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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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geographical names2016-10-19发布 北京市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北 京 市 质 量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 DB11/T 1362 备案号: XXXXXXXX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geographical names planning 2017-02-01实施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委员会 联合发布 技 术 监 督 局 2016 2016 实施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geographical names planning DB11/T 1362
2、2016 主编单位:北京大学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7-02-01 前 言 根据中央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 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市规发 2011 946号)和关于印发 2014年北 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号)的要求,标 准编制组总结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施行以来 的实践经验,进行 实地调查与深入研讨,结 合当前地名管理的实际需要, 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论证, 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 1. 总则 ; 2. 术 语; 3. 基本
3、 规定; 4.规划准 备; 5. 规划设计;6.规划成果;7.报审与应用;8.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大学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本 标准在执 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颐和园路 5号,邮编:100871) 。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 68021694, 邮箱: 。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岳升阳 毛 怡 赵 亮 魏晋茹 张鹏飞 马悦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尹钧科 孙冬虎 张清华 谭烈飞 罗保平
4、张宝秀 陈喜波 目次 1 总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规划准备 4 5 规划设计 5 5.1一般 规 定 5 5.2 片 区 . 6 5.3 道 路 . 6 5.4 桥梁 . 8 5.5 轨道交通 车站 . 8 5.6 公园 、 广场、绿 地 . 9 5.7 其他类型 地理实 体 . 9 6 规划 成果 . 10 7报审与应用 11 附录 A 地名规划 文本 编写导 引 12 附录 B 地名规划 说明书 编写 导引 16 附录 C 地名规划 图 制作导引 17 本 标准用 词说明 20 引 用 标准名 录 21 条文说明 2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
5、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Preparation 5 Planning 5.1General Requirements 5.2 District 5.3Road 5.4Bridge 5.5Metro Station 5.6Park, Square, Greenbelt 5.7 Others 6 Report Compilation 7 Review and Application Appendix A Appendix B Appendix C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
6、oted Standards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1 1 总则 1.0.1 为 规 范 地名规划编制,保护 地名文化 遗产、传承城市 文脉, 提高 地名管理 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 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 域内的片 区 ,道路,桥梁 , 轨道交通 车站,公 园、广场、绿地,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地名规划编制与地名命名。 1.0.3 地名规划编制 应 以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 展 规划和城乡规划为依 据, 坚持尊重 历史、 照顾习惯、 体现规划、好找好记、 规范有序的原则, 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 1.0.4 地名规划编制 除 应符合本标准 外 , 尚应符 合 现
7、行 法规 及 国 家、行 业 和地方 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 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2.0.2 地名规划 geographical names planning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在 一 定 时期内, 对规划区域内各种地理实体名称进行 符合法规和标准化要求的设计,以及地名体系的总体设计与合理安排。 2.0.3通名 gener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 2.0.4专 名 specif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中用来
8、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 2.0.5地名原点 origin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指代的原始地点。 2.0.6存 量地名 stock geographical names 特 定区域内,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 2.0.7历史地名 historical geographical names 历史时期形成、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2.0.8创 意 地名 new geographical names 在 存 量地名之外,根据区域历史、地理、文化、功能等特征设计的新地名。 2.0.9地名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
