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60 CCS A 00 5106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标准 DB 5106 /T 10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 - 12 - 18发布 2021 - 01 - 01实施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106 /T 102020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基本原则 . 2 6 组织方式 . 2 7 基础准备 . 2 8 监管实施 . 4 9 结果运用 . 8 附录A (资料性)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 9 附录B (资料性)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 10
2、 附录C (资料性)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11 附录D (资料性)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 . 12 附录E (资料性)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 . 13 附录F (资料性)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 . 14 附录G (资料性) 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 . 15 附录H (资料性)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 . 16 参考文献 . 17 DB 5106 /T 102020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3、本文件起草单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商务局、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利、孙郢、王传义、徐师、陈思飞、王富。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5106 /T 102020 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政府部门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规定了组织方式、 基础准备、监管实施及结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德阳市辖区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 (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可参照使用( 也可以 包含项目、产品、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对象 object of supervision 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主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 3.2 双随机、一公开 double random, one open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机制。 3.3 监管平台 supervision platf orm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
5、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3.4 部门内部联合抽查 joint spot check within departments 由单个部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5 部门联合抽查 joint spot check by departments 由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6 抽查比例 proportion of spot checks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与同类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 3.7 重点检查事项 ke y inspection items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
6、设上限。 DB 5106 /T 102020 2 3.8 一般检查事项 general inspection items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4 总体要求 运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基本手段作用,让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 综合监管相联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 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形成协同联动机制。 5 基本原则 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5.1 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5.2 遵循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
7、。 5.3 遵循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5.4 遵循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5.5 开的外)的原则。 遵循强化督导检查,督促整改落实的原则 。 5.6 6 组织方式 采取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跨部门联合抽查采取综合性跨部门联合抽6.1 查、行业性或专门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 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6.2 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3 7 基础准备 随机抽查事
8、项清单的制定 7.1 7.1.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1.1.1 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重点全面梳理监管事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示例见附录A。 7.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 会公开。 7.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1.2.1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牵头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示例见附录B。 7.1.2.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动
9、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名录库的建立 7.2 DB 5106 /T 102020 3 7.2.1 监管对象名录库 7.2.1.1 依托监管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名录库。 7.2.1.2 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各项业务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 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名录库。 7.2.1.3 市场主体或非市场主体,应分别建名录库。 7.2.1.4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记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根据需要增加市场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 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 a) 市场主体名称;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 住所(经营场所); 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10、及身份证号; e) 行业(经营产品)。 7.2.1.5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非市场主体名录库。法人主体应包括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7.2.1.6 需要重点监管的监管对象,可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 进行分类管理,单独建立行业或专业领域名录库。 7.2.1.7 监管对象名录库应根据监管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7.2.2 检查人员名录库 7.2.2.1 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的检查类别,依托监管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检查人 员名录库。 7.2
11、.2.2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 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 事项可建立专家库。 7.2.2.3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7.2.2.4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姓名; b) 性别; c) 身份证号; d) 最高学历; e) 职级(职称); f) 所在单位; g) 所在单位内设部门; h) 执法证号; i) 执法类别(执法资质); j) 执法区域; k) 业务专长; l) 联系方式。 7.2.2.5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
12、单位自行录入监管平台系统,应根据情况动态调 整。 工作细则的制定 7.3 DB 5106 /T 102020 4 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 查程序、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抽查内容、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开、后续监管。 监管系统运用 7.4 使用监管平台进行抽查,自动归集检查结果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 川)向社会公示。 8 监管实施 监管流程 8.1 监管流程应按照图1规定执行。 图1 监管流程图 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8.2 8.2.1 特殊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
13、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2 一般要求 8.2.2.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由牵头 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制定抽查计划,并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 室汇总。 8.2.2.2 部门内部存在两项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本部门应组织内 部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 8.2.2.3 年度抽查计划的编制应在每年一月中旬前完成,并报同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 8.2.2.4 年度随机抽查工
14、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示例见附录C。 8.2.2.5 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确定检查方式 实施检查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后续处理 DB 5106 /T 102020 5 8.2.2.6 检查人员名单不予公开,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8.2.2.7 需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门上报本级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变更公示。 8.2.3 抽查频次及抽查比例 8.2.3
15、.1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 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2.3.2 依据市场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复杂程度或出现以下情形适当调整 。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适当提高比例和频次; b) 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状况,信用良好、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市场主体,可 适当降低比例和频次。 8.2.3.3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将辖区内的全部市场主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抽 查事项进行匹配,开展全面检查
16、。除下列情形外,不应随意开展监督检查: a)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c) 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d) 发生突发性事件的; e) 上级交办、督办的; f)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g) 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 抽查工作方案的制定 8.3 8.3.1 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应明确但不限于抽查方案名称、 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详细工作要求。 8.3.2 跨部门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起草抽查工作方案。 8.
