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5257-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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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 CCS A 0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257 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 - 11 - 19 发布 2020 - 12 - 19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T 5257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工作基础 . 2 6 检查程序 . 4 7 结果运用 . 9 8 绩效考核 .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记
2、录表 . 11 参考文献 . 12 DB13/T 5257 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 由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 文 件 起草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局、承 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计量协会。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李同波、杨雪、田超、李岩、牛玮娜、赵海山、王敏、姜思源、万雪春、 姚 丽英、田浩。 DB13/T 5257 2020 1 双随机、一公开
3、 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基础、检查程序、 结果运用和绩效考核。 本 文件 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 (包括授权行使监管检查职责 的单位和委托专业 机构等,以下简称 部门 )对市场主体或非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 垂直管理部门、中直驻冀部门执行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时,适用本 文件 ;执行本部 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时,可适用部门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主体 经行政审批部门
4、、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外国(地区)企业等。 3.2 非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 ,包括其他注册类事业单位、组织、协会、团体等,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 行为等。 3.3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4 部门联合抽查 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不同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若干执法检查组,针对相同领域的检 查对象 ,共同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5 部门内部联合抽查 部门内
5、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的内设职能机构,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依据各自的 检查要求,一次性完成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DB13/T 5257 2020 2 3.6 抽查比例 抽取的检查对象与同类监管对象的总数之比。 3.7 定向抽查 按照设定条件(如地域、行业、信用风险等级、投诉集中、社会关注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 其实施的监督抽查。 3.8 不定向抽查 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抽查。 3.9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 100%参加,抽查检查工作 100%涵盖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所列的抽查事项,监管对象 100%纳入
6、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 100%在规定平台或网站公示。 4 总体要求 4.1 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 管、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 原则。 4.2 通过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其信用意识和 自我约束能力。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 合,依据检查对象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开展差异化监管,不断 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促进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使全省市场监管 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逐步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7、信用监管。 4.3 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日常其他监管的衔 接。 a) 对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监管领域, 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抽查比例、频次及覆盖面进行监管。未列入 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监管 ; b) 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上级督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个案线索,应及时检查、处置;要 坚持问题导向,对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区域及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 风险 ; c) 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
8、项检查和“ 全覆盖”式巡查。 5 工作基础 5.1 统筹建设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5.1.1 省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抽查监 管工作平台”),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应实现年度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公示,检查对象的抽 取与派发,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抽查结果录入、归集与公示,数据存档、共享与综合运用等功能, 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DB13/T 5257 2020 3 5.1.2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并将 检查结果归集于相应检查主体名下,除涉密等不宜公示外,要做到应公示尽公
9、示。 5.1.3 已建成并使用的工作平台应与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对接,实现抽查信息互联共享。 5.1.4 省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持续完善、优化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 5.2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1 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见附录 A);省市场监督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汇总形成本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2 设区市、县级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省级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 注: 本标 准中的市场
10、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是指对市场承担监管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 ,包括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 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 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 5.2.3 随机抽查事项类别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 a)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 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 b)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 c) 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5.2.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
11、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依 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是否适用联合抽查等内容(见附录 A);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 容应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牵头部门、参与部门。 5.2.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和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 5.2.6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照“谁制定、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监 管职能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5.2.7 省级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清单调整后,由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整 理汇总,报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在全省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 20 个工作日内,设区市、县级及有 关部门完成本部门随机抽查
12、事项清单调整,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由本级“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公示(见 5.2.5)。 5.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3.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 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a)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牵头部门协调参与部门,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 b) 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各 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 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 c) 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13、应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3.2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经营场所 )、法 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经营产品)、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内容。市 场主体的信息应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建库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市场 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信息。 DB13/T 5257 2020 4 5.3.3 非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法人主体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住所 (经营场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5.3.4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
14、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 维护,确保及时更新。 5.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 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 监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 检查 事项可建立专家库。 5.4.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最高学历、职 级(职称)、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
15、设部门、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资质)、执法区域、业务专 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5.4.4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 动态维护,确保及时更新。 5.5 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 5.5.1 省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对 照抽查事项,制定详细的工作指引。省级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部门,可参照省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 部 门,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 5.5.1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宜包括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类别、抽查内容、 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示、结果运
16、用、后续监管等内容。 5.5.2 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宜包括前期准备、实地核查、结果公示、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与方法、检查 依据等内容。 5.5.3 设区市、县级及有关部门可参照省级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制定本级、本部门的随机 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 6 检查程序 6.1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6.1.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本着统一组织、均衡 开展、全面 覆盖、重心下移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6.1.2 部门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本部门应组织内部 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和各自为政。本级“双随机、一公开”
17、监管工作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本地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6.1.3 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名称、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事 项、事项类别、抽查比例、抽查对象、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检查开展时间等内容。 6.1.4 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考虑监管行业领域的风险、抽查事项的类别、监管覆盖面要求, 以监管效能最大化为目标, 确定具体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 DB13/T 5257 2020 5 b) 对涉及安全、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或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信用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
18、体,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 次 ; c)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或风险 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 d)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6.1.5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在每年 1 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县(市、区) “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经汇总形成本县(市、区)年度抽查计划,报经政府同意后 统一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各设区市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市的年度抽查计划上报省“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由其汇总省级有关部门的
19、年度抽查计划一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 1 月底前在省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 6.1.6 因修法调整或实际需要,确需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 门上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说明调整理由,经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 变更公示 (见 6.1.5)。 6.2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6.2.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应体现对本系统的指导性。 6.2.2 年度工作方案应科学、合理,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任务目标、工作措施、保障 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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