造要求 4.1 工程規格 4.1.1 通則 光纖通訊系統依其危害位準,要 求某些內建式安全特性。故製造商有責任規劃其產品之危害位準並能符合其製造要求。這些要求歸納於附錄 B。 當對光纖通訊系統有做任何變更 以致會影響到危害位準時,執行此項變更之個人或機構,若適用時應藉由 測試或量測重新評估產品之危害位準,以確保其符合性。且若其危害位準已改變,則應變更其標籤。 提供立即可使用之光纖通訊系統 給終端用戶之製造商,有責任針對任何合理可預
12、期發生之情況評估此光學 系統之危害位準,並使產品能符合適當之製造及安全要求。 提供立即可使用之光傳輸半成品 做為光纖通訊系統之部分組件的製造商,5 CNS 15016-2, C 5280-2 不須對此設備做分類,但有責任 針對任何合理可預期發生之情況評估此光學系統的危害位準,並使產品能符合適當之製造及安全要求。 對於其他之光通訊系統,使用此 系統之機構對於系統之安全負有最終之責任。特別是: 整個傳輸路徑上之所有小單位,其區域類型之識別; 對任何合理可預期發生事件其可達區域之危害位準評估; 確保能符合製造及安全上之要求。 同時傳輸電力之光纖通訊系統, 除應符合本標準外亦須符合其他任何適用之電氣標
13、準。 4.1.2 光纜設計 光纜機構上之設計,特別應能符合其危害位準及區域(例子請見附錄第 D3節)。 如果此光纜不是位於管制區域: 4.1.2.1 在所有系統內,個別之單芯或多芯光纜之機構特性,不得低於 CNS 14301-2 標準之要求。 4.1.2.2 位於危害位準超過 3A 之區域,除須符合上述光纜要求外,亦須有更進一步及適當之機構保護。 4.1.3 光纜連接器 4.1.3.1 若有可能超過危害位準 1,且若要斷接光 纜連接器需使用工具才可接近時,則所有系統可操作在無限制區域內。 4.1.3.2 若有可能超過危害位準 3A,且若要斷接光纜連接器需使用工具才可接近時,則所有系統應操作在限
14、制區域內。 4.1.3.3 若有可能超過危害位準 k3A,且若要斷接光纜連接器需使用工具才可接近時,則所有系統應操作在管制區域內。 4.1.3.4 將連接器安置於可避免人員接近到更高 危害位準之位置,視為可符合標準要求之可接受方式。 4.1.4 自動功率衰減 可使用自動功率衰減方式去控制第 3.6 節到第 3.11 節所定義之危害位準。 4.2 標籤 4.2.1 光纜應有適當之標誌,以與其他服務類型之電纜例如電力電纜有所區別。 4.2.2 在超過危害位準 1 的區域,每一光連接器應隨附套管、標記或膠帶。此套管、標記或膠帶之顏色應為黃色,且須具有如 CNS 15016-1 圖 14 所示之警告標
15、籤,以及依 CNS 15016-1 圖 15 對於相關危害位準數字之說明標籤。兩組標籤在尺寸上應適當之縮小。 4.2.3 光連接器群組可於標示板上以群 組標籤,只需單獨顯示清楚可見之警告標籤,而不需每一連接器均個別標 籤。若群組係密封於一安裝盒內,則在打開連接介面板之前後,標籤均應 能清楚可見,此情形可能需要使用一個以上之標籤。 6 CNS 15016-2, C 5280-2 4.3 資訊之提供 提供立即可使用之光纖通訊系統以 及其半成品之製造商,若適用時應提供操作設備之機構下列資訊: (a) 以產品之工程設計之角度切入,避免接近到光輻射危害位準之充分描述; (b) 對於如何適當組裝,維護以及
16、安全使用之充分說明,包含為了避免可能曝露在危害輻射下而採取之預防措施之清楚警告; (c) 在系統任何位置之光纖功率傳輸,以及其脈衝持續時間和脈衝重複頻率或最大調變頻率以 SI 單位說明。產品製造後任何時間之量測數據,其加總量測不確定度以及可預期之變數,均應予以提供; (d) 光纖通訊系統於製造時在特定條件下其操作波長範圍之說明,以及在製造後於正常操作之任何時間預期會產生之發射波長範圍之說明; (e) 任何自動功率衰減系統之反應時間; (f) 在光纖通訊系統或其半成品上標籤之危害警告標籤,以及所有其他標籤之易讀的副本(以適當之顏色或黑白色)。 (g) 孔徑以及光連接器位置之清楚指示。 (h) 若
17、適用應詳列操作及維修時之控制、調整及相關程序,包含警語; (i) 安全操作之建議,以及有關已 知之處置不當、誤動作以及危害失效模式之警告。在詳述維修程序之處,應儘可能包含必須依循之安全程序之詳細指引; (j) 若在安裝或檢修時需使自動功率衰減系統處於超載 (overridden)狀態,則必須提供使用此系統之機構當工作在此狀態時之系統安全詳細說明,以及使自動功率衰減系統復原和安全性測試之安全程序。 (k) 任何其他如何安全使用此光纖通訊系統以及其半成品之相關資訊。 4.4 危害位準之評估 4.4.1 危害位準是在任何合理可預期之事件下藉由量測可接近 之光輻射量來決定。用來決定其輻射量是否符合規定