9、mes 承 载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民俗等信息的地名。 2.0.10地名体系 system of geographical names 特定区域内,具有内在联系或空间关系的地名组合而成的整体。 2.0.11片 区 district 基 于城乡规划,由规划道路或自然地理实体围合的片状地名命名区域。 3 3 基本规定 3.0.1地名规划编制应包括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三个阶段。 3.0.2 地名规划作为 城乡规划的专 项规划, 应由 市 、 区人 民政府负责组 织或委托 地名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以 控 制 性详细规划为基础, 统一部署, 多方参与, 科学 决策。 3.0.3 地名规划
10、编制 完成 后须经过征 求 意见 、 专家评审、 公示、审 批 四个阶段, 对社会公布使用。 3.0.4地名命名应以批准的地名规划为依据。 3.0.5 地名规划应包括地名体系构 建、地名名称 设计、地名 文 化 遗产保护等专项 内容。 3.0.6 地名规划不宜更改正在使用 的地名。 确 需更改时, 应进行更 名的 社 会 风险 及经济成本评估分析并征求公众意见。 3.0.7 北京旧城内地名应 纳 入 北京 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范畴 。旧城内 地名规划编制 应充分挖掘地名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制 定 地名分级保护名录, 原址或就近保 护。 3.0.8地名规划的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一致。 4 4 规
11、划准备 4.0.1地名规划准备应包括资料收集、地名调查、资料整合与地名资源分析。 4.0.2 地名规划编制单位 应 主 动向 市、区人 民政 府或地名管理部门 了 解地名规划 的意图与要求,地名管理部门应提供地名规划所需的规划资料和地名档案。 4.0.3资 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档案资料:地名命名、更名、撤销文件,与地名相关的其他档案; 2 文献资料 :历史文 献、 考古成果 、民 俗资料 、风景园 林与文 物古迹 资料、 当代研究成果; 3 城乡规划 文本:总 体规划、控 制性详细 规划 、道路等专 项规划的文 本和说 明; 4图纸资料:城乡规划图、地形图、历代地图。 4.0.4地名调
12、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存量地名, 包括 道路 、行政区 、片区 、基础 设施、建 筑物、 名胜、 古迹、 景观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名称; 2民间沿用的非标准地名或地名的简称、俗称等; 3地名沿革、文化内涵和指代范围; 4区、镇(乡)域界线或行政村界线,门牌、楼牌设置情况等; 5公众意愿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4.0.5 资 料 整 合与地名资源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区域的历史沿革、城乡发展概况和文脉特征; 2规划区域内地名资源特征: 1)正在使用的地名的数量、类别、分布及可识别性; 2)存量地名的沿革与特点,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 3)地名体系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4)当前地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3、; 5)已消失地名的收集和分析。 3进行地名文化遗产分析,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 4 制作地名原点图和地名规划底图。 5 5 规划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规划设计应依据规划准备中的地名资源分析、 区域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确定地名规划设计的主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地名体系框架。 5.1.2 规划区域范围较大时, 可根据不同功能区、 城乡布局特点和自然环境特点, 将其划分为多个相对独立的地名区域,分别设定各区域地名规划的主题。 5.1.3规划区域范围较大时,地名体系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原有地名。 5.1.4地名一般应包括通名和专名。 5.1.5 地名规划设计 应 名实相符。 通名应符 合
14、所指地理实 体的种类 与 规模,专名 应体现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或区域功能。 5.1.6采 词 用 字 应 符 合 下列规定: 1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及其他符号; 2地名中的数字用汉字; 3选择易于接受、便于识别的字、词; 4 一般不以 人名作地名, 不 得 用外 国 人名作地名,严禁 用国家 领导人 的名字 作地名; 不得用企业及其相关机构、 品牌名称等作地名, 不得直接用事业单位名 称作地名; 不得依据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地名; 不得用外国地名作地 名; 5包含专名和通名在内的单一地名字数不宜超过 6个字。 5.1.7旧 城 内 地名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优先保留历史地
15、名,原址或就近保护; 2 新建、改 建和扩 建道 路与原有 道路位 置重合 或紧邻时, 采 用原 有 道路 的 历 史 地名命名。 5.1.8 使 用 历史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 留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2保持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原有地名体系稳定; 3历史地名难以直接使用时,可雅化、衍生后使用。 6 5.1.9使 用 存 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贴近地名原点; 2选用知名度高、指代地理实体大、存续时间久的存量地名; 3存量地名资源不足时,可采用创意地名。 5.1.10应 遵守下列有关 重名的规定: 1同一类型地理实体,专名用字相同或读音相同皆视为重名; 2不同类型的地理实体,专
