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401/ 223 2021 ICS 031.60 CCS A 00 DB3401 安徽省合肥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23 202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1 - 06 - 29 发布 2021 - 06 - 29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 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
2、肥市 肥西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拓普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 杨三龙 、丁剑、李崇怀、 孙瑞国 、 宛红梅 、谢晓春、鲍建军、董健、 王斌 、 梁稳 、 苏骧 、 吴琛 、 张琪 、 夏芳 、张柱、 董俊 、 胡道光、张新红 。 DB3401/ 223 2021 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 结果运用和协同联动。 本文件适用于合肥市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3、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部门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gency 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及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3.2 检查对象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bject 接受监管的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注: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 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3.3 双随机、一公开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publicity
4、 informational in time 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4 部门联合抽查 the joi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cross-government agencies 由确定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 式开展联合检查。 4 总体要求 4.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应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4.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4.3 抽查结
5、果应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应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5 组织方式 DB3401/ 223 2021 2 5.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 a) 本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 b) 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5.2 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检查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 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5.3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应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5.4 应将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6、作为统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平台。 6 基础 工作 6.1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 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 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应针 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 定检查批次顺 序。一般检查事项应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相关内容、样式按附录 A 执行。 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
7、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在 清单制修订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6.1.1.3 各级监管部门都应在监管平台录入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和动态调整。 6.1.2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6.1.2.1 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机构设置、职能分工、风险管理、上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 单等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样式按附录 B 执行。 清单应重点纳入 以下事项。 a) 国家层面制定公布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b) 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多部门监管事项、基层重复检查交叉执法发生频率高的检查事项 。 c) 现有涉及
8、行政检查活动的各类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可以实施 “ 双 随机、一公开 ” 监管的检查事项。 6.1.2.2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 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6.2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6.2.1 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在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 查对象名录库。同时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并结合单位职权调整情况,对检查对象名 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6.2.2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并根据实际增加检查对象经营范围、检查对象类型、联系电 话等。 a)
9、检查对象名称 ; DB3401/ 223 2021 3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c) 住所(经营场所) ; d) 监管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该检查对象所属的许可主管类型或非许可主管类型)。 6.2.3 检查对象应按照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分类标注。 6.3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3.1 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行政区域、执法层级、业务专业等情况,统筹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执法 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 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6.3.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姓名
10、 ; b) 身份证号 ; c) 执法证号 ; d) 所属部门 ; e) 职务 ; f) 业务类别 ; g) 专业执法资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 h) 性别 ; i) 联系方式 。 6.3.3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 6.4 制定抽查工作细则 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 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 7 监管实施 7.1 监管流程 监管实施流程按附录 C执行。 7.2 制定抽查工作计划 7.2.1 各级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 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7.2.2 部门联合
11、抽查由各抽查领域发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上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及本地工 作实际,制定本辖区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联合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抽取比例、抽查事 项、时间节点,明确各参与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内容、监管措施、共同参与的方法途径等内容,实现同 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检查完成。 7.2.3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下达以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在不影响已开展计划的 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并列出调整的原因。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调整后应及时向辖区牵头部门和上级主管 部门报备。 7.2.4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抽查任务名称 ; DB3401/
12、223 2021 4 b) 抽查事项 ; c) 发起方式 ; d) 检查主体 ; e) 抽查对象 ; f) 抽查基数 ; g) 抽查比例 ; h) 任务实施时间段。 7.2.5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在制定或调整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7.2.6 抽查对象名单宜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7.2.7 检查人员名单可不予公开。 7.3 明确抽查任务 7.3.1 应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开展时间、 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7.3.2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发起部门明确抽查任务。 7.3.3 同一个任务里对同一检
13、查对象的多项抽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7.4 确 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7.4.1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 定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 7.4.2 抽查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每项任务每年宜不少于 1 次。 7.4.3 依据检查对象数量和信用风险程度及出现以下情形的,应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检查对象, 宜 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 b) 对守
14、信 检查对象 ,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7.4.4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相关检查对 象分批次抽取,实现全面检查。 7.5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5.1 应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部门 联合抽查的由发起部门负责抽取检查对象。 7.5.2 在抽取检查对象时,应结合监管平台信用等级分类,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合理调整抽查比例配 置。 7.5.3 抽取过程全程应在监管平台开展,做到全程留痕。 7.6 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7.6.1 本部门抽查随机选派 7.6.1.1 应
15、通过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6.1.2 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执法检查 人员的随机抽取方式。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执 法检查人员。 DB3401/ 223 2021 5 7.6.1.3 同一抽查任务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 7.6.2 部门联合抽查随机选派 7.6.2.1 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7.6.2.2 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6.2.3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
16、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并确定组长,负责协商议定 检查日程,协调安排 后勤保障,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其他组员应配合组长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检 查对象的检查工作。 7.6.3 匹配要求 7.6.3.1 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都应通过监管平台进行随机抽取和匹配。 7.6.3.2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仍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 补执法检查人员。 7.6.3.3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宜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 况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选取 执法检查人员。 7
17、.6.3.4 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能满足选派需要时,可从上级部门或下级部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随机抽取。 7.6.3.5 抽取和匹配过程全程都应在监管平台开展,做到全程留痕。 7.6.3.6 监管部门可统一组织开展随机选派工作,也可委托下级部门开展随机选派工作,还可通过邀 请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专业服务。 7.7 确定检查方式 7.7.1 应根据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采用实地核查 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参与核查等方式进行。 7.7.2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可采取网络监测方 式
18、。 7.7.3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 7.7.4 部门联合抽查原则上要集中统一组织实施检查。 7.8 实地核查 7.8.1 准备工作 7.8.1.1 明确工作安排 检查组应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 实检查工作保障。联合抽查活动组织实施前,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当按计划会同各参与部门制定联合抽 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工作阶段安排等,牵头统一组织实施检查。 7.8.1.2 明确检
19、查事项和材料清单 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 关检查表;对采取实地检查的,除监管执法部门掌握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检查原则上应 DB3401/ 223 2021 6 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 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7.8.1.3 开展学习培训 可举办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学习与当次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要求等。 7.8.2 实施核查 7.8.2.1 表明来意 开展实地核查,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依
20、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 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 7.8.2.2 核验企业人员身份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7.8.3 现场核查 7.8.3.1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 人等方式进行核查。 7.8.3.2 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 7.8.3.3 各级监管部门应维持相对稳定的监管执法人员队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执法辅 助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参与检查。 7.8.3.4 各级监管部门应做好设备、车辆等保障工作。 7.8.3.