17、3.3 对同一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 8.4 8.4.1 通过监管平台,从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进行分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 部门负责抽取并进行分组。 8.4.2 邀请政府部门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 督。 8.4.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应由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制定的监管对象名录库,与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抽 取的主体比对,确定本部门参与的主体名单,并在监管平台系统确认。 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 8.5 8.5.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选派 通过监管平台,根据检查对象分组数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8.5.2
18、跨部门随机选派 8.5.2.1 根据分组数量及各单位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确定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DB 5106 /T 102020 6 8.5.2.2 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通过监管平台,从各自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各部门的检查人 员。 8.5.3 其他要求 8.5.3.1 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8.5.3.2 根据检查事项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类别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8.5.3.3 随机选中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宜随意替换,确需替换的,名单选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当 事人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检查人员。 8.5.3
19、.4 各检查组应指定一名组长,负责本组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跨部门联合抽查, 由牵头部门抽查人员担任组长。 确定检查方式 8.6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实地检查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参与检查等方式进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宜集中统一组织实施检查。 实施检查 8.7 8.7.1 检查准备 8.7.1.1 明确工作安排。检查组应统筹安排,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 障。 8.7.1.2 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单。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市场主体应提供 的材料,制作相关配套表及检查文书。采取实地检查的
20、,宜直接上门检查,必要时可事前通知被检市场 主体。 8.7.1.3 开展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随机抽查工作相关的知识进行培训。 8.7.2 现场检查 8.7.2.1 表明来意 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 8.7.2.2 核验企业人员身份 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身份,并签字确认,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8.7.2.3 实施检查 8.7.2.3.1 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
21、等方式进行检查。 8.7.2.3.2 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 8.7.2.3.3 检查人员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 无误的复印件。 8.7.2.3.4 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或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记 录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保存归档。 8.7.2.3.5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8.7.2.3.6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DB 5106 /T 102020 7 a) 拒绝检
22、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b) 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c)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8.7.2.3.7 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8.7.2.4 清点接收检查材料 8.7.2.4.1 检查组应对须带回核查的材料逐项清点、封存,并与市场主体办理交接手续。 8.7.2.4.2 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 8.7.2.5 填写核查记录 8.7.2.5.1 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填写核查记录并签字确认;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 各参与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项目上签字确认。 8.7.