16、名用字相同或读音相同不视为重名; 3 高速路桥梁、城市 道路 及其桥梁、片 区、轨道交通车站、公园 等 在全 市行 政区域内严禁重名; 4 在本市行 政区域 内, 为避免拟 采用的 重要存 量地名重 名,可 在专名 前、后 加限定词; 5拟定地名前,应在地名数据库中查重。 5.2片区 5.2.1 片 区 名 称 设计 应 以城乡规划 为基础,以地 域 特点为 依据,划 分 地名片区, 确定布局和名称。 5.2.2 片 区 命 名 应 优先选 用区域内 历史悠久 、 辐射面广、 知名度高、指 位 性 强的 存量地名。 5.2.3以城市功能命名片区时,应在其前加具有指位性的限定词。 5.2.4较
17、大 范 围 片 区 的 内 部 分 区 可采用序列化的命名方式。 5.2.5街 区 或 村 庄 整 体 迁移需要异地使用原地名时,应加限定词与原地名区分。 5.3道路 5.3.1通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快速路” 、“大街” 、“街” 、“路” 、“巷” 、“条”等作为道路通名; 2“街” 、 “路”可 用作 各级道路 的通名; “大 街”应用 作主干路 的通名 或 次 干 路 商 业 街 的通名; “巷” 、“条” 应用作支路的通名,“ 条 ” 应用作成组道路的通名 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 3旧城和古村镇内原有道路通名为“胡同”的应保留; 7 4 在新建区 域,可 用不 同通名区 分东
18、西走 向 和南 北 走 向的 道 路; 倾斜 道路的 通名应以与道路夹角不大于 45度 的 一 方 为 准 。 图 5.3.1-2通名“条”的使用 图 5.3.1-4 倾斜道路通名使用 5.3.2 专 名设计可采 用 数字、方位 词或其他 字 、词等作序 列化命名,序 列 化 命 名 应 遵循下列原则: 1序列化命名的道路应分布在同一区域,长度相近,相互平行或对称; 2须保留旧城内原有的道路名称序列; 3新建道路的序列化命名排序可选择下列方式: 1)东西走向的道路宜由北向南排序,南北走向的道路宜由东向西排序; 2)由中心向外排列的道路,宜从中心向外排序; 3)毗邻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序列,宜由建成
19、区向外排序。 4 以 数字序列化命名的道路不宜超过九条。 5.3.3道 路 分段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划分路段; 2支路与主干路平面交叉时,主干路两侧的支路路段应分别命名; 3同一名称道路长度一般不超过 3公里,超过 3公里的道路宜分段命名; 4需分别命名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方式: 1)在同一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命名; 2)用不同专名分别命名。 5穿越城乡规划建设区域的过境公路、高 速 公路和快速路的辅路应单独命名; 6 因 道 路 延伸需调整现行路名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8 1)东西走 向道路 向西延伸的路 段可采 用原路 名;向东延伸的 路段不 得使 用原路名;需采用原路名
20、时,应在原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 2)南北走 向道路 向南延伸的路 段可采 用原路 名;向北 延伸的 路段不 得使 用原路名;需采用原路名时,应在原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 3)主干路 延伸路 段为 次干路时, 可采 用与主 干路相同 的路名 ;主干 路延 伸路段为支路时,不宜采用同一路名。 7“ U” 型道路需要分两段命名时,应以“U ”型顶点或顶点附近的道路交叉 口为分隔点进行命名。 图 5.3.3-7 U型道路分段命名原则 8城市支路的较短岔路可单独命名,也可与该支路同名。 9“L”型道路需整体命名时,应以长边作为通名和专名的命名主体。 5.4桥梁 5.4.1通名可采用“大桥” 、“桥
21、”等。 5.4.2 专 名 宜 采 用当 地 正在使用的地名;特 殊 情况下,可采 用 所 跨河流 或 道 路 名 称 作 桥梁专名,遇重名时,应在其前加限定词。 5.4.3 当 两 桥 相 距 较 远 时,不宜采用相同专名加序数词、方位词的命名方式。 5.4.4 高 速 路 、 快速 路与 城市道路 、铁轨立 体 交叉形成桥梁 时,应在交 叉 位 置 命 名 。 5.4.5 跨越多条道路 、 河流等的高 架桥可根据所 跨 道 路 分段 命 名,主桥 不宜整体 命名。 5.4.6立 交桥匝道形成的、不具有指位功能及地名意义的桥梁不宜单独命名。 5.5轨道交通车站 5.5.1轨道交通车站专名应优
22、先选用存量地名。 9 5.5.2 轨道交通车站 专 名应选用站 位所在区 域历史悠久、 辐射面广 、 知名度高、 指位性强、认知感强、稳定性高的地名。 5.5.3以 道 路 命 名 轨道交通车站时,应选用与轨道交通垂直的道路名称作站名。 5.6公园、广场、绿地 5.6.1通名可依据该地理实体的功能采用公园、广场、绿地等。 5.6.2专 名 命 名 应 符 合 下列要求: 1体现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 2简洁、通俗、健康。 5.7其他类型地理实体 5.7.1 确 需 命 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应符合一般规定要求。 10 6 规划成果 6.0.1地名规划成果应包括地名规划文本、地名规划说明书和地名
23、规划图。 6.0.2 地名规划文本应说明规划思想 和规划 内容 等 , 应 表述 准 确 、含义 清 楚 。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且应符合附录 A的详细要求: 1总则; 2地名资源分析; 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4名称设计方案; 5规划实施计划。 6.0.3 地名规划说明书应 分析现状 、论证规划意 图、解释 规划文本。应 包括下列 主要内容,且应符合附录 B的详细要求: 1总则; 2地名资源分析; 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4名称设计方案说明; 5规划实施计划及保障。 6.0.4 地名规划图包括地名规划现 状图及名 称 设计方案图 。制图宜使用 矢 量 图 , 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且应满足附录 C
24、的详细要求: 1包含图名、图 界 、指 北 针 、比例尺、图 例 、规划期限、 署名、 编制日期等 内容; 2使用叠加有城乡规划方案的地形图; 3以不同颜色或不同粗细线条区分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地理实体; 4文字、数字、代码表达清晰、准确、规范,编排整齐。 11 7报审与应用 7.0.1地名规划成果初稿应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 并根据合理意见修改。 7.0.2应 召开专家评审会, 并根据专家意见, 形成评审会纪要, 专家应包括规划、 地名、历史、地理、文化、艺术、民俗等领域,评审原则为: 1符合城乡规划需要; 2 指 位 清 晰 、 使 用 方 便 ; 3符 合 历史文脉传承; 4符合地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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