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6 T 10-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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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5106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标准 DB 5106 /T 10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 - 12 - 18发布 2021 - 01 - 01实施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106 /T 102020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基本原则 . 2 6 组织方式 . 2 7 基础准备 . 2 8 监管实施 . 4 9 结果运用 . 8 附录A (资料性)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 9 附录B (资料性)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 10
2、 附录C (资料性)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11 附录D (资料性)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 . 12 附录E (资料性)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 . 13 附录F (资料性)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 . 14 附录G (资料性) 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 . 15 附录H (资料性)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 . 16 参考文献 . 17 DB 5106 /T 102020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3、本文件起草单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商务局、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利、孙郢、王传义、徐师、陈思飞、王富。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5106 /T 102020 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政府部门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规定了组织方式、 基础准备、监管实施及结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德阳市辖区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 (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可参照使用( 也可以 包含项目、产品、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对象 object of supervision 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主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 3.2 双随机、一公开 double random, one open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机制。 3.3 监管平台 supervision platf orm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
5、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3.4 部门内部联合抽查 joint spot check within departments 由单个部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5 部门联合抽查 joint spot check by departments 由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6 抽查比例 proportion of spot checks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与同类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 3.7 重点检查事项 ke y inspection items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
6、设上限。 DB 5106 /T 102020 2 3.8 一般检查事项 general inspection items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4 总体要求 运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基本手段作用,让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 综合监管相联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 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形成协同联动机制。 5 基本原则 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5.1 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5.2 遵循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
7、。 5.3 遵循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5.4 遵循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5.5 开的外)的原则。 遵循强化督导检查,督促整改落实的原则 。 5.6 6 组织方式 采取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跨部门联合抽查采取综合性跨部门联合抽6.1 查、行业性或专门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 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6.2 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3 7 基础准备 随机抽查事
8、项清单的制定 7.1 7.1.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1.1.1 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重点全面梳理监管事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示例见附录A。 7.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 会公开。 7.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1.2.1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牵头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示例见附录B。 7.1.2.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动
9、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名录库的建立 7.2 DB 5106 /T 102020 3 7.2.1 监管对象名录库 7.2.1.1 依托监管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名录库。 7.2.1.2 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各项业务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 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名录库。 7.2.1.3 市场主体或非市场主体,应分别建名录库。 7.2.1.4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记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根据需要增加市场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 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 a) 市场主体名称;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 住所(经营场所); 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10、及身份证号; e) 行业(经营产品)。 7.2.1.5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非市场主体名录库。法人主体应包括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7.2.1.6 需要重点监管的监管对象,可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 进行分类管理,单独建立行业或专业领域名录库。 7.2.1.7 监管对象名录库应根据监管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7.2.2 检查人员名录库 7.2.2.1 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的检查类别,依托监管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检查人 员名录库。 7.2
11、.2.2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 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 事项可建立专家库。 7.2.2.3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7.2.2.4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姓名; b) 性别; c) 身份证号; d) 最高学历; e) 职级(职称); f) 所在单位; g) 所在单位内设部门; h) 执法证号; i) 执法类别(执法资质); j) 执法区域; k) 业务专长; l) 联系方式。 7.2.2.5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
12、单位自行录入监管平台系统,应根据情况动态调 整。 工作细则的制定 7.3 DB 5106 /T 102020 4 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 查程序、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抽查内容、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开、后续监管。 监管系统运用 7.4 使用监管平台进行抽查,自动归集检查结果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 川)向社会公示。 8 监管实施 监管流程 8.1 监管流程应按照图1规定执行。 图1 监管流程图 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8.2 8.2.1 特殊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
13、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2 一般要求 8.2.2.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由牵头 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制定抽查计划,并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 室汇总。 8.2.2.2 部门内部存在两项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本部门应组织内 部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 8.2.2.3 年度抽查计划的编制应在每年一月中旬前完成,并报同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 8.2.2.4 年度随机抽查工
14、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示例见附录C。 8.2.2.5 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确定检查方式 实施检查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后续处理 DB 5106 /T 102020 5 8.2.2.6 检查人员名单不予公开,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8.2.2.7 需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门上报本级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变更公示。 8.2.3 抽查频次及抽查比例 8.2.3
15、.1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 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2.3.2 依据市场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复杂程度或出现以下情形适当调整 。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适当提高比例和频次; b) 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状况,信用良好、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市场主体,可 适当降低比例和频次。 8.2.3.3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将辖区内的全部市场主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抽 查事项进行匹配,开展全面检查
16、。除下列情形外,不应随意开展监督检查: a)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c) 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d) 发生突发性事件的; e) 上级交办、督办的; f)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g) 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 抽查工作方案的制定 8.3 8.3.1 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应明确但不限于抽查方案名称、 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详细工作要求。 8.3.2 跨部门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起草抽查工作方案。 8.
17、3.3 对同一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 8.4 8.4.1 通过监管平台,从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进行分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 部门负责抽取并进行分组。 8.4.2 邀请政府部门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 督。 8.4.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应由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制定的监管对象名录库,与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抽 取的主体比对,确定本部门参与的主体名单,并在监管平台系统确认。 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 8.5 8.5.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选派 通过监管平台,根据检查对象分组数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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