23、2.5.2 上级部门对核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应自行制定核查记 录表。核查记录表示例见附录D、附录E。 8.7.2.5.3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 托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 检查结果的形成和公示 8.8 8.8.1 检查结果的形成 8.8.1.1 检查组应汇总整理市场主体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 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检查组应对本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检查结果由检查 人员录入监管平台,形成统计表报送牵头部门。统计表示例见附录F及附录H。 8.8.1
24、.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应对各自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分类进行统一规范。 8.8.1.3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市场主体。 8.8.2 检查结果的公示 8.8.2.1 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应擅自更改。 8.8.2.2 涉企信息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或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信息 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8.8.2.3 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规定执行。 8.8.2.4 己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后续处理 8.9 8.9.1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8.9.1.1 检查结果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
25、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及 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 8.9.1.2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双随机 抽查结果移送表示例见附录G。 8.9.2 材料归档 8.9.2.1 检查组应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名单、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 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2个月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DB 5106 /T 102020 8 8.9.2.2 通过监管平台实施抽查,记录抽查情形和结果的,可网络留痕代替纸质档案移交。 9 结果运用 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的重要考量,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26、、失信联9.1 合惩戒。 根据监管情况,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 9.2 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9.3 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并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掌握相关9.4 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DB 5106 /T 102020 9 A A 附录A (资料性)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表A.1给出了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 表A.1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检查对 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法律法规/法律条款/法律条 文 *检查
27、内容 公示 检查 *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 项 现场检查|书 面检查|网络 检查|抽样检 测 县级以上*部 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条文内容; 公示信息|第二条|条文内 容 1、登记信息检查|是; 2、公示信息检查|否 DB 5106 /T 102020 10 B B 附录B (资料性)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表B.1给出了跨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表B.1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参与部门 *实施层级 * *检查 *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 项 现场检查|书 面检查|
28、网络 检查|抽样检 测 县级以上* 部门 德阳市*局|德 阳市*局 省|市|县 DB 5106 /T 102020 11 C C 附录C (资料性)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表C.1给出了年度随机抽查的工作计划。 表C.1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本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计划 名称 抽查任务 编号 抽查任务名 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事 项 抽查对象 范围 发起 科室 联合 科室 抽查 时间 上述为示例,请参照填写。 注1:抽查计划名称为:年度+行政区划+部门+随机抽查+序号。抽查任务名称以实施方案为准。 注2: 市以下为定向抽查。抽查时间必须
29、填写到月份。 本市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 号 抽查计划 名称 抽查任务 编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类 型 抽查比 例 抽查事 项 抽查对象范 围 发起科室 联合科室 抽查时 间 联20*001 20*年德 阳市部门 联合抽查 001 联0001 联20*002 20*年德 阳市部门 联合抽查 002 联0002 DB 5106 /T 102020 12 D D 附录D (资料性)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 表D.1给出了市场主体的实地核查事项。 表D.1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联系电话: 地址: 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结
30、果: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检查发现问题: 处理情况描述: 备注: 检查部门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内容 类型 选项 选择型 正常 有问题 不涉及 检查小组成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电话: 检查日期: DB 5106 /T 102020 13 E E 附录E (资料性)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 表E.1给出了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的简化事项。 表E.1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表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
31、人(负责人) 核查实施机关 检查时经营状态 开业 停业 暂未开业 注(吊)销 其他 检查所见经营项目 与登记系统一致 检查时未经营 其他 检查结论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检查发现问题描述 (可附页) 备注 企业盖章: 核查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核查时间: 见证人签字: DB 5106 /T 102020 14 F F 附录F (资料性)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 表F.1给出了联合抽查的情况统计。 表F
32、.1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抽查 户数 抽查结果 责令公示情况 小计 未发 现问 题 未按 规定 公示 应当 公示 的信 息 公示 信息 隐瞒 真实 情 况、 弄虚 作假 通过 登记 的住 所 (经 营场 所) 无法 联系 不配 合检 查情 节严 重 发现 问题 已责 令整 改 未发 现开 展本 次抽 查涉 及的 经营 活动 发现 问题 待后 续处 理 已注 销或 吊销 被责 令限 期履 行公 示义 务 在责 令期 限内 已依 法履 行公 示义 务 在责 令期 限内 未依 法履 行公 示义 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市场
33、主体 合计 注: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 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DB 5106 /T 102020 15 G G 附录G (资料性) 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 表G.1给出了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移送事项。 表G.1 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表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抽查机关(移送方) 查处机关(接收方) 检查发现问题描述 备注 附件:抽查记录表 移送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移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 一式两份,移送方、接收方各一份。 DB 5106 /T 102020 16 H
34、 H 附录H (资料性)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 表H.1给出了联合抽查结果的后续处理情况统计。 表H.1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抽查户数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 备 注 转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程序的 数量 转“立案”程序 的企业数量 移送其他部门线 索的企业数量 企业 DB 5106 /T 102020 17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 5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办发 20195号) 6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 38号) 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 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 9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19 337号)