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1 T 223-202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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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401/ 223 2021 ICS 031.60 CCS A 00 DB3401 安徽省合肥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23 202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1 - 06 - 29 发布 2021 - 06 - 29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 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
2、肥市 肥西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拓普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 杨三龙 、丁剑、李崇怀、 孙瑞国 、 宛红梅 、谢晓春、鲍建军、董健、 王斌 、 梁稳 、 苏骧 、 吴琛 、 张琪 、 夏芳 、张柱、 董俊 、 胡道光、张新红 。 DB3401/ 223 2021 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 结果运用和协同联动。 本文件适用于合肥市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3、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部门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gency 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及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3.2 检查对象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bject 接受监管的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注: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 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3.3 双随机、一公开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publicity
4、 informational in time 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4 部门联合抽查 the joi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cross-government agencies 由确定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 式开展联合检查。 4 总体要求 4.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应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4.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4.3 抽查结
5、果应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应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5 组织方式 DB3401/ 223 2021 2 5.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 a) 本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 b) 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5.2 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检查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 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5.3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应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5.4 应将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6、作为统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平台。 6 基础 工作 6.1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 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 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应针 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 定检查批次顺 序。一般检查事项应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相关内容、样式按附录 A 执行。 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
7、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在 清单制修订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6.1.1.3 各级监管部门都应在监管平台录入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和动态调整。 6.1.2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6.1.2.1 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机构设置、职能分工、风险管理、上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 单等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样式按附录 B 执行。 清单应重点纳入 以下事项。 a) 国家层面制定公布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b) 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多部门监管事项、基层重复检查交叉执法发生频率高的检查事项 。 c) 现有涉及
8、行政检查活动的各类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可以实施 “ 双 随机、一公开 ” 监管的检查事项。 6.1.2.2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 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6.2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6.2.1 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在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 查对象名录库。同时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并结合单位职权调整情况,对检查对象名 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6.2.2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并根据实际增加检查对象经营范围、检查对象类型、联系电 话等。 a)
9、检查对象名称 ; DB3401/ 223 2021 3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c) 住所(经营场所) ; d) 监管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该检查对象所属的许可主管类型或非许可主管类型)。 6.2.3 检查对象应按照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分类标注。 6.3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3.1 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行政区域、执法层级、业务专业等情况,统筹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执法 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 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6.3.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姓名
10、 ; b) 身份证号 ; c) 执法证号 ; d) 所属部门 ; e) 职务 ; f) 业务类别 ; g) 专业执法资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 h) 性别 ; i) 联系方式 。 6.3.3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 6.4 制定抽查工作细则 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 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 7 监管实施 7.1 监管流程 监管实施流程按附录 C执行。 7.2 制定抽查工作计划 7.2.1 各级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 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7.2.2 部门联合
11、抽查由各抽查领域发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上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及本地工 作实际,制定本辖区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联合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抽取比例、抽查事 项、时间节点,明确各参与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内容、监管措施、共同参与的方法途径等内容,实现同 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检查完成。 7.2.3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下达以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在不影响已开展计划的 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并列出调整的原因。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调整后应及时向辖区牵头部门和上级主管 部门报备。 7.2.4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抽查任务名称 ; DB3401/
12、223 2021 4 b) 抽查事项 ; c) 发起方式 ; d) 检查主体 ; e) 抽查对象 ; f) 抽查基数 ; g) 抽查比例 ; h) 任务实施时间段。 7.2.5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在制定或调整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7.2.6 抽查对象名单宜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7.2.7 检查人员名单可不予公开。 7.3 明确抽查任务 7.3.1 应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开展时间、 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7.3.2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发起部门明确抽查任务。 7.3.3 同一个任务里对同一检
13、查对象的多项抽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7.4 确 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7.4.1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 定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 7.4.2 抽查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每项任务每年宜不少于 1 次。 7.4.3 依据检查对象数量和信用风险程度及出现以下情形的,应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检查对象, 宜 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 b) 对守
14、信 检查对象 ,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7.4.4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相关检查对 象分批次抽取,实现全面检查。 7.5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5.1 应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部门 联合抽查的由发起部门负责抽取检查对象。 7.5.2 在抽取检查对象时,应结合监管平台信用等级分类,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合理调整抽查比例配 置。 7.5.3 抽取过程全程应在监管平台开展,做到全程留痕。 7.6 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7.6.1 本部门抽查随机选派 7.6.1.1 应
15、通过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6.1.2 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执法检查 人员的随机抽取方式。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执 法检查人员。 DB3401/ 223 2021 5 7.6.1.3 同一抽查任务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 7.6.2 部门联合抽查随机选派 7.6.2.1 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7.6.2.2 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6.2.3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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