21、5 执法检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由 检查对象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签字盖章确认。 7.8.3.6 在实施检查中,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执法核查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没有条件的,执 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 (包括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 财产权益等 );记录资料应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处理。 7.8.3.7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7.8.3.8 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 合情节严重”,应按规定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a) 拒
22、绝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b) 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c)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7.8.3.9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8.4 清点接收检查材料 在实地核查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接收工作。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a) 检查材料确应带回核查的,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 ,并按规定与检查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 b)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 c) 填写 统一的检查表,检查表 样式按 附录 D执行 ; d) 执法检查人
23、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签字确认;部门联合抽查的,各 参与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 DB3401/ 223 2021 7 e) 应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 7.9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7.9.1 形成检查结果 检查组应综合分析检查对象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检 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 果。 7.9.2 公示检查结果 7.9.2.1 应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
24、的原则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要求,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开,检查 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 7.9.2.2 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7.9.2.3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开的,均视为检查任务未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结果不宜公开的 情形除外。 7.9.2.4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任务执行部门应受理检查对象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及时处理。 7.10 后续处理 7.10.1 汇总报送 监管部门应对抽查检查情况进行回顾小结,及时汇总形成统计表,统计表样式按附录 E执行。 7.10.2 违法违规情形处
25、理 7.10.2.1 对检查结果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 及行政处罚的,除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处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 社会公示。 7.10.2.2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10.3 材料归档 7.10.3.1 检查组应将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名单、现场检查表、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 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7.10.3.2 档案保存期限应按照 本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8 结果运用 8.1 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作
26、为检查对象信用状况分类的重要考量,实施守 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8.2 应根据监管情况,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 8.3 将检查结果作为检查对象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记录检查对象信用档案。符合相关情形的要依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DB3401/ 223 2021 8 8.4 应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和分析应用能力,掌握检查对象经营 活动的规律与特征以及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DB3401/ 223 2021 9 附 录 A (规范性)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表 A
27、.1。 表 A.1 XXXX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DB3401/ 223 2021 10 附 录 B (规范性)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见表 B.1。 表 B.1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参与部门 1 2 DB3401/ 223 2021 11 附 录 C (规范性) 监管实施流程图 监管实施流程见图 C.1。 是 任务未结合信用等级 图 C.1 监管实施流程图 制定抽查 工作计划 明确抽查 任务 确定抽查比 例和频次 随机抽取 检查对
28、象 随机匹配 检查人员 是否启用信用 等级比例配置 实地核查 确定检查 方式 准备工作 实地核查 明确工作 安排 明确检查 事项和材 料清单 表明来意 现场核查 清点接收 检查材料 现场填写 核查记录 形成与公示 检查结果 形成检查 结果 公示检查 结果 后续处理 任务结束, 检查记录 表按要求 归档 DB3401/ 223 2021 12 附 录 D (规范性)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表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表见表 D.1。 表 D.1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区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注册号 联络员号码 检查单位 检查项目
29、检查子项 检查结果 合法 是 否 合法 是 否 合法 是 否 合法 是 否 合法 是 否 合法 是 否 检查结果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其他 6、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7、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8、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9、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日期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加盖企业公章) : DB3401/ 223 2021 13 附 录 E (规范性) 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抽查任务情况汇总表见表 E.1。 表 E.1 _部门抽查结果汇总统计表 检查企
30、业 数量(户) 出动执法 检查人员 (人次) 抽查结果(户)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 示应当公示 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 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无法 联系 发现问题已 责令改正 不配合检查 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 次抽查涉及的 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 后续处理 其他 注意事项:该统计表由各级监管部门填写,逐级汇总上报。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DB3401/ 223 2021 14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 年 8 月 7 日 2 国务院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31、 .2019 年 1 月 27 日 3 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9 年 9 月 6 日 4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15 年 7 月 29 日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 年 8 月 19 日 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2019 年 8 月 8 日 7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9 年 6 月 1 日 8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 .2020 年 11 月 16 日 9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合肥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 盖实施方案 .2017 年 8 月 21 日 10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 领域全面 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 年 7 月 30 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