18、限制值之方法,與 CNS 15016-1 所描述之分類方法是相同的。量測須在適當之條件下進行,例如 模擬光纜破損,且必須以 CNS 15016-1 之相關章節為基礎。評估危害位準之時間點為: 在無限制區域,發生合理可預期事件之後 1 s 時量測,除非在較晚的時間時會量測到較大之輻射曝露值; 在限制區域及管制區域,發生合理可預期事件之後 3 s 時量測,除非在較晚的時間時會量測到較大之輻射曝露值; 若處於很難執行直接量測之情況 ,則以計算方法為基礎評估危害位準是可以接受的。例如:若知道雷射功 率以及光纖的衰減值,則可以經計算而評估任何特定區域之危害位準。 4.4.2 此外,對於危害位準低於指定等
19、級,且並無使用自動功率衰 減功能之區域,其在達到第 4.4.1 節規定之最低位準的最大時間內( 對於無限制區域為 1s,對於限制區域或管制區域為 3 s)所產生之輻照度或輻射曝露值,不得超過表 1 所列對應條件下所產生之輻照度或輻射曝露極限值 (MPE)。波長大於或7 CNS 15016-2, C 5280-2 等於 1400 nm 且於 3 s 時量測輻射曝露極限值之量測孔徑應為 3.5 mm,且只適用於本章節。 此系統不得在另外之 100s 減去衰減時間(以秒計)內重新啟動,除非可確保接線之連續性。 備考: 100 s 的時間間隔,是對於非特意注視下之不可見紅外線輻射分類之時間基礎。 表
20、1 具有自動功率衰減功能之系統於停機期間對於危害位準之評估 (見第 4.4.2 節 ) 孔徑限制 區域類型 到達較低危害位準之最長時間 (第 4.4.2節曝露時間基礎 ) 波長 400 nm到1400 nm 其餘波長 從孔徑到光纖之距離 無限制 1s 7 mm 1 mm 100 mm 限制 3s 7 mm 3.5 mm 100 mm 管制 3s 7 mm 3.5 mm 250 mm 4.4.3 在合理可預期之失效條件下,應執行測試。 在某些複雜之系統(例如:光輸 出依賴其他元件之完整性及電路設計及軟體之功能),可能需使用其他認可之危害 /安全評估方法。 4.5 安裝要求 4.4.4 具自動功率
21、衰減功能之光纖通訊 系統,其危害位準將由其光纖功率之正常位準及其自動功率衰減速度來決 定。為了得到特定危害位準所需之功率衰減速度,可由 CNS 15016-1 規定之可達輻射極限值 (AEL)表決定。例如:具有高速自動衰減功能且光功率位 準相當高之光纖,其與具有較低速自動衰減功能且光功率位準相當低之光纖,其危害位準是一樣的。 4.5.1 操作在無限制區域之光纖通訊系統,其危害位準應為 1, 2 或 3A。 4.5.2 操作在限制區域之光纖通訊系統,其危害位準應為 1, 2, 3A 或 k3A。 4.5.3 操作在管制區域之光纖通訊系統,其危害位準應為 1, 2, 3A, k3A 或 3B。 4
22、.5.4 光纖通訊系統,不得有危害位準為 4 之區域。 4.6 重新啟動脈衝之要求 在自動功率停止後之重新啟動脈衝, 在無限制區域應限制於危害位準 1,在限制區域應限制於危害位準 3A,在管制區域應限制於危害位準 k3A。 5. 檢修及維護之指引 5.1 測試及量測 5.1.1 在電纜槽以及開關中心之測試、 量測以及操作,應視為檢修或維護操作。可能時,診斷性測試,應以不升 高任何區域之危害位準之方式進行。在某8 CNS 15016-2, C 5280-2 些情況可能需具有管理控制,此乃涉及工作系統之允許權。 連接測試設備,應考量其在評估危害時能於設備內建立實際之功率位準。 5.1.2 對於自動
23、功率衰減設備可能會有超載現象時,應具有清楚的定義條件。 當設備超載時,應由操作機構重新評估其危害位準,且應引用第 5.2 節及其相關章節所描述之適當安全預防措施,來做評估。 5.1.3 任何檢查光纖及捻接之光學觀察 設備,其曝露值應低於相關之最大允許曝露值 (MPE),且須有使用機構之核准才可使用。 5.1.4 在任何合理的實際狀況,檢修、 維護及修理應在光纖內無功率傳輸之情況下進行,不然也應操作在與需要一致之最低功率條件下。 5.1.5 系統使用機構應建立工作實例以 避免人員曝露在超過相關最大可允許曝露值 (MPE)的環境。 5.2 安全預防措施 5.2.1 一般通則 5.2.1.1 在檢修
24、或維護期間任何輻射位準可能會超過第 3A 類之區域 (例如於管制區域之開關切換期間),應提供適當之護眼措施。 5.2.1.2 於從事任何光纜或系統工作 之前,工作小組應確認其操作狀態以及危害位準。若系統已安裝且處於 動作狀態,則應以適當之危害位準警告標籤顯現。在安裝期間,這些標 示也許尚未被提供,若無此標示,則應使用適用於連接到光纖包含光源之任何測試設備分類之預防措施。 5.2.1.3 在安裝或測試光纜或網路期間,只可使用雷射為第 1、第 2 或第 3A 類之測試設備。 如果在特殊情況需使用較高類別之測試設備,則任何區域之可接近光纖終端及連接器,在測試進行前應固定良好,並標上適當危害位